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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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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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略谈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略谈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要 : 对 当前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大历史课题 , 针 总结 了西方 国家税 收政策的共 同取 向, 力争在总结分析 西
方 国 家税 制 建 设 的 成 功 经验 的基 础 上 , 中 国税 收政 策 的 建设 方 面起 到 积 极 的 借 鉴 意 义 。 对
关键词 : 西方 国家; 收政 策; 税 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 :8 0 2 F 1. 2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2 1 ) 10 2 — 2 17 — 9X(0 0 3 — 0 3 0
等。西方 国家绿色税收 的实践 , 有效控制 了污染物 的排放 和
能源的节 约利用 , 取得 了显著的成效。如 16 9 9年原西德征 收 润滑 油税后 , 其废油排放从 征税前 的 9 . 吨下降到 17 2万 95年 的 02万吨 ; . 挪威 征收饮料 容器税后 , 啤酒罐 的数 量从 17 94
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 身上 延续 , 鼓励 自我创 造财富 , 有利于社会公平。 ( ) 二 西方国家环境税 收政策启示
环 境 税 在 国 外 有 不 同 的称 呼 , eooi la ,ni n 如 clg a t evr — c x o
拥挤税 , 比利 时、 芬兰 、 挪威等 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等
税 , 过 遗 产 税 的征 收 , 效 控 制 了贫 富差 距 的 悬 殊 , 利 于 通 有 有
征税 , 如英 国、 挪威 、 瑞典 、 兰 、 大利亚 等国征收 C ; 荷 澳 O税 日本 、 国 、 国 、 典 、 美 德 瑞 荷兰等 国征收 S ; O 税 德国 、 荷兰征
还包括 税收上的其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措施 。 国外环 从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档资料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档资料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当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但是国际上关于遗产税征收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全面了解其具体差异,判断不同制度设计的利弊,对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一、遗产税征税模式比较当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并且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该税制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税对象明确、征税成本低。

缺点是没考虑到各个继承人所得等具体情况,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

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这一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

该税制的优点是可促使继承人尽可能平均分配遗产,有利于维护公平。

但是缺点是亲疏关系和继承数额难以确定。

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加利亚、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模式常称为总分遗产税模式。

该模式就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税收模式。

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实行遗产分配,最后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进行一次分遗产课税。

混合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的总遗产和分配后分遗产。

总分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遗产税制的优点,但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且过程复杂,弊端很多。

采用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比较各国遗产税税制体系中,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会成对出现,但是,在二者配合方式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无”赠与税模式。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公元六世纪的古罗马时代就有奥古斯都大帝对公民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遗产税的规定。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目的是为筹集军饷,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大多也是筹集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直到20世纪以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征收的税种,用于限制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

此后,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财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广受欢迎,享有“良税”美誉。

在中国税收历史上,民国时期也曾拟议并开征遗产税。

研究历史,总结经验,对当前税制设计有重大指导借鉴意义。

一、北洋政府时期有关遗产税的提议我国的遗产税思想萌芽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思想,他主张用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

1912年,时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的周学熙论述开征遗产税的理由,认为其“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之可虞”,且实行累进课征“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达普及之目的”。

第二年,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再次主张开征遗产税。

1915年夏,北洋政府拟订《遗产税条理草案》11则,列出开征遗产税的理由:第一遗产不是劳动所得,富家子弟继承遗产,丰衣足食,容易养成依赖性,而且还会经常发生继承遗产的纠纷,“为养成国民独立自尊之意志,当革命此恶习”。

第二,各国早已开征此税取得大宗财政收入,我国若征遗产税“为数必匪细微”由此可“开源之一端”。

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因军阀割据,战争频仍,政令不通而夭折。

二、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相关历程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整顿财政,更新税制,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拟订《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13条及《遗产税施行细则草案》16条,于1928年7月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通过。

但因相关的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尚未完善,开征遗产税“困难甚多”,“遂予搁置”。

1929年财政部重新筹办遗产税准备完成立法程序之时,以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认为,“中国关于家族及商业之观念习惯及产业之登记制度,均与西方各国不同,即使中国今日实行继承税之征收,亦必无何成效”。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新数据:英税局遗产税收年年增!父母靠提早给遗产避税!

