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取样法
中药材、饮片取样与检验

形态比大小重要,断面比质地重要; 气、味比色泽重要,特征有无比数值重要; 指标成分与毒效成分检测项权重大; 制定标准与执行标准不同,应依法检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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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
◆薄层色谱鉴别
z
二、检验
◆ 杂质检查
z
杂质系某种物质中所夹杂的不纯成分,就中药材而言, 所有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质都属杂质。
z z
主斑点一致 点样量按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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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二、检验
◆ 杂质检查
z
二、检验
◆杂质检查
z
中药材混存的杂质规定为三类:一是来源与规定相同, 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二是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 质;三是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中药材杂质的检查应尽量体现大样的杂质情况, 因此取样的代表性非常重要。考虑到杂质的限 量通常按百分比计算,样品取样量通常不得少 于100g,对于体积大的样品,应根据情况适当 增加取样量,使取样更具代表性。
◆ 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虫蛀、霉烂或变质等情况属于药材性状特征的改变,因 此不属于杂质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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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
◆杂质检查
z
二、检验
注意
◆杂质检查
杂质的识别、挑拣或分离是杂质检查的关键。通常取规 定量的供试品,摊开,用肉眼或放大镜(5-10倍)观察, 按照杂质的来源和分类 先挑拣容易分离的砂石 泥土 按照杂质的来源和分类,先挑拣容易分离的砂石、泥土 等无机杂质,细小的砂石、泥土等可采用过筛的方法分 离;然后再看是否混入其他来源的杂质,如药用植物近 似种的相应部位,或矿物药伴生的其他类矿物类杂质; 最后检查来源相同的非药用部位杂质,如果肉类药材中 混有果核、果梗,根茎类药材带地上茎等情况。
中药材取样原则

中药材取样原则摘要:1.中药材取样的重要性2.中药材取样的原则3.中药材取样的方法4.中药材取样的注意事项5.总结正文:中药材取样原则中药材的取样是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办法,其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
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中药材取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随机抽样:为了避免人为干预导致的偏差,取样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品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2.样品数量: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满足检定需要。
通常情况下,取样数量不少于5 份,以便进行重复实验和比较。
3.样品处理:取样后,应当对样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如清洗、干燥、切碎等,以保证样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样品保存:样品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的质量变化。
一般情况下,样品应当保存在密封容器中,放置在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
中药材取样方法中药材取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实物取样:实物取样是指直接从药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这种方法适用于易于分割、易于取样的药材,如花草类、果实类等。
2.切片取样:切片取样是指将药材切成薄片,然后取一定数量的片进行检定。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易分割、不易取样的药材,如根茎类、树皮类等。
3.粉末取样:粉末取样是指将药材研磨成粉末,然后取一定数量的粉末进行检定。
这种方法适用于粉末状药材和细小颗粒药材。
4.抽样器取样:抽样器取样是指使用专门的抽样器具进行取样。
这种方法适用于颗粒状药材,可以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中药材取样的注意事项1.取样时应当避免手触碰药材,以免造成污染。
2.切莫损伤药材的组织结构,以免影响检定结果。
3.样品处理过程中,应当避免样品的损耗和混入杂质。
4.取样后,应当及时进行检定,以免样品质量发生变化。
总之,中药材取样是中药鉴定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取样管理规程

目的:阐述取样环境、人员、工具、容器、方法及样品保留时间等规定,并规定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通则,保证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减少因取样的片面性、随机性带来的差错。
范围:适用于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取样管理。
