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资料必须按下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人员签字完毕,且签证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并加盖公章。
否则,视为无效的资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资料.(2)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发包人应由规划设计部、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签批;如果工程变更和(或)工程签证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在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2.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②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③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⑤为完成合同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提出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合同约定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③承包人收到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情形的,可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④工程项目变更发包人应出甲方指令,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图纸和原始数据、施工条件、工艺标准、质量要求,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监理人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
建筑企业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适用范围 (2)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2)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3)第五章工作程序 (3)第六章设计变更、洽商的发放 (4)第七章附则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的各类变更得到确认和执行,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的洽商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方面的变更控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变更、洽商。
第四条工程任何工作的删减、增加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第六条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第七条设计单位提出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的修正。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八条设计变更:指对施工图本身的变更、修改、补充,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错误和遗漏;(2)使用功能的改变;(3)不可预见的地下条件的发现及处理;(4)业主对已完工程实体提出修改;(5)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第九条现场签证:指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零星工程。
第十条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与设计不符)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做法变动,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4)安装设备的改变;(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它项改变;(6)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提出的变更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研发部:负责设计合作方的管理、设计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工程部:是唯一有权向工程合作方发出得到审批后的变更指令的部门。
主要负责组织现场技术论证、得到批准后变更的执行跟踪以及变更记录的接受、发放、归档等工作。
(最新版)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一、各类变更洽商,一定要写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能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
设计变更的内容,一般不采用工程洽商形式,应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二、工程洽商一般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字后生效。
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三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
三、对洽商内容涉及增减投资的,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签字有效,3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处办公会讨论同意。
四、全部工程变更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五、各类工程洽商单一般应在洽商内容实施前三天内签认(基础处理除外,也应于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视为无效洽商。
六、涉及增减投资的洽商,承包商应在洽商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审核,由建设方预算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的洽商单原件留存,作为工程结算审计资料。
不涉及增减投资的技术类洽商,收存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
七、涉及增减投资的各类洽商,应按完成情况进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报量,价款并入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
八、工程洽商单按照专业分工由各专业工程师签认,一般不应跨专业签单。
洽商单由专业工程师收集,审核无误后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号后送预算员保管。
九、专业工程师应及时办理工程的减项洽商,避免重复洽商,因专业工程师未能及时办理减项洽商或重复签认洽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专业工程师承担责任。
工程的变更与索赔制度

工程的变更与索赔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变更与索赔行为,确保双方权益,减少争议,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所有参与方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变更程序1. 变更申请:当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变更申请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期影响。
2. 变更评估:接收到变更申请后,相关方应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协商一致:双方应就变更内容、影响及费用等进行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4. 正式批准:变更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正式批准。
5. 实施变更:批准后,应按照变更方案调整工程设计、施工计划或合同条款,并确保变更实施的效果。
三、索赔程序1. 索赔提出:当一方认为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其权益受损时,应及时书面提出索赔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索赔审查:被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对索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3. 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未能解决索赔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四、其他条款1. 任何一方在变更或索赔过程中不得擅自中断工程施工,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 双方应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交换信息,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团队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结语工程变更与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避免的环节,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各方利益,推动项目顺利完成。