新数据:英税局遗产税收年年增!父母靠提早给遗产避税!英国税局今天发布了近年来(尤其2016-17年度,因为这是税局目前为止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最新年度)针对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的一些统计数据。

数据指出自2009-10年度以来,英国税局针对遗产税的税收基本是逐年上升的。

把2016-17年度和其前一年度(2015-16)相比较,可以看出上升了15%(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有一部份很大可能是房产等资产的价值持续上涨的过程中,自然造成了部份“遗产”很容易高过“门槛”,而落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其中,“房产”一般由于价值较高,所以也就成为了较容易被征收遗产税的目标。

同理,以“地区”而言,伦敦和英国东南部地区,一般也应房价较高成为了最主要/最容易被征收到遗产税的地区;以致于在2016-17年度,英格兰地区主要对于遗产税的进账,有55%都是来自伦敦和英国东南部。

同时,同一年度伦敦和英国东南部地区,更占了整个英国近半数(48%)的总遗产税进账。

不可避讳地说,英国税局自从开始实施遗产税政策之后,为英国国库注入了不少公帑。

可对于老百姓们来说,这样一种税收政策基本是大家都不太乐见的。

一位来自英格兰东部城市诺里奇(Norwich)的父亲,或许是不希望他想留给孩子的钱,在他死后反而成了英国政府的生财工具之一(被课征到遗产税),也或许希望尽早帮助孩子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他提早把他原本打算去世后才留给孩子的15千镑,现在就给到孩子手中。

这表示他的27岁女儿塔比(Tabby Farrar)和她的男友,今年37岁的克里斯(Chris Graham),得以通过这笔资助而买下一栋位于诺里奇的两室维多利亚式排房。

父亲提早给到塔比的“遗产”,正好能帮助他们支付房子的首付。

这栋房子的价值为166,000镑,长得是下面这样的↓他们重复使用了许多他们过去在租住其他房子时所购买的室内家具和装饰品,把新家布置的十分温馨又不需要多花太多钱去重新装潢↓对于他们来说,尤其是塔比和她的父亲,塔比提早拿到了原本父亲可能还要非常多年以后才会留给她的钱,让她可以尽快完成买房美梦;而就另一方面来说,这也算是让他们多一层保障,因为父亲在身体还非常健康的时候给了她这笔钱,较大可能可以避免或减少万一多年以后他的父亲去世而留下其他财产给她时,很容易高过了遗产税的免税门槛。

