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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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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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从2005年起,在全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单位可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聘用。

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完善结构比例宏观管理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

政工专业岗位参照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少数单位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调整原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我省引进的博士和急需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为加强职业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职业学校和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皖人社秘〔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摘要:1.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的时间范围和申报平台2.申报对象和条件3.申报材料和要求4.业绩条件5.能力条件6.论文著作条件7.单位推荐意见8.公示和审核9.发证和政策执行正文: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于2023 年8 月15 日8:00-9 月14 日24:00 进行,依托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

申报对象和条件包括: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材料和要求包括: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附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业绩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人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

能力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的专业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

论文著作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上传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单位推荐意见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要提供《单位公示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以及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材料。

公示和审核是评审的重要环节,申报人需要在平台公示申报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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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2、注重业绩、突出能力。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3、科学公正、规范有序。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要求,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职称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在安徽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在皖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评审的系列和专业职称评审的系列包括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艺术、体育等。

各系列职称评审设置的专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职称评审的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是职称评审的基本依据,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应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五、职称评审的程序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受理、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发证等程序进行。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81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中直驻皖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德才兼备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市(设区的市,下同)政府人事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和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按照本细则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报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一)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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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检查、干预和纠正。

2.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②检查、指导全省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制定本系列聘任制试点和展开工作的方案及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③负责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评审工作;④协助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中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⑤对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要定期检查,掌握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对带全局性问题要及时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3.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职责:①根据中央和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选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省编委批准的编制数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设置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②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或办法,并提出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方案,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③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推荐等工作;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并指导本系统非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4.行署、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本地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②明确本地区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审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各县(市)、各部门职称改革试点及展开工作的计划和方案;负责本地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审查和推荐工作;在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数和省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③协调各系列、各部门的关系,做好综合平衡,监督和检查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④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⑤对各系列、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2.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不同层次和需要,可分别建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中级评委会由地、市或厅局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高级评委会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组建,其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对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的评委会,经上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某个专业高一级职务的评审权限。

对目前不具备成立相应级别评委会条件的部门或单位,暂可报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外聘专家与本部门或单位的专家成立临时性的评审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正式的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单位考核的基础上,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议,全面地做出评审,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任职条件的意见。

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评委会印章后存档备查。

四、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程序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知识分子政策得到落实,各方面工作开展较好等条件。

对三线、老、山、贫地区和不具备聘任制条件的事业单位目前可实行任命制,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均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并将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水平的论著译著,工作实绩的评价资料等材料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

对申请高级职务者,由所在单位提供两名或两名以上同行专家(与审议对象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审议材料,井提供申请者综合材料,内容包括:专业技术工作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的评价资料、外语水平、单位推荐意见等。

上述推荐材料属省直单位的则报送省相应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属于地、市的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行文,报送省相应职务系列主管部门。

对原已取得高、初、中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合格人员可免去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

若申请高一档次的职务,则须按上述评审程序办理。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名单和呈报表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查。

3.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地、市级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也可授权委托县处级单位行政领导代为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县处级单位行政领导聘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科(局)级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并由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任书,双方签订聘任。

其内容主要应包括:被聘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应有的权力、享受的待遇,任职期限、辞聘和解聘的条件、仲裁单位等。

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各级职务的聘任书,由省统一印刷。

聘任或任命、解聘或免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均有一定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如工作需要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

在任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实绩、提出连聘成解聘的意见。

如连聘原职务,须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履行聘任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行政领导在聘约期间,因某种原因要辞聘或解聘,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并申明理由,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辞聘或解聘。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干预,调解和仲裁。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原任职务自行免除。

五、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中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和结构比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贡献和发展状况等,提出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和结构比例意见,按照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审核,经各地、市和省直各单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实施。

未经过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地、市、省直各单位不得突破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

六、专业技术职务适用范围1.凡在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对象。

2.出国留学或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待其回国后,由使用单位予以聘任或任命。

出国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是否评审或聘任,由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3.对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缓刑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不予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本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

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其工作另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本细则先在省属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和经中央及省批准的试点单位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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