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基层行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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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财政性缴存款业务存在“四个”问题

当前财政性缴存款业务存在“四个”问题

当前财政性缴存款业务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会计人员对缴存款业务掌握不够熟练。

虽然缴存款业务是人民银行传统的业务之一,由于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再加上对会计人员学习和培训力度不够,同时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调整频繁,造成他们对缴存款业务把握不准,少缴、漏缴缴存款或填错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缴存款文件过多。

当前由于会计程序升级等原因,致使金融机构缴存款科目经常发生变动,而人民银行只针对某个行的科目变动随时下发“补丁”文件,造成核准一次缴存款要同时找几个文件,给基层人行会计部门核定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是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

目前基层人行会计部门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业务还是按金融机构报送的旬末一般余额表或月计表来核对,缺少现场检查,对一些错用会计科目、有意逃避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现象很难发现。

四是处罚依据落后。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欠缴、迟缴或漏缴财政性存款的处罚,还是执行银发…1993‟185号文的规定,有的行执行…1996‟118号文的规定。

处罚依据陈旧,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造成基层人行对金融机构欠缴、迟缴或漏缴财政性存款处罚执行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主要包括税款、罚没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该项存款实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该项存款有余额的,除次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外,还必须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

但笔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仍存在向国库迟缴财政存款、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财政存款现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心理严重,不按规定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对收到的财政存款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在旬末有余额的情况下,旬后5日内也不及时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人为造成财政存款缴存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乡镇级财政存款仅按一般存款余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

乡镇国库已于xx年撤销,现在根本不存在乡镇级财政存款问题,因此,但凡财政存款科目旬末有余额的,均应全额划缴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

但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旬末财政存款科目有余额的情况下,仍以其是乡镇级财政存款为由,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造成违规问题产生。

(二)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政策认识模糊。

个别金融机构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文件缺失,加之,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现场监管工作偏松,导致个别金融机构误认为“旬末财政存款虽有余额,但已于次日缴存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需要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因此,这类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出现问题是必然,不出问题是偶然。

(三)金融机构资金缺乏造成迟缴财政存款。

基层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难点及对策

基层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难点及对策

基层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难点及对策国库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库承担着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等重要职责。

经理国库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基层央行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出基层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处于相对困难的境地。

一、影响基层央行有效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主要困难(一)经理国库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地位不对等,基层央行虽有经理国库之名,难行经理之实。

《预算法》赋予人大和审计部门对预算、决算进行事前与事后监督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赋予基层央行国库部门这种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但条文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而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新时期的国库工作来说,明显滞后。

国库法律地位的模糊、法规时效性的相对滞后与现行国库“三大”改革对经理国库的要求已很不匹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的监督职责不明了,监管要求和监管地位的不对等。

(二)缺乏必要的处罚权和监督权支撑一是表现在国库收入监督缺乏对延压税款行为的处罚权。

目前,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税票和税款直达国库或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可以说,预算收入占压入库的现象少了,但个别征收机关为核算税收征收进度、银行便于后台操作,设置了税收过渡户,通过该户来具体核算税收征收和控制入库进度,其结果是,征收机关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当月征收任务的情况下,剩余的税款全部积压在银行过渡户上,积压的税款有时甚至比入库的税款还多,严重违背了当月所实现的税收必须全部入库的规定要求。

二是表现在库款的支拨缺乏名副其实的监督权。

调查发现,基层央行国库对财政将预算资金商业化,借给民营企业或中介担保机构的问题关闸不严,把关不够。

尤其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先支付后清算的运作模式,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主导地位变为从属,国库组织体系和决策重心由央行国库、银行部门转向财政部门,央行国库成为被动的事后的服务性的配角,经理职责变成实质意义上的代理,履行国库监管职责地位被资金的流向和清算变革所掩盖和淡化。

当前基层央行缴存财政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央行缴存财政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高。假设 . 某金 融机 构划 缴财 政存 款账 户
全 年 日均 余 额 为 1 0万 元 , 日 均 余 额 的 0 按 05 。 付 手 续 费 , 可 获 得 5 0元 收 入 ; .% 计 0 同
≯ ; p
融机 构 的 手续 费 不足 以弥 补其 支 付 给财 政 部 门 的利 息 , 就是 说 , 融机 构 吸 引 也 金
操 作 中 与 文 件 规 定 形 成 了 偏 差 也 毫 无 察
义上 的界定 . 使得 金 融机构 为 了获取 更 多
利 益 往 往 钻 政 策 上 的漏 洞 . 使 得 基 层 央 也
行在 监 管金 融机 构 是 否 正确 使 用 缴存 科
目缴 纳 财 政 存 款 变 得 难 以 确 定 。 ( ) 融 机 构 缴 存 意 愿 不 强 二 金
远 , 大 挫 伤 了金 融 机 构 缴 存 财 政 存 款 的 大 积极 性。

