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第一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区。
第二章 物业服务第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住宅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物业问题。
第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费用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建设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及时的回复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物业管理第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八条 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等活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住宅区业主选举产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务,并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宅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宅区业主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住宅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书面投诉、协商等方式解决。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或者起诉。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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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各个省份和地区制定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前提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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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 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 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定使用。
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 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物业管理效劳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
•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 管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 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 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 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维修养护,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法律责任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 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 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 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效劳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 劳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效劳 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约定。
物业管理效劳
•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具有普适性。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住户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进行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紧急事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住户监督。
第十一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持公共秩序,正确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住户的组织形式,拥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住户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第十五条住户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等投诉,要求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若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损害住户合法权益、侵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机构,住户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对所有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大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四篇)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公司为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独立使用的工作、办公或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证权力的合法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与物业管理合同相结合,明确各方的权责,防止权益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选取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中进行投票选举或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年,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
第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期缴纳。
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干净整洁,装修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清洁、修缮等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设备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和安全,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转让给第三方,如有需要,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用房。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必要时申请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解释和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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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型: 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按市场规律办事。
五、物业管理的特点
● 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 物业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 物业服务的即时一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时代背景:计划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时代 管理手段:行政手段
法律和经济手段 管理行为:政府行为
企业行为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管理服务性质:福利型无偿服务 经营型有偿服务
管理期限:终身制 聘用制、有规定期限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三、物业管理的发展前景
市场广阔化 竞争激烈化 规模大型化 服务层面化(物业管理集成商) 行为规范化 管理现代化 人员专业化
物业管理是集高度统一的管理、 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 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 的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
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 型是物业管理的四个基本特性。
1)社会化: 物业企业专业化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自治管理,社会各界配 合监督
2)专业化: 专门人员、专门工具设 备、专门机构、科学程序和措施
4、房地产市场及相关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三、物业
1、定义
●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 关设备、设施和场地。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和场地。
●正在使用中或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 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和场地。
●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 设备、设施和场地。
2、物业的分类
1)按使用功能分为: 居住物业 商业物业 工业物业 其它用途的物业
2)按存在形式分:单体、建筑群
3、物业与房地产(不动产)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用法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概念外沿不同
§1—2 物业管理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及其弊病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做法 1、分配方式 住宅:无偿分配。 非住宅:无偿调拨、无偿使用或收取少量租金。
●管理手段:法律、经济手段
2、内涵:
●物业管理服务对象:业主和用户
●物业管理管理对象:房屋、设备等
●物业管理内容:管理、服务、经营三位一体, 并寓经营、管理于服务之中的行业。
●物业管理的目的: 保证和发挥物业的使用功能, 使其保值增值,并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创造和 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 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的统一和同步增长,以不断提高城市的现代文 明程度。
2、2、内内涵涵:: ● 物业管理者:
业主---当然管理者(隐性)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者、显性管理者 企业法人、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物业管理执业资格的经理人
●物业管理依据:受业主选聘,依法律和合同行使 管理、服务
●管理属性:商品经营,视物业为特殊的商品,物 业管理提供的是有偿、无形的商品----劳务服务
2、管理模式:行政型、福利型、计划管理型。
§1—2 物业管理
一、传统房地产管理及其弊病
(二)传统房地产管理的弊病 1、政企事不分,不利于深化改革 2、是低效率的福利型管理 3、就物管物,消极管理
§1—2 物业管理
二、物业管理的概念
1、定义: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以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的活动。
§1—3 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一、 起源
1、国际溯源: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 2、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1981年3月10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
二、发展(标志)
全国60000多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业人员500万 人
出台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 全国物业管理覆盖面占物业总量60%,深圳98% 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层
2、管理内容不同 管房收租、内容单一 多功能、全方位----具有造血功能,实现资 金良性循环(管物、服务人,管物为基础、为 人服务为核心)
二、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地产 管理的区别
3、 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 国家和单位产权 产权多元化
4、管理机制不同 管理与被管理 招聘与被招聘、服务与被服务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次不断提高 推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涌现一大批优秀示范小区、大厦,服务质量逐步
提高,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业主财产保值增值
二、发展(标志)
● 企业经营规模小,创富能力差 ● 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 ● 服务市场不成熟,行业竞争不规范 ●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需进一步明晰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缺乏履约能力,业主委 员会变成单纯的维权组织
第一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
§1—1 房地产与物业
一、房地产 1、房地产的定义 狭义:指房屋、房屋基地以及附属土地。 广义:全部土地和房屋及固着于房屋和土 地上不可分割的部分。
2、房屋(房产)分类
1)按房屋所有权不同: 公有房屋:国有房屋、集体房屋 或按
公房管理体制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私有房屋——公民个人、多人共有、外
国公民或民营企业拥有的。
2)按房屋用途不同: 住宅用房 非住宅用房
2、房屋(房产)分类
3)按房屋结构不同分: 钢结构房屋 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混合结构房屋 砖木结构房屋 其他结构房屋
二、房地产业
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1、房地产开发
包括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委托规划设计、组 织开发建设等。 2、房地产经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以及建成房屋后房地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等经 营活动。 3、房地产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