职责:质保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1定义:(1)取样:从同批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中抽取一定量具有代表性的供检验或留样用样品的过程。
(2)直接样品:取自原包装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3)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4)平均供试品:供检验、复核和留样用的混合样品。
2取样人员:2.1质量管理室取样员:(1)负责进库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检验前的取样。
(2)负责库存药材、化学原辅料、包装材料在贮存期满或贮存期内特殊情况下复验前的取样。
(3)负责待检成品的取样。
(4)负责退货、收回成品的取样。
(5)其它文件规定的由取样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2.2质量管理室质量监督员:(1)生产工艺规程规定必须检验的中间产品,由质量监督员取样。
(2)工艺用水的取样。
(3)洁净室(区)的环境监测取样。
(4)其它文件规定的由质量监督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2.3检测室生测员:(1)微生物限度检查取样。
(2)其它文件规定的由生测员取样或陪同取样的项目。
3取样工具、容器:(1)产品抽样棒、药材采样器(探子)、吸管、锥形瓶、塑料袋等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并符合被抽样品的要求,在使用和贮藏过程中防止受潮和异物混入。
(2)抽取的样品应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
(3)取样工具、容器在使用后按“SOP-HM-006-00取样工具容器清洁规程”的规定清洗。
4取样量:4.1平均供试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检测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
成品的平均供试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4倍数,其中一半为留样保存。
药材和饮片取样方法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和饮片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并拍照。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
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贵重药材和饮片,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 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
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
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
贵重药材抽取5~10g。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
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量。
检验操作规程- 2 -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药材取样法

附录口A药材取样法药材取样法是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样品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供试品的原则: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 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超过1000 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 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 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 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 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25-50g ;贵重药材5〜10g。
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合,即为抽取样品总量。
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X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 3 倍,即1/3 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 供复核用,其余1/3 则为留样保存。
附录H B药材检定通则药材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项目。
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一、取样应按“药材取样法(附录H A)”的规定进行。
二、为了正确检定药材,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药材标本作对照。
三、供检验的药材如已切碎,除“性状”项已不完全相同外,其它各项应符合规定。
四、“性状”系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色泽、表面、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
1.形状是指干燥药材的形态。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鉴定学5

