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普查表 填写规范说明
文物普查登记表

文物普查登记表一、基本信息名称:XX遗址年代:新石器时代地点:XX市XX区XX镇XX村登记时间:XXXX年XX月XX日二、历史背景XX遗址位于XX市XX区XX镇XX村,是一处新石器时代的重要遗址。
据考古发现,该遗址距今已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是当地古代人类居住的重要场所之一。
该遗址出土了大量的陶器、石器、骨器等文物,为研究当地古代人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三、文物现状目前,XX遗址保存状况良好,但仍需加强保护。
该遗址目前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当地政府已设立了保护标志,并加强了对该遗址的巡查和监管。
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不足,如保护措施不到位、游客随意触摸文物等。
四、普查结论通过对XX遗址的普查,我们发现该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需要加强保护。
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加强保护措施,如设立防护栏、加强巡查等;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禁止随意触摸文物。
五、建议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
2. 设立防护栏:在遗址周围设立防护栏,加强保护措施,防止游客随意接触文物。
3. 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对遗址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4. 加强巡查和监管:加强对遗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
5. 定期开展文物普查:定期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全面了解遗址的保存状况和文物信息,为文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六、总结总之,XX遗址是一处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遗址,需要加强保护。
通过本次普查和后续的保护工作,我们相信该遗址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为研究当地古代人类文明提供更多的实物资料。
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文物保护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文物保护环境。
古籍普查登记表格整理规范

春秋經傳集解 三十卷
(晋)杜預撰 (唐)陸德明釋文&春秋 名號歸一圖二卷 (蜀)馮繼先撰&年表 一卷
5
2、“著者”中,著者朝代/国别用括号,著者朝代/国别、著者 姓名、著作方式之间不用符号,著者与著者之间以一个半角空 格间隔,著者与題名之间以半角“&”间隔,題名与著者之间以 一个半角空格间隔。 3、“著者”中不含顿号、逗号、分号、斜杠等符号。 4、除卒于民国之后的著者外,著者不应省略朝代/国別。 5、规范佚名。
统一用“(□)□□撰”表达。 先秦子书通常不著录著者。 6、“著者”中,不应填写著者籍贯、郡望等其他信息。 7、著录多题名多著者的古籍时,第二个及其他题名的卷数用中 文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
【版本列】 1、“版本”中不含空格。 2、出版年的朝代不加括号。如:
宋刻本 3、出版年的年份用中文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如:
8
四,春秋世論一至五)
【“普查编号”列】 1、“普查编号”一般应保持连续性,无空白单元格。 2、若需重新顺号,尤其是该数据是由平台导出时,必须先将“普 查编号”列复制到最后一列,改名“旧普查编号”,并在原“普 查编号”处进行顺号操作。
同时保留“旧普查编号”和重新整理后的“普查编号”,是 实现普查平台数据更新及编号对应的唯一标识。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需重新顺号: (1)对古籍数据重新进行排序。 (2)若丛书总目已著录,子目又单出,需要对古籍数据进行合 并,删除重复数据。 (3)若确认某书不属于此次古籍普查登记范围,如民国书籍、 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或重复著录数据等,需要删除该数据。
3
4、规范著者朝代
(魏)
(三國魏)
(蜀)
(三國蜀)
(吳)
(三國吳)
“全国古籍普查平台”使用说明

四、普查平台使用说明 ......................................................... 8
1、账号的创建及管理 ......................................................... 8 (1)注册账号.............................................................. 8 (2)激活账号及分配角色.................................................... 9 (3)找回密码............................................................. 12
II一、“全ຫໍສະໝຸດ 古籍普查平台”简介古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同时也因其 不可再生而弥足珍贵。
为更好地了解我国现存古籍的保护状况、加强对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已于 2007 年 2 月启动“中 华古籍保护计划”。
全国古籍普查作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 节,其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 点和编目整理,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以便国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 展古籍保护工作,加强对古籍的管理,促进对古籍资源的利用。
古籍普查著录规则

古籍普查著录规则第一部分、普查著录目的古籍普查著录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古籍的存量和内容,并对其进行系统著录,为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提供便利。
