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影响到是否需要对嫌疑⼈提起诉讼,是否对嫌疑⼈判决有罪,所以案件的审查是很重要的,那么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法判别是⾮、适⽤法律。
我国在⼀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和⽅式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也表明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因此,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及认定是公检法三部门的⼯作重点。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司法⼈员必须树⽴的观念。
怎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印证链条?怎样的刑事证据才是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审查逮捕条件、移送起诉条件以及最终判决认定和采纳的证据?⼩编认为,⽆论是⾔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刑事证据⼀定要围绕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从法益保护和⼈权保障两个⾓度出发。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责任就是违法⾏为对⾏为⼈的⾮难。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不能说明来源且可以随意替代;2、未分别对多个证⼈单独取证以及未在规定的地点取证;3、讯(询)问笔录⽆侦查⼈员签字;4、同⼀时间同⼀侦查⼈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5、先⼊为主,有罪推定;6、靠孤证定案;7、未成年犯罪嫌疑⼈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到场;8、对于⼥性的⾝体检查未按规定进⾏;9、鉴定意见即是“结论”直接采纳;10、重⼤案件⽆同步录⾳录像。
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以各式的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项,出现瑕疵证据甚⾄是⾮法证据,即使进⾏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庭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怀疑。
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各类证据的判断要点,应坚持全⾯综合审查的原则,坚持客观的分析构成要素证据,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材料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材料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其所涉及的内容与程序决定了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司法公正。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足以决定有罪无罪的结果。
因此,准确、全面地审查证据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明证据审查必要性的角度,讨论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首先,证据审查有助于区分合法、非法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刑事案件中,存在非常多的证据类型,以供法官作为依据做出正义的判断,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伪造、篡改、操纵等非法证据,这些非法证据具有误导性和破坏性,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只有通过证据审查,深入了解证据的来源和真伪,才能确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从而杜绝非法证据的干扰。
其次,证据审查有助于澄清归罪责任,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稳定。
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澄清罪责,确保被告人处于法律的公正界限内。
证据审查不但有助于消除案件的实质性疑点,还可以消除公众对于司法判决不公正的疑虑和质疑。
证据审查可以保证刑事司法体现公正性和稳定性,并有效地防止司法与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因此,对于证据的准确审查和确保公正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证据审查有助于锻炼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耐性,在证据审查中获得更多执法经验。
证据审查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职责,其中需要涉及刑事法学、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和规范等多个方面知识。
证据审查不仅是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还是法官、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摸索加强专业能力的机会。
证据审查需要有耐心、细心和冷静以消除案件中存在的歧义和疑问,更需有执着工作的品质来确保证据审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是刑事司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对于保障证据真实性、保证公正审判、加强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证据审查中,必须崇尚真相的精神和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认真做好每一步证据审查的工作。
略谈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形式 , 械地 、 机 片面地 理解法 律, 是在 与犯罪 现象 的斗争 中 自缚手 第 8 条至 第 18 、第 11 关于 侦查 的规 定中也包 含有 刑事 9 1条 3条 脚, 自甘落 后 。第二 , 里 的所 谓“ 这 证据 ”无 论 是哪一 种类 , , 都存 证据 收集 规则 。 19 年 9月 8日起 施行 的 《 高 人民法 院关于 98 最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科技 的进 步 , 的证据种类 层 出不 穷, 新 它们 中的 有 罪或者 无罪 、 犯罪情 节 轻重 的证据 。严 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很难 归入 到法律 既 定的某 一种 证据 形 式中 去 。假 若 我们 拘泥 于 引诱 、 骗 , 欺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 据 。该 法第二 编 第二章 ”
( 物证 、 一) 书证 ; 证人 证言; ) ( 二) ( 被害人陈 述: 犯罪嫌疑 人 、 三 ( 四) 被 结合 的整 体 , 任何 证据材 料 只有 同时 具备 了这 三个 特征 , 才能 纳 告人供 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 勘验 、 查笔录: ) ( 五) ( 六) 检 ( 视听资料 。 七 以上证 据 必须经 过 查证属 实 , 能作 为定 案的根 据 。 于刑 诉法 才 对 的这一 规定 , 我们 必须有一 个正确 、 全面 的认识 , 认真 领会立 法精
即 “ 观性 ” 客 。这 是本质 特 征 。一切不 是客 观事 实而 是主观 推理 证据 。以刑 讯逼 供或 者威 胁 、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 欺 或 虚幻 的东西 , 想 、 猜 推测 、 怀疑 、 信 , 迷 道听 途说 等 , 都不 能作 为
刑 事诉讼 中 的证据 。
的“ 定案 根据 ” 。任 何的证 据都 须查 证属 实 以后 方 能作 为定案 的 确 实属于采 用刑 讯逼 供 或者 威胁 、 l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弓诱 欺
刑事侦查与证据收集流程解析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收集证据和揭露犯罪 ,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
义和法制秩序。
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不 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客观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主观臆 断或片面收集。
及时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当及时进行,以免时过境迁 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侦查阶段决定证据收集时机
刑事侦查的不同阶段对证据收集的时机有着不同的要求, 侦查人员需要根据侦查进展和时机,及时、准确地收集证 据。
证据收集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01
02
03
证实犯罪事实
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可以 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 实,为案件的起诉和审判 提供有力支持。
揭示案件真相
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勘查步骤
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 后一般的原则,对现场进行全面、 细致的勘查。
物证收集
通过拍照、绘图、笔录等方式记录 现场情况,对现场遗留的物证进行 提取和收集,为后续案件侦破提供 重要线索。
案例二
难点分析
证人可能因为恐惧、偏见或记忆模糊等原因提供不准确或虚假的证言。
突破方法
侦查人员通过耐心沟通、建立信任、消除顾虑等方式,引导证人提供真实、准 确的证言。同时,运用心理学、语言学等专业知识对证言进行分析和判断。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是依 靠证据来证明的,没有证据就无法认 定犯罪事实和量刑。
证据收集的目的和意义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揭示 案件的真相,为正确适用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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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法庭程序中的案件证据收集和补充程序

法庭程序中的案件证据收集和补充程序在法庭程序中,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法庭程序的基础。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法官作出判决或裁决。
法庭是一个公正的舞台,证据是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收集,才能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公正的、合法的。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参与调查取证等程序。
其次,案件证据的补充程序是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据不完整或不足的情况。
这时,法庭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补充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在补充证据的过程中,法庭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辩。
同时,法庭也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
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还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扣押、调查取证等措施来收集证据。
而在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还需要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
