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对城市主政者来说,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北宋政府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
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廓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
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
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
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
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
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处处可见。
汴河斜斜穿过城廓,借着河流带来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为城内最繁华的街市之一。
所有的街市看起来都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
城墙之外,自发形成的热闹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
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
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
两市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口 吴 钩
对城 市主政 者来说 ,整 齐 j 一 、井 然有序 的 审 美 图景 无 疑是 很 有吸 引力的 ,但 这种 与 市 民 日常 生 活为敌 的 审 美秩序 ,终 究 阻拦 不 了内在 于 市民 生活 的 自发秩 序 ,坊 市制 最后还 是 不 知不 觉 间 瓦解 了。北 宋政府 承
成 的热 闹市 镇与城 内连成一 片 ,所谓 “ 十二市
与 《 清 明上河 图 》形成强烈对 比的是今 日 网友P s 出来 的一组恶搞 图片 《 清明上河 图之城 管来 了 》:画面 中 ,不知从 哪里来 了一 队如狼 似 虎的 “ 城管”பைடு நூலகம்,商贩抱 头 鼠窜 ,原来繁华 似
之环城 ,嚣然朝夕 ”。这样 的城 市格局 ,与其 锦 的汴梁街头 ,立 即变得 空荡荡 ,只留下一地 说是行政 权力 “ 规划 ”出来的 ,不如说是 民间 狼藉 ,以及涂在墙壁 上刺眼 的 “ 拆 ”字 。这组
然那 时候 不叫 “ 城管 ” ,叫 “ 街 道 司”。他们 的工作是 维持城市街道 的卫生 、整修与 日常秩
序 ,而不 是成 天 驱逐 小 商 贩 ,追鸡 撵 狗 。不 为适应蓬勃 发展起来 的街市 ,宋政府还在 过 ,如果汴梁 的商贩 占道经营 ,严 重妨 碍 了交 街道两旁测量距 离 ,竖立 “ 表木 ” ,作为禁 止
城 与生俱 来 的性格 。因为坊市制所代表 的严厉 管制 已经 失效 ,商业 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
连线之 内 ,中间 留出通行 的过道 。这样 ,既 照 顾 了商贩 的生计 ,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 热 闹的地 方汇聚 ,竞相 开设 商铺 、侵 占街道 , 各种 “ 违 章建 筑 ”层 出不穷 ,在 当时 ,这 叫做 最后 ,对 皇城扩建 、皇帝 出巡 可能导致 的 “ 侵街 ”。因为侵街严重 ,以致 “ 坊无广巷 , 拆迁 ,宋代君 主表现得 比较克 制。如雍熙三年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宋代城市管理制度对新时代城市治理的启示

023史海钩沉宋代城市管理制度对新时代城市治理的启示宋代城市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城市治安秩序的管理制度。
北宋初期,商业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出现官员和商贩勾结,哄抬物价,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此外,城内存在大量无业游民及逃兵组成黑社会,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城市治安秩序。
对此,宋代统治者设置“厢”这一军事单位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建立厢坊制度。
厢的办事衙门称之为厢公事所,是专门性的城市管理机构,下设巡检使一名,为厢官长,是基层治安结构,相当于今天的派出所。
厢坊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分区治理,每个基层厢下分管着二至二十多个坊,再由军巡辅(由禁军充任)负责本厢治安行政,是基层治安机构(介于后世派出所和“治安警亭”之间) ,其数量根据所管辖的坊数和户数的多少而设置,有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动。
军巡辅的职责很广,主要负责各个街区坊巷的日常巡逻、防火防盗等维持治安。
对商业经济的管理制度。
在北宋初年,统治者实行恤商政策,免除部分商税,极大提高了商人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积极性,家产超10万贯文的富商比比皆是。
为监督和牵制商人的垄断行为和走私贸易,统治者通过招募牙人并规范这一群体,制定牙人制度,使牙人成为政府管理商业经济的有利手臂,减少了贸易纠纷,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同时也出现了商贩占道经营的“侵街”现象和生活垃圾随处丢弃在城市街道。
对于商贩的“侵街”现象,宋朝统治者在街道两侧测量一定距离,竖立表木,以木头为界限,不准商户跨越此界限,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经济秩序,维护城市治安与稳定。
对城市人口的管理制度。
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进行商业劳动,人口流动非常大,这就加大了管理人口的难度,为了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维护城市治安,统治者对常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牌制,其方法是在每户门前设置一个粉牌,注明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当家里增减成员时需标注清楚,且将来往客人的信息记录在内,将这些变化都登录在薄,定期便会有巡检官员查证核实。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
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
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
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
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
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
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
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
赵健律师--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
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
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缺乏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将土地的使用情况分为国有和集体的两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条例“,从而对国有土地(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未列入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对未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也未涉及。
因此,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学习现象。
