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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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我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日常业务运作及基金业务数据传输,进一步明确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办理规定,明确基金业务参与人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请在办理我公司相关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业务运作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本公司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办理相关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须遵照本业务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业务运作指引中的业务用语含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系统最新发展不时更新本业务运作指引,并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基金业务参与人进行发布。

第二章基金系统工作时间安排第五条本公司基金系统工作日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六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基金销售机构申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及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基金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在非基金系统工作日期间(如周六、日或节假日)受理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应将其归入下一个基金系统工作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数据中一并发送给本公司。

第七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动态信息文件、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及向管理人发送基金交易待确认、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允许投资者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份额。

以下是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一些规则:
1. 购买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基金公司直接购买开放式基金份额。

购买时需要填写申购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2. 赎回份额
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基金公司赎回份额。

赎回时需要填写赎回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3. 交易时间
开放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时间通常与证券市场相
同,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半至下午3点半。

4. 基金净值
开放式基金净值是指每个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每日计算并公布该日
净值,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持有份额价值。

5. 申购与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该费用通常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率,因此需要
在购买前进行评估。

6. 最低投资额
开放式基金通常设定了最低投资额。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该金额,则可能会被拒绝申购。

7. 交易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证券
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经纪人收取的佣金等。

总之,开放式基金是一种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但是,在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则和费用,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业务交易规则
二、基金TA账户签约管理
(一)签约 1、个人客户需持签约借记卡及密码办理此业务;单位客
户仅能通过单位结算账户办理基金业务,不允许单位客户持 单位卡进行该交易;
2、个人客户只能持有状态为正常的借记卡进行此交易; 单位客户需持状态为正常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柜员 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份及 信息;
业务交易规则
(六)单位客户申请任何交易须到签约网点办理; (七)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照 《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由 系统自动建立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 (八)客户首次购买基金时的分红方式为基金合同默认的 分红方式,如需变更分红方式应通过“基金分红方式设置” 交易实现; (九)客户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基金交易,视为客户本 人办理; (十)基金业务允许跨省市交易; (十一)客户办理基金业务必须确保借记卡和账户状态正 常;
(五)客户可多次赎回和预约赎回基金,赎回手 续费按每个账户的单笔交易分别计算;客户赎回基 金的最高或最低限额以及级差,都需要按照基金发 售公告的规定执行。
业务交易规则
五、基金产品转换
客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 它基金产品时须办理基金转换交易;
(一)个人客户需持借记卡及密码办理该业务;单位客户 需持签约单位卡及卡密码或签约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 柜员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 份及信息;
3、如果客户在其它渠道已开立TA主账户,因而在银行开 立TA账户为多渠道账户,需要在开立TA账户的时候,输入多 渠道标识,并同时登记TA账号信息;当日开立TA帐户,当日 不可销TA 帐户, 只可撤单或取消;撤单或取消时不能有该 TA下的在途交易。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订购基金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前端销售费用应当在投资者支付资金前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端销售费用的实际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八条前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来决定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例,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五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四章其他销售费用第十六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除前端销售费用和后端销售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参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第四条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在本所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 quot;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所通过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揭示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方式,即以金额填报申购申请,以份额填报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申购、赎回价格申报,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每笔赎回量必须是整数份额。

第八条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作为一种持有时间不固定、资金流入流出灵活的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功。

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于资产配置的多样化需求,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推广开放式基金业务,开展公募代销,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一、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或赎回,基金份额数不固定的基金。

其和封闭式基金相比,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实行流动性不固定,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便于投资者的操作。

开放式基金的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投资门槛低。

由于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投资者可以用较小的资金来建立自己的资产配置。

2、资产配置灵活。

开放式基金精选了各类资产,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选择,满足了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同需求。

3、信息公开透明。

基金管理人还会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投资者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

4、风险分散。

由于开放式基金是基于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二、公募代销的概念及意义公募代销是指这些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等渠道进行销售,并由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管理、服务、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公募代销作为一种基金销售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意义:1、实现资源共享。