具体目的包括:1. 统计古籍的存量和分布情况。
2. 对古籍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著录,为研究者提供详实的资料。
3. 保护和传承古籍文化遗产,推动古籍的整理、出版和利用。
第二部分、著录范围和内容古籍普查著录的范围包括文献、手抄本、碑文、铭文、古籍文献模型、遗址等。
内容包括古籍的名称、作者、年代、版本、保存地点、内容简介、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
古籍的著录主要分为描述著录和主题著录两部分。
描述著录主要包括对古籍的形态特征进行描述,如书名、卷数、页数、装帧形式等。
主题著录则是对古籍的内容进行著录,包括对古籍的主题、内容、目录等进行著录。
第三部分、著录规则和标准古籍普查著录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著录规则和标准,以便为整理和著录工作提供依据。
这些规则和标准主要从古籍的著录原则、著录方法、著录格式、著录标点、著录词条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
古籍的著录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准确、规范、分类和便于利用等原则。
全面是指对古籍的所有内容进行著录,包括形态描述和内容描述。
准确是指对古籍的著录内容进行客观描述和真实记录,不得偏颇。
规范是指著录规则和方法需要符合规范化的标准和格式。
分类是指对古籍的内容进行分类著录,便于检索和利用。
便于利用是指著录内容需要为使用者提供便利的检索和利用条件。
古籍的著录方法主要包括文字录入和图片著录两种方式。
文字录入是指将古籍的内容进行文字录入,建立数据库。
图片著录是指将古籍的形态特征进行拍照或扫描,形成影像资料。
古籍的著录格式主要包括著录条目、著录标点、标引页码等。
著录条目主要包括书名、作者、版本、卷数、页数、载体等内容。
著录标点主要用于分隔著录内容,便于识别和检索。
标引页码主要用于便于查找和利用。
古籍的著录标准主要是参照国际上的著录标准和规范,制定符合国情和实际的著录标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1)2.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6)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17)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22)5.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26)6.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28)7.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51)8.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 (69)9.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7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本标准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1—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型。
2.古墓葬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古籍普查规范

ICS 01.140WH A 14备案号:18133WH/T 21—2006目 次前言 (Ⅱ)引言 (Ⅲ)古籍普查规范 (1)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古籍普查工作要求 (1)4古籍普查人员条件 (3)参考文献 (4)前 言本规范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 1.2—2002)中的规定编写。
本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批准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图书馆。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首都图书馆、天津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山东省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浙江图书馆、南京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苏品红。
引 言为实施“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主持制订相关标准,《古籍普查规范》乃其中之一。
古籍普查是实施“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基础性工作。
按本规范实施普查,可以厘清现今古籍的存量,评定现存古籍的级别等次,掌握现今古籍的存藏环境状况,了解古籍的破损程度、致损成因、破损数量,据以制定修复计划,以便有目标地进行人才培养,置办设备,建立古籍保护实验室,最后完成中国古籍的登录任务。
为此,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普查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古籍普查工作要求和古籍普查人员条件等内容。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古籍普查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古籍普查内容、人员条件和工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型图书馆的古籍普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792.7-87古籍著录规则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WH/T 14-2001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3 古籍普查工作要求3.1 总则3.1.1 古籍普查是指图书馆对现存古籍数量、级别等次、破损情况和保存保护环境所进行 的查验、鉴定和记录。
