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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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目录总则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三)行政许可文书标准立卷归档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术语3.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范操作次序。

3.7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

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
9.1.2.3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1.2.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涉及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限度等;
9.1.2.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署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作等。
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涉及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8.2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批表
8.2.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8.2.2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重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2.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也许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7.4.4行政相对人依法规定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4.5行政执法解决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7.4.6重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要求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 、立案阶段: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1) 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2) 案件明确。

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3) 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4) 有立案依据。

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5) 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 有立案时间。

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阶段:(1) 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 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②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③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 盖章或签名作证。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 扣押财物):注明被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有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③有取证(或查封' 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 地点;④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等;⑤有物品保存的方式' 期限和地点;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⑦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 参加人' 见证人签章;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目的本标准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三、评查标准1. 执法主体合规性(1)执法主体具有法定职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执法人员具备法定资格,持证上岗。

(3)无越权执法的情况。

2. 事实认定准确性(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证据种类合法,取证程序合规。

(3)关键事实无争议。

3. 法律适用准确性(1)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歧义。

(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符合逻辑,无矛盾。

(3)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无错误。

4. 执法程序合法性(1)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情形。

(2)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适当。

(3)执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5. 执法文书规范性(1)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

(2)执法文书语言规范、简明扼要。

(3)执法文书无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

6. 案卷整理规范性(1)案卷材料齐全,分类清晰。

(2)案卷材料整理有序,易于查找。

(3)案卷材料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7. 执法效果与社会影响(1)行政执法决定得到有效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2)行政执法工作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

(3)行政执法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贡献。

四、评查方法与程序1. 评查方法:采用综合评查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评查。

评查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准确。

2. 评查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评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评查方案,包括评查目的、范围、标准、方法等。

方案要明确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2)成立评查组:根据评查任务和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评查组,确定评查人员和分工。

评查组成员要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评查工作。

(3)开展现场评查:按照评查方案要求,对被评查单位或案件进行现场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XX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卷归档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物证照片)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集中保管的原则,维护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立卷归档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法制科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卷要使用XX局统一的卷封、目录。

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卷专管人员统一装订,可以同一案由多案一卷、每月装订,每卷不得超2个案件。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案卷初步整理后交XX局办公室案卷专管人员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案一卷。

第八条涉及不宜公开的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分建议书、证明材料的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九条案卷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重大案件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件材料,禁止涂改、伪造、销毁案卷。

擅自涂改、伪造案卷或丢失案卷的,由XX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XX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7、卷内备考表。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明、四邻协议;6、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办理的证明及相关证照;7、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书;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案件立案审批表;10、调查询问笔录;11、现场勘验笔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案件处理审批表、撤销案件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7、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及最终裁决文书;18、强制执行申请书;19、当事人缴纳罚款单据;20、案件结案审批表;21、结案报告;22、当事人所提供的平面图、土地证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规范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规范标准


(5分)
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送达。送达回证应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查送达回证:未送达扣4分,超过时限送达或者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2分。送达回证上无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件)名称,文号记载不全或错误的;无送达时间、地点、方式或表述不清的,公告、邮寄送达未将公告文书、挂号信回执入卷的,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分别扣1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查听证通知(公告):告知听证后未满5日作出许可决定的,扣2分。没有听证通知书的,未在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通知书上未记载听证的时间、地点的,或者无听证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未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扣0.5分。
3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查听证笔录;没有听证笔录的,扣1分。未按要求记载听证基本情况的,听证参加人等未签字确认的,分别扣0.5分。


(10分)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包容:申请人名称、事项及受理时间;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调查(检查)笔录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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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目录总则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三)行政强制文书标准(四)行政许可文书标准立卷归档标准总则1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术语3.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文本。

3.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操作次序。

3.7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3.10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

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

3.11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4主体合法4.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4.1.1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4.1.2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4.1.3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4.1.4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印章除外);4.1.4.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处罚(许可、收费等)专用章”。

4.2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4.2.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2.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4.2.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4.2.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4.2.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1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5.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5.3卷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适用法律正确6.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6.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6.3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6.4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程序合法7.1实施阶段应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执法权;7.2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办结;7.3在形式上每一行政执法活动的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7.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7.4.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7.4.2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7.4.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7.4.4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7.4.5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7.4.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7.4.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及时移送;7.4.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的法律文书。

7.5在法律允许的围,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一般标准(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8立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8.1举报案件登记表8.1.1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8.1.2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8.1.3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8.1.4写明记录人、记录时间;8.1.5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

8.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8.2.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8.2.2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8.2.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8.2.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2.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2.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9.1调查笔录:主要法律文书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9.1.1.1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9.1.1.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9.1.1.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工作单位;9.1.1.4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述(申辩)权利的记载;9.1.1.5询问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9.1.1.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9.1.1.7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9.1.1.8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9.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9.1.2.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9.1.2.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等情况;9.1.2.3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工作单位;9.1.2.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9.1.2.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9.1.1.6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9.1.2.7见证人签名及日期;9.1.2.8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2抽样取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等9.2.1抽样取证审批表9.2.1.1被抽样取证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法定代表人;9.2.1.2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9.2.1.3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9.2.1.4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2.1.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9.2.1.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1.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2抽样取证通知书9.2.2.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9.2.2.2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9.2.2.3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容;9.2.2.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9.2.2.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6物品清单9.2.2.6.1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9.2.2.6.2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9.2.2.6.3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2.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9.2.3.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9.2.3.2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9.2.3.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9.2.3.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9.2.3.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9.2.3.6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9.2.3.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3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9. 3.1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9. 3.2行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9.3.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9.3.4告知当事人述(申辩)权利:应告知当事人述(申辩)权利及述(申辩)的时间、地点;9.3.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地址;9.3.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9.3.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9.3.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拟被行政处罚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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