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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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联系高校工作制度》、《挂帮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和《联系省重点项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5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联系高校工作制度》、《挂帮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和《联系省重点项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人民政府党组为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举措,切实发挥省政府领导推动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了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联系高校工作制度》、《挂帮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和《联系省重点项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9日附件1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为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更好地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同步小康步伐,特制定省长、副省长扶贫帮困制度。

第一条建立省长、副省长联系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机制,每个省长、副省长联系一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定点扶贫一个贫困乡镇。

第二条省长、副省长联系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脱贫不脱钩。

第三条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扶贫帮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联系扶贫工作重点县党员干部作风的转变,提升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帮助贫困农户改变观念,树立致富信心,提高依靠自身能力增强脱贫致富的本领。

第四条省长、副省长到联系点开展扶贫帮困的内容和任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黔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档案管理安全检查,切实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就业、职业指导、劳动力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及有关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主管部门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职责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和指导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市场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场准入设立人力资源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准。

第七条服务内容人力资源市场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就业信息发布和劳动力市场分析服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和人才储备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的中介服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动者权益保护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得歧视劳动者,并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就业登记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前,应当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就业意愿。

第十条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市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用工和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十一条勞務派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强制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部分劳动者进行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适当的补贴和福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省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黔人领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领发〔2013〕6号)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具体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发[2005]6号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发[2005]6号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发[2005]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黔各单位: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2005年3月22日,又发布《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号令);《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也于2005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2005年第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规范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现将修正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团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黔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省外组织和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我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方共同申请在我省设立中外合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贵州”或“贵州省”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厅审批。

市(州、地)直属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市(州、地)”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州、地)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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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6]10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18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103号1996年6月18日)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
置、合理使用,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生的人才工作单位或地区的变动。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农村、企业流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并办理与人才流动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人才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

下列人员流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一)县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及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
(三)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
(五)国家和本省有专门规定的人员。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开具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出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要求流动的人员,应持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有关证件进入人才市场。

尚未建立人才市场的地区,用人单位可进入省人才市场或通过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聘人才;要求流动的人员可进入省人才市场或通过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用人单位。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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