略谈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记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账户作为相关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在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列入企业营业利润的计算之中即以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计算出营业利润
405) 5重大历 罡 课题 ,本文总结 了西方 国家税 收政策的共 同取向,力争在 总结分析西方国家税制建设 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设方 面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 词 】西 方 国家 ;税 收政 策 ;借 鉴 意 义
西 方 各 国在 税 收 政 策 的 使 用 上 ,近 年 米 呈 现 明 显 的 公 平 、 足世界上最 早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至今 已有 10 0 多年 的历 环保、保障、创新等政策取 向,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史。其社会保障体系 的核心 是养 老、失业、医疗事故等社会保 西 方 国 家税 收 政 策 取 向 险,资金来源是 由雇 员和雇主 共同缴纳,不足部分 由联邦财政 ( )西方国家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政策 一 进 行补贴。 自从 18 年德国创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后 ,许多 国家 89 西方发达 国家 的税收 公平 政策着力 丁社会公平 ,各 国采取 纷纷效 仿。英国 、法 国、瑞典 、意大利等 国都先 后开征了类似 了一系列措施公平税负 ,且取得 了良好 的效果。比如美国,美国 社 会 保 障税 性 质 的 规 费 或 基 金 。美 国 1 3 年 首 次 以立 法 形 式 用 95 的个人所得税设计很注重横 向上的公平与纵向上的公平 。在设计 税 收 手 段 开 征 “ 薪给 税 ” 以筹 措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继 美 国之 后 , 个人 所 得税 时 ,综 合 考 虑 不 同的 纳税 义 务 人在 财 富 、 家庭 人 口数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开 征 了 自己 的社 会保 障税 , 目前 已有 10 个 国 3多 量、照顾年迈父母及儿童 医疗支出等义务之间的不同,尽可能做 家实行社会保障 制度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 ,该税 收已居于第 二 到横 向上的公平 ;考虑物价上涨指数调整税前扣除基数 ,做到纵 大税种 的地位 ,仅次 于个 人所得税 ,在 巴西 、阿根廷等发展 中 向上的相对公平公平。消费税有利于调整社会分配不公 以及贫富 围 家 以居 于第 一 大 税 的 地位 。 差距过大 ,许 多西方发达 国家将富有家庭 的高档服务性消费纳入 ( ) 西方 国家 促 进 就 业 的税 收 政 策 四 了征税 范 围 。 另外 , 美 国 、英 国 、法 国 、加 拿 大 、德 国等 西方 发 失业率过高会对 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世界 达国家 目前都开征有遗产税,通过遗产税的征收,有效控制 了贫 各国纷纷采取许多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税 收政策 来促进就业, 富差距的悬殊,有利于避 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 身上 其成 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西方 国家促进就 业的税 收政策可归 延续,鼓励 自我创造财 富,有利于社会 公i 。 纳 为 以下 三 种 手段 : ( 二)西方国家环境税收政策启示 第 一,在 宏观税负方面 ,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降低宏观税 负 环境税在 国外有不 同的称呼 ,如eooia a,evrnetl 的方法来促进 经济增长,从而达到促进就业 的 目的。比如 ,美 clgc ltx niomna txto,eo t ,gen t 等等。1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 国19 年 出台的减税法案 ,这是美 国政府2 年来最 为庞大 的减 aain c-a re a x x 90 7 9 0 其所著的 《 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指出污染者应对其污染 排放 税计划 ,根据这一 计划 ,小企业在之后 的1年 中将会得 到数十 0 所 造 成 的 负外 部效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税 收 ,这 是环 境税 收 最 初 得 以 亿美元的税收减免 ;法 国在20 年推 出了3 内减免2 0 亿法 郎 00 年 00 产生 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 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 的环境税 之分, 的减税方案 ,以刺激经济增 长,增加 就业 和消费;2 0 年1 月 00 0 狭义 的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 ,即 国家为 了限制环境污 染的范 加拿大也宣布 了历史上最大 的减 税计划,减免税额近1 0 亿加 00 围、程度 ,而对导致环境污 染的经济 主体征收 的特别税种 。广 元 ; 除 此 之 外 ,德 国 、英 国 、 意 大利 、瑞 典 、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也 义环境税概念不仅包括狭义环境税 ,还包括税收上 的其它有 利 采 取 了一 系 列 降低 税 负 的措 施 。 于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的 措 施 。 从 国 外 环 境 税 收 政 策 的 具 体 应 用 来 第二 ,在产业和企业之间实行差别税收待遇 。西方发达国家 看 , 大体 经 历 了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2 世 纪 7 年 代 到 8 年 代 大都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第三产业实行特别税收优惠待遇。 O O 0 初 ,这 个 时 期 环 境 税 主 要 基 于 “ 染 者 负 担 ” 的 原 则 ,是 收 回 比如 丹 麦 、 比利 时 , 其 第三 产 业 的 产 值 已经 占到 其 G P 7 % 污 D 的 0 以 成本型收 费,还不属 于典型的环境税 ;第 二阶段是2 世纪8 年 上,欧盟 、美 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 % O O 8 以上 。由 代至9 年代 中期,这个时期 的环境税种类 日益增多 ,出现 了排 于中小企业吸纳 劳动力的能力远远高于大企业,所 以发达国家纷 O 污税 、产 品税 、能源税 、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 等税 种 ,制 纷采取 向中小企业进行倾斜的税收政策。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包 定税收政策时综合考虑 了引 导和 财政功能 :第三阶段 是2 世纪 括:实行所得税优惠、按企业规模和性质确定商品税的税率 对 O 9 年代 中期至今 。这个 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 的时期,为 了解 吸纳劳动力多的小规模企业和产业实行低税率等。 0 决环境 问题。各 国纷纷制定 出了一系列适 合本 国情况 的环境保 第三,推 出一些特别税 收优 惠政 策,直接影响就业 岗位 。 护税收政策,许多 国家还进行 了综合 的环境税制改革 。但 由于 比如 ,对 吸纳失业 、残疾 、少数族裔 等特 定人员或增加雇工的 各 国具 体 情 况 不 同 ,具 体 的环 境政 策 也 有所 不 同 。 企业给 予特 殊的税 收优惠 ,增加企业雇 佣的基 金性;对 自主创 西 方 国 家 的 环 境 税 收 政 策 具 体 可 分 为 三个 类 型 ,其 一 ,对 业和弹性就业 的人员直接进行减免税 ;对 农业 实行 长期高额 的 企 业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征 税 。包 括 对 废 水 、废 气 、 废 渣 以及 废 物 征 补助政策 ,不但对 农业不征税 ,反而 实行 负税 收,对农 业和 农 税 ,如英 国、挪威 、瑞典 、荷兰 、澳大利 亚等 国征收c ; O税 产品进行补贴 ,以保障农业从业人员 的权益 ,促进农业健康 发 日本 、美 国、德 国、瑞典、荷 兰等国征 收S 。 ;德 国、荷兰征 展 。 O税 收水污染税等等 。其 二,对 高耗材行为征税 ,如德 国、荷 兰征 ( )西方国家促进企业 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五 收润滑油税 ,挪威征 收饮 料容器税,爱尔兰对每个 塑料购物 袋 在 促 进 高 科 技 产 业 发展 中 , 税 收 政 策 作 为 政 府 调 控 经 济 运 征收l 欧分 的税款等 。其 三,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 成的污 行 的 手 段 被 广 泛 采 用 。 目前 , 世 界 各 国 均 非 常 重 视 运 用 财 税 政 5 染征税 ,如 日本 、美 国征 收的噪音 税、车辆拥挤税 、工业拥挤 策 来提 升本国的 自主创新能力 ,特别 是像 美国、芬兰、韩国这 税 , 比 利 时 、 芬 兰 、 挪 威 等 国对 农 药 和 化 肥 征 收 污 染 税 等 等 。 些 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更是步调一致地运用 税收政策促进高科技 西方国家绿色税 收的实践 ,有效控制 了污染物的排放和 能源 的 产业发 展。各国在普遍加大研究与开发 (&D 投入的同时,有 R ) 节约利用 ,取得 了显著的成效 。如 16 年原西德征收润滑油税 的国家专门设置了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 免税 区,有的国家规定对 99 后 ,其废油排放从征税前 的9 2 吨下降到1 7 年 的O 2 .; i f 95 . 万吨 ; 中小企 业的技术 纯收入给予减征 的税 收优 惠。这 些优惠政策 归 挪威征收饮料容器税后 ,啤酒 罐的数量从1 7 年 的1 0 万只速 纳起来表现 为以下几 个方面 :以实施所得税优 惠政策为 主,以 94 20 降至1 7 年的10 95 4 万只;爱尔兰对塑料袋征税后使塑料袋 的使用 增值税 、关税和 消费税为辅 ,鼓励企业 自主创新 ;制定合适 的 骤 降9 % 0 ,基本告别 了 “白色污 染 ”。国外 的成 功经

