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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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摘要】现代工业化进程带来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难题,我国逐步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现状,然后分析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发展建议,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对本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状、起源、作用、不足、发展建议、前景展望、总结、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企业责任、制度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保险机制。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造成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监管和追究力度。

企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责任带来的风险,我国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缓解企业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责任,保护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众和环境。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研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环境责任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一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意义和发展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风险进行保险保障的商业性保险产品。

它主要覆盖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费用、清理和修复费用,旨在帮助企业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义:1. 保护自然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出,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从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2. 保障公众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为公众提供一种保障,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公众财产损失或健康受损时,公众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

3.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在经营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1. 国内市场的兴起: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逐渐兴起。

一方面,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加大,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愿意购买相关保险产品来降低风险。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商机,纷纷推出相关产品。

2. 政策的支持: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其中包括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

政策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市场的壮大。

3. 企业的认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既可以通过购买该保险产品来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又可以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其独特的保障性质和重要的社会意义,逐渐在国内市场得到认同和应用。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企业的认知提高为该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信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第二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现状:1. 市场规模逐渐扩大: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规模逐渐扩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论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本文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

①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② 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

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

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新时代环保管理的重要路径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新时代环保管理的重要路径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新时代环保管理的重要路径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成为了全社会的焦点问题。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环保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这一背景下,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了新时代环保管理的重要路径。

本文将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实施过程及其对于未来环保管理的影响。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企业环保自律意识的提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企业购买的一种责任险,通过保险公司向企业赔偿环境污染和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建立此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环保自律意识,鼓励企业主动加强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方向转型升级。

2、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害的赔偿成本环保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巨大,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会对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小环境污染和损害的赔偿成本,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提高企业对环境健康的责任意识,从而避免环境污染和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

3、实现环保和经济的双赢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紧密关联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企业重视环保事业,更加注重环保措施的投入,提升绿色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地位,推动企业在环境节能、减排方面实现双赢。

二、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有明确的实施过程和规定,以下是个人对于实施过程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与监管的机构,指导企业依据独立评估结果购买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

2、建立权威的独立评估机构对于企业的环保措施及环境责任承担能力进行独立评估,使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制定相应的责任保险产品,以此提高企业环保自主权和风险识别能力。

3、建立标准化保险产品建立标准化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考虑企业不同的环保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以此推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环保能力提升。

中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

中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

中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欧阳丹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频率、有效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建立恰当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我国目前供需双冷的现实情况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已经是大势所趋。

它是法律对现实目的需要的回应,具有深刻的社会公共性,其正当性基础正是源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补偿和预防损害的追求。

本文试图论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无法经由传统的二元责任机制得以充分填补的角度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正当性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7-0068-08DOI :10.19647/ki.37-1462/f.2018.07.010收稿日期:2018-04-28修回日期:2018-05-20作者简介:欧阳丹丹,女,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保险法。

2017年6月,我国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保险范围、调控以及费率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再次引发了学界的热议。

一、问题的提出(一)资本与环境的博弈从工业革命开始,因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经济形态转变为基于价值规律的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

人们通过劳动生产力对自然进行改造获取资源,满足自身的需求,从依赖自然向支配自然过渡发展。

资源的配置是依据市场运行的规则体系进行的,该规则体系带有滞后和盲目性的色彩,导致了资源分配的盲目与无序,从而令社会总的需求和供给失衡。

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获取与利用资源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不择手段的情形,如无视资源的有限性、不考虑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随意排污而不论环境容量,因此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内容提要:工业文明带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二者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它是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所采取的重要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亦应因地制宜,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本文通过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功能,探寻该制度在中国的源起和现状,同时探析在我国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引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论证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正当性可行性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理论(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理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简称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之责任保险。

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在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与保险法的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上,在性质上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

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法中的公众责任(ComprehensiveGeneralLiability)发展而来。

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被保险人将其损害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目的在于减轻或免除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得在风险发生时,生产经营活动不致遭受巨大冲击,在最大程度上化解风险责任。

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就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意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对私权的干预,但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故应权衡利弊,对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1、分散企业风险①目前学界有主张使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术语的,(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也有主张使用“绿色保险”的,(参见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9页;还有主张使用“环境保险”的,(参见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然而,事故污染难以完全避免,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作用和现状,旨在强调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一、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其经营、生产活动所导致的意外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这种保险通过将环境风险进行转移,保障被保险人在面临环境污染事故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减轻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负担。

二、作用1. 保护被保险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手段,确保其在面临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时不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去改善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设施,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促进企业履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

企业将意识到,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不仅会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负面影响,从而加强环境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3. 分担社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环境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社会化,减轻了政府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负担。

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会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促使其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现状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

例如,欧盟在1993年通过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护环境和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在美国和加拿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亚洲地区,日本和韩国也开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逐步发展。

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环境污染责任的确定与赔偿标准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评估体系。

其次,保险公司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和评估方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以更准确地定价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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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际上被广泛用来防治环境污染事故。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成就;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国家,环境责任理论随着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随之繁荣起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污染环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手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取得的成就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大连市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项新业务,2007年1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将它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推广,5年后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80年中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均
以法规或政策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地方立法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江苏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等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制定有序推进。

2010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为科学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水平,提供了具体和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12]1299号文的形式,向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3个经济综合部门提供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该名录为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银监会、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安全监管和信贷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提供环保依据。

三是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截止2012年,中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2008年至2011年,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保额12.3亿,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

保险覆盖的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各地除发布地方性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外,一些地方提出了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

2011年11月四川省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年湖南省把环境污染责任险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6月广东省出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2012年年底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年初陕西省等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推进试点。

二、继续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且受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如2007-2009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分别为462次、274次、418次;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3278万元、18186万元、43354.4万元;污染事故赔偿事故罚款总额分别为927万元、807万元、2168.1万元。

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赔偿罚款压力,同时也给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弥补的身心伤害,仅靠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手段已经远远不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际上被普遍用来防治环境污染事故,是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承担巨大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和治理费用会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甚至使企业濒于破产,运用保险手段可以有效转嫁、分散环境污染风险,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

同时,为了降低保险费率,企业会想方设法降低污染危险等级和保险费负担,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对政府来说,企业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自身无力担负,政府往往承担着主要赔偿责任和治理任务,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
压力,如2009-2011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分别为4525.3亿元、6654.2亿元、6592.8亿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1.33%、1.66%、1.39%,仅仅靠政府增加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是远远不够的。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减少政府负担,将事后的环境污染损失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利于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

对于受害人来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在取证时面临许多困难,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漫长、较为繁琐的程序也会使受害人身心疲惫,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受害者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的损失,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不利影响,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展望
继续推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应对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市场监督机制作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没有法律保障成为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推进中的最大难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方式、承保范围、
费率厘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类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缺乏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业技能等。

因此,在我国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风险和环境救济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明
显的优势,我国应加快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实践,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承保范围、赔付率、保险费率、承保机构、索赔时效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加强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激励机制、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补充,并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批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等,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小林.环境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2):249.
[2]王学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2(02):32-35.
作者简介:
王一惠(1989-)女,汉族,陕西汉中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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