普查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文物普查登记表是文物普查重要成果的载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据审核和填写表格,现依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有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际情况,再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表格各页设臵的栏目分别叙述其填写规范和基本要求,以便审核普查数据和进一步修改中参照执行。
表格第一页:复查、新发现:所谓新发现,既可以是本次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是第二次普查(或其他调查工作)之后发现的、未正式登录在册的对象。
/复查,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一个以上独立文化遗存,根据情况区分,分别登记。
/被复查者,公布保护单位后,已搬迁,现维持原貌,按一处登记,并注明原地。
/《登记表》分纸质文本记录、电子文本录入,两者要素、信息、数据必须一致。
/《登记表》信息、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登记表》各项数据,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述。
名称:简约、准确、易懂、应避免重复。
复查的对象用原名,新发现的按定名标准命名。
一般来说为能使复查结果和原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名称以不改动为最好,除非原名称确实存在错误。
如果确需更改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并一定要将原登记名称标注清楚。
/地名:用法定、通行的名称,不用机构、单位名称。
/古遗址: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遗址,同地有多处遗址,地名后+方位+遗址;类别或性质特殊的,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
/古城址:有名称者用原名,无名称者,同古遗址命名。
/同一地点,含有多种文化内涵,难以确定主体或有截然不同性质的多个遗存时,应分为多处分别登记。
审定人(签字):填写县(区)普查队负责人。
抽查人(签字):填写省普查办成员。
表格第二页:名称:同第一页,全称。
代码:省普查办填写。
地址及位臵:省、市、县、乡(镇、街道办)、村(街、巷、社区),与某参照点相对位臵、距离、范围、四至等。
古籍普查登记表填写规范说明

等字。
西周、春 秋、戰
国别,一般按现通行规范国家简 名著录;无合适
國、秦、漢、三國 的现通行规范国家简名时,可按原书所题国别名称著
魏、三國蜀、三國 录。
吳、晉、南朝宋、
朝代/国别,均不加括号。
齊、梁、陳、北魏、
朝代/國別 *
東魏、西 魏、北 齊、北周、隋、唐、
五代、宋、遼、西
夏、金、蒙古、元、
明、清
公佈時間 *
公佈者 *
題名附注 *
著者附注 *
版本附注 *
其他附注 *
其
書名 *
他
書 名 書名依據 *
表
序號 *
用阿拉伯数字著录登记人员赋予 的第一级具有完 整书名的子目顺序号。
內部編號 * 子
用阿拉伯数字照录丛书内部固有 的第一级具有完 整书名的子目编号。
目 第×級子
*
表
目名稱 *
分丛书、底层子目逐级著录。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 软件处理要求, 同于《基本情况表》“书名”字段。
表示,如“P2b-8a”。
復合類型 *
合刻、合印、合写、 合订、合函
丛书零种登记时著录其所属丛书 ,从总丛书到分
所屬叢書 *
丛书逐级填写,每级之间用一空格, 最后填写此丛书
零种所属丛书或分丛书中的编号。
* 清、明、元、蒙古、 以朝代名及年号纪年表示。跨年的,用“至”连
版本時代 *
南宋、金、北宋、 接起迄年份。具体刻印年代不明确的,可只写朝代或 辽、西夏、宋、五 朝代时段,如“明初”。
冊件數及 * 單位
冊、卷、幅、葉 、 件、張、其他
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
冊件數説 明
*
函、葉、件、張 、 帙、包、其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先纵后横,中间用“×”连接。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冊件數及單位
*
冊、卷、幅、葉、件、張、其他
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
冊件數説明
*函、葉、件、張、帙、包、其他来自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
個別登記號
*
本部古籍的财产登记号。
來源
*
个人或单位名称。
産權轉移方式
*
出售、捐贈、撥交、拍賣、移交、其他
版本书影统一在书影顺序号前加“b”。书影命名从“b01”开始。
書影所在卷冊
*
量词(冊/卷)+阿拉伯数字。
書影所在部位
*
卷卷端、
卷卷末、
卷葉(P)
目次、
凡例、
封面、
版心、
序跋、
原印書簽、
其他
部位中若有叶,用P表示,一叶的两面用a、b表示。连续的页码用“-”表示,如“P2b-3a”。
備註
定級表
定級級等
*
古籍檔案
表
字段
有则必填
重复
下拉菜单
填写规范说明
基本情況表
普查編號
*
填写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普查顺序号,按各单位普查古籍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左边不足位用“0”补齐。
收藏單位
*
填写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收藏单位的全称。不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名称前须加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上级单位全称,中间用一空格分开。
索書號
*
所在單位
*
填写操作人员所在单位的规范全称。
責任類型
*
填写(审核)表格(书目信息、版本书影信息、定级信息、破损信息、破损书影信息)、其他
時間
*
用阿拉伯数字顺次填写年、月、日,中间用“.”分开。年用四位数字,月、日各用两位数字。
備註
意見處理表(選填)
意見內容
简明扼要。
意見類型
書目登記意見、古籍定級意見、破損登記意見、破損定級意見、書影登記意見、修復意見、其他
提出人
提出時間
用阿拉伯数字顺次填写年、月、日,中间用“.”分开。年用四位数字,月、日各用两位数字。
處理結果內容
简明扼要。
處理人
處理時間
用阿拉伯数字顺次填写年、月、日,中间用“.”分开。年用四位数字,月、日各用两位数字。
圖書館檔案
表
字段
有则必填
重复
下拉菜单
字段说明
基本情況表
編號
*
單位名稱
*
