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2•【文号】卫医政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实行电子病历,用于替代传统的纸质病历。
然而,由于电子病历涉及处理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必须遵守一些基本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讨论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1.病历内容必须准确和完整所有的电子病历必须准确、完整和详尽,以便确保医疗保健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确保一个病历的信息完整和准确只能依靠严格的病历记录和正确的数据录入,否则就会出现重大的医疗错误,给患者和医护人员带来极大的损失。
2.病历必须具备保存和备份电子病历所有相关信息必须保存并备份,以便能够及时恢复或恢复数据。
根据规定,数据库数据必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场所保存;而备份必须有一份相应的备份文件,以备意外损失以及计算机故障等情况的发生。
3.医院必须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所有电子病历记录必须受到保护,必须严格控制谁可以访问这些记录,谁可以修改和删除。
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必须紧密控制,以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患者病历信息。
4.病历必须遵循适当的安全要求电子病历必须加密、备份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等,以提高病历数据安全性。
必须建立防护硬件和软件来确保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机密性,防止不法分子入侵和重要数据的泄露。
同时,医院必须制定各种情况下的应急计划,以确保数据受到保护。
5.病历必须可追溯电子病历必须保留可审核的完整审计轨迹,以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和易审计性。
对电子病历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记录在内部日志文件中,以便任何在后续审计中确定的活动被追溯。
6.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电子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并使所有人员容易理解和遵循。
病历必须准确地描述患者的任何病情和治疗情况,以便医护人员可以有效地进行治疗。
在引用电子病历时必须保持谨慎和敬业精神,确保规范和隐私要求得到尊重。
尤其是在共享或传输病历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最佳实践,以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最后,电子病历数据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安全资产,医院必须为保护这些数据而采取措施。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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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 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 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 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 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2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 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3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
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01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 02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
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
权威可靠时间源。
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
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和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 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02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 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 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 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 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 并保留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规范
.第一章总则为规 X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 X.本规 X 合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 X 所称的电子病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与时、完整的原则.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 24 小时制.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与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 X》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 ,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件、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联系等〕, 授予惟一标识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 ,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与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 ,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 X 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浮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应当能够落实系统浮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 X 要求.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采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 ,能够与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 ,心电图,录音,录相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 ,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情允许书等医疗信息资料 ,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 ,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 ,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 ,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与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 ##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 ,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 ,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并留存申请人有效 ## 明复印件与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 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与其代理人的有效##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与其近亲属的有效##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与其代理人的有效 ##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像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 承办人员的有效 ##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采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明后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 X 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 ,或者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彻底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 , 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五章附则X 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 X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本规 X 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规 X 自 20##4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
14.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书写纳入医学教育体系,通过临床教学提升医学生的病历书写能力。
14.2医学教育中应强调病历书写的重要性,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14.3医疗机构应组织病历书写竞赛、研讨会等活动,激发医务人员的学习兴趣,提高病历书写水平。
十五、病历书写与பைடு நூலகம்律法规的遵守
12.7对外宣传和沟通中,医疗机构应注重普及病历知识,提升公众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十三、病历书写与医疗质量改进
13.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书写与医疗质量改进相结合,通过病历分析发现医疗过程中的问题,推动医疗质量提升。
13.2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病历质量改进项目,定期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改进措施。
13.3医疗机构应利用病历数据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建立医疗质量指标体系,为持续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1.5病历应采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记录,确保信息安全、可追溯。
二、病历书写具体要求
2.1病历封面
病历封面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卡号、病历号、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入院诊断、出院诊断、手术名称、主管医师、责任护士等信息。
2.2患者基本信息
患者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出生地、现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联系人及关系等。
十八、病历书写与国际接轨
18.1医疗机构应关注国际病历书写的发展动态,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书写规范。
18.2鼓励医疗机构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病历书写理念和技术。
18.3医疗机构应按照国际标准,提升病历书写质量,为国际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十九、病历书写的资源保障
19.1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设备、培训等,确保病历书写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计委发文,4月1日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施行!
卫计委发⽂,4⽉1⽇起,电⼦病历应⽤管理规范施⾏!▲关注“医学空间”-医学科技领域学术社群平台导读4⽉1⽇起,电⼦病历应⽤管理规范施⾏!在新医改不断加码推进的情况下,国家⼤⼒破除“以药养医”,⿎励处⽅外流措施不断实施。
传统的医药产业⽣态格局正在⾯临重构,以医院销售药品为核⼼、渠道上下游围绕价格博弈形成的垂直利益分配链条正在被打破,未来,药品营销或将迎来⼤颠覆。
近⽇,卫计委官⽹印发了关于《电⼦病历应⽤管理规范(试⾏)的通知》,该规范⾃2017年4⽉1⽇起施⾏。
通知介绍,电⼦病历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信息系统⽣成的⽂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页、⼊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同意书、⿇醉同意书、输⾎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并明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病历系统可以使⽤电⼦签名进⾏⾝份认证,可靠的电⼦签名与⼿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电⼦病历应⽤管理规范》发布,⿎励病历共享2⽉22⽇,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病历应⽤管理规范(试⾏)》,于4⽉1⽇开始施⾏。
打开应⽤保存⾼清⼤图届时,我国电⼦病历将逐步实现有效共享,也就有利于处⽅共享,从⽽促进处⽅外流。
该规范明确说明电⼦病历⾄少保存30年,并且应当“为申请⼈提供电⼦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病历⽂档应当可供独⽴读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术录像、介⼊操作录像等电⼦资料复制服务。
”,有利于促进处⽅外流。
尤其有利于长期慢性病、反复需要⽤药类的患者处⽅外流够药。
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
殖器、肛门如无必要,可写为:肛门外生殖器未检或拒检。
(六)专科情况: 应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七)辅助检查: 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按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 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重点记录可导致或排除诊断的结果。
二、住 院 病 历
转科记录
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 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 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 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 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 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 等。
(八)诊断: 如初步诊断或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主要诊断在前,其他诊断在后,对 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最大的诊断。
(九)签名: 入院记录书写者的签名:主治(或以上)医师/住院医师
二、住 院 病 历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 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 书写特点: 1、主诉: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 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3、其它记录要求同入院记录。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五、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 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 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 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