第四章中药的鉴定第一节中药鉴定的依据中药鉴定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
一、国家药品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部颁标准和进口药材部颁标准二、地方标准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炮制规范第二节中药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一、中药检验的分类1. 抽查检验2. 委托检验3. 复核检验4. 仲裁检验5. 进口检验6. 自检二、中药检验的一般程序中药检定就是依据《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等,对中药检品的真实性、纯度、质量进行检定和评价。
1. 检品受理2. 检验①中药品种(真、伪)的鉴定;中药质量(优、劣)的鉴定②中药质量(优、劣)的检定。
•中药纯度(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重金属、砷盐、农残等)•优良度(浸出物、挥发油、有效成分)3. 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书(1)检验记录(2)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
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
4. 异议与仲裁第三节《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与药材鉴定相关内容简介、凡例《中国药典》“凡例”是解释和正确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1. 名称及编排2.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3. 精确度精确度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
如称取“0.1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 ;称取“ 2.00g ”系指称取量可为 1.995〜2.005g。
“精密称定”时,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第二章中药材及其制剂分析的一般步骤

第二章中药材及其制剂分析的一般步骤中药材及其制剂的化学成分是相当复杂的,包括各种类型的无机物和有机物。
其中某些成分有生理活性,有些无活性,亦有的有毒副作用,这些成分共存于同一体系中,特别是复方制剂,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相互间的作用和变化,这就使中药药物分析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所以对复杂混合体系的分析是共特点一般例行分析中,中药药物分析中,中药分析的一般步骤为:取样→样品制备→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第一节分析样品的制备一、取样及处理中药药物在分析测试之前,首先是取样和样品备,供试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均匀合理。
一般的应从每个包装的四角及中央五处取样。
深度达1/3~2/3处,取得的样品装入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容器中或塑料袋中,并标上品名、批次、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取样人员应熟悉各类中药及其制剂的理化性质,对外观性状已发生变化者,应分别取样,装入不同的容器中。
各类分析样品取样大致如下:1中药材:中药材样品要自然干燥,粉碎,、过筛、粒度在80-100目,按四分法混合均匀。
根据Q=kd2的经验公式取出三份样品,即供试样品,送检样品,保存样品各100g,取样量原则上至少应满足三次分析实验用。
贵重药材可酌情取样Q=kd2式中:Q——应取试样的最低量(kg)k——实验因, 随物质而定,其数值介于0.1-0.5之间d——样品最大颗粒的直径(mm)例 1 有一试样,其为k为0.2,最大颗粒直径为1mm,则取样量为:Q=kd2=0.2×12=0.2kg=200g.若研细至d=0.14mm,则Q=0.2×0.142=3.9g此式反映了最低取样量与物料颗粒细度有关。
即颗粒愈粗,应取样量愈大。
根据我国1985年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从实际生产出发,制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规定的“质量管理”为第二项规定抽样办法:凡原辅料总件数(桶、箱等)n≤3时,每件分别抽样;n≤300时,抽样量为n+1;n>300时,抽样量为 n +1。
原辅料取样规则

1.目的:建立原辅料取样操作规程,保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
2.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的取样操作。
3.责任:供应部仓库保管员,质保部取样员。
4.内容:4.1.质保部取样员接到取样通知后,做好以下准备工作:4.1.1 根据请验单的品名、规格、数量计算取样样本数、取样量,原则如下(n 为来料总件数):4.1.1.1药材(N为来料总包装件数):N<5时,逐件取样;N<100时,取样5件;N为100—1000时,按5%取样;N>1000时,超过部分按1%取样;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取样量为全检量的3—5倍,贵重药材取2—3倍。
4.1.1.2化学原料药及辅料(N为来料总包装件数):N≤3时,逐件取样;N≤300时,按√N+1件取样;N>300件时,按√N/2+1件取样。
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
4.1.2 准备清洁干燥的取样器、样品盛容器和辅助工具(手套、样品盒、剪刀、刀子、标签、笔、取样证等)前往规定地点取样。
固体——粉末取样器(多点取样器,单点取样器),不锈钢勺、不锈钢镊子等取样器液体——液体取样器(昆山莱曼81058系列液体取样器,85030系列杯式液体取样器或多点液体取样器)。
样品盛装容器——具盖玻璃瓶或无毒塑料瓶。
需取微生物限度检查样品时,以上相应器具均应灭菌。
