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私立医院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知识讲解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院财税政策

非营利性医院财税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非营利性医院财税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非营利性医院财税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院财税政策性质区别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
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解码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解码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近年来,中国民营医院发展迅猛,成为中国卫生领域的重要一支。
然而,税收政策作为影响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民营医院税收政策的解码,分析其对民营医院的影响和潜在挑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民营医院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民营医院作为企业,根据中国税法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营医院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在所得税方面,民营医院按照企业的所得,采用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适用的税率可能不同。
为了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税收贷款等。
在增值税方面,民营医院按照销售额和相应的税率计算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服务属于免税项目,但医疗器械、药品等是征税项目。
因此,民营医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申报纳税。
此外,民营医院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医疗行业纳税义务人的印花税税率为3‰。
民营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可以说,民营医院税收政策对于医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减轻民营医院的经营负担。
特别是针对小型民营医院来说,税收支出对于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着直接影响。
其次,税收政策也能够促进民营医院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减免税、税收贷款等措施,鼓励民营医院开展科研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然而,民营医院税收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在一些地方,由于税务部门监管不力或存在腐败问题,导致税收政策难以有效执行。
其次,税收政策的适用标准和税率的差异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民营医院面临着不同的税收政策,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
此外,税收政策对于医疗服务定价和利润分配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民办非营利医院所得税问题

民办非营利医院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一、执业登记三年内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满三年后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960 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I0 多项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业务收人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人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工资超960 元的33%的企业.所得税。
结果显示,6 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人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人的14%。
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人的1.32%,两者平均为7.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
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干一年,还不够给工商、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的钱。
当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缴纳哪些地方税费

当前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缴纳哪些税费组织整理王剑铭税收适用区域:全国费用适用区域:河北省截止时间:2012.5.31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是否征税、怎样征税一直存在较大疑义,税政科将有关政策整理后总结如下:1、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2、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诸如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培训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下同)均应征收营业税。
3、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登记满3年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他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所有医疗机构的自用车船依法征收车船税。
6、所有医疗机构受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契税,转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所有医疗机构凡是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必须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
8、个人投资、个人合伙开办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医疗机构或诊所、或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或诊所的,应依法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或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9、所有医疗机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支付非本机构专家门诊、会诊、主刀等费用,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0、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收印花税。
1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收入的认定和划分,按照“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主要法规政策依据如下:1、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必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掌握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掌握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以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追求经济利益和发展。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政府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掌握这些政策,对于医疗机构的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减轻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有效掌握这些政策。
首先,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和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其所得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纳税方式,比如选择按照征收实际利润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享受减按收入总额计算税款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还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机构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特定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医疗卫生机构投身于公益事业。
这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一些医疗服务可以按免税或者减按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既可以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又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公众的就医满意度。
如何掌握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首先,医疗机构的经营者需要关注国家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发布和更新。
政府在税收方面一直有不断更新和调整的情况,经营者应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动态,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想法。
其次,经营者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师的帮助,咨询师可以根据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给出最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和方案。
这对于经营者来说,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犯税务违法行为,还可以提供合法合规的便利。
此外,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还可通过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提高自身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来实现经营目标。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解读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医院的税收政策概括起来可以用“两个条款”和“一个文件”来描述。
“两个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华人民共和国茁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有关医院税收的两个条款。
“一个文件”则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上述文件把医疗机构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税收政策。
简单地说,这个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免缴各项税收。
实际上争议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是如何来定义的呢?从税收的角度上来说,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和非营利,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
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不会因为它是民营医疗机构就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样,公立医院只要它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那么也不会因为它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现在的公立医疗机构就是非营利性的,这个概念我个人认为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因为在他们那个国度里,公立医院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建立的,因此他们对这类医疗机构的定位就是强调服务和非营利。
而我国绝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
如果把公立医疗机构都限定为非营利性的,我个人认为不利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也应该允许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税收政策上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有一样的地方,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第一个相同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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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私立医院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三)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部分失效)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2、教育产业征免流转税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从事学历教育、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文件对以上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就界定,重点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
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
3、重庆市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渝府发〔2009〕105号):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
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十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全部编码出口纺织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第三章财税扶持政策
十三、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根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2年全额补贴,第3―5年减半补贴。
十五、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航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3年全额补贴。
十六、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2010―2012年内,根
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章外汇政策
十七、保税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十八、保税港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可在付汇后9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并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等手续。
十九、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货物,按相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十、保税港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其外方清算所得经核准后可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者汇出境外。
第五章保税港区仓库、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租赁保税港区厂房、仓库和堆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
凡是2010年内开始运营且租期超过2年的,从租用之日起,半年内租金全额返还,半年后租金实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