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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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怎么拆才能避免行政赔偿

违法建设,怎么拆才能避免行政赔偿

违法建设,怎么拆才能避免行政赔偿作者/杨亮1拆除违法建设是个敏感话题,有很多问题可以说,但又有很多问题不能说,干货君下笔如筛糠,思来想去,还是写一写你们最关心的,也是最没有争议的赔偿问题,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比败诉更底的底线,是不赔偿,你懂的.......2因为拆违这块工作比较专业,很多行政机关是没有接触过的,为使大多数读者看着不那么费劲,还是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吧:2014年,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巡查中,某镇政府发现某公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从事电子元件生产。

某镇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向某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5年5月27日,某镇政府以书面方式送达了告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告知书均有“拆除违法建设”、“停止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的表述,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仅有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京政农函[2013]83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上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2015年6月1日,某镇政府拆除某公司的涉案建设。

3违法建设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三个部分:违法建设本身、违建内物品以及违建拆除后的残值。

1违法建设本身相对人就违建本身的价值及利用违建从事经营、出租或另行租赁房屋等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结论目前无论是在法院系统还是复议系统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很多行政机关在这一问题上面临赔偿风险,原因是什么呢?很简单,就是拆错了!上述案例中,镇政府一直认为自己拆的是违建,但在各种文书中又自相矛盾,一会说是违建,一会说用于非农建设,引用的法律依据也都是国土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法规,完全没有违法建设类的法规,由此可见,镇政府在拆除该建筑前,情绪是高涨的,但内心是混乱的,完全没搞清楚自己拆的是什么,依据什么拆,有没有拆除的职责,应该依照哪些程序来拆。

如果案例中该建筑没有取得农业设施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那镇政府具有拆除的职责,应按拆除违建的程序来执行;如果该建筑具有合法的农业设施审批手续,只是挪作非农使用,那就不属于违法建设,需要按照关于农业设施的相关程序进行查处,镇政府不具有拆除职责。

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成立于2008年,主要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征地维权案件,研究方向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

赵健律师团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技巧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被拆迁人的权益,团队坚信中国的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推动,征地拆迁维权之路虽荆棘密布,但其一直在路上!
赵健律师团大事件:
1、2010年和2012年两次与中国土地法和行政法知名教授进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立法的研讨;
2、2011年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3、分别代理了中国首位自制火炮护田杨友德先生,“空中楼阁” 事件当事人,雅安地震拆迁补偿案件等多起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代理的案件也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浪网、腾讯网、《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重大媒体的专访和报道。

4、曾经创下一天为企业争取拆迁补偿4000万元,公房租赁拆迁补偿20万元,集体土地拆迁提高15倍补偿多项维权记录,并在江苏集体土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性规章的维权先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赵健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赵健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赵健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

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

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

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

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
违建违法拆除的赔偿主要是看该违法拆除造成了哪些合法权益的损害,就此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

二、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
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违建违法拆除该怎么处理
违建违法拆除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并且最好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两违建筑是否享受拆迁赔偿

两违建筑是否享受拆迁赔偿

两违建筑是否享受拆迁赔偿两违建筑啊,这可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咱就直说吧,两违建筑一般是没法享受拆迁赔偿的!我给您讲讲我遇到的一件事儿。

有一次我去一个小县城出差,就发现了这么一处两违建筑。

那是在一个挺热闹的街区边上,有一排破破烂烂的小平房,看起来歪歪扭扭的,周围的环境也乱糟糟。

我就好奇,跟旁边的居民打听了一下。

原来这排小平房是有人私自搭建的,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

这搭建的人啊,就是想着能占点地方,以后万一拆迁能捞点好处。

可您想想,这能行得通吗?拆迁赔偿那是给合法合规的建筑的呀。

为啥两违建筑不能享受拆迁赔偿呢?道理很简单。

首先,合法的建筑那都是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的,从规划到建设,每一步都有规矩有标准。

比如说,得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不能说你想在哪盖就在哪盖,想盖成啥样就盖成啥样。

