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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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

司 治

F RI END S OF A ( ? C O UNT I NG
I — ■ — ● ■ ■ ■ 嘲
论股 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 角
梧 州学 院 【 摘 叶海燕 莫 敏
要】 公 司股 东 会 决议 对股 东权利和公 司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 为保证其 内 容 和程序均合 法、 合理 、 正 当, 我 国公 司法
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股东会决议 此类纠纷往往 占到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 的程序和内容应该合法 、 公正 , 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有 如: 2 0 0 6年 3月 ,张某等五人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
瑕疵 , 就 应对其效 力作否定性评价 , 赋予中小股东提起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7 0万元 ,张某占 1 0 %的股
充分 发 挥公 司 的 自治 作 用 , 公 司 可 以通 过 其组 织 机 构在 的规定 , 属于召集程序违法。按照《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以多数决 的方式决 的规 定 , 股 东 可 以请 求 法 院撤 销 该 会 议 决议 , 即提 起 股
策 公 司 重 大事 项 。 同 时 , 为 了防 止在 公 司 决策 过 程 中损 东会 决议撤 销 之诉 。 害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法律 又规 定 了公 司 决 议 存 在 瑕 疵 本 案例 中 , 甲有限公 司 的股东 会会 议召 集程序 违 法 ,
日, 张某发现上述情况 , 并向人 民法院起诉。
本案例 涉及 的是股 东会 瑕疵 决议 。 甲有 限责任 公 司
影 响公 司 的正 常运转 。这 样不 仅 使公 司 失 去效 率 , 也 无 召开股东会议没有通知股东张某参加 , 违反 了《 公司法》 法 实现 股 东 的公 平 。 为了 更好 地 实现 公 司 的 营利 功 能 , 第 四十 二 条 “ 召 开股 东会 会 议 , 应 当… …通 知全 体 股东 ”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常见问题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常见问题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常见问题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分析。

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定位一些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定位,只是为了制定而制定,导致规章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例如,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过于笼统,没有明确指出适用于哪些部门和岗位,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标准和操作流程,使得员工在执行时感到困惑,无法有效地指导员工的工作。

二、内容不合理或不合法部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者规定员工在休息时间也要随时待命,这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还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处罚过于严厉,甚至超过了员工的承受能力,这不仅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还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三、缺乏民主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些公司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可能无法得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表述不清、逻辑混乱规章制度的表述应该清晰、准确、简洁,逻辑严密。

但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语言模糊、含混不清,容易产生歧义。

比如,使用“大概”“也许”“可能”等模糊性词汇,或者条款之间相互矛盾,让员工不知道该如何遵循。

五、缺乏更新和完善机制公司的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规章制度不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就会滞后于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公司的管理需求。

有些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就一劳永逸,多年不进行修订,导致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六、执行力度不够即使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执行力度不够,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理论成果, 同时也 形成 了各 自比较 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 。 英美法系在
承认 公 司瑕 疵 设立 有 效 的 同 时 确 定排 除“ 论 性 证 据 规 则” 用 的例 结 适
外情形 。大陆法系虽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 是明确 、 但 严格地
界 定在 何种 情 况 下否 定 瑕疵 设 立 公 司 的人 格 。 同时 设 立相 关 法 律规 则
减 少投 资人 受 损 机会 和 受损 程 度 。 但 由于 审 查 时间 周 期 较 长 、成 本 大 , 致市 场 效 率 降低 , 时也 容 易 使 公众 产 生误 解 , 为凡 经 过 国家 导 同 认 主 管 部 门 核准 的 公 司 必然 是 合格 的公 司 , 旦 出现 公 司 欺诈 行 为就 会 一
设立瑕疵 ,实际上 是指 公司在设立时不具 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 件。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指的是“ 发起 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 活动 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未能遵守法 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 而
使 公 司 设立 行 为 存 有 瑕 疵 的 公 司组 建 活 动 ” 各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公 司 。。
( ) 司 设 立瑕 疵 与 公 司设 立 无 效 一 公
人 自由为之 。。 ” 在公司刚刚兴起时, 不少 国家采用这种主义 , 但是其易 导致公司滥设。
特 许 设立 主 义 , 是指 公 司 设 立 须 经 国家 元 首 颁 布 命令 , 基 于 立 或 法 机 关 的 立 法 予 以特 许 。其 缺 点 是 过 于严 格 , 续 复 杂 , 难 适 应 经 手 很 济 的发 展 。
在现代社会 , 公司被认为是一种 契约 , 其设立应符合现代 民法或 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 。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 为取得公司法人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 规定的各种要件 的行为 。现代

