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分析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一、题目: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二、抵押登记的问题及分析:1. 抵押登记的透明度问题在目前的抵押登记机制下,抵押登记借款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个人放贷者注销抵押等方式获得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抵押物所有者的信息仍然存在不透明的情况。
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增加了买家和银行的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对策:提高抵押登记的透明度。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房产权部门、银行与法院等机构应将抵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在网上,同时为全国性的房产抵押登记品牌建设起来地基石。
2. 抵押登记难度的问题在一些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资源受限,登记机构少,因此抵押登记的难度就会更高。
登记过程需要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申报、审批、备案环节,并且要求相关机构的配合。
这种复杂度和环节,容易使得借款人所需的抵押资料过多,耗时过长,为相关方面制造不便。
对策:加快抵押登记的办理速度,提高办理效率。
建立抵押登记特有的机构与人才网络,熟练掌握流程以及各环节的关键点,以便快速高效地办理登记。
3. 抵押登记的法制保障问题抵押登记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借款人由于账户资金不足或者危机及逾期信息不及时等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相关抵押物被银行喜付,但相关部门未进行相应的处置,结果造成借款人的损失以及债务纠纷的扩大。
对策: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法制保障系统,加强相关部门执法的力度和抽查频率,在抵押登记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执行。
4. 抵押登记须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在一些情况下,银行需要使用借款人的住房作为质押,以取得银行的贷款。
但是,如果借款人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贷款,那么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的风险就会增加。
对策:防止银行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应当规范银行的操作行为,加强对银行操作的监管,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行为侵害借款人的权益。
5. 信贷同业业务风险的问题在金融体系当中,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合作,进行信贷同业业务。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第一篇: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因其较大的安全性,成为银行贷款最为有利的担保方式。
但是,由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下面就江汉支行在房地产抵押实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
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
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分析

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保护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动产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文章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内涵,在阐述不动产登记制度应用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为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策略分析。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策略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程序法,但是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不动产登记规定不明确,甚至还缺乏统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法律,在缺乏有效登记制度的情况下,物权法的应用不会取得良好的结果。
为此,文章从物权法角度就怎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策略分析。
1、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1.1内涵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土地和其他物品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获得、丧失、变更,并将这些按照法定程序记载到相关机关管理账簿上。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公式形式。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社会实际和法律规定所构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体例,是物权公示中的核心。
广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狭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实体法方面做出的规定。
1.2特点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内容是对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信息记载到相关账簿上,方便人们的查阅。
登记源于申请人的申请,是民法上对民事所有权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缺乏登记记载手续则是不构成登记。
第二,登记内容是公开的信息,具有确权和公式的功能。
第三,登记和交付是物权变更的重要公式方法,交付是一种民事行为,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
2、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不统一第一,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内容散乱,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
第二,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层次低。
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大多属于地方立法,立法主体多样、层次不明,由此使得不动产登记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加剧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混乱。
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前,土地使用权相关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在建建筑物、建筑物抵押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上述抵押登记均由各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此时,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或更换证书,原他项权证继续有效,如果当事人要求更换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接受。
在该情况下,是否存在抵押人通过更换证书、变更证书记载的方式影响我方抵押权公示效力的风险?由于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理论上登记机构的统一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即使登记机构在更换证书的过程中出现记载错误,我方可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的方式予以变更。
(二)关于在建建筑物的追加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该条款明确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仅以土地现状抵押,并不当然包含未来土地上形成的在建工程。
因此在房地产投融资项目中,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当土地上形成在建工程,仍需及时至建设(房地产)部门追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登记部门统一,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的权证统一,是否无需再追加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可知虽然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在建建筑物抵押仍是两类不同的抵押,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刍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争议问题及规范建议

刍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争议问题及规范建议发布时间:2021-06-28T08:12:05.106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5期作者:付翔[导读] 鉴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特殊性,就需要规范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
不动产抵押登记指的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办法。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变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本“多头跑,跑多次”的局面,提升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面对的特殊情况特逐渐显现出来。
本论文着重于研究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特殊情况与规范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特殊情况;规范建议当前较为常见的抵押形式是不动产抵押,其是作为抵押标存在的。
不动产与动产存在不同,前者所具备的性质比较特殊,即便抵押人不转移占有的不动产,也可以用于担保。
登记机关采用抵押登记的方式变动不动产抵押权,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公示。
但是,在登记中会遇到多头登记的问题,严重影响登记服务水平,使得这项工作受到影响。
鉴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特殊性,就需要规范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争议问题1.1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所需材料未统一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根据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与文件以供审核。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具有差异性,有些地区需要申请人提交抵押合同的公证文件,有些则要求提交所申请抵押不动产的作价协议书或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全国范围内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并未形成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可能会给申请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2材料差异造成登记成本较高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之时,因各地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要的材料不同,如果要求提交所要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者抵押合同的公证文件,申请者除了缴纳办理抵押登记的费用,同时还要支付房地产评估费用或者公证费。