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补充程序也需要当事人的积极参与。
当事人是案件的主体,他们应当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则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公开审理、合法证据、无罪推定、举证责任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者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适用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应当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官不得凭借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裁决。
公开审理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非公开审理。
二、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质量。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侦查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侦查的程序、侦查的对象、侦查的方法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获取方式、证据的保全和审查等。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对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则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排除。
四、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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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
; 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
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因此,要做到取证合
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 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
; 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
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 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
;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6、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提取原件的,对复印件要注明来源时间。
;
; (二)、全面收集证据
;
; 我们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1、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
; 长期以来,由于受陈旧的执法观念影响,在少数干警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
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完善,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收集及证据矛盾的合理排除。
还有的侦查人员不愿意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是一种不好的倾向。
倾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一方面可以辨别真伪,查清事实真相,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视野,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方面准备或者已经进行了反侦查活动,有利于我们获取其他证据,更进一步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而往往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会成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意见。
2、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由于直接证据证明力强,所证实的事实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往往需要几个间接证据才能证明一个案件事实。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首要的是收集直接证据。
但由于案件错综复杂,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恃地位高,反侦查能力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负隅顽抗,拒不认罪,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通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使间接证据体系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据以推出唯一的结论,达到以证定罪的目的。
;
(三)、固定证据,文明办案,防止翻供
;
; 目前,自侦工作中翻供翻证的现象增多。
侦查阶段,犯罪分子一般是在强大攻势的情况下才交待犯罪事实,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冷静下来便开始翻供,因为他们意识到交待了犯罪事实,就意味着党籍、职位、政治权利的丧失,沦为阶下囚,而在此阶段他们翻供的理由往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如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未记、错记笔录或自己未看笔录等。
因此办案过程中应注意:
; 1、强化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意识。
严格依法办案是侦查人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素质要求。
文明办案是指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法服人,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仗势欺人。
文明办案应该体现在办案全过程。
办案人员的文明程度,大到讯问提审、小到着装接待,都代表着国家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都需增强文明意识。
; 2、加大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力度,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它具有直观性、连续性、稳定性强、精确度高等特点,与书面记载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比较,视听资料的优越性在于不仅能记载陈述、供述、证言的具体内容,而且能记录下行为的语言、动作表情、所处环境、位置和时间等,因而其独特的证明手段,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和无法代替的。
因此,我们要加大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力度,以原声、原貌、
原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无理、促其如实供述。
;
二、批准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
;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样,国家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批准逮捕的权力赋于给了人民检察院。
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自由被侵犯、被限制,甚至被剥夺,肯定会影响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因此,对于公安、安全机关提出的需要逮捕的公民,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只有那些符合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才应当批准逮捕。
否则,检察院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主要的看公安、安全部门所提供的证据情况,审查逮捕主要的就是审查证据,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一)、正确理解修订前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证据要求
;
由于修订前的《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相对于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误印象,即:现行《刑诉法》已大大降低了逮捕对于证据的要求,只要有一、两个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批准逮捕某个公民了。
其实,修订前后的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的要求存在着质和量的区别。
所谓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也就是对证据真实情况的要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要求,对此,修订前后的刑诉法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即对证据证明程度和对证据数量的要求。
虽然,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也降低了对证据量的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程度,这也是批准逮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孤证是不能定案的,只有确实是能互相应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
; (二)、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的证据
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
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须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确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职务犯罪等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如贪污、
渎职等案件,必须有相关的职务任命、登记、工作分工等证据证实;对于单位犯罪的,必须有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及章程、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此种案件必须提供共同犯罪的证据,才能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
; (1)、以危害结果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相关证据。
如伤害结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犯罪,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件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属于自诉范围。
因此,伤害案必须要有法医检验报告或医疗鉴定等证明伤情的证据。
而以数量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很多,如盗窃、诈骗、抢夺、走私、偷税等犯罪,审查此类案件时,必须有确切的数据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