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_1

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英国遗产税制概览遗产税是针对死亡所适用的一种税,它以死者的遗产及生前的赠与财产为课税对象。

之所以对死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基本依据在于,当死者死亡的那一时刻,其财产发生了转移,转移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其遗留财产的价值。

财产转移行为必然是受让人获得财产,而依据现代的理念,取得财产应当缴税。

(一)生前赠与的纳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应纳税转移财产总值。

所谓应纳税转移财产是指纳税主体不能被免税的转移财产的总值,既包括生前赠与的财产,包括死亡后的遗产。

所谓生前赠与的财产是指死者生前减少其财产价值的处分行为。

涉及遗产税的生前赠与的财产共有三种不同情况:1.免纳税的赠与,如发生在夫妻之间及向慈善事业或政党所作的赠与。

2,应纳税的赠与,如向信托机构或公司的赠与。

3.可能豁免纳税的赠与(PETs),如果赠与财产是发生在赠与人死亡日的七年之前,则该项增与可以豁免纳税。

(二)遗产税率英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最初为140000英镑,随后起征点不断调高,目前的起征点为255000英镑,适用税率为40%。

如果死亡发生在赠与财产后七年内,则该项赠与财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但是,根据赠与人死亡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时间的不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是著名的递减原则(Tapering Reliefs)。

其适用如下:死亡时间适用税率不超过赠与后三年100%赠与后第三年到第四年间80%赠与后第四年到第五年间60%赠与后第五年到第六年间40%赠与后第六年到第七年间20%(三)遗产税的减免1.自动减免(1)住所在英国境内的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事有无限制的免除;(2)涉及慈善事业、国家目标、社会利益及维护的赠与,也享有免除纳税的权利。

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向党派的赠与。

(3)雇员信托的赠与;(4)死亡发生在服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死亡时,死者的遗产可以免除纳税。