而且建筑的质量、安全等等方面也都有保障。

可两违建筑呢?往往是违反了这些规定。

有的是占用了公共的土地,比如说公园、道路啥的;有的是违反了建筑的规划和标准,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

您说,这样的建筑要是也能享受拆迁赔偿,那对那些遵守规矩的人公平吗?再比如说,有些地方因为要修一条重要的公路或者建一个大型的公共设施,需要拆迁。

如果那些两违建筑也能得到赔偿,那岂不是会大大增加拆迁的成本和难度?而且也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最终受损的还是咱们老百姓的利益。

还有啊,要是两违建筑都能享受赔偿,那不是会鼓励更多的人去违法乱建吗?这社会秩序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说啊,两违建筑一般是不能享受拆迁赔偿的。

咱们都得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干那些违法违规的事儿。

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对待两违建筑,咱们就得坚决说“不”。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咱们的城市才能建设得更加美好,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舒适和安心。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

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

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土地违法概述拆迁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基础,没有土地谈不上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最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拆迁中最大的违法行为就是土地违法,并且国家对土地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是最大的。

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多次,特别是近几年年开始,以取消经营性土地的协议出让、强化土地出让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制止非法征地、圈占土地等为标准的最新一轮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措施严格、声势浩大。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各地查处了大量土地违法案件,应该说,连续几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然而,在如此严厉的整顿措施之下,土地违法的数量及违法用地面积并没有明显的减少、有些地方甚至呈几何上升趋势。

就其深层次的原因,无外乎是“利益”两个字。

项目建设获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拆迁人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也有两种——土地批复文件及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是土地使用证。

并且,上述文件是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之一。

如果拆迁人未获得合法的上述文件,那就意味着其无权使用拆迁土地,更谈不上拆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了。

我们之所以能够住在我们的房屋内,是因为我们对房屋及土地拥有使用权。

拆迁其实就是因为项目建设方通过国家的审批获得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准备用钱购买或者其他位置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罢了。

另外一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提起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受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也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土地违法的种类海霞律师简单的给大家讲一下土地违法的种类,大家可以对号入座,看看你所面临的拆迁项目存在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先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赵健
【期刊名称】《楚天法治》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在限制,也是国家依法行使财产征收权的界限.在拆迁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是杜绝公共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但是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抽象法律概念,其内涵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在此,笔者试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研讨分析.
【总页数】1页(118)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
【作者】赵健
【作者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为视角 [J], 王爽
2.浅谈当下房屋拆迁与补偿制度——以界定公共利益为主要研究方向 [J], 龙超
3.论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J], 王敏
4.房屋拆迁与社会公共利益 [J], 杨峰
5.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程序保障 [J], 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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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

如1982年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

”此后各地出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此种规定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一方面当时的拆迁主要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对房屋的拆迁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实质上一致的,政府作为房屋的拆迁人同时又是对违章建筑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违章建筑的命运。

另一方面,在当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没有补办手续一说,只有予以拆除。

这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可以得到印证。

该条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只有拆除,而无其他处置方法。

但2001年拆迁条例中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其理由是两点:第一,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除规定了拆除外,还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即没收及限期改正。

即对违章建筑不再是一拆了事,而是分类处置。

在这一点上,《城市规划法》比之《城市规划条例》有了很大进步。

此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中对限期改正进行了细化,限期改正实际上已成了补办手续的代名词。

如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第二,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人有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是拆迁人,而作为拆迁人的更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拆迁成为市场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完全平等的主体。

作为民事关系一方,在拆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拆迁人是无权决定是否拆除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的。

据此,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以下将对在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进行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以下所提及的违章建筑若无特别说明,是指广义上的违章建筑,即违法建筑。

至于只是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拆迁入或行政机关不应以其缺少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续为由,拒绝补偿。

故此类建筑物不在本文以下的研究范围之中。

2.本文只涉及作为违章建筑业主的当事人,而不涉及违章建筑的施工方。

因为对施工方只存在依法处罚的问题,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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