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奴隶制在全世界的古文化历史中都有出现,最典型的是古罗马帝国,而封建制在我国出现在奴隶制之后。
下面是分享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中国是在“手无寸铁”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铜器大量使用的时候进入奴隶社会的.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一)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二)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三)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补充说明:封建制度(Feudalism)简称封建或封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制法。
4、社会主义制法。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却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的区别

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的区别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阐述这两种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一、政治结构奴隶制度下,所有权力和决策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
奴隶主统治着奴隶,而且唯一的法律是奴隶主的意志。
奴隶主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利剥夺奴隶的自由,指挥她们的工作,收获她们的成果。
因此,奴隶主是奴隶制度下权力的集中体现。
而在封建制度下,权力被分为各个层次,封建君主处于政治权力的顶端。
封建领主只对他的封臣负责,而封臣只对他的农民负责。
封建制度不像奴隶制度那样强调直接统治和控制,而是通过层级体系来分配和行使政治权力。
二、经济结构奴隶经济是基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控制来达到利润的经济。
奴隶们的生产力被控制在奴隶主的手中,他们只能为奴隶主效劳,而不能拥有任何自己的产权。
这个制度中,奴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不能选择自己的工作,甚至不能享有稳定的收入。
而封建经济是基于封建主对农民的控制来获取利润的经济。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他们才能决定有关土地的一切事宜。
农民只有通过为封建主而工作,他们才能享受到土地的收益。
虽然农民的工作是有限制的,但是相比奴隶制度,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
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自由度来选择劳动的时间。
三、社会结构奴隶制度是一个极度自下而上的社会结构,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奴隶在社会中没有任何地位,他们只能被视为财产或物品。
而奴隶主却享有显著的权力和地位。
奴隶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奴隶的价值只能通过他们的工作和生产力来衡量。
因此,奴隶制度强调的是体力劳动和生产力。
封建制度则是强调地位、财富和教育的社会结构。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拥有土地和农民,这使得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极高地位和财富。
封建主家族的财富、身份和荣誉也是影响封建制度的关键因素。
封建主们的地位和财富不仅仅基于体力劳动,还高度依赖教育程度和社交技能。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它们的
划分标准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奴隶社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基于生产
关系。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制度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奴隶制度下,
奴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他们被迫从事生产劳动,
而无权享有劳动成果。
而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制度是主要特征,封
建主对农民实行剥削,农民则依附于封建主,形成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其次,从政治方面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在于
统治阶级的性质和统治方式。
在奴隶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奴隶主,
统治方式是奴隶制度。
而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方式是封建制度。
此外,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
明显的差异。
在奴隶社会中,社会结构相对简单,文化传统以奴隶
主的文化为主导;而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结构复杂,文化传统则以
封建地主阶级的文化为主导。
总的来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涉及到生产关系、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地考量这些方面,才能对它们进行准确的划分。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1.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
“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
崇尚刑法,重视刑罚。
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
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
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2.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
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
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
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
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
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
3. 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
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
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
4. 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
奴隶制度与封建社会的转变

教育普及与文化传承机制变化
教育机会均等化
随着奴隶制度的废除和封建社会的转型,教育逐渐从贵族 特权向平民普及,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文化传承方式多样化
教育的普及推动了文化的广泛传播,书籍、印刷术等的发 展使得文化传承不再依赖于口耳相传,而是有了更为多样 化的方式。
知识分子阶层崛起
成为推动社会文化进步的重要力量。
科学理性精神的传播
03
科学的发展和理性精神的传播,使得人们开始以科学的眼光看
待世界和自身,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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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经济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发展, 但受到奴隶主阶级的严格控制。
在奴隶制度下,土地、劳动力、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都 被奴隶主阶级所垄断,形成了极端不平等的社会经济结 构。
02
封建社会概述
Chapter
封建社会定义与特点
封建社会定义
封建社会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以及剥削农民或 农奴的社会形态,西方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 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
封建社会下的社会经济结构
商业和手工业在封建社会中处于 次要地位,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 影响,发展缓慢。
封建社会经济运行呈现出周期性 波动,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时有 发生。
农业生产方式 商业与手工业 阶级关系
经济周期与危机
封建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导,采 用落后的生产工具和技术,生产 效率低下。
封建社会中存在尖锐的阶级矛盾 ,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 盾是主要矛盾,同时还存在其他 社会矛盾和冲突。
奴隶制度的特点包括:人身依附关系 、强制劳动、无偿劳动、世袭制等。
奴隶来源与地位
奴隶来源主要有:战俘、罪犯、负债 者、被拐卖者等。
法的分类

三、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四、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造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奴隶制在全世界的古文化历史中都有出现,最典型的是古罗马帝国,而封建制在我国出现在奴隶制之后。
下面是分享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中国是在“手无寸铁”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铜器大量使用的时候进入奴隶社会的.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一)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二)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三)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补充说明:封建制度(Feudalism)简称封建或封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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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
——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
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
中国是在“手無寸鐵”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銅器大量使用的時候进入奴隶社会的。
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
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
(一)
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
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
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
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
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
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
(二)
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
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
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
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
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
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
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
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
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
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
(三)
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
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
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
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
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
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
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
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
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