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服务申请须知
船检产品检验申请书

船检产品检验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职务:
申请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三、申请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使用范围:
四、产品检验要求
1. 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
4. 检验依据:
5. 检验数量:
6. 检验期限:
五、申请理由及附件材料
详细说明申请产品的用途,理由和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示例:该产品将用于我公司新造船舶的配套,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请对该产品进行全面检验。
同时附上相关产品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等必要材料。
六、申请人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请单位盖章与签字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盖章:
日期: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字:
八、申请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姓名: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字:
九、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意见:
审批人姓名:
审批日期:
审批人签字:
十、备注
如有需要补充说明或特殊要求,请在此栏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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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书需在纸质版和电子版均备存。
应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ccs船检证书流程

ccs船检证书流程CCS船检证书流程概述•CCS船检证书是指由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船舶检验和认证证书,用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CCS船检证书流程包括多个阶段和步骤,本文将详细介绍每个阶段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阶段1.收集申请材料:–船舶所有人需要准备完整的船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资料、船舶规范要求等。
2.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寄送或在线提交给CCS,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预审阶段1.材料初审:–CCS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现场预审:–CCS派遣检验人员进行现场预审,包括对船舶设备、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缺陷整改:–若在预审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地方,船舶所有人需进行相应的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检验阶段1.定期检验:–CCS将船舶划分为不同的检验类别,按照相应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复验。
2.特别检验:–在船舶发生重大改变或事故后,CCS将进行特别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合法性。
3.检验报告和意见:–CCS检验人员将根据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意见,包括对船舶合格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4.整改和复验:–如在检验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船舶所有人需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验。
认证阶段1.认证决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要求,CCS将作出认证决定,决定是否颁发船检证书。
2.颁发船检证书:–如认证决定为通过,CCS将颁发船检证书给船舶所有人,证书有效期根据船舶类别和认证要求而定。
3.监督和复核:–CCS将定期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船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结CCS船检证书流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CCS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CCS 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通过CCS船检证书的颁发,船舶所有人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好的竞争力。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船舶检验业务流程000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四)《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五)《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六)《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八)《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一)审图机构受理人负责送审图纸受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批准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审图机构初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初审工作。
(三)审图机构复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复审工作。
(四)审图机构审核人负责图纸审查申请的评审、审图任务的安排和图纸的审核工作。
(五)审图机构审批人负责图纸的审批工作。
(六)审图机构资料员负责图纸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由受理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的船检机构所属的审图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图纸审查申请表》;(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将相关材料转审批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渔船检证流程