存 在 的 问题
2、 据 “ 发 [0 3 4 根 银 2 0 ]4号 文 件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国 库 存 款 计 付 利 息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 规 定 ,0 3 年 1月 1 日 20 起 , 人 民 银 行 开 始 对 财 政 机 关 在 各 级 国 库 ( 括 人 民 银 行 经 理 的 国 库 以及 受 人 包 民银 行 委 托 的商 业 银行 、信用 社 代理 国
银 行协 议存款 为主 . 债市 场为铺 . 条 件成熟 后再扩 大范 围。 国 待 第
对Z 一 导 当 值 导 零 成 最 求 =f三 求 阶 数,极 点 数为 时,本 优,得z{4 V 二 !

所以,:+={! + RzL V! L f 4l

基层央行财务制度存在问题

基层央行财务制度存在问题

基层央行财务制度存在问题一、财务管理不规范在一些基层央行中,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是财务审计工作不够严格,审计制度不健全,导致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高,容易发生财务违规或腐败现象。

其次是财务数据不及时、完整、准确,难以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另外,一些基层央行在财务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难以防控的风险,如虚增收入、挪用资金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成本控制不到位在一些基层央行中,成本控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成本的过高,影响了其运营效率和效益。

首先是人力资源成本过高,一些基层央行招聘标准不高,员工素质不高,导致了员工的薪酬虚高,但却难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是运营成本过高,一些基层央行存在着办公用品和设备采购不规范、浪费成本等问题,导致了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三、资金管理不合理在一些基层央行中,资金管理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导致了资金的运用效率低下,影响了基层央行的财务稳健性和流动性。

首先是资金使用不够科学合理,一些基层央行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过于保守和保守,导致了资金的被动性和不活跃性。

其次是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不够高,一些基层央行在处理资金结构和投资方面存在风险意识薄弱,容易出现资金断裂和流失现象。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在一些基层央行中,监督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了财务管理的漏洞和弱点。

首先是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央行缺乏监督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导致了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和不透明。

其次是管理者的监督不到位,一些基层央行的管理者在财务管理中存在失责、失职现象,导致了财务管理的混乱和风险的增加。

总的来说,基层央行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成本控制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合理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基层央行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人民银行基层行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的制度缺陷

人民银行基层行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的制度缺陷

人民银行基层行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的制度缺陷财政缴存款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至今,除缴存范围有所变化外,缴存方式、时间和处罚措施等一直没有调整。

调查显示,由于财政缴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有效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以有效杜绝漏缴、少缴财政存款等现象发生。

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的难点把握缴存范围难。

一是规定缴存范围过于笼统,导致具体界定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只原则性规定,缴存财政存款范围为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没有具体界定科目。

二是人民银行文件间规定有冲突,导致基层行无所适从。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不再纳入财政存款范围,而银发[2004]22号、187号和[2007]59号有关调整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通知,却将中国工商银行“2198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国银行“8144财政预算外存款”、农信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仍纳入财政存款管理。

三是商业银行有时报备情况不及时,导致调整范围不同步。

监管难。

一是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格式不统一,增加了审核难度。

目前,人民银行没有统一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的格式,商业银行使用的余额表有两种。

一种是沿用人民银行原来统一印制的格式,遇有科目调整在空白处手工填写新的科目和余额。

另一种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格式五花八门,科目名称、代号不尽相同。

二是多头管理导致监督效率低。

目前,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缴存政策和实施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科目调整,营业部门负责办理缴存业务,多头管理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缴存情况。

三是审核上中旬缴存情况难。

目前,商业银行调整上中旬财政存款时只向人民银行提交自行编制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或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月末调整时才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导致人民银行难以审核其是否足额缴存。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

《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在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财政性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一直较低,且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其背后,有五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效率。

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性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

但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致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

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会计科目设置也不严谨。

金融机构往往在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又在其下设置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二级科目。

如此安排,容易造成财政性存款资金和一般性存款资金混淆,导致漏缴财政性存款。

二、受利益驱动,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变通纳入一般性存款进行核算由于划缴财政性存款按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获得手续费收入,难以覆盖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成本,因此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将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财政专项存款,纳入一般存款核算;将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使用“暂收款”、“机关团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和一些过渡性科目纳入一般性存款来核算。

以至于大量的财政性存款以一般存款的形式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导致财政性存款总量较多而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的状况。