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部及其区域分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工作,与施工图纸统一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遇特殊情况以补充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3.职责3.1工程总承包方技术部负责办理、发放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3.2工程总承包方技术部负责向各区域分承包方进行设计变更、洽商文件的交底工作。
3.3各区域分承包方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各自施工范围内设计变更、洽商文件的交底工作。
4.术语4.l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针对工程图纸、材料做法等方面所做的设计修改。
4.2洽商: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材料、图纸、施工做法等方面所做的技术性变更。
5.相关文件《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6.设计变更管理程序6.l设计变更流程图6.2设计变更的提出6.2.l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绘制设计变更图纸正式签发。
6.2.2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意图,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
此时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四方签字生效。
6.2.3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是指施工单位针对设计图纸中的矛盾提出的修改意见。
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图纸。
6.3设计变更的填写设计变更内容包括:变更图号、变更具体内容。
内容明确具体,语言准确肯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的需要。
6.4设计变更的办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必要时下发设计变更图纸。
现场施工变更可由区域分承包方提出,由总承包方技术部统一向设计单位提出申请,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6.5设计变更的交底设计变更文件下发后,由设计单位向总承包方各相关业务主管及各参建单位的相关业务主管交底,经相关各方签字形成记录,及时组织落实实施。
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工程洽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洽商的管理,提高洽商的严肃性,使洽商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洽商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有同等重要作用。
第二章洽商的办理与使用第三条设计变更型洽商,由设计人拟写,以施工图发放方式发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拟写或委托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代拟写,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拟写,应征得设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单位。
第六条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变更洽商、如影响主体结构、装修标准、增减施工项目等较大变更洽商,需要事先与公司工程、技术、物资部门以及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生产副经理商定,征得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投标工程及总价包死的工程,在变更时要在经济问题落实后签认。
第八条一个专业的变更项目,对其他相关专业有影响的,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商定,同意后办理洽商。
第九条技术性洽商及经济性洽商应分开办理,要考虑其相互影响。
第十条变更洽商办理应及时,文字说明清楚。
应先办洽商后施工。
经济性洽商应编好预算,建设单位签字后再施工。
第三章洽商的管理第十一条技术性变更洽商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汇签视为无效洽商,单纯经济性洽商可不用设计单位签认。
无效洽商不能作为施工、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十二条变更洽商与设计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抄件发往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技术性变更洽商应按技术资料的相应要求归档、保存和移交,单纯经济性洽商按相应要求保存归档到经营资料里。
第十四条对洽商签字不全、内容不符合技术资料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
第十五条未办理变更洽商擅自修改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现场洽商签证及工程结算、付款管理办法为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加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保障公司利益,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内容、程序,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款拨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各级各部门应提高自身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签证、结算关。
一、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各部门职责1、工程副总负责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审批;2、总工办负责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结合工程项目部、销售部进行针对设计本身的缺陷的更改及必要的优化设计更改和有利于销售的设计变更;3、工程项目部为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整理汇总和内部分发,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负责;项目部负责各类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原因、事项及工程量的审核,并签署意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作为现场签证的主办人,负责跟踪签证的审批过程,负责向监理和施工方发放相关文件;4、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在与客户达到共识前,应提前与工程项目部和总工办沟通后做出决定,再与客户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签发手续,并对有关客户申请的变更留存;5、预算部负责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审核,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6、物资部负责审核是否存在有与材料方面相关的内容,审批并确认;7、经营部负责审核与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审批并确认。
8、财务部负责现场经济签证价款的审核,负责拨付相应款项。
二、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签发原则及要求1、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
