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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9]11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9]11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9〕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四日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为促进全市开发区持续、健康、跨越发展,实现苏北争先、全省进位,特制定开发区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经济开发区、楚州经济开发区、涟水经济开发区、洪泽经济开发区、金湖经济开发区、盱眙经济开发区、清浦工业园区、清河工业园区。

二、考评指标及权重(一)淮安经济开发区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占35%;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占25%;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10%;规模以上工业开票收入占10%;进出口总额占10%;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占10%。

(二)其他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开票收入占2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20%;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占20%;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占20%;进出口总额占10%;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占10%。

三、考评计分办法考评计分包括基本分和附加分两个部分。

(一)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分别由增量分和增幅分组成,各占50%,计算公式如下:1.增量分=∑(增量值/增量最高值)×权重×50%(增量值=当年实绩-上年实绩)2.增幅分=∑(增幅/增幅最高值)×权重×50%增量最高值、增幅最高值分别以考评对象中增量实绩和增幅实绩的最高值计算。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尽职调查报告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尽职调查报告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尽职调查报告信托项目尽职调查资料搜集清单资料受理人员意见:对于上会时未提供的资料,之后是否补齐:□是□否日期: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一、交易结构:中海信托募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通过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回收本息的方式,为投资者谋取资产增值。

二、委托人:机构投资者。

三、借款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发债主体评级AA)四、信托规模:设立单一信托,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

五、信托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六、信托资金用途: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未来到期债务。

七、风险控制措施:由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债主体评级AA)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为借款人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各项成本、费率:融资总成本:年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约10%/年信托报酬率:不超过1%/年监管费、融资顾问费: /年第二部分借款人评价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一)概况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淮安开发控股”)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注册号320800000004744,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法定代表人尚梅军,公司注册资本86亿元,实收资本86亿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占股100%。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教育投资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经营资产的管理、转让、开发;开发区土地回收、回购、整理、储备、运作上市的服务及开发配套等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代理、中介、租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施工;水电设备安装、维修;建筑装潢设计、施工;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电器产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电子设备销售、安装。

截至2013年10月末,淮安开发控股借款人资产总额21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4%;2013年1-10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亿元,净利润4亿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组)市属企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组)市属企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组)市属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3
•【字号】淮政发〔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企业改革
正文
市政府关于组建(重组)市属企业的通知
淮政发〔20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推动市属企业加快转型发展,重组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淮安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淮安市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印发给你们。

新组建(重组)的市属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依法依规支持新组建(重组)的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淮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发〔2016〕30号)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发[2008]144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8〕144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派驻各代表政府对城建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协助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财务活动;(二)参与制定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其财务报表、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真实披露;(三)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

开发园区“去行政化”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开发园区“去行政化”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开发园区〃去行政化〃改革脸佥与启示一、改革与探索(一)管理“流程再造”,推动从“机关化”到“扁平化”“市场化”的机制之变“去行政化”改革,关键在于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改革前的淮安高新区,机关化、行政化倾向较为突出,部门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界限比较模糊,招商模式相对固化,服务效能仍需提升。

为此,淮安高新区真刀真枪地开展体制机制改革,从管理体制入手,以市场化、扁平化为方向,以打造“特种部队”为标准,全力构建更加契合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机关’的味道逐渐淡去,放开的是束缚、身份,提高的是动能、效率。

1 .系统谋划改革方案在学习借鉴南京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淮安高新区认真研究谋划,统筹设计改革方案、措施、步骤。

提请淮阴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高新区“去行政化”改革工作,印发《淮安高新区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对改革中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绩效考核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明确区直各部门支持高新区“去行政化”改革的职责分工,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 .精准定位职能职责针对部门、平台、属地街道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不清、边界模糊、推诿扯皮等问题,明确各方职责职能,即党工委管委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职能,内设职能机构统筹协调、产业引导、项目培育、营商优化的服务职能,平台公司开发建设、资本运营、招商引资的发展职能,属地街道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维护稳定、征地拆迁的保障职能。

推进“瘦身强体”,调整设置8个内设职能机构、6个产业园区管理办、8个议事协调工作组和6个派驻单位,整合设置5个科级事业机构。

突出园区经济发展主业,全面剥离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属地街道承担,让管理更精干、职能更聚焦。

3 .全面压缩管理层级针对机构臃肿、行政事业企业性质庞杂,以及综合管理部门人员多、经济一线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淮安高新区党工委提请上级编制部门,精简机构数量,充实一线人员,实行员额管理。

成立高新区招商、“三资”管理等13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由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分别牵头、一线指挥,有效打破了部门壁垒,推动形成了“扁平化”管理体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淮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四联合”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15〕171号),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16〕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评估流程、开展“联合评审”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性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集中审批”的服务新模式,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联合评审”,主要是指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便于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评估,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由市政务办提供服务平台,实现统一界定范围、一次告知需求、中介承诺服务、自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集中联合审批的评估管理新机制。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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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开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公司的各项应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学兵
副组长:邓娇、季建奎
组员:乐春萍、宋燕、王蓉、唐海燕
孙誉文、程明轩、张昊宇
二、相关要求
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淮安开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特此通知。

附件:
1、《淮安开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淮安开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02月26日
淮安开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公司的各项应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以及对公司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涝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
通事故、火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性疫情,食
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信息类事件:主要包括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大量、集中的不实报道及负面新闻;
(五)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劳资纠纷、恶性上访等。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周学兵
副组长:邓娇、季建奎
组员:乐春萍、宋燕、王蓉、唐海燕
孙誉文、程明轩、张昊宇
(一) 组长职责: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
作; 2、批准和终止本预案;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
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
作出决策;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有效联
系与关系。

(二) 副组长职责:1、协助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
置工作; 2、指导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
应急体系建设;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
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4、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披露工作;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
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三) 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
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
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
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
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
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九条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反应迅速,果断处理。

对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突发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动作响应,坚持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对涉及到政局、社会秩序,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的公共突发事件,要多方面、准确收集情报,做好应对策略;对涉及到劳资纠纷,恶意上访等,要按“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的方针,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对涉及到重大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的各类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共同寻求对策,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对出现的负面宣传报道,及时料及情况,深入了解事件真相,及时对接媒体。

(二)迅速上报。

突发事件是指对本单位(包括机关和公司所属各项目、架子队、工区等)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单位要迅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事发一小时内上报给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要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预防。

(一)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三)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
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四)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接到电
话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有关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
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然后由组长、副组长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别、性质、产生的后
果等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判定自然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灾害规模逐级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

对于出现的此类突发事件,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开展工作,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和善后处理小组。

(三)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疫情规模,做出暂停工作、封闭管理等决策,及时联系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好车辆的安排和调度。

(四)信息类事件。

新闻危机一旦爆发,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1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跟进调查,了解事件真相,明确新闻发言人,积极对接媒体。

(五)劳资纠纷、恶性上访事件。

根据具体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特别是
年底、节前,对于人数较多的恶性讨薪事件,要及时收集资料,证据整理,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有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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