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没有法律明确进行规范,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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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宋代的“城管”与拆迁》
对城市主政者来说,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北宋政府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
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廓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
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
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
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
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
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处处可见。
汴河斜斜穿过城廓,借着河流带来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为城内最繁华的街市之一。
所有的街市看起来都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
城墙之外,自发形成的热闹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
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
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
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
两市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而在北宋的汴梁,坊墙已不知什么时候被推倒,坊市制瓦解了,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
官民杂处,商民混居,“夜禁”也被突破,“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
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
一种更富有商业气息与市民气味的城市生活方式,正在兴起。
今天我们展开《清明上河图》长卷,那种繁华气息仍能扑面而来:东京城内外,店铺鳞次栉比,商贩旅人云集,酒楼歌馆遍设,商业广告满街,瓦舍勾栏布于闹市。
与《清明上河图》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今日网友PS出来的一组恶搞图片《清明上河图之城管来了》:画面中,不知从哪里来了一队如狼似虎的“城管”,商贩抱头鼠窜,原来繁华似锦的汴梁街头,立即变得空荡荡,只留下一地狼藉,以及涂在墙壁上刺眼的“拆”字。
这组在网上流传甚广的PS图片戏谑地讽刺了一把当前社会的“城管现象”,令人拍案叫绝。
在会心一笑之余,有心人大概也可想一想,城市秩序当如何维持。
这个问题不是今日才有,也困扰过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宋代社会。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一些网友抚今追昔,以为宋朝没有“城管”。
其实不对,宋代是有“城管”
的——当然那时候不叫“城管”,叫“街道司”。
他们的工作是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而不是成天驱逐小商贩,追鸡撵狗。
不过,如果汴梁的商贩占道经营,严重妨碍了交通,街道司是可以干涉的。
宋朝也有“拆迁”。
作为具有“自发成长”性质的商业城市,拥挤与喧哗似乎是汴梁城与生俱来的性格。
因为坊市制所代表的严厉管制已经失效,商业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热闹的地方汇聚,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不穷,在当时,这叫做“侵街”。
因为侵街严重,以致“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面对商业城市发育初期的秩序混乱,宋朝政府专门设立“街道司”,介入对城市秩序的维护,乃至动用强制手段拆除侵街的建筑物,都是可以想象的。
因此,北宋汴梁的拆迁记录在文献资料中并不鲜见。
比如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宋太祖便“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
据文献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北宋政府“搞拆迁”的几个特点,这对今日的城市治理不无启示。
首先,对侵街的权贵并不姑息。
权贵掌握着权力资源,是北宋初期率先侵街的一批人,比如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七月,八作使(相当于城管队长)段仁诲在家门前修筑了一道垣墙,侵占景阳门街。
宋太宗大怒,“令毁之,仁诲决杖(处以杖刑)”。
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二月,因为“京城衢巷狭隘”,宋真宗诏令谢德权“广之”,即负责拆迁工程。
谢德权“先毁贵要邸舍”,以致“群议纷然”,连皇帝都顶不住了,下诏叫停,谢德权坚决不从,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租金)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
”碰上这种牛脾气,宋真宗也拿他没办法,只能“从之”。
于是谢德权将权贵的侵街邸舍一概拆除,然后恢复“禁鼓昏晓之制”。
禁鼓,即街鼓,是从前坊市制的配套设施,昏晓各敲响一次,提示坊墙城门的闭启时刻。
其次,对侵街的升斗小民,宋政府一般能够考虑到他们维生不易,而顾全其生计。
如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劳扰不许”。
又如元祐五年(公元1090年),给事中范祖禹上书宋哲宗,说虽然“百姓多侵街盖屋,毁之不敢有怨”,但“有司毁拆屋舍太过,居民不无失所”,所以,他要求皇帝下旨,“除大段窄隘处量加撤去外,无令过当拆屋”。
为适应蓬勃发展起来的街市,宋政府还在街道两旁测量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
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但不得侵出红线之外。
现在看《清明上河图》,在虹桥两头,就立有四根“表木”,桥上两边,小商贩开设的摊位,都在“表木”的连线之内,中间留出通行的过道。
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最后,对皇城扩建、皇帝出巡可能导致的拆迁,宋代君主表现得比较克制。
如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宋太宗“欲广宫城,诏殿前指挥使刘延翰等经度之,以居民多不欲徙,遂罢”。
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宋仁宗“车驾行幸”,尽管当时街道狭窄,仁宗却没有下令拆迁、封路什么的,而是简化了仪式,“侍从及百官属,下至厮役,皆杂行其道中”,“而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喧呼不禁”。
在等级森严的皇权时代,这简直有点不可想象。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放在宋代的时代背景上,这里还隐藏着一个历史性的博弈:是退回到坊市制所代表的井然秩序中,还是顺应时势之发展,尊重市民社会之形态,并忍受一定的代价。
对城市的主政者来说,那种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宋初曾试图恢复坊市制,如谢德权重
设禁鼓,便有此意。
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相悖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
生活在仁宗朝的人们突然发现,“二纪(近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掌禁鼓的官职)废矣”。
到北宋中后期,宋政府对市民的侵街建筑,也很少有“过当拆屋”的行为了。
这意味着,北宋政府已经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北宋繁荣景象,就是这样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