填写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收藏单位的全称。不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名称前须加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上级单位全称,中间用一空格分开。
書口
*
白口、黑口、粗黑口、細黑口、其他
邊欄
*
左右雙邊、四周雙邊、四周單邊、四周單邊間四周雙邊、其他
魚尾
*
分三組:
(数量)單、雙、三;(方向)對、順;(色样)白、黑、花;
其他
数量+方向+色样+“鱼尾”
版心有無字數
*
有、無
有無書耳
*
有、無
裝幀形式
*
綫裝、卷軸裝、梵夾裝、經折裝、蝴蝶裝、包背裝、毛裝、其他
鈐印表(選填)
印章釋文
著录印章文字或图案名称。残缺字及不可释读印文用“□”替代。
同一印章重出者只著录一次。
所有者朝代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朝代/国别”字段。
所有者姓名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者名称”字段。
印文類型
陽、陰、陰陽合璧
責任人姓名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者名称”字段。
責任方式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作方式”字段。
寫作時間
著录该篇文章的写作时间,一般可照录古籍所题内容。
附件表
附件名稱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书名”字段。
責任方式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作方式”字段。
刻工表(選填)
序號
每个刻工配发一个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刻工姓名
著录古籍中刻工的原镌文字,或姓名,或姓,或名,均可。同一刻工姓名重出者只著录一次。
備註
必要时,可著录刻工的职责区分情况,如初刻、增刻等。
批校題跋表
破損細節描述
*
详细填写,注明书叶破损的面积、破损书叶的数量及占整册书叶总数的百分比。
破損級別
*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破損定級依據
*
(应根据《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所有定级条款及编号制定下拉菜单)
填写定级所依据的《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条款号。
修復建議
*
急需修復、列入計劃、不必修復、其他
備註
破損書影表
備註
修復史表(選填)
修復時間
用阿拉伯数字顺次填写年、月、日,中间用“.”分开。年用四位数字,月、日各用两位数字。时间不详的,可以不填。
修復單位
修復人
修復方式
手工、機械(填機械名稱)、其他;
揭、補、托、裱、溜口、換皮、訂線、襯紙、金鑲玉、改裝、其他
備註
普查責任人表
姓名
*
操作这些表格的人员姓名,包括登记人员、审核人员等。
著录印章文字及图案的凹凸类型,如阳文、阴文和阴阳合璧等。
著录时,不写“文”字。
印章形狀
方、豎長方、橫長方、豎橢圓、橫橢圓、不規則
著录印面形状,如方印、竖长方印、横长方印、竖椭圆印、横椭圆印和不规则印等。
著录时,不写“印”字。
所在書影編號
应与《版本书影表》“书影编号”对应。
版本書影表
書影編號
*
填写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书影顺序号,左边不足位用“0”补齐。
一級甲等
一級乙等
一級丙等
二級甲等
二級乙等
二級丙等
三級甲等
三級乙等
三級丙等
四級
定級依據
*
(根据《古籍定级标准》制作全部定级标准条款及编号的下拉菜单)
填写定级所依据的《古籍定级标准》条款号。
定級人
*
定級機構
*
定級時間
*
備註
裝具表
裝具形式
*
書套(四合套、六合套、雲套、插套)、書盒、夾板、袱、其他
裝具材料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书名”字段。
卷數
*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卷数”字段。
朝代/國別
*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朝代/国别”字段。
若下一级子目该字段内容用于上一级的,只在上一级著录,下一级省略。
原有分類
*
本部古籍的原有类目或分类号(包括原四部类目)在此著录。若分类号具有多层信息,每两层之间用“/”间隔。
書名
*
*
书名据原书客观著录。地方志原题无纂修朝代的,考订其纂修朝代置于书名前“[ ]”中。家谱原题无谱籍的,考订其谱籍置于书名前“[ ]”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原题无年代或地名的,考订其年代或地名置于书名前“[ ]”中。
版本時代
*
*
清、明、元、蒙古、南宋、金、北宋、辽、西夏、宋、五代、唐
以朝代名及年号纪年表示。跨年的,用“至”连接起迄年份。具体刻印年代不明确的,可只写朝代或朝代时段,如“明初”。
出版者籍貫
*
*
填写出版者的惯用籍贯地名,一般按古籍所题著录。
出版者名稱
*
*
著录个人或团体名称。
出版地
*
*
著录其原题地名(不改为今地名)。
責任人姓名
*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者名称”字段。
若下一级子目该字段内容用于上一级的,只在上一级著录,下一级省略。
責任方式
*
*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著作方式”字段。
若下一级子目该字段内容用于上一级的,只在上一级著录,下一级省略。
名錄入選批次
*
(根据名录公布批次制作下拉菜单)
公佈時間
*
公佈者
*
題名附注
*
著者附注
*
版本附注
*
其他附注
*
其他書名表
書名
*
書名依據
*
子目表
序號
*
用阿拉伯数字著录登记人员赋予的第一级具有完整书名的子目顺序号。
內部編號
*
用阿拉伯数字照录丛书内部固有的第一级具有完整书名的子目编号。
第×級子目名稱
*
*
分丛书、底层子目逐级著录。
版本
*
丛书系一次刻成者,即以丛书之刻年作为各零种之刻年。此时本项可从略。
如系陆续刻成,子目各有刻年可据,则分别著录各种之刻年。
篇目表(選填)
篇目序號
用阿拉伯数字著录该篇文章在篇目表中的顺序号。
篇目名稱
一般是照录。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书名”字段。
責任人朝代
此字段的下拉菜单、字段说明、软件处理要求,同于《基本情况表》“朝代/国别”字段。
*
依原书所题著录。
版框
*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先纵后横,中间用“×”连接。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分欄
*
上下兩欄、上中下三欄、四欄、其他
半葉行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