三、人民银行审核金融机构是否足额缴存面临技术性难题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报表,判断其是否足额缴存了财政性存款,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无法对其每月中、下旬是否足额缴存进行审核,以至于无论金融机构缴存多少都视为正确。

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管理面临的法制瓶颈和建议

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管理面临的法制瓶颈和建议作者:周德清张焰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6期【摘要】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收纳、投放、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优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

近年来,财政性存款管理立法体系不健全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基层央行管理实效。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监督管理建议一、现状: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监管面临挑战对财政性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当前,由于财政性存款管理制度陈旧,相关规定不明确,造成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未能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实施有效监管。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吸纳存款,存在过度竞争财政性存款问题;有的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挤占财政性资金,利用科目归属转移财政性资金。

特别是在稳健货币政策下,地方经济发展冲动导致财政性资金从央行国库转移至商业银行的现象比较明显,给基层央行监督管理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原因:财政性存款监管法制瓶颈突出(一)财政性存款的范围界定不明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规定,“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待结算财政性款项、地方财政库款不计息,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但是,关于地方金库存款的范围缺乏具体规定。

此后,人总行关于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但再无针对财政存款的规定;而1998年之前的文件,要么已被废止,要么已不再符合工作实际。

实际操作中,人总行不定期印发文件,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

(二)划缴财政性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和科目归属存在疑问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附件《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中,仅对一般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手续进行了规范,对于财政性存款仅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存款的缴存款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采取现行做法不变。

小议基层人民银行对账工作中困境以及决策

小议基层人民银行对账工作中困境以及决策银行对帐工作是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完善的对帐体系和严密的对帐制度是保障银行帐务准确的前提。

近年来,为切实加强人民银行各类资金安全管理,保障会计基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各级人民银行在对帐管理中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对帐工作在制度、业务操作以及业务系统管理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对帐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风险1.各业务部门对帐手段不平衡,工作效率差异大。

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已在2009年就已开通电子对帐系统对帐,实现各级网点之间网络对帐,而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业务对账,内部往来资金对账工作目前仍处于原始的手工对帐阶段。

帐务核对时间周期长、手段落后,资金安全管理存在风险。

2.国库业务对账制度落后,难以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近几年来,随着国库业务程序不断更新升级,电子化水平逐渐提高,而国库对帐方式方法均停留在手工对帐阶段,没有建立实用的电子对帐系统。

对帐制度仍沿用的是2005年银发[2005]305号《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银国库[2006]59号国库核算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缺乏的统一规范的对帐制度,对帐工作操作难度大。

主要体现:一是财、税、行与国库部门需对账的业务种类多、报表多,没有切实可行的对帐标准和方式;二是财、税、行收支核算科目不一致,对账要求各不相同;三是平时不对账,月、年底集中对账,资金风险大;四是手工对账操作烦琐,如制度规定“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对账印章’,签署对账结果、日期以及对账人员签章等要求。

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也不高。

3.对帐制度部分内容不明晰,业务操作难规范。

一是制度中对对账人员操作流程及标准不够具体。

如《湖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帐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各级对帐主管、对帐员的职责和权限均有详细规定,但对对帐主管、对帐员在对帐操作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标准,造成对帐单位在对帐系统月度对帐单上的签章、记录事项各不相同。

基层央行财政存款管理难点与路径选择


缴财政存 款部 分规定按 万分之二 、 万分之 五罚息率处
以罚款, 民银行会 计营业部 门直接 扣划计人罚息收 人 入。 行政处罚法 出台以后, 对金融机构的违 规行为要求
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而人总行在银发 [0 4 32= 2 0 ] 0 - ̄ P : 件 中进一 步规定 , 对其缴存不足的处罚要严格按 照行

基层央行实施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难点
( 缴存范围难界定 一) 1 科 目使用范围难界定 . 1 9 年以来人 总行多 次对 缴存 款范围 的会 计科 98
目进行调整 , 有些 金融机构 的会 计科 目说明笼统 , 但
作。 但在实际工作 中, 层央行缺 乏全 面、 基 准确 、 顺畅 的监管机制。 货币信贷 部门有监督、 罚权 限, 处 却难以
( ) 二 管理职责未明确
1监管职责不明晰 .
来源, 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 全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 阐
明了财政性存 款是 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
现行 《 民银 行法 》 人 对财政性 缴存 款 的监督检查
至今没有 明确规定 , 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财政 f存款管理 生 办法具体 规定缴存财政性存 款业务 管理 、 督、 监 检查 等, 基层行在实际工作 中检查职能定位不 明确, 往往按
实务 ・ 基层之声
栏 目编辑 梁春丽 E ma : n li 5 o - ii gi5 @l 3c m la z 0 l 6
基层央行财政存款管理难点与路经选择
■ 中国人民银行庆 阳市 中心支行 姚晓霞
1 8年 ,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 93 人 将各
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 款划为人 民银行的信贷 资金
看, 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 的问题 , 应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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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基层行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的制度缺陷
财政缴存款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至今,除缴存范围有所变化外,缴存方式、时间和处罚措施等一直没有调整。