4.2、取样4.2.1到规定的取样地点后(一般药材可在仓库取样,直接入药的药材、化学原料药、辅料均需在与生产环境洁净级别相同的洁净环境内取样),取样前应先进行现场核对:4.2.1.1 核对物料状态标志。
物料应置待验区,有黄色待验标记。
4.2.1.2 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标记应相符,内容为品名、批号、数量、规格、产地、来源,标记清楚完整。
进口原辅料应有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单。
4.2.1.3 核对外包装的完整性,无破损、无污染,密闭。
如有铅封,扎印必须清楚,无启动痕迹。
4.2.1.4 现场核对如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取样,向请验部门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并将情况报质保部负责人4.2.2按取样原则随机抽取规定的样本件数,清洁外包装移至取样室内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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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ⅡA 药材取样法药材取样法是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样品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供试品的原则: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 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25-50g;贵重药材5~10g。
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合,即为抽取样品总量。
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
附录ⅡB 药材检定通则药材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项目。
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一、取样应按“药材取样法(附录ⅡA)”的规定进行。
二、为了正确检定药材,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药材标本作对照。
三、供检验的药材如已切碎,除“性状”项已不完全相同外,其它各项应符合规定。
四、“性状”系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色泽、表面、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
1. 形状是指干燥药材的形态。
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类,可先浸湿使软化后,展平。
观察某些果实、种子类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
2. 大小是指药材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度。
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
测量时可用毫米刻度尺。
对细小的种子或果实类,可将每10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以毫米刻度尺测量后求其平均值。
3. 药材是指在日光灯下观察的药材颜色及光泽度。
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
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
4. 观察表面特征、质地和断面特征时,供试品一般不作预处理。
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
5. 检查气味时,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
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查。
6. 检查味感时,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开水浸泡后尝浸出液。
有毒的药材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中毒。
五、“鉴别”系指检验药材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及理化鉴别。
1. 经验鉴别系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方法观察供试品的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色焰等特征。
2. 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观察药材切片、粉末或表面等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特征。
照显微鉴别法(附录ⅡC)项下的方法制片观察。
3. 理化鉴别系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药材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的鉴别试验。
(1) 如用荧光法鉴别,将药材(包括断面、浸出物等)或经酸、碱处理后,置紫外光灯下约10cm处观察所产生的荧光。
除另有规定外,紫外光灯的波长为365nm。
(2) 如用微量升华法鉴别,取金属片或载玻片,置石棉网上,金属片或载玻片上放一高约8mm的金属圈,圈内放置适量药材粉末,圈上覆盖载玻片,在石棉网下用酒精灯缓缓加热,至粉末开始变焦,去火待冷,载玻片上有升华物凝集。
将载玻片反转后,置显微镜下观察结晶形状、色泽,或取升华物加试液观察反应。
(3)光谱和色谱鉴别,常用的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
六、“检查”系指对药材的纯净程度、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等。