房地抵押中若干问题分析

房地抵押中若干问题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房地抵押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文章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文章分别对房地抵押的定义、优势与劣势、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文章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并展望了房地抵押的发展趋势。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对于房地抵押风险的重视和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房地抵押的相关问题,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房地抵押,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定义,优势,劣势,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政策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发展趋势,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房地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通过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融资方可以获取相应金额的贷款。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抵押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房地抵押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如贷款拖欠、房产价值波动等,这些问题给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与困扰。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房地抵押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问题,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借款人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房地抵押的概念、优势与劣势,以及相关的法律、经济和政策风险。
通过本研究的展望和总结,为房地抵押市场的稳健发展和风险管控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倡导。
2. 正文2.1 房地抵押的定义房地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或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房地抵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贷款方式,通过将房屋或土地作为抵押物,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而利息也通常相对较低。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果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房地抵押的实施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权属证明以及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一旦贷款机构同意接受抵押物并放款,借款人就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抵押物被强制拍卖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第1篇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查验.登记.查询等环节,登记涉及原有土地.房屋.农林(牧)业.海洋等部门,具体登记内容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海域使用权;6.抵押权;7.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8.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9.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多部门整合的业务内容,对中介服务单位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但更多的是业务技术挑战。
本人就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与查验工作环节,结合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实际操作,分析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我市自年开始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但在土地登记申请时经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实施申请人自行申请的方式,致使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很难落实(目然仅为填表.实地配合调查),使群众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困惑。
如此现象应按以下工作流程逐步理清申请人.代理人.受理人各方的责任与权利。
1.经委托代理的事项,应按照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具体事项及职责双方应约定清楚.代理机构与代理人必须有资质.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且未受限制),由代理人申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受理人依照登记所需目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应由申请人提交,对于所需材料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测绘(代理)技术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
3.中介单位通过实地调查(测绘)制作不动产权利图件资料并对图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关于我国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房地产典质假设干问题探讨房地产典质是一种典型的典质形式。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对此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但此中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不明确的处所,审判实践中亦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本文拟对房地产典质的假设干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房地产典质登记的公信力民法对房地产权属的变更,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这样,第三人就可按照登记所展示的房地产权属状况,以决定是否进行房地产交易,从而防止遭受不测之损害。
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等原因,房地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属状况有可能与实际的权属状况不相一致。
为了庇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合理依赖,即使登记的内容与本色的权属状况不符,法律仍将房地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属状况视为当然真实。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权属登记就具有了公信力。
房地产典质登记是房地产权登记的重要内容。
对于房地产典质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各国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规定房地产典质登记具有公信力。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为取得一项地盘上的权利以及在此权利之上的权利的人的利益,应视为正确。
〞而法国、日本等国民法那么不成认房地产典质登记具有公信力。
是否成认房地产典质登记的公信力,在法律效果上会有重大差别。
例如,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为乙设定典质权,担保的债权额为20万元,但登记机关在登记时,误将典质权担保的债权额登记为2万元。
其后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30万元的典质权并打点了登记。
后因乙之典质权先行实行,典质房产被拍卖并得价款23万元。
如果成认房地产典质登记的公有力,那么,第一挨次典质权人乙只能就其已登记的2万元债权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残剩价款21万元那么应分配给第二挨次典质权人丙。
反之,如果不成认典质登记的公信力,那么乙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而未登记的18万元债权也仍然可以优先于丙之债权受偿,而丙只能分配得残剩的3万元价款。
由此看来,是否赋予房地产典质登记以公信力,对各短长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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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产权意识越发明显,尤其对不动产的
权利愈发重视。
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对不动产登记工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不
动产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完善和
实际交易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引言
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国家对各项权益的立法和管理,也使人们对不
动产抵押权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升,下面就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方面的若干问
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根据中国《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国家机关,因此不动产登记行为具体国家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
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记录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法定事项在房地产登记
簿中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
筑物,结构所有权,森林,森林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海洋使用权,抵押,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不动产。
