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合集下载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55.09.2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签订1963年8月1日生效)以下签字各国政府认为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改的需要。

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改第一条在公约第一条内一、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契约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契约或一系列契约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契约或一系列的契约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在公约第二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第三条在公约第三条内一、删去一款,改用下文:“(一)载运旅客时须出给客票,票上应载有:(1)出发和目的地点的注明;(2)如出发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3)声明如旅客航程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项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二、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在无相反的证明时,客票应作为载运契约的缔结及载运条件的证据。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ﻫ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ﻫ(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ﻫ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ﻫ(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ﻫ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ﻫ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鉴于承运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自愿购买机票,乘坐承运人的航班,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公约所称“承运人”是指具有国际航空运输资质,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

1.2本公约所称“旅客”是指购买机票并自愿乘坐承运人航班的人员。

1.3本公约所称“行李”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托运行李。

1.4本公约所称“货物”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航班、时间和地点,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旅客提供餐食和饮料;(3)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急救和其他服务;(4)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5)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6)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2.2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运人办理登机手续;(2)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机票价格、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费用;(3)遵守承运人制定的航班规定,配合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4)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和影响航空安全的物品;(5)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行李和货物的运输3.1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和货物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

对于超重、超大、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殊物品,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3.3旅客应当如实申报行李和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运输费用。

3.4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行李和货物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应当按照本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4.1承运人应当尽力避免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于1929年于波兰华沙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一项里程碑性协议。

这一公约主要旨在制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业。

华沙公约在协调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相关事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范本。

该公约规定了许多关键规则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注册制度、航空器租赁和销售规则、起降权分配原则、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等等。

首先,华沙公约确立了航空器注册制度。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注册其运输航空器,这既包括航空器的货币登记,也包括适当的技术和安全审查。

这一规定提供了一个显著标准,确保航空公司运营良好,并遵守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其次,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航空租赁和销售规则。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可以将其航空器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以满足需求。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器销售和转让的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第三,华沙公约制定了起降权分配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起降权应在友好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分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航空运输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

最后,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际机场应根据航空运输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并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标准。

航线设置原则规定了航线分配和航权分配的原则,以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和有序。

总之,华沙公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统一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确保了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华沙公约也为其他类似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提供了模板和参考。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一节客票第三条(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 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