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浅谈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

浅谈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随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税收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税收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医疗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税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然而。
医疗卫生机构应怎样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切实可行的税收风险控制?是所有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现在我仅就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的企业所得税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立医院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该不该交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公立医院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很大一部分公立医院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甚至大部分公立医院管理人员认为公立医院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近年来很多地方已经在开展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一些公立医院也逐渐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由于这方面工作开展较晚,税务知识有限,很多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对于如何申报,成本如何归集,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很多疑问,并且由于医疗业务与非医疗业务占用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划分,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带来很大难度。
下面我们分别从收入和成本和所得税税率三方面,对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二、公立医院收入该如何申报随着人民健康需求多元化发展,公立医院业务种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公立医院既要承担医疗工作,还要承担科研、教学等任务,既有医疗业务收入也有非医疗业务收入。
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公立医院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
总体来看,公立医院收入呈现多元化,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如何申报,需要我们仔细分析。
公立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研教学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
正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正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义《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所得的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经营中的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束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
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责任。
税务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医院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公立医院税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公立医院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免征其他税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 纳税义务公立医院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以下税费:(1)个人所得税: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费: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 税务申报与缴纳(1)税务登记: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2)税务申报:公立医院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税款缴纳:公立医院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4. 内部税务管理(1)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加强税务管理。
(2)加强税务核算:公立医院应加强税务核算,确保税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3)加强税务培训:公立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提高税务意识。
三、结语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医院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立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务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018最新】医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篇一:民营医院税收政策民营医院税收政策一、执业登记三年内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满三年后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 960 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I0 多项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业务收人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 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人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工资超 960 元的 33%的企业.所得税。
结果显示,6 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人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人的14%。
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人的1.32%,两者平均为7.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
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干一年,还不够给工商、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的钱。
篇二:医疗税收政策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201X-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一、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听缪身,西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垂塑兰型塑至三r牛近两年来,一些税务部门对卫生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出现了向公立医疗单位收取税费的现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我国卫生机构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挟定》中指出:"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事业单忙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宇[1997】75号文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148号文什)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原因分述如F:1从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看《医院财务制度》第三条明确了医院的性质:"医院是最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是经济学的分配概念,是政府或社会团体通过再分配形式给劳动者或社会成员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照顾.在我国,这种卫生保健领域的福利分配是通过政府办公立卫生机掏并给予补贴,减免税收,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和政府的服务价格政策体现的所谓"公益",泛指公众的,公共的』益.或使公众共同受益公益事业是一种行业性质的界限划分卫生机构的设施与提供的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共同需求,体现了发展卫生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需求.共同受益的本质特征.现代社会中,公益事业多由政府兴办,或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卫生机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卫生服务是由掌握卫生科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技术并借助必要的设备,药品等手段,进行防病治病,保护和增进^民健康的特殊专业服务,其服务本身具有公益性.公立卫生机构的设施与提供的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维护健康的共同需要,并采取公共消费的形式,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也不承担为社会提供积累的义务:也就是说,从医院的性质上讲就可以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2从公立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办法看《医院财务制度》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医院宴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又规定:"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人预算管理."也就是说,医院的收支业务是全部纳^财政预算管理的,符合《通知》所明确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中的第二条.即"经国务院,省级^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免征企业所得税.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所以,医院收^免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在认可医院已纳人财政预算①河南省漂河市第三人民医院462000②河南省潍河市卫生局462013(I2000年第2期'中国卫生经济'第19卷(息籍204期)R【f)7管理的同时,还要求医院拿出人库凭证或缴款证明,这是对医院预算管理办法不甚了解的原因.医院预算管理办法和行政单位,教育系统等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要先缴财政,财政审核返还后才能列收列支.而医院预算管理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正常业务收^不作为预算外收人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只在年初核定_一个收支数额因此.也就没有人库凭证或缴款证明不同的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也不同,这就与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收规定是一个道理.3从财政,物价,计划等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医院收支业务看公立医疗单位的事业收人不像工商企业单位的销售收人.销售收人越多,在生产成车一定的情况下,企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会大力支持他们的生产经营:《医院财务制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院药品收人实行'核定收人,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人总额,超出核定部分的收^按规定上缴卫生主管部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医院收^要纳^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控制药品收^,逐步降低药品收人占医院收人的比重,相对也就控制了医院总收人的增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11月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12196 号文件J,规定医院以实际进价为基础{从前以批发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过5%的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零售价.价格以外其他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限定了医院药品收^的差价率,降低了药品收^的进销差价额,也就是说限制了医院药品的营利额.而相应的财政补偿机制却没有改变.我国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一直实行计划管理,政府统一制定1996年7月,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单位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宇[1996】175 号),制定了医疗收费标准,至今未变=由于医疗服务价格偏低,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供.特别是技术劳动性服务价格明显偏低,但医疗单位也不敢越雷池一步. 否则,要受物价部门处罚政府职能部门之所以核定医院药品收人总额.控制药品进销差价率,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降低全社会医药费用增长速度,减轻国家,单位和居民的负担.体现政府的福利性,公益性政策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决定了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属于非营利性.其本身很难跳出计划经济模式,不能把医院经济话动视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就违背了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宗旨,丧失了医疗卫生工作的公平性,背离了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指导思想.『收稿日期l999一】2—25lc编辑遇勇^)59。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7-10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发文日期】2005-05-08【实施时间】2005-05-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壹元版的发票代码为71000,伍元版的为71001,拾元版的为71002,贰拾元版的为71003。
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必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般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