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二)工程泥浆:指桩基工程、地下连续墙、盾构掘进及非开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陶瓷、废石膏板等固体废弃物。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木材、金属等材料。
(五)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渣等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许可与监管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渣土处置规定第八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严禁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章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第十一条可再生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六章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车型、路线、时间进行运输。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渣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土壤、砖砌块、混凝土、砂石等。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需要建立建筑渣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1. 渣土堆放区域划定: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渣土堆放区域,并做好标识,清晰明确。
要确保渣土堆放区域不阻碍施工作业和交通,避免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危险。
2. 渣土清运计划:制定渣土的清运计划,明确渣土清运的时间、方式和目的地。
要确保清运渣土的车辆符合相关交通标准,同时要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
3. 渣土堆放高度控制:根据施工需求和安全要求,对渣土堆放的高度进行控制。
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以免发生滑坡或坍塌等危险情况。
4. 渣土覆盖措施:对堆放的渣土进行覆盖处理,避免扬尘污染和垃圾散落。
可以使用覆盖布或喷淋水等方式进行覆盖,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5. 渣土处理方法:在清运渣土时,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可以将一些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的渣土进行分类,如砖石料、混凝土碎片等,通过再利用或回收处理,减少资源浪费。
而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渣土,可以委托专业的渣土处理公司进行处理或妥善安排填埋。
6. 渣土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渣土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渣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渣土安全问题。
7. 渣土安全检查:建立定期的渣土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渣土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危险,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同时也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中渣土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保障施工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中产生的渣土处置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渣土分类及处理原则1. 渣土分类:(1)废弃物料:如废弃水泥、砖头、木材等;(2)建筑垃圾:如破砖瓦、混凝土块、沙土等;(3)废弃设备:如旧机械设备、废弃管道等。
2. 处理原则:(1)分类存放:施工现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渣土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杂造成资源浪费;(2)合理利用:对可以回收再利用的渣土,应尽量加以利用,减少浪费;(3)合法处置:对于无法再利用的渣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避免环境污染。
四、渣土处理措施1. 再利用:(1)对于废弃的水泥、砖头等建筑材料,可以进行再加工,用于其他建筑工程;(2)对于废弃的混凝土块、沙土等建筑垃圾,可以进行破碎处理,用于道路基础等。
2. 处置:(1)对于有害废弃物料,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专业处理;(2)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委托合法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五、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1)负责制定具体的渣土管理方案,并落实到施工实践中;(2)组织施工现场对渣土进行分类存放,并进行合理利用或处置。
2. 监理单位:(1)对施工单位的渣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2)对渣土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 设计单位:(1)在设计阶段考虑渣土处理设施的设置,提出合理建议;(2)对施工单位的渣土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监督检查1. 监督主体:由建设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进行监督,保证渣土处置管理的规范性。
2. 监督内容:(1)对施工现场的渣土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对渣土处置单位的营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渣土处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进行安全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渣土的处理和清运过程,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渣土产生管理: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渣土的部位和工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取防护措施、降尘措施等,减少渣土的产生。
2. 渣土储存管理:规定渣土的储存位置和储存容量,确保其不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和周边环境。
要求渣土堆放平稳、固定,以防止其倒塌和滑落。
3. 渣土清运管理:明确渣土清运的责任部门,并规定其需要遵守的操作规范。
要求清运车辆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输渣土。
4. 渣土处理管理:明确渣土的处理方式,如进行分类处理、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等,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确保处理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5. 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施工人员和清运人员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渣土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渣土处理和清运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以上是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增加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确保社会公共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整洁与美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文明运输,合规运输,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建立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建立建筑渣土运输台账,做到分类管理,清晰记录。
第七条建立建筑渣土运输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渣土管理办法
渣土管理办法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拆迁工程以及道路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如砖瓦、混凝土碎块、石渣等。
由于渣土的大量产生,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将给城市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渣土管理办法既能有效控制渣土的产生与排放,又能充分利用和处理渣土,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当务之急。
一、渣土产生管理合理使用建筑材料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应从根源上减少渣土的产生。
通过合理设计和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
在选择建筑材料时,要注重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循环利用性,尽量选择可再生资源和可再利用的材料。
控制工地扬尘建筑工地是渣土产生的主要源头,有效控制工地扬尘是减少渣土排放的关键措施。
采取浇水降尘、覆盖措施等技术手段,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和频次,严格执行防尘标准,减少工地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二、渣土运输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渣土运输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和噪音污染,为了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需要合理安排渣土运输的路线。
根据道路条件和周边环境的要求,选择较少拥堵和居民密集区的路线,减少渣土运输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严禁渣土倾倒渣土倾倒是环境污染的常见问题,为了防止未经处理的渣土被随意倾倒,需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渣土倾倒点的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渣土堆场,确保渣土的合规处理和处置。
三、渣土处置利用管理推行循环经济渣土所含的部分材料具有再利用价值,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再利用。
建立渣土回收体系,推广渣土资源的再利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原始资源的依赖,降低环境压力。
强化渣土处理监管渣土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清运、处理等环节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渣土处理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渣土分类标准,加强对渣土处理企业的考核和监督,确保渣土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渣土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渣土管理条例在渣土管理过程中,需要依法加强管理,制定相关的渣土管理条例,明确渣土管理的范围、责任和标准,为渣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二、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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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规范化管理渣土车运输是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因此为改善这一类型车辆运输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各部门联合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从而推动城市建设。
城管局渣土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准入制度,将密闭运输车辆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备案和建筑渣土运输路线审批的前提条件,新增运输车辆必须具备机械化全密闭装置,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并严管重罚违法运输行为。
另外,强制安装渣土车智能管控系统,实现渣土车运输的全程实时监控。
监控过程中,渣土车一旦出现偷卸等违规行为,系统会立即报警,采取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还会对车辆所在建设项目进行查封整改。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拉运渣土过程中,偶尔会动些“歪脑筋”,但安装渣土车智能管控系统安装以后,对我们的运输行为产生了一种无形的约束和规范,使得渣土运输过程更加的合法合规。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这一问题,同事如有更多相关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一下南京云计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