基金管理公司将开放式基金交由证券、银行等机构进行销售,扩大了基金的销售渠道,提高了基金的曝光度,让更多的投资者认识到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2、优化投资者服务。

通过代销渠道,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更广泛的产品选择,客户服务能力更强。

3、加强风险控制。

代销机构会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把控,加强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概率。

三、公募代销的业务规则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业务规则。

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

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核心银行BANCS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我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撤单、查询、登记基金账号、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及经批准的其它基金业务等。

第二章业务规则一、开放式基金的正常交易时间为早上9:00至下午15:00。

对柜台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分红方式截至15点,超过15点不可以进行交易(认购除外),节假日柜台暂不受理基金业务;认购、转托管交易控制在营业结束之前可以交易,营业结束后将提示非联机不可进行交易;网银支持非交易时间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基金挂单交易及查询交易。

二、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标准。

三、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

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账户(TA账户)是指过户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即指客户在购买基金时在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公司开立的账户。

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对应多个基金账户(TA账户)。

五、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六、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出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

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七、经批准的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发文字号】深证会(2006)3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2.13【实施日期】2006.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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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4)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6)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第六章冻结与解冻 (7)第七章认购 (8)第八章基金合同生效 (9)第九章申购 (10)第十章定期定额 (11)第十一章赎回 (13)第十二章基金分红 (15)第十三章转托管 (16)第十四章基金转换 (16)第十五章查询 (18)第十六章非交易过户 (19)第十七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1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 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合同:指《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招募说明书:指《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更新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8)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9)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10)销售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11)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个人)(1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13)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1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15)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1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受理日)(19)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2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21)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22)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23)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24)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2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26)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27)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29)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设置分红方式第5条销售人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人确实接受了业务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原销售人申请网点打印申请成交确认凭证。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第6条在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之前,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12 位阿拉伯数字)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7条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基金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已开立的有效基金账户通过不同销售人或网点进行基金买卖。

第8条销售人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销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人具体规定。

基金账号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或销售人直接发放(由注册登记人给销售人分配基金账号区间)两种的方式。

现只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方式。

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

第9条在基金账号采取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人T+1 日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销售人T+2 日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确认书。

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

第10条在基金账号采取销售人直接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销售人对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电脑系统要求录入开户资料,并在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内容空白的基金账户卡上按注册登记人要求的格式打印出“基金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并加盖销售人的业务专用章;其中基金账号是12 位,由注册登记人给出区间,账号由销售人电脑系统自行产生,不得重号。

空白基金账户卡上标有印制流水号,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妥善保存。

销售人分配的基金账号要经过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效的申请,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账户代理机构,该基金账号作废,不得再行使用。

第11条销售人网点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要求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资料;要求投资者向销售人网点提交开户申请表和提供如下资料,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方便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对个人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办人)# 填妥的申请表➢对机构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预留印签#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12条销售人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电脑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

销售人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申请受理单。

第13条投资者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基金账户、修改基金账户资料,但是可以在开户的当天撤销开户的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

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14条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申请。

但是,若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销售人在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同一工作日可以受理该投资者的基金交易业务。

第15条销售人的柜台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资料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人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号变更申请,销售人应核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16条注册登记人只对资料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

例如要求修改的银行账户户名与基金账户户名必须为同一投资者,而对电话号码的正确性不作判断。

第17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必须到其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人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

销售网点在上传变更申请前须严格审核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

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第18条注册登记人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人处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

注册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人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人直接受理并确认成功。

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第19条投资者必须到销售网点柜台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

若投资者在销售人处开立的任一交易账户不符合以下条件,销售人应拒绝该销户申请: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该账户对应的基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20条注册登记人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应检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或无未到账权益;该账户未被冻结等。

第21条销售人在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销户申请时,应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投资者提供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人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22条投资者在多个销售人交易时,注册登记人负责将销户信息发送到其相关的各销售人。

第23条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第24条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人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者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基金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人或销售人网点进行交易委托。

销售人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

第25条销售人须把增加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开设过基金账户,若否,则拒绝增加基金交易账户。

第26条销售人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出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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