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做到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其次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3、设计变更可直接下发项目部及施工单位,洽商、现场签证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履行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审批表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付诸实施;4、涉及到功能、造价等重大变更需提交公司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认可方可办理;5、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均应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填写“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签章后下发;6、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应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内容详尽,必要时附图说明或留影像资料;7、变更的实施,若在原施工图已经实施后才发生的变更,则应注意是否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8、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项目部或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回收,并具有可追溯性;9、调减或取消的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以便在结算时扣除;10、若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错误或缺陷,导致采取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所产生的相关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费用,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扣减合同金额;11、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12、对于临时突发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来不及办理手续,各相关部门可口头协商,经认可后先行实施,于7日内将手续完善;13、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14、已发生的现场洽商、签证,超过28天时限不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过期不予考虑;15、现场将要发生洽商及签证前应填报工程联系单各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否则不予办理。
工程结算和洽商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和洽商管理办法第一则《关于下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集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工程、设计等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经集团研究决定,《***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司工程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公司工程洽商管理办法(试行)》、《***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于***年***月***日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则《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工程结算办理原则1、严格控制。
项目公司预算部应运用专业知识,把不合理、不充分的洽商拒之门外决不允许有未经责任单位(比如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洽商发生;严格测算工程量、审核单价和综合取费;对减少工程内容的工程洽商应全面整理;2、实事求是,依据充分。
对于每一份预算、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项目公司预算部各经办人员应以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定额和规范等文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做到事由清楚,依据合理,理由充分,遇到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资料不全时应到各合作单位和相关各部门去咨询实际情况,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3、有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
项目公司预算部各人员应有平和的心态和高度的责任心去审核每一份预算、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应损公肥私。
二、工程结算的定义工程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来调整工程总造价。
三、有关部门职责项目公司工程部的职责1.1全面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结算书;1.2对依据不充分的资料和文件,配合项目公司预算部的咨询工作,及时提供依据;1.3把减少工程内容扣除工程款方面的资料及时提供给预算部。
集团公司规划设计部的职责2.1对一些依据不充分的资料和文件,配合预算部的咨询工作,及时提供依据。
项目公司预算部的职责3.1详细检查结算书中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3.2资料不齐全时,找合作单位或相关部门解决;3.3认真检查结算书中的每一条子目来由是否有依据,依据是否充分;3.4认真审核结算书中的工程量是否准确,单价是否合理,分部分项子目是否齐全,综合取费是否适当;3.5办理结算书中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和确认,出具最终的结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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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合理处理工程索赔业务,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公司权益,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
第三条、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程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主要包括有设计变更、业主变更、其他变更三大类。
工程洽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工程之后与业主进行最后费用清算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工程变更、索赔及竣工结算的管理是明确工程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与发包方之间工程变更、索赔及竣工结算的方法和程序(含总分包之间的结算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洽商、提高工程索赔和竣工结算工作的速度和质量,理顺项目部、项目部与公司之间日常工作关系。
第五条、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工程结算管理中有关部门职责1、商务合约部(1)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变更洽商、索赔和结算工作;(2)审核工程结算书(含分包工程结算);建立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和结算情况台帐;(3)指导项目经理部履行合同,签订保修合同;(4)牵头组织重大或重要的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索赔工作。
2、项目经理部(1)项目经理:领导项目经理部全面履行合同和开展变更、洽商、索赔及结算工作,参与工程索赔和结算工作的全过程;(2)项目商务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合同,负责项目经理部内部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合同履约,开展变更、洽商、索赔和结算工作,负责编制和深化工程概(预)算书及工料分析,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索赔意向或信息做好索赔分析,编制索赔报告、变更报价,办理竣工(中间)结算。
重大或重要的工程索赔和工程结算要及时以文字形式上报经公司商务合约部并配合公司开展工作;(3)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和贯彻施工方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办理技术签证,指导施工;(4)物资人员:落实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好验收登记工作,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并满足施工需要;第二章、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的管理第六条、项目商务经理收到变更洽商后,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
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内容包括:变更洽商增减预算封面、变更洽商增减预算书、变更洽商原件或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第七条、发包方在施工履约中提交的支付工程进度款证书也应包括变更洽商和索赔增减报价书。
该报价书的付款要求应按合同条件执行,报价书的格式应包括:索赔、洽商变更计价表、按合同约定的扣减预付款额;第八条、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编制好后,需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盖章,然后报发包方审批。
一般的变更洽商和索赔由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与发包方洽谈,重大的变更洽商和索赔应由公司商务合约部或总经济师与发包方洽谈,以促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获得上述费用。