渔船检证流程
一、提交申请
1.准备材料
(1)渔船登记证
(2)船舶所有权证明
(3)船舶检验证书
2.到当地海事局窗口提交申请
3.填写《渔船检验证书申请表》
二、审核与准备
1.海事局进行申请材料初审
2.安排渔船检验时间
3.检查船舶装备和船员证件
三、渔船检验
1.渔船到达指定检验地点
2.进行渔船设备和安全检查
3.检验合格后获得检验证书
四、缴费与登记
1.缴纳检验费用
2.海事局审核检验证书
3.登记渔船检验证书信息
五、领取证书
1.审核通过后,领取渔船检验证书
2.确认证书信息无误
3.签收领取凭证
六、定期复检
1.按规定时间进行渔船定期复检
2.更新检验证书信息
3.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1.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与发证的申请与办理。
2.事项类型----网上办3.申请主体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4.主题分类“个人办事”主题分类:证件办理“法人办事”主题分类:船舶安全检验证书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1993.2.14)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6.行使层级省级7.进驻部门7.1实施主体青海省交通运输厅7.2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3主办处室青海省地方海事局8.联办机构青海省地方海事局9.申请条件和限制9.1申请条件9.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9.1.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9.1.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青交〔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监管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的通知青交〔2021〕6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青海湖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中心:为有效解决省内小型船舶检验实际问题,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检验质量,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水路运输业及渔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3月23日第一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4月1日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 为加强青海省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结合青海省的水域特点和船舶特征,特制定《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适用范围1.1.2.1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海省内河水域航行,且船长大于等于5m的下列船舶(以下简称“青海省小型船舶”或“船舶”):(1)船长小于等于15m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2)船长小于20m,且载客人数小于等于12人的游览船;(3)船长小于12m的渔船;(4)船长小于20m的渔业辅助船和自用船。
1.1.2.2 超出本节1.1.2.1范围的船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
1.1.2.3 适用本规定的船舶,若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亦认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1.1.2.4 船舶在省外建造时,其船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若本省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与建造地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针对本规定签有互认协议时,亦可由建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本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
小型船舶检验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船舶检验机构:您好!我是贵机构登记在册的船舶所有人,持有船名:XX号,船检登记号:200XXA000001,船籍港:XX市XX港区。
鉴于我国船舶检验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现申请对上述船舶进行小型船舶检验,并恳请贵机构签发相关证书和技术文件。
一、检验申请原因1. 船舶现状:XX号船舶自投入使用以来,累计航行里程XX万公里,根据我国船舶检验规定,小型船舶每两年需进行一次检验。
2. 船舶维护:为确保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我们一直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对船舶主要部件进行了检修和更换。
3. 船舶检验:为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特向贵机构申请进行小型船舶检验。
二、检验项目1. 船舶外观检查:检查船舶结构、涂层、天线、桅杆等外部设施。
2. 船舶内部设施检查:检查船舶内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 船舶动力系统检查:检查船舶主机、辅机、发电机、水泵等动力系统。
4. 船舶航行设备检查:检查船舶航行设备,如GPS、雷达、测深仪等。
5. 船舶附属设备检查:检查船舶附属设备,如锚、缆绳、船锚等。
三、检验时间及地点1. 检验时间:请贵机构根据船舶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我们检验时间。
2. 检验地点:XX市XX港区。
四、检验费用1. 检验费用:按照我国船舶检验收费标准,我们愿意支付检验费用人民币XX元。
2. 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五、其他事项1. 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将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工作,确保检验顺利进行。
2. 检验结束后,我们将根据检验结果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
3. 如检验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敬请贵机构在收到本申请书后,尽快安排检验事宜。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船舶检验申请表、船舶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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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检服务申请须知
本“须知”是本省船检机构船检服务对象(船厂、船东/船东代表、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船用产品制造厂、船舶设计单位)(简称“申请人”)申请船检服务及取得检验报告、证书、意见书(简称“产品”)以及本省船检机构接收申请人船检服务申请、提供船检服务及交付产品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船检机构及时提供合格的服务和产品,申请人须真实、准确地提交本“须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文件。
1、新船的初次检验: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有关保证该船建造质量的人员、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超认可证书范围/未取得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申请);
c) 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资料(按目录复核)。
二、领取证书前需提交的资料:
1)工厂质量证明书:
a) 检验资料汇总;
b)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c) 检测、试验报告。
2) 船舶正侧照片4-8寸两张。
2、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有关满足该船检测的人员和设备能力以及保证改建(如有时)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c) 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技术图纸、资料(按目录复核);
d) 船舶来历证明:
①渔业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档案;
②军用船舶:船舶技术文件;
③外国籍船舶:船舶技术档案。
e) 计划改建的项目(如有时);
f) 海事机关的登记文件。
二、领取证书前需提交的资料:
1)工厂质量证明书:
a) 检验资料汇总;
b)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c) 检测、试验报告;
2) 船舶正侧照片4-8寸两张。
3、船舶营运中检验: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上次检验遗留项目的整改情况说明(如有时);
d) 船东自检报告(适用于船长60米以下内河一般干货船);
e) 法规要求以及船舶修理或更新项目(如有时)的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证书。
二、领取证书前需提交的资料:
工厂质量证明书(如有时):
a)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如有时)(原件核对后退回);
b) 检测、试验报告(如有时)。
4、船舶附加(临时)检验需提交的资料:
一、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修理项目表;
d) 修理项目检验、试验记录。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改变航区、用途需求的说明;
d) 涉及上述改变的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时);
e) 涉及上述改变项目的检验、试验记录(如有时)。
三、法定证书失效时: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失效的船舶法定证书。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海事机关变更后的登记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d) 船舶正侧照片4-8寸两张。
五、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1)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经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批准的修理、改装计划;
d) 经船检机构批准的修理、改装项目的图纸、资料;
e) 拟实施修理、改装计划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有关保证该船修理、改装质量的人员、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超认可证书修理、改装范围/未取得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申请)。
2)领取证书前需提交的资料:
工厂质量证明书:
a)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如有时)(原件核对后退回);
b) 检测、试验报告。
5、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船底外部检修(坞内修理)项目、计划表。
二、领取证书前需提交的资料:
工厂质量证明书:
a)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如有时)(原件核对后退回);
b) 检测、试验报告。
6、船舶转出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c) 船舶技术档案调档函;
d) 海事机关的注销文件复印件。
7、船舶转入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海事机关的登记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经确认后退回)。
8、船用产品工厂/型式认可、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
9、船舶修造厂(钢质/玻璃钢)生产技术条件认可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认可: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详细的工厂平面图;
c) 行政管理结构说明;
d) 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以及规范、标准、政府法规、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e) 船台的详细资料;
f) 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
g) 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包括人数、资质或资历证明等);
h) 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使用合同;
i) 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和资质证明以及合理有效的劳务合同(注:同一人员不可聘用于两家(包括两家)以上船厂);
j) 船厂原则工艺说明书。
二、年审、换证:
a)船检服务申请书;
b)船厂等级条件保持情况的说明。
10、船舶/船用产品图纸送审需提交的资料: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供符合设计任务要求的人员、设备、设施、软件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超认可证书范围/未取得设计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申请);
c) 船舶/船用产品图纸﹙内容见附件2/1﹚一式三份。
1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技术条件认可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认可: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单位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c) 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以及规范、标准、政府法规、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
d) 用于船舶设计的办公设备清单;
e) 有关设计、计算软件目录并需附有对此软件进行评审的权威机构说明(如有时);
f)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情况资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个人从事技术设计的简历及成果等);
g) 长期(指两年及以上)聘用人员情况资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个人从事技术设计的简历及成果、船舶设计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e) 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获奖的设计成果目录(如有时)。
二、年审、换证:
a) 船检服务申请书;
b) 单位等级条件保持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