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来源:深窗综合 | 2013-10-30 16:34:16 编辑:实习陈达更多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
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
如今,“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
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涉及的金融活动涉及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合同的解释、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信息透明、权益受保护。
另外,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客户的信息安全。
二、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下面来介绍一些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机构。
1.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备案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向公众公示备案信息。
同时,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还需要依法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备,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2. 第三方支付监管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殊性,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服务。
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3.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设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构或岗位,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防范风险。
4. 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与合格的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将客户的资金独立存放,并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隐私。
5. 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其依法经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6. 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投资风险,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金融板块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金融板块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里的金融板块,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看,咱们平时在金融领域那可是有好多事儿会碰到呢!比如说,你去银行存钱,结果发现利率好像不太对劲,这时候新消法就能来帮你啦!就像你在森林里迷路了,突然有盏明灯给你指引方向一样。
再比如说,买金融产品的时候,那些条款多得让人头疼,万一不小心掉坑里咋办?别担心,新消法就是你的保护伞呀!好比是你出门带着的一把可靠的伞,为你遮风挡雨。
新消法里规定了金融机构得对消费者负责,得把产品讲清楚。
这就好比老板给员工安排工作,得明明白白地说清楚要求,不能含糊其辞。
“哎呀,你就去做吧!”这怎么行呢?金融机构要是这样,咱消费者能乐意吗?肯定不行呀!
还有呢,要是金融机构有啥不地道的行为,新消法也能给咱撑腰!让他们知道,咱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就像勇士面对恶龙,绝不退缩。
咱再说说那个信息保护,金融机构可得把咱的个人信息看好了,不能随便泄露出去。
这就跟保护自己家的宝贝一样,得小心谨慎。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里的金融板块那是相当重要啊!它就像是我们在金融世界里的好朋友,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让我们能安心地在金融海洋里畅游。
所以啊,大家可得好好了解了解新消法,让自己的金融生活更有保障,更舒心!
我觉得新消法真的太给力啦!它让我们消费者在金融领域有了坚实的后盾,让我们能够更加自信、放心地进行各种金融活动。
它就像是我们的守护天使,默默守护着我们的财富和权益。
我相信,随着新消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我们的金融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美好!。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消保法》修订后的路径选择

论我 国金融消费权益保 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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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法》 修订后 的路径选择
李文茂 房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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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 民银行 天 津分行 天 津市
摘 要: 我 国金 融消费权 益保护领域 尚未专 门立法 , 2 0 1 3年 1 0月修 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仅 增 强 了金 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 没有 完整规 范金融 消费者及其享有 的权益 。因此应制定单独 的金 融消 费权益保护法 , 将金 融消 费权益保护作为立 法理念 予以确 立, 明确金融 消费者 的概念和权益 , 规 定金 融 机 构的义务和责任 。 构建 高效的金 融消费纠纷解 决机制 . 以实现我国金 融体 系的稳健可持 续发展 。 关键词 : 金 融 消 费权 益 ; 金 融 消 费权 益 保 护 法 ; 金 融 消 费纠 纷 解 决 : 立 法 完善
行业、 证券 业 、 保 险业等 金融 行业 部 门法及 《 消保法 》 , 这 种分 散立 法 已经不 能适 应 我 国当前 金融 消 费行 为普 及 和金 融市 场发 展需要 , 亟需 予 以立法完 善
一
、
我 国 金 融 消 费权 益保 护 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金 融消 费权益 保护 的具体 法律 规定散 见 于《 商业 银行法 》 、 《 证 券法 》 、 《 保 险法 》 等金融 行业 基本 法 以 及 这 些法律 派生 出来 的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 和规范 性文件 之 中 , 存在 以下几 方面 的问题 。 首先 . 保 护金 融 消费权 益未成 为金融 体制 改革 和制度 设计 的指 导原则 . 从而 导致 现行金融 立 法 中金 融 消 费权 益保护 理念 薄弱 。现行 《 商业 银行法 》 、 《 证 券法 》 、 《 保 险法 》 等法律 及与 之配套 的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的立 法 侧 重点都 在 于对金融 机构 进行监 管 . 主要 目标是 防止金 融 系统性 风险和增 进金 融体 系的市 场效率 。 但 这些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摘要】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
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扞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一、引言20XX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
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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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俊海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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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形势拿出新“武器”
消费纠纷新焦点随着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普及,人们对其质量及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投诉量在智能手机领域的爆发式增长是消费电子等领域消费诉求的一个缩影。
面对人们的这些变化,消保局的工作做了哪些调整?杨红灿局长给出了答案。
《消费电子》:近期,消费纠纷具有哪些新的特点?杨红灿:在商品消费领域,以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为代表的“通讯器材”相关投诉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这也反映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张,从而带来了其质量及其服务等的问题大幅增加。
在服务消费领域,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密切相关的“非现场购物”、“互联网服务”投诉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当前新的投诉热点和维权难点。
