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 主要出资人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办法》共有9章。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2014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监事会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八章经营管理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附件第 1 页共 26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银租赁”,。
英文名称:SPDB Financial Leasing Co.,Ltd.本公司住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2865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伍仟万元整。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贰拾玖亿伍仟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本公司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https://img.taocdn.com/s3/m/78663b5769eae009581bec7e.png)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有效运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1. 资产分类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融资租赁资产:指公司为租赁目的购买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投资资产:指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3)其他资产:指除融资租赁资产和投资资产外的其他资产。
2. 管理职责(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作。
(2)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的核算、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
(4)业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业务、投资业务等与资产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资产购置与验收1. 资产购置(1)购置融资租赁资产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购置价格合理。
(2)购置投资资产应充分调研,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2. 资产验收(1)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2)验收不合格的资产,应及时退货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复。
四、资产使用与处置1. 资产使用(1)融资租赁资产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2)投资资产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2. 资产处置(1)处置融资租赁资产,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处置价格合理。
(2)处置投资资产,应充分调研,确保处置风险可控。
五、资产评估与风险控制1. 资产评估(1)定期对融资租赁资产、投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准确。
(2)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 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资产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
(2)对资产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1)财务部门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业务部门对资产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作。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借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定稿 )完好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借业务操作程序,改良业务管理水平,防备与化解金融租借风险,不停提高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拟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公司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做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借需求,与融资租借公司配合,对展开业务前的客户尽责检查、法律风险防备的详细要求。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融资租借业务主要指金融租借,金融租借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财富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酬劳的租借。
所有权最后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拘束,公司融资租借业务包含以下主要形式:直接租借、售后回租。
(一)本方法所称直接租借业务,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物品,供应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方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品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借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别融资租借方式。
第二章租借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借对象(承租人),主假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赞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借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推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切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赞同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获得有关部门建筑允许证,投资允许证、动工允许证或入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资料、燃料、动力有靠谱根源,产品产销对路,切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完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公司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如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肩负租借风险的靠谱保证,能落实拥有法人资格、有送还可以力、推行独立核算的公司进行保证或供应财富抵押、动产权益质押作为送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数未超出其财富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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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指一种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金融公司。
它的出资人主要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发展过程中,提供股权或债权(或两者兼有)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下面就从公司出资人的角度,讨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制度。
一、出资人的类别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分为股东和债权人两类。
股东是指对公司投资股本,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法人,具有公司所有权,享有公司分红和决策权。
而债权人是指向公司提供债务融资,持有公司债券的个人或机构,享有公司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权利,但没有公司所有权和决策权。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股权和债权两个方面。
股权方面,股东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享有公司分红和决策权。
债权方面,债权人根据债券面值和利率获得利息和本金,具有优先偿还权和担保物抵押权。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源于公司运营和市场环境。
运营风险包括公司经营成果不佳、管理不善、财务欺诈等;市场风险包括货币贬值、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此,出资人需要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受到多重监管机构的监管。
首先,根据公司设立的类型和经营范围,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等)提出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和牌照。
其次,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涉及金融活动,还需要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最后,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债券转让等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是指出售公司股份,实现投资回报;债券转让是指转让所持有的债券,实现债权回报。
公司不得禁止出资人退出,但应按照公司章程、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退出机制和退出程序。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中,出资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理的出资人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和降低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注重制定科学合理的出资人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公司运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