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行业VOC排放标准范文
voc排放总量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voc排放总量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旨在对文章进行一个概括性介绍,提供读者对文章主题的整体了解。
本篇长文的主题是VOC排放总量标准。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对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的化学污染物。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化石燃料的广泛使用,VOC排放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VOC排放问题的背景。
详细解释VOC与空气污染、温室效应以及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之间的关联,并探讨VOC 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随后,我们将梳理国际标准与相关政策,包括各国在控制VOC排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总结和借鉴,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全球范围内VOC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后,本文将对现行VOC排放标准的不足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同时,本文还将提出改进方向和建议,包括加强VOC监测、建立更具约束力的排放标准以及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
通过对VOC排放总量标准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旨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技术支持,推动VOC排放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本篇长文也将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VOC排放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参考资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1.1 概述部分的草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 背景介绍:首先介绍相关的背景信息,包括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概念以及其在环境和健康方面的影响。
通过对VOC排放问题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制定和执行VOC排放总量标准的重要性。
2. VOC排放问题:本节将详细探讨VOC排放问题。
首先介绍VOC 的主要来源,比如化工、印刷、油漆等行业,并分析这些行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接着,对VOC排放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阐述,包括对呼吸系统、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的影响。
产生VOC的行业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其排放控制要求一.皮鞋制造定义:指全部或大部分用皮革、人造革、合成革为面料,以橡胶、塑料或合成材料等为外底,按缝绱、胶粘、模压、注塑等工艺方法制作各种皮鞋的生产活动。
皮革制品行业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鞋制造、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等类别,其中皮鞋制造业因使用大量粘胶剂造成VOCs排放而纳入通告监管范围。
(一)制鞋行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源分析鞋的制作成型要经过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组合等多道工序,其中涉及到皮革加工、鞋材印染、粘胶成型、鞋底注塑、高频印刷等各个环节,生产工艺流程复杂(如图1)图1 制鞋工艺生产流程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⑴鞋面商标印刷,油墨挥发产生有机废气。
油墨主要成分是色料,其稀释剂一般为苯类、烷烃类和酮类,在油印干燥过程中有机溶剂成分挥发进入周围环境;⑵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皮革高频产生的废气属恶臭气体范畴。
⑶鞋底材料EVA、MD发泡过程,TPR、PVC注塑加热状况下产生的有机废气,该气体属高分子聚合物受热发生分子降解,释放出单体式低聚物。
降解量与温度、加热时间相关,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单体式低聚物、烯烃等。
⑷鞋底喷漆过程一般采用溶剂型油漆,该有机成分芳香族树脂与苯溶剂的混合物,主要用于PVC、塑料、橡胶等材质的喷漆,在使用过程中苯溶剂全部挥发进入大气。
⑸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过程使用的粘胶剂,最初粘胶剂所使用的溶剂是苯,溶解性极佳,胶粘剂的性能也较容易控制,但是苯的毒性相当大,在多次出现操作使用者中毒死亡事故后改用甲苯作溶剂。
甲苯的毒性虽比苯小,但如果措施不当仍可严重毒害操作者和污染环境。
同时使用还有用酮类酯类做溶剂的聚氨酯胶粘剂。
由于粘胶剂中有机溶剂含量较高,所以是制鞋过程中有机废气排放最多的环节。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voc环保排放标准

voc环保排放标准
VOC环保排放标准。
VOC,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大气中能够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
物对于大气污染和人类健康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VOC
的环保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VOC的来源。
VOC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油漆涂料、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
这些行业中的生产过程和产品使用过程都会释放VOC,对环境造成污染。
针对VOC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标准。
例如,美国环保局(EPA)
制定了对汽车尾气中VOC排放的限制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在生产汽车时,必须
符合一定的VOC排放标准。
另外,欧盟也对VOC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
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VOC的排放。
在中国,针对VOC排放,国家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
例如,针对建
筑涂料、油漆等产品,国家对其VOC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生产商在生
产过程中控制VOC的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除了各国的法规标准外,企业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VOC的排放。
例如,使用低VOC的涂料和油漆,改进生产工艺,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等措施,都可以
有效降低VOC的排放。
总的来说,VOC的环保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严格执行VOC排放标准,减少VOC对环境的
影响,为建设清洁美丽的家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VOC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好。
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环境影响评价(产排污分析)