调查显示,由于财政缴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有效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难以有效杜绝漏缴、少缴财政存款等现象发生。

管理财政缴存款业务的难点
把握缴存范围难。

一是规定缴存范围过于笼统,导致具体界定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只原则性规定,缴存财政存款范围为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没有具体界定科目。

二是人民银行文件间规定有冲突,导致基层行无所适从。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不再纳入财政存款范围,而银发[2004]22号、187号和[2007]59号有关调整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通知,却将中国工商银行“2198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国银行“8144财政预算外存款”、农信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仍纳入财政存款管理。

三是商业银行有时报备情况不及时,导致调整范围不同步。

监管难。

一是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格式不统一,增加了审核难度。

目前,人民银行没有统一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的格式,商
业银行使用的余额表有两种。

一种是沿用人民银行原来统一印制的格式,遇有科目调整在空白处手工填写新的科目和余额。

另一种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格式五花八门,科目名称、代号不尽相同。

二是多头管理导致监督效率低。

目前,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缴存政策和实施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科目调整,营业部门负责办理缴存业务,多头管理导致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缴存情况。

三是审核上中旬缴存情况难。

目前,商业银行调整上中旬财政存款时只向人民银行提交自行编制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或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月末调整时才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导致人民银行难以审核其是否足额缴存。

四是核实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数据难。

部分商业银行月计表只反映一级科目余额,多头管理导致人民银行难以认定其中有多少是财政存款;多数商业银行的数据集中在省级机构,其地市机构的会计报表只包含所辖县级支行的数据,致使一级国库难以核实一级财政存款;商业银行将财政存款列入一般存款核算;商业银行自行设计、手工编制财政存款余额表,导致难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

处罚难。

一是实施处罚的主体不明。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规定,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但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程序。

二是处罚依据不明。

目前,人民银行仍依据《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5]281
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处罚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后,银发[1985]281号文件规定“少缴、迟缴财政存款按日处以万分之三罚款”的依据明显不足,处罚程序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是处罚规定单一。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适用于处罚通过会计科目违规使用转移财政存款或严重占压资金行为,不适用于处罚日常迟缴、少缴或欠缴财政存款行为。

处罚财政存款缴存违规行为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人民银行处罚漏缴、迟缴、欠缴财政存款等行为无章可循,只能被动追缴,影响了人民银行的履职形象。

调动商业银行办理财政存款业务的积极性难。

一是缴库与缴存存在冲突,造成金融机构垫付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待报解财政款项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解人民银行,而现行财政存款制度规定,在旬后5日内按10日、20日和30日的财政存款余额调整缴存金额,这就意味着如果待报解财政性款项在调整日后划缴,将造成金融机构垫付资金。

形成的垫付资金只有到下一旬财政缴存金额调整时才能补足,不利于缴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

二是缴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偏低。

1989年以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存款业务的手续费一直按该商业银行划来财政存款账户全年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存款日平均余额越来越少,商业银行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日趋减少,但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却没有同步减少,挫伤了商业银行办理该业务的积极性。

三是商业银行耗费大量资源却不能使用
财政性存款,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办理财政存款业务的积极性。

加强财政存款管理的建议
统一财政性缴存款余额表格式。

一是人行会同财政部统一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和相关报表样式,规范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的科目设置。

二是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数据归并口径和会计报表样式,直观反映商业银行财政缴存款内容。

修改相关制度。

一是由人民银行修改《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处罚规定,修正处罚程序。

二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须缴入财政金库的资金在入库前不再作为财政存款缴存,只要求按规定时间入库;或者金融机构已经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在入库时直接从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专户”划入国库,避免缴库与缴存相冲突。

三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增加处罚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

改进财政缴存款管理模式,增加管理的有效性。

一是对数据向省分行集中的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省会中支统一管理其省级以下机构
的缴存业务;对数据向地市分行集中的商业银行,由地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县级机构的缴存业务。

二是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新产品情况,准确调整缴存范围。

改革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存款手续费。

一是适当提高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存款业务的手续费标准,以提高其办理财政存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是将代理财政存款划为一般存款,人民银行不再对这部分国库存款计息,也不再支付手续费。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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