《消费电子》:除了“通讯器材”,还有哪些类别的商品消费维权比较集中?杨红灿:消费维权集中的除了以“通讯器材”为代表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还有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商品;其次,大家对儿童用品也非常关注。
《消费电子》:对这些反映强烈的商品类别应如何对待?杨红灿:工商行政部门部署了各地对儿童用品、消防产品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商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建设,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了商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安全、促进民生改善取得应对新形势拿出新“武器”专访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记者/许红敬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变得更加多种多样,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策略也在发生改变。
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夕,《消费电子》记者对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进行了专访,通过杨红灿局长的详细介绍,和读者分享他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新《消法》的丰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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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权益保护法”)确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以及实施金融活动等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应该落实消费者信息保护和提示义务,依法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产品介绍和交易条款,明确金融服务的价格和服务质量,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利。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和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信息,确保细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置于重要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金融服务安全和优质。
四、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落实投诉渠道,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促进优质金融产品发展,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和投资创造性的思维和行为,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覆盖和学习。
五、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政府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政策和督察,遵守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预防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渠道引导消费者健康投资,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投融资项目活动中,完善风险提示、安全护航功能,护佑消费者的投资权益。
七、金融机构应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在消费者权益存在违法行为时,要采取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制定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补救措施,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金融机构应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优化、改善和监督,严于治党,完善政策法规,坚持维护消费者权益正义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正常消费权益,维护市场公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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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适用
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意味着,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些看法。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指出:“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并非专业投资人,而是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那么该类交易相对方就属于金融消费者。
”可见,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限。
即排除了专业投资人(包括从事专业投资的机构和自然人),仅指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
第二,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的领域较广。
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险、银行”,其他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在范围之内;金融消费领域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销售的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存贷等金融服务。
金融领域维权的主要问题
市场调研及消费投诉现状显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一是把其他金融产品当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其中,保险产品误导率较高,“存款变保险”的案例时有发生;二是在理财
产品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回避产品风险,夸大理财收益;三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畅。
——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一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存在捆绑销售现象,如强制开通短信服务等收费功能,搭售其他产品和强制办理信用卡;二是贷款过程中收费项目繁杂,如提前还款手续费、贷款套现手续费和保险费等;三是饱受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
——存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
一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范围过大,且事先没有完全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和方式;二是金融机构或其服务人员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导其进入高风险领域消费。
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中涉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详见第十八条条款;真实、全面信息告知义务,详见第二十条条款;禁止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免责,详见第二十六条条款;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第二十八条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详见第二十九条条款。
对金融机构的几点建议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新《消法》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一是要规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杜绝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的各类商业推销行为。
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营销中,要用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要让消费者清楚准确地知晓产品的风险。
特别是,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控,杜绝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销行为。
三是要积极向消费者普及金融消费知识,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新的重大课题,解决这个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级消费者组织应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职责,与社会各界一道,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