1、工程变更洽商时间要求在图纸下发后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在设计交底后一次性办理图纸会审时提出的洽商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洽商要及时办理,尽力做到先洽商后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下发的书面通知或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通知要及时形成正式洽商,并请有关人员签证;2、工程变更洽商内容要求设计工程变更洽商要依据办理时间的前后顺序依次编号留存。
设计工程变更洽商的内容要完整,文理通顺,书写工整,尽量附图说明,标清具体作业时间、部位、施工的方法、所用材质及数量,以及说明变更时是否相关的半成品、成品的加工状态,损失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一般要有设计、业主、监理和施工方共同签认,工程经济洽商可由监理、业主施工方签认。
工程变更洽商的原始签证一般办理五份,特殊情况下另行确定增加的数量,必须保证施工方结算、技术资料归档为原始签证,不得用复印件。
3、工程变更洽商审核要求工程技术洽商由专业负责人拟稿后,报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审定后,再办理其他签证手续,项目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先报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确认后,再安排签证和具体施工。
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及施工费用影响较大的变更、洽商技术负责人负责上报公司技术部及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再实施。
工程经济洽商由项目部商务经理拟稿报项目经理审定,对于工程成本影响较大的经济变更洽商,由商务经理上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定之后,再做实施。
由于一个专业的设计变更,引起其他专业也要有变更的综合专业性变更洽商。
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员共同研究设计后,所有问题得到协调处理,意见一致后再进行变更洽商的行文和施工安排。
对于一个小区工程,不同的楼号的变更洽商,无论内容是否一致原则上各项工程单独办理设计变更,便于技术资料归档。
4、工程变更洽商发放要求设计变更洽商要建立收发文记录及编号制度。
原则上按照办理顺序进行编号。
项目部的变更洽商发放,要经过项目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后,进行下发并登记。
第九条、工程索赔1、在工程实施中,当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商务经理,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判断是否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报告。
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明显,容易计算损失的索赔事件,可以提交索赔报告;对工程影响时间长,不容易计算损失的比较复杂的索赔事件,应首先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随后经过收集资料、分析损失后再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
项目有关业务人员必须配合商务经理的索赔工作,直至索赔被批准;2、项目商务经理参加项目经理部的每周生产例会,业务人员互相通报合同履约情况,分析索赔事件;3、索赔意向通知由直接经办的业务人员发给发包方,对方签收的原件交项目商务经理保存;4、以下索赔事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1)发包方未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批复或答复请求,以至影响工程进度;(2)非我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附加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变更分部分项内容、提高质量标准等;(3)发包方未按约定交付施工场地、提供现场与市政交通的通道、接通水电、发布指令、批复请求、协调现场内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户等;(4)工程地质与投标报价时发包方提供的勘探资料不符,需要特殊处理等;(5)非我方过错,发包方指令调整原约定的施工进度、顺序、暂停施工、提供额外的配合服务以及其他的施工干扰等;(6)由于发包方错误指令对工程造成影响;(7)发包方在验收前提前使用已完成或未完成的工程,保修期间非我公司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8)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
(9)干扰事件发生后,有关业务人员要立即着手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细节资料,以便在索赔报告中应用,或在发包方要求时出示。
(10)索赔结算工作按工作成效实行奖罚制度。
具体的奖罚参照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执行。
5、各类资料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1)施工日记:施工人员现场记录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然后摘录较重要的对施工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并进行整理,每日(或每周)的摘要由专人报送发包方;来往信件:与发包方、设计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来往信件都由项目经理指定专人收发,原件由商务经理保存;(2)气象资料:施工人员负责整理保存一份真实、完整、详细的天气记录;(3)备忘录:发包方的口头指示和电话指示,项目经理部接受人都要整理成书面备忘录,请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原件交项目商务经理保存;(4)会议纪要:与发包方之间召开的各种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由参加人签署认可的会议纪要,原件交项目商务经理保存;(5)工程进度计划:由工程、技术部门保存各种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各种修改文件,包括我公司的进度计划、分包商的进度计划;(6)工程照片和录像:由施工人员或项目经理指派的专人选定一些固定的角度来定期、连续拍摄同一工程部位的施工形象。
遇干扰事件时,对能反映干扰事件本身、干扰后果的工程部位进行拍摄。
照片或录像由施工人员或专人保管,与干扰事件有关的照片送商务经理一份;(7)工程报告:各种工程试验报告、检查报告、施工报告、进度报告、特别事件报告等由相关人员保管;(8)工程图纸:所有工程图纸、勘探资料、现场调查备忘录、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各种图纸修改等,由技术部门保管;(9)报价资料:招标图纸、所有报价资料、合同、结算资料等由商务经理保存;(10)材料证明:材料合格证及其他质量证明、物资购销合同、发包方验收记录等有关材料设备的文件由物资人员收集,统一交由资料员保存。
注、以上资料都必须在资料员处备存。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1、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同时,项目商务经理就要着手整理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2、工程结算应以中标概算书为基础,竣工结算报告书包括的内容:变更洽商增减及中间结算书、批准的索赔报告,和发包方未批准或部分批准但我公司有充分理由坚持的索赔报告、材料的暂估价差(参考价差、市场价差、发包方指定材料设备价差)调整金额、竣工调价系数调整的金额、包干费、赶工措施费、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履约过程中发包方承诺过或批准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增减的其他费用、预付款、保修金等;3、竣工结算编制好后,需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并送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盖章后由公司商务合约部确认接收,然后由商务合约部报发包方审批;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配合商务合约部负责与发包方谈判结算问题,并办理竣工结算书;4、发包方批准竣工结算后,项目商务经理将批准的结算书副本送商务合约部、财务部各一份,结算书正本连同其他经营资料于工程竣工后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5、工程结算管理归公司商务合约部。
第三章、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工程结算的奖罚第十一条、在项目部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一个单位工程所有发生的设计变更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办理签证并留档,为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提供了可靠保证,虽然并未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也应提取5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由项目部提出并得到相关各方签证后,经过具体实施,取得了经济效益。
具体的奖励标准参加公司项目目标责任管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合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