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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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II 1总则.. (1)

2 术语 (2)

3 传输标准及系统制式 (3)

4 系统设计 (4)

5 系统传输指标 (5)

6 海底光缆线路路由的选择原则 (6)

7 海底光缆的敷设和工程设计要求 (7)

8 海缆登陆站的选择 (8)

9 设备的安装及配置 (9)

10 远供系统设计 (10)

11 辅助系统设计 (11)

12 维护工具及仪表的配置 (12)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4)

附:条文说明 (1)

前言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从1990年建设中日国际海底光缆传输系统开始引入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最初560Mbit/s PDH系统到目前先进的10Gbit/s WDM系统。随着海底光缆系统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变化,通过多个工程建设,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计、建设的经验和资料都得到有效积累。

1996年编制的«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5018-96, 主要适用于单波长、海底电中继器的海底光缆系统的工程设计。上世纪90年代末,海底光缆系统已全部采用大容量SDH系统和WDM 系统。所以,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信息产业部信部规函[2004]508号文«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的精神,重新修订原规范。

根据我国新建的多条国际和国内海底光缆工程的经验,参照国外有关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的资料以及陆上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要求,并总结了原YD5018-96发布实施以来海缆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删和细化。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卫昀高军诗。

1总则

1.0.1《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海缆系统”)的工程设计。改建、扩建以及其它涉及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内容的工程设计亦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具体工程情况执行。

1.0.2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

1.0.3工程设计必须保证通信质量,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合实际。设计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尽量降低工程造价。

1.0.4工程设计中采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定,未经系统鉴定合格和认证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本规范未涉及部分应符合现行通信行业标准YD 5102-2003《长途通信干线光缆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5-2000《同步数字系列(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和YD/T 5092-2000《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1.0.6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

1.0.7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并提出报告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术语

2.0.1海底光缆登陆点

系指海底光缆与陆上光缆接头点的位置,一般设海滩人井。2.0.2登陆滩地

登陆艇登陆时冲滩(或昨滩)的位置。

2.0.3海缆登陆站

海缆系统的传输终端站。海缆系统终端传输设备、监控设备及远供设备等均设置于海缆登陆站内。

2.0.4海堤

海岸边用于阻挡海水的堤坝。

2.0.5潮滩

海堤与低潮位之间的区域。

2.0.6岸滩

系指海岸和潮滩的总称。

2.0.7海潮流

系指海水的潮流和海流。潮流是因天体引力引起的潮汐产生的,海流是由季节风、海水密度和地球自转等因素产生的。

2.0.8锚地

系指海上指定的船只可以抛锚的特殊区域。

2.0.9深海

海洋专业中系指海水深度大于2000m且开阔的海区。本规范中特指海水深度大于200m的海区。

2.0.10浅海

海洋专业中系指海水深度小于2000m的海区。本规范中特指海水深度不大于200m的海区。

2.0.11电源远供系统

指利用海底光缆内的导体与海水组成的回路,向海底设备提供电源的供电系统。

2.0.12海底光放大器

线路光放大器利用远供电源工作,放大通信信号,并接收和发送监控信号。

3 传输标准及系统制式

3.0.1海缆系统可分为单工作波长的SDH系统和多工作波长WDM 系统。海缆系统的光通路信号类型及速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中继距离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而确定。

3.0.3海缆系统的容量应符合工程的网路组织要求。海底光缆传输终端设备的容量可按近期业务量需要确定,海底光缆中光纤的芯数以及海底光放大器的配置应按远期业务量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结合拟采用的系统工作速率统一进行考虑。

3.0.4海底光缆中所使用的光纤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需要可选用标准单模光纤、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或1550nm波长损耗最小的单模光纤。

3.0.5海缆系统的标称工作波长宜为C波段或C+L波段。

4 系统设计

4.0.1系统的组成

海缆系统由终端传输设备(LTE)、远供电源设备(PFE)、网管/系统监控设备、海底放大设备以及海底光缆、海底接头盒、海底分支单元(BU)等组成。终端传输设备中包括构成WDM系统的合波器、分波器、光放大器(功率放大器、前置放大器)、波长转换器等。

4.0.2 海缆系统的线路光通道系统设计必须同时满足系统所允许的光纤损耗、色散及Q值等因素。

4.0.3 海缆系统的总体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系统的寿命初始(BOL)和寿命终了(EOL)性能和可用性要求;

b) Q值和光通道信噪比(OSNR);

c) 系统误码性能(包括BER、ESR、SESR、BBER等);

d) 系统抖动性能;

e) 前向纠错(FEC)配置;

f) 色散补偿方式

g) 系统可靠性;

h) 网管系统配置

i) 施工和维护余量;

j) 远供系统配置。

4.0.4海缆系统的余量考虑

海缆系统的岸端及海水深度小于1000m的区域应考虑一定的海底光缆修理余量,海水深度大于1000m的区域可以不考虑海底光缆修理余量。

4.0.5海底光放大设备的设置应满足远期系统传输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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