2.生前赠与的税收减免(1)每年度3000英镑的减免。

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减免最高额为30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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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2008-12-20 15:15:37英国遗产税制概览遗产税是针对死亡所适用的一种税,它以死者的遗产及生前的赠与财产为课税对象。

之所以对死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基本依据在于,当死者死亡的那一时刻,其财产发生了转移,转移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其遗留财产的价值。

财产转移行为必然是受让人获得财产,而依据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取得财产应当缴税。

(一)生前赠与的纳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应纳税转移财产总值。

所谓应纳税转移财产是指纳税主体不能被免税的转移财产的总值,既包括生前赠与的财产,包括死亡后的遗产。

所谓生前赠与的财产是指死者生前减少其财产价值的处分行为。

涉及遗产税的生前赠与的财产共有三种不同情况:1.免纳税的赠与,如发生在夫妻之间及向慈善事业或政党所作的赠与。

2,应纳税的赠与,如向信托机构或公司的赠与。

3.可能豁免纳税的赠与(pets),如果赠与财产是发生在赠与人死亡日的七年之前,则该项增与可以豁免纳税。

(二)遗产税率英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最初为140000英镑,随后起征点不断调高,目前的起征点为255000英镑,适用税率为40%。

如果死亡发生在赠与财产后七年内,则该项赠与财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但是,根据赠与人死亡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时间的不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是著名的递减原则(tapering reliefs)。

其适用如下:死亡时间适用税率不超过赠与后三年100%赠与后第三年到第四年间80%赠与后第四年到第五年间60%赠与后第五年到第六年间40%赠与后第六年到第七年间20%(三)遗产税的减免1.自动减免(1)住所在英国境内的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事有无限制的税收免除;(2)涉及慈善事业、国家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及历史建筑维护的赠与,也享有免除纳税的权利。

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向政治党派的赠与。

(3)雇员信托的赠与;(4)死亡发生在服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死亡时,死者的遗产可以免除纳税。

2.生前赠与的税收减免(1)每年度3000英镑的减免。

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减免最高额为3000英镑。

但是,一个纳税年度未适用的减免额度可以允许结转到下一个年度。

(2)小额的一次性赠与应全额免除。

但这项减免不能同其他减免合并使用。

(3)因正常收入的正常支出应当扣除在应纳税总额之外。

(4)为维系家庭所作的赠与免税。

为维系或支持配偶、前配偶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所作的赠与或为维持、教育、培养子女所作的赠与都免交遗产税。

(5)基于联姻考虑的增与免税。

向新郎或新娘的赠与将适当减税。

3.部分减免税的财产转移在一些场合下,因为遗产的一部分分配给属于免受益对象或慈善机构等,所以遗产转移时将部分免税。

4.商用财产的减免税。

这种场合的税收减免适用于特定的某些商用财产,并且这些财产必须依法拥有连续两年以上,投资及资产交易的行业将被排除在外。

5.农业财产农业财产的税收减免是用于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及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的农场主。

其余件是必须以农业为目的对该项财产经过七年的所有,或者已被他人以农业为目的占有七年。

农业财产包括农用土地、草场、林地、棉花地、农场建筑及农用房屋等所有用于农业目的的财产。

6,已税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五年所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严,也应减免缴纳遗产税。

具体适用如下:(1)如果在一年之内死亡,则100%的激税;(2)如果在一年到两年之间死亡,则缴纳80%的税;(3)如果在两年到三年之间死亡,则缴纳60%的税。

(四)遗产评估遗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是遗产的价值按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的公开价格评估。

有些财产,如银行或房产账户及上市公司的股票是较容易估价的,而有些财产,如土地可能就较难估价。

1.特殊财产的估价的原则:(1)银行账户及房地产账户,应纳遗产税财产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账户余额计算。

(2)已发行股票,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证券交易的记录计算评估。

(3)未发行股票,比较复杂,应注重公司有关信息的记载,基本还是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准。

(4)土地。

一般的方法是获取整块土地的财产估价,然后除以份额,但是应允许10-15%的折扣范围。

(5)被继承人的债权,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债权,则也应计入遗产评估范围之内。

2.债务及费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负的债务将在应纳遗产总额中被扣除。

这还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应交纳的一些费用。

3.相关财产关联财产规则同样也修正了评估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则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税财产的价值远大于该项财产被分割之后价值的情形。

