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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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特设的、有限使用期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地方人民应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制定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理布局和使用。

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⒈设施农业用地的总体布局。

⒉设施农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方向。

⒊设施农业用地的目标用途和开发强度。

⒋设施农业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供应与保障第七条地方人民应当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供应。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方式包括调配、征用、划拨、出让等。

具体供应方式由地方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措施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质量和稳定供应。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规定条件合理利用设施农业用地,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相关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农业用地的滥用和破坏。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土地管理专门立法。

⒉设施农业:指利用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人为控制条件的农业生产方式。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定和调整。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进行。

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良好秩序。

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

废弃设施农用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

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划定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温室农业、大棚农业、塑料大棚农业、喷灌农业等类型。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设施农用地前,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禁止将其变更用途。

设施农用地的年度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租赁和流转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与监管
为了保护设施农用地的利用效益和土地资源,云南省将建立设施农用地保护台账和监管制度。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将进行处罚。

五、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保障
六、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支持
云南省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

包括土地税费优惠、补贴政策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和企业参与设施农业。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管理、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的提高,推动云南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及用途设施农用地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比如: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特别是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无法避让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区域选址。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周边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情况,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所不同。

在作物种植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地审核与备案管理⼀、设施农⽤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设施农⽤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地分为⽣产设施⽤地、附属设施⽤地以及配套设施⽤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产设施⽤地。

⽣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地;(3)⽔产养殖池塘、⼯⼚化养殖池和进排⽔渠道等⽔产养殖的⽣产设施⽤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菌⽣产设施⽤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产看护房(单层,⼩于15平⽅⽶)⽤地等。

2.附属设施⽤地。

附属设施⽤地是指直接⽤于农业项⽬的辅助⽣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地;(2)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地,⽔产养殖尾⽔⽣态化处理池和设施⽤地,⽣物质(有机)肥料⽣产设施⽤地;(3)设施农业⽣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饲料加⼯、包装、晾晒、烘⼲等)、⼩型冷库(保鲜储藏)⽤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地。

3.配套设施⽤地。

配套设施⽤地是指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地。

包括:晾晒场、粮⾷烘⼲设施、粮⾷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地。

4.以下⽤地不能作为设施农⽤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地进⾏管理和办理⼿续:(1)经营性粮⾷存储、加⼯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型停车场、⼯⼚化农产品加⼯、展销等⽤地;(⼆)设施农⽤地申报标准。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和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用地行为,推动高效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畜禽舍中(含禽舍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用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审批时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管理原则(一)坚持农地农用原则。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农业生产设施合理布局,经综合研究,现发布以下通知:
一、审批管理原则
1.合理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要注重科学规划,尊重农业资源特点,
优先选择富饶耕地。

2.公平公正:审批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严禁搞权钱交易,坚决杜绝“一亩三分地”现象。

3.限制总量:每年设施农用地审批总量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符合农
业发展规划要求。

4.社会参与:认真听取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做到公开透明。

二、审批程序
1.初审阶段:农用地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农用地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土地调查评估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终审。

评审委
员会应包括农用地审批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民代
表等相关方的代表,确保公平公正。

3.公示阶段:终审合格的申请应在县级农用地审批管理网站和公众社
区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设 施农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用地行为的
合规性和合法性。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于不符合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的 用地行为,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 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 规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情况,处 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威慑力。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导致设施农用地在使用完毕后无法及时恢复原状。
复垦和修复工作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05
CATALOGUE
对策与建议
建立完善的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
明确审批标准
该项目实施后,提高了农 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 收入,促进了浦东新区农 业的发展。
河北沧州市设施农业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案例
1 2 3
土地流转实施背景
沧州市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实行了土地流转政 策,将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便于规模化、集约 化农业生产。
土地流转操作方式
沧州市通过多种方式,如租赁、转包、入股等, 将土地集中起来,然后交由农业企业或大户进行 规模经营。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 产活动所必需的直接利用土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 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 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 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分类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和用途,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生活办公设施用地两大类。
土地用途管理
规定设施农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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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改变土地 农业生产用途; 2.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 地规模; 3.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
三、设施农用地程序
设施农业经营者、镇(街)、村三方协商 协商过程中 征求区国土规划 区农业意见
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
设施农业:在环境相对可控的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 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从位置上看:设施农用地是位于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的用地。 从要求上看:需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 从手续上看:需按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从地类上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 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中的二级分类,含义是“指直接用于经营 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 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准备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内涵上看:国家、省、市文件中规定的类别,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广东省:1.2015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 资利用发„2015‟95号) 2.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合理界定 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 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 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 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报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 土地变更,撤销报备等 生产结束(到期或提前),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生产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耕作层剥离
三、设施农用地程序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容易与设施农用地混淆的几类项目(需按照建设用地进 行管理 ):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 4.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违反规定的几种行为:
2.加强执法巡查。
纳入日常执法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3.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谢谢!
施监督,严格执法 1.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
市国土规划、农业:指导协调设施农业政策执行、检查、 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 区国土: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复垦,做好变 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 区农业:指导设施农业建设,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2.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
控等技术设施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 灌站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 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 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 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 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
规模控制:
工厂化作物栽培项目,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在5%以内,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7%以内,不超过15亩; 规模化养牛、养羊项目,10%以内,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项目, 7 %以内,不超过10亩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3.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
主要内容
一、政策背景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一、政策背景
(一)国家、省、市政策介绍
国家: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3.提出意见同时需提供的材料
(取得方式和费用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国土:设施用地现状地类情况、红线坐标、宗地图件。 农业:设施用地现状地力等级情况。
四、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二)收到报送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后 做好信息核实、报送 1.核实信息。(国土、农业) 2.台账登记。(国土、农业) 3.材料建档。(国土、农业) 4.档案上盖章。(国土、农业) 5.在线上报。(国土)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 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 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 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一)用地协议签订前反馈意见和材料 1.区农业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区国土规划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 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几项注意
1.在三方协商的过程中,明确以镇(街)为主体,提交《设施建设方案》 和《土地使用条件》,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若出现 设施农用地申请地块范围涉及林业部门界定的林地的情况,建议镇 (街)在征求区国土、农业部门意见的同时,同时征求区林业部门 的意见。 2.镇(街)应认真研究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反馈的意见,按照设施农 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可能涉及违法用地。
广州市:2016年5月,市国土规划委、市农业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
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 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
一、政策背景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 业健康有序发展。,可以代表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传统农业:采用简单的农用工具和机械进行的 农业生产。 “战天斗地”→“人定胜天” 现代农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 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农业。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
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规模控制:
南方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项目,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标准 的,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在广州基本上不存在规模化粮食 生产项目)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市文件的亮点: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 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 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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