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环境影响评价(产排污分析)1. 概述鞋业制造项目是一个涉及大规模生产和加工鞋类产品的行业。
在其营运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产生和排放污染物方面。
因此,进行鞋业制造项目营运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产排污分析,对于保护环境、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分析鞋业制造项目在营运期间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并评估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 产污分析2.1 生产环节鞋业制造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鞋业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和胶水中可能含有大量的VOCs,这些化合物会释放到大气中;•废水: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水进行清洗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各类废水,其中可能含有有机物、重金属离子、酸碱等物质;•废气:鞋业制造过程中可能使用到各类设备和工具,产生废气中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鞋业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弃零件等。
2.2 排放情况根据相关数据和监测统计,鞋业制造项目的产污情况如下:•VOCs排放:由于溶剂和胶水的使用,鞋业制造项目每年可能会排放数百吨的VOCs,这些有机化合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空气污染和光化学烟雾等问题;•废水排放:鞋业制造项目每年可能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可能含有有机物和重金属物质。
这些废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否则会直接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废气排放:鞋业制造项目的废气中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固体废物处理:鞋业制造项目每年产生大量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环境影响评价在鞋业制造项目的营运期间,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客观评估这些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项目能够在环境法规的限制下正常运行。
voc污染物排放标准

voc污染物排放标准VOC污染物排放标准。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一类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合物。
它们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油漆涂料、印刷、溶剂使用等多个方面,因其易挥发性和高活性而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VOC污染物排放标准。
VOC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以达到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一般来说,VOC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VOC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设施制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例如,对于印刷、油漆、油墨生产企业,VOCs的排放限值会相对较严格,而对于一般工业企业,则会有相对宽松的排放标准。
这样的差异化排放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既保证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又不至于对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
其次,VOC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规定了排放源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的要求。
企业需要安装合格的在线监测设备,对VOCs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放数据报告。
这样一来,环保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VOCs排放情况,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VOC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VOCs治理技术和设施的要求。
为了降低VOCs的排放浓度,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安装VOCs治理设备、采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改善生产工艺等。
排放标准对这些治理技术和设施的性能、运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地控制VOCs的排放。
最后,VOC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企业的排放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环保部门会对企业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停产整治。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标准取决于具体的行业和地方政策。
对于涉及VOC排放的橡胶制品、台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由于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对于制药行业。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无组织排放执行的标准是: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制药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对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台成树脂等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执行的标准是:厂区内VOC无组织排放限值为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厂区内VOC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应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 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
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另外。
对于涉及VOC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油墨及胶粘剂行业。
其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请注意,如果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应执行地方标
准的规定。
制表:审核:批准:。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最新资料】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进行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制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实用性原则:该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 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1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胶粘工艺的制鞋企业行业,胶粘工艺是通过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如皮鞋、运动鞋、休闲鞋等,不包括缝绱工艺、模压工艺和注塑工艺。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系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包括胶粘剂、处理剂、硬化剂和清洗剂。
胶粘剂:包括油性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
油性胶粘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应满足《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按较严者执行,如PU胶、黄胶、粉胶、生胶、万能胶、喷胶及其他类。
水性胶粘剂指以水作为溶剂,VOCs含量在15%以下。
处理剂:刷胶前对鞋材进行处理,包括油性处理剂和水性处理剂。
油性处理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如橡胶处理剂、PU处理剂、TR/TPR处理剂、EV A处理剂、ABS处理剂、油皮处理剂、PVC处理剂、UV处理剂、人造皮处理剂、尼龙处理剂及其他类。
制鞋行业VOC排放标准
A.5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5.3.3对于VOCs燃烧处理装置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11%含氧量时的数值。其他工艺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允许人为稀释排放。
6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规范性附录)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1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容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的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
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voc3排放标准
voc3排放标准VOC3排放标准是针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限制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3,而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这些排放标准旨在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VOCs是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污染物。
过量的VOCs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是必要的。
在实施VOC3排放标准时,需要对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
监测点应设置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可以采用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对于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则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确保VOC3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VOCs的排放。
这包括采用低挥发性的原材料和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和落实。
政府可以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
同时,还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VOC3排放标准是针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限制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为了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VOCs的排放,并加强监测和管理。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标准的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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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5.3.3对于VOCs燃烧处理装置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11%含氧量时的数值。其他工艺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允许人为稀释排放。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规范性附录)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1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容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D.2.2.1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D.2.2.2应选用表D.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D.2.2.3所有的方法均应符合本附录D.3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5.2 采样和分析4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
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表D.1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1
苯
气相色谱法a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4
总VOCs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D.2.3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 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苯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总VOCs
2.0
4.4
车间原料、辅料存储及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参见附录A。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1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A.2企业在粘合、清洗、烘干操作单元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至符合排放限值后排放。采用局部集气系统的工艺单元,应依据烟流判定作业确认有效集气。
A.3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或焚烧等方式予以处理,处理率应达到85%以上。
5
5.1
5.1.1排气筒VOCs监测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按照HJ/T55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5.2.1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式中:
Q——排气筒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c——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高度,m。
附录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C.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C.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5.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表3VOCs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
气相色谱法
附录Da
2
甲苯
3
二甲苯
4
总VOCs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
5.3.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2]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9
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16297-1996,定义3.10]
4 技术内容
4.1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C3)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C.2.1。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16297-1996,定义3.1]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3]
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 concentrationthresholdof fugitive emission
A.4利用排气筒排放VOCs的污染源,应定期检测。每次检测时至少4h,检测报告应含检测浓度值、小时平均值及总平均值。监测报告应当由质检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企业应依据管道VOCs检测结果及含VOCs原料记录情况,计算全厂VOCs的年排放量结果。
A.5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C.2.1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
………………………………………(C1)
式中:Q——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