七、“浸出物测定”系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中可溶性物质进行测定。
八、含量测定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药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类别成分进行的测定,包括挥发油及主成分的含量、生物效价测定等。
测定方法常用光谱法和色谱法等。
【附注】1.进行测定时,需要粉碎的药材,应按各药材项下规定的要求粉碎过筛,并注意均匀。
2.检查和测定的方法按各该药材项下规定的方法或指定的有关附录方法进行。
附录ⅡC.显微鉴别法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对药材的(饮片)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及含药材粉末的制剂中药材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
鉴别时选择有代表性的供试品,根据各品种鉴别项的规定制片。
制剂根据不同剂型适当处理后制片。
一、药材显微制片1、横切片或纵切片制片取供试品欲观察部位,经软化处理后,用徒手或滑走切片法,切成10~20μm的薄片,必要时可包埋后切片。
选取平整的薄片置载玻片上,根据观察对象不同,滴加甘油醋酸试液、水合氯醛试液或其他试液1-2滴,盖上盖玻片。
必要时滴加水合氯醛试液后,在酒精灯上加热透化,并滴加甘油乙醇试液或稀甘油,盖上盖玻片。
二、粉末制片供试品粉末过四号筛,挑取少许置载玻片上,滴加甘油醋酸试液、水合氯醛试液或其他适宜的试液,盖上盖玻片。
必要时,按上法加热透化。
三、表面制片将供试品湿润软化后,剪取欲观察部位约4mm2,一正一反置载玻片上,或撕取表皮,加适宜的试液或加热透化后,盖上盖玻片。
四、解离组织制片将供试品切成长约5mm、直接约2mm的段或厚约1mm的片,如供试品中薄壁组织占大部分,木化组织少或分散存在,采用氢氧化钾法,若供试品质地坚硬,木化组织较多或集成较大群束,采用硝铬酸法或氯酸钾法。
(1)氢氧化钾法置供试品于试管中,加5%氢氧化钾溶液适量,加热至用玻璃棒挤压能离散为止,倾去碱液,加水洗涤后,取出少量置载玻片上,用解剖针撕开,滴加稀甘油,盖上盖玻片。
(2)硝铬酸法置供试品于试管中,加硝铬酸试液适量,放置,至用玻璃棒挤压能离散为止,倾去酸液,加水洗涤后,照上法装片。
(3)氯酸钾法置供试品于试管中,加硝酸溶液(1→2)及氯酸钾少量,缓缓加热,待产生的气泡渐少时,再及时加入氯酸钾少量,以维持气泡稳定地发生,至用玻璃棒挤压能离散为止,倾去酸液,加水洗涤后,照上法装片。
五、花粉粒与孢子制片取花粉、花药(或小的花朵)、孢子或孢子囊群(干燥供试品浸于冰醋酸中软化),用玻璃棒研碎,经纱布过滤离心管中,离心,取沉淀加新鲜配制的醋酐与硫酸(9∶1)的混合液1~3ml,置水浴上加热2~3分钟,离心,取沉淀,用水洗涤2次,取沉淀少量置载玻片上,滴加水合氯醛试液,盖上盖玻片,或加50%甘油与1%苯酚各1-2滴,用品红甘油胶[取明胶1g,加水6ml,浸泡至溶化,再加甘油7ml,加热并轻轻搅拌至完全混匀,用纱布过滤至培养皿中,加碱性品红溶液(碱性品红0.1g,加无水乙醇600ml 及樟油80ml,溶解)适量,混匀,凝固后即得]封藏。
六、磨片制片坚硬的动物、矿物类药,可采用磨片法制片。
选取厚度约1-2mm的供试材料,置粗磨石(或磨砂玻璃板)上,加适量水,用食指、中指夹住或压住材料,在磨石上往返磨砺,待两面磨平,且厚度约数百微米时,将材料移置细磨石上,加水,用软木塞压住在材料上,往返磨砺至透明,用水冲洗,再用乙醇处理和甘油乙醇试液装片。
二、含药材粉末的制剂显微制片按供试品不同剂型,散剂、胶囊剂(内容物为颗粒状,应研细),可直接取适量粉末;片剂取2-3片,水丸、糊丸、水蜜丸、锭剂等(包衣者除去包衣),取数丸或1-2锭,分别置乳钵中研成粉末,取适量粉末;蜜丸应将药丸切开,从切面由外至中央挑取适量样品或用水脱蜜后,吸取沉淀物少量。
根据观察对象不同,分别按粉末制片法制片(1-5片)。
三、细胞壁性质的鉴别1.木质化细胞壁加间苯三酚试液1~2滴,稍放置,加盐酸1滴,因木质化程度不同,显红色或紫红色。
2.木栓化或角质化细胞壁加苏丹Ⅲ试液,稍放置或微热,显橘红色至红色。
3.纤维素细胞壁加氯化锌碘试液,或先加碘试液湿润后,稍放置,再加硫酸溶液(33→50);显蓝色或紫色。
4.硅质化细胞壁加硫酸无变化。
四、细胞内含物性质的鉴别1.淀粉粒(1)加碘试液,显蓝色或紫色。
(2)用甘油醋酸试液装片,置偏光显微镜下观察,未糊化的淀粉粒显偏光现象;已糊化的无偏光现象。
2.糊粉粒(1)加碘试液,显棕色或黄棕色。
(2)加硝酸汞试液,显砖红色。
材料中如含有多量脂肪油,宜先用乙醚或石油醚脱脂后进行试验。
3.脂肪油、挥发油或树脂(1)加苏丹Ⅲ试液,显橘红色、红色或紫红色。
(2)加90%乙醇,脂肪油和树脂不溶解(篦麻油及巴豆油例外),挥发油则溶解。
4.菊糖加10%α-萘酚乙醇溶液,再加硫酸,显紫红色并溶解。
5.黏液加钌红试液,显红色。
6.草酸钙结晶(1)加稀醋酸不溶解,加稀盐酸溶解而无气泡发生。
(2)加硫酸溶液(1→2),逐渐溶解,片刻后析出针状硫酸钙结晶。
7.碳酸钙(钟乳体)加稀盐酸溶解,同时有气泡发生。
8.硅质加硫酸不溶解。
五、显微测量系指用目镜测微尺,在显微镜下测量细胞及细胞内含物等的大小。
1. 目镜测微尺放在目镜筒内的一种标尺,为一个直径18~22mm的圆形玻璃片,中央刻有精确等距离的平行线刻度,常为50格或100格(如图1)图1 目镜测微尺2.载物台测微尺在特制的载玻片中央粘贴一刻有精细尺度的圆形玻片。
通常将长1mm(或2mm)精确等分成100(或200)小格,每1小格长为10um,用以标定目镜测微尺(如图2)。
3.目镜测微尺的标定用以确定使用同一显微镜及特定倍数的物镜、目镜和镜筒长度时,目镜测微尺上每一格所代表的长度。
图2 载物台测微尺取载物台测微尺置显微镜载物台上,在高倍物镜(或低倍物镜)下,将测微尺刻度移至视野中央。
将目镜测微尺(正面向上)放入目镜镜筒内,旋转目镜,并移动载物台测微尺,使目镜测微尺的“0”刻度线与载物台测微尺的某刻度线相重合,然后再找第二条重合刻度线,根据两条重合线间两重合线间两种测微尺的小格数,计算出目镜测微尺每一小格在该物镜条件下相当的长度(um),如图3所示,图略,目镜测微尺77小格(0-77)与载物台测微尺的30小格(0.7-1.0)相当,已知载物台测微尺每一小格的长度为10um。
目镜测微尺每一小格长度为:10um*30/77=3.8um。
当测定时要用不同的放大倍数时,应分别标定。
图3 表示视野中目镜测微尺与载物台测微尺的重合线4.测量方法将需测量的目的物显微制片置显微镜载物台上,用目镜测微尺测量目的物的小格数,乘以上述每一小格的微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