配偶一方的财产必须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独的来评估。

(五)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1,生前赠与财产的申报生前赠与如果属于被豁免纳税的项目,或者在可能被豁免纳税的场合下,生前赠与财产的总值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少於10000英镑或最近七年内少于40000英镑,则通常情况下无须向cto申报。

但事实上,一般还是建议赠与人递交有关的申报文件。

一般来说,应税转移财产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十二个月内向cto申报。

这包括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七年内死亡所导致的应税赠与财产,无论是否实际需要缴纳遗产税。

2.遗产代理人的申报遗产代理人必须履行遗产税申报义务,说明死者的所有财产及其估价,其中须包括发生在死亡之前七年内的不能豁免的赠与财产。

如果一些财产的精确估价难以明确,则应当提交一份临时申报书,随后在适当时候可以修订。

3.遗产税的支付遗产税由遗产代理人在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证明书时缴纳。

因此,遗嘱认证或遗嘱管理证明书只有在遗嘱代理人纳税后才会批准,除非被准许分期缴纳遗产税。

遗嘱代理人的义务涉及确定遗产税在继承人(或受赠人)之间如何分担,是遗嘱继承还是无遗嘱继承。

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为了决定遗产税如何负担,应当首先参照遗嘱。

遗嘱未曾涉及到财产或者死者死亡时未立遗嘱,遗产税应同其他遗嘱财产税负一样缴纳。

英国遗产税制对我国的借鉴目前我国尚没有遗产税制度,但有关立法动议已提上议事日程。

在立法过程中,向各国的借鉴是难免的,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捷径。

在这方面,英国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本。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由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负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基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英国即采用此种税制模式。

相较于其他税制,总遗产税制的优点是:仅对遗产总额一次征收,税务机关可控制税源,减少了继承人为少交税款、减轻税负而偷税漏税的机会;税制简单,环节少,便于税务机关的高效征管,降低了征收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采用总遗产税制为宜,其理由是:1总遗产税制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

总遗产税采取先征税,后分割遗产的制度,即在继承人分割遗产前先行征税。

这就可以防止分遗产税制下继承人虚假分配遗产而造成的税款流失,从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总遗产税制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

一般来说,遗产税的税收成本较大。

因此,在设计遗产税制模式时应特别重视节约税收成本。

总遗产税制对全部遗产一次征税,与分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两次征税相比,总遗产税制的税收成本低于后者是不言而喻的。

3.总遗产税制简便易行。

我国遗产税制初创时,社会公众乃至于税收征管人员均不甚熟悉,加之我国公民税收意识淡薄,故遗产税制宜简不宜繁,以减少征收阻力。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以采取总遗产税制的立法模式为好。

(二)遗产税的立法体例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办法来逃避其继承人应交纳的遗产税。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对财产所有人的生前赠与行为进行限制。

在限制方法上,有的国家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中一并征收遗产税。

还有一些国家则同时开征赠与税与遗产税,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

英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将生前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一并征收遗产税。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简化操作,便于管理。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来看,英国模式值得借鉴。

单独设置赠与税,对防止纳税人以赠与的方式避税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状况,实际上难以做到对赠与征税。

因此,目前只适合开征遗产税,而不宜单独设置赠与税。

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逃遗产税的目的,可以在遗产税法中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额计算征收。

(三)我国遗产税制基本构成要素的设计1.纳税人英国遗产税法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他各国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

因此我国遗产税制可以参照国外立法经验,规定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这同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是吻合的,《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外,根据实践,只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形下才能由法定继承人执行遗嘱。

2.征税对象遗产税属于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遗产,还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

我国遗产税制应当借鉴英国遗产税制中的评估制度,对所有应纳税财产由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征收范围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但以下内容应予扣除: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被继承人死亡前来偿还的县有确实证明的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前几年所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产。

被继承人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

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原有的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

遗产的管理费用。

4.减免税的情形英国遗产税制度对减免税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规定。

(1)捐赠给各级政府及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公益、福利、宗教、慈善机构的财产。

(2)配偶间的赠与。

(3)继承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登记的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

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申报缴纳遗产税。

(4)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5)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须的器具及用具。

(6)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

5.征收管理遗产税按次计征,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一次征收。

被继承人死亡并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3-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可借鉴英国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作为确认遗嘱执行人合法地位及遗产分割合法的前提。

遗产税来缴清前,也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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