2不动产抵押的概念
不动产抵押是不动产登记所包含的权利之一。
它指的是不动产作为担保进行
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形式,因为不动产特殊属性,抵押人不转让拥有的对象可以
达到相应的目的,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规定,抵押在登记时确定。
不动产抵押没有经过登记,抵押不发生效
力。
抵押是抵押权人优先担保的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同一财产中存在多种权
利时,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所有权利,财产优先受到补偿,在其自身权利实现前,其他权利持有人无权行使权利。
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
不
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森林,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细则根据登记模式提
出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分类:可不动产抵押权初始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等。
3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的问题
3.1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的衔接不顺畅
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前,我国的不动产是由不同的登记机构依
据不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
同一建筑物上的房屋和土地同
时抵押时,由于房屋和土地由不同部门管理,需分别到不同的管理部门分别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同的登记部门
分头管理,到集中在一个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机关逐步统一。
但是在不动产登记
机构统一的过程中,在具体实践中各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存在登记机关统
一的衔接不顺畅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新旧政策的接替中,旧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比
如说房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登记部门向新的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转变、
机构合并的过程中,合并时存在登记部门职责不清、合并前的登记部门因为利益
冲突很难合并,人员合并划分艰难,人员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机关
合并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存在合并前数据混乱,合并后混淆不清
等现象,同时合并中存在人员臃肿,岗位职责划分不顺畅,合并前原岗位工作人
员对合并后划分岗位不满意等各种情况的发生。
3.2对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和公示制度建设不完善
1)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完善
各个相关政府登记部门根据不同职能,分别行使登记职权,各个部门登记的
信息缺乏有效的共享体系,导致交易的当事人很难了解办理登记的程序文件和各
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也不能使交易的当事人通过公示全面了解物权的真实情况,
妨碍国家掌握物权的基本状况,从而使交易申请人其不能掌握物权上是否存在负
担等信息,增加了交易成本,也造成了实践中的一些欺诈案件。
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但由于
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各登记信息散落于不同的登记机构,《物权法》和相关法律也未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查询的内容、方式以及公开化程度做出具
体规定,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环节存在诸多不便,不动产登记制度实际
上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公示作用。
2)公示制度建设不完善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公示体系分散、公示制度存不统一、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开的问题一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与规范公示不足。
我国不动产机构在不动产登
记过程中对登记程序和登记规范的相应信息,向大众的公开不足,很多客户常常
对登记程序和登记规范不了解,导致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出现各种材料不全或者
程序不恰当的现象。
二是不动产相关登记证明材料的公开不足。
不动产相关的登记证书或者是登记材料信息本应向大众公开展示的,让大众
了解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对不动产相关的登记证书或者登记材料公开展示不够,大众对登记证书和登记材料的了解不够。
三是不动产公示制度上级监管不足,上级对下级部门不动产登记情况的了解不够,而下级部门对上级关于不动产登记
相应信息以及各种数据的汇报情况不充分,从而导致公示不透明和信息沟通不顺
畅的现象发生。
3.3受理登记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很多工作人员由于每天要受理大量的登记业务,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而
工资待遇又相对低,容易产生工作懈怠的心态,尤其是在受理抵押登记过程中面
临拥有上亿资产的企业和企业家,难免心理落差过大,心理不平衡,很多工作人
员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心态转变不到位,在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常常有态
度傲慢,办理不积极,为难当事人等现象,在登记过程中也容易受到诱惑,而导
致各种违法违规等暗箱操作的事情发生,有的受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存在对申请人
吃拿卡要等现象。
4政府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对策建议
4.1各地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所要提
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等必要材料”具体包含哪些材料,材料的范围如何限
定需要进行统一规范,尽可能对全国范围内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所需材料进行统一,减少各地登记机关增加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的可能性,精简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减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间,避免增加申报成本。
4.2减少不必要材料与公证文件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与公证文件,《物权法》第十三条对登记机构登记行为有明确规定: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在
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申请者不需要提交不动产评估文件,避免了因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等环节造成的成本增加。
同时,公证文件作为一种具有广泛信服力的第
三方文件,被社会普遍接受,也因此常常被一些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登记人员作为
审查依据,成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人员应该提高专业素
养与业务能力,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判断,减少不必要的公证材料,提高服务水平
与服务质量。
4.3加强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
政府加强不动产信息平台基础建设,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维护,政
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同时确定相关方案,加大组织领导,明确和细化分工,
认真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和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同时加大不动产登记的制
度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登记信息共享,使查询更加便捷化。
加强信息在各个部门
之间的互通共享,完善不动产审批环节,明确交易和登记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
让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服务成为常态,确保建立更加精确真实完整的登记数据。
同时建立社会征信平台,进一步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维护和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更好的保障群众各项应有的权益。
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平台覆盖的
全面化,普遍化,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加大数据交换沟通,做好信息的查询合法化,进一步提供更好的业务技术服务,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筛选,进一步统一标准,
加强内容覆盖,做好信息联合,维护技术不够,进一步做好信息更新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剪短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数据体系和平台。
4.4加强对受理登记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不动产登记的受理的工作人员很多专业能力不强,业务知识不扎实,尤其是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趋势下,很多新的业务内容和知识都要去学习培训,比如说不动产登记簿的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使用,不同部门如何协调,这就要求加强对受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他们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对抵押登记相关知识的了解,同时进行网上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的培训,加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使他们更好的适应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工作。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可知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具体规定和细则,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应结合时代的特点,关注社会的新要求、新标准,同时也要注意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以确保政策的便民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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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玲.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D].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