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司制度是组织内部规则和约束的集合,是公司运转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公司制度也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员工不满、效率低下、产出质量下降等情况。

本文将从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配套完善很多公司在制定制度时,常常只考虑到表面的规定,而忽视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

这导致了各项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员工在具体操作时会感到困惑,甚至冲突。

比如,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没有良好的衔接,导致员工不能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与薪酬之间的关系。

2. 制度执行不到位在一些公司,制度的存在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实际执行起来却存在许多问题。

相关人员对制度不熟悉,不重视制度执行,导致公司制度形同虚设。

比如,公司的请假制度规定要提前报备,但实际上员工可以随意请假,没有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制度过于僵化一些公司在规定制度时,过于僵化,不考虑到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这样的制度不能及时调整,使得公司在快速变化的市场中无法灵活应对。

比如,公司的招聘流程设定的太过繁琐,导致无法吸引到优秀人才。

4. 制度不合理有些公司的制度设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生活、工作需求,不合理的制度只会让员工感到困惑和不满。

比如,公司下班时间过晚,没有弹性工作制度,导致员工加班频繁,生活质量下降。

5. 制度不透明一些公司在制定制度时并不公开透明,导致员工对公司内部规则不清晰,容易产生误解和纠纷。

比如,公司的晋升机制没有明确规定,让员工无法明确为之奋斗。

二、对策1. 完善配套制度公司在制定制度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制度之间的关联,确保各项制度的配套性。

比如,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要有明确的联系,让员工能够清晰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2. 强化制度执行公司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相关人员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执行要求。

3. 制度灵活调整公司的制度要能够及时调整,随着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的变化而灵活变通。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 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  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

一、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内容或程序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例如,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超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程序违法: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存在程序瑕疵,例如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等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内容或程序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例如,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超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程序违法: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存在程序瑕疵,例如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等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司法审查标准:在撤销决议的司法审查中,应重点决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是否损害了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同时,法院在审查中还应判断撤 销决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作出是否撤销决议的判决。
四、结论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的重要问题。针 对该问题,我们需要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并构建完善的救 济体系。其中,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为中心的救济体系可以更好地平衡 公司内部机制和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救 济方式。
具体而言,该救济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完善公司内部机制: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透明的决议规则和程序,强化决 议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以减少决议效力瑕疵的产生。
2、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在一定时间内,赋予利益相关方申请撤销股东大会 决议的权利,以便对已产生的决议效力瑕疵进行纠正。

公司规章制度设计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公司规章制度设计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公司规章制度设计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规模扩大,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管理,制定一份全面、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变得尤为必要。

规章制度是一份专门针对公司内部制定的文件,它是对员工行为规范的一种约束力。

通过对公司实行规章制度的管理,能够使员工们更加了解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方针政策,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规章制度设计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一、制定规章制度应考虑的问题1.细分制度的层级关系一份规章制度应该具有明确的层级关系,从而可以帮助员工们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含义,从而为员工们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帮助。

比如,可以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细分成总则、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劳动安全制度等。

每个内容中二级制度也应该明确,从而更好地理解。

2.制度涵盖面较广一份好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覆盖公司的所有方面,不能仅仅针对某个岗位或者团队。

应该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各个环节都考虑清楚,全面考虑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3.规章制定应该重视人性化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员工的需求和利益,采取人性化的方式进行,在规章制度中加入一些温暖的内容,强调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从而加强员工思想的教育和引导。

4.对制定规章制度的时间和效率的考虑制定规章制度,在严格制定的同时也不能过于拖延时间,应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并立即付诸实施。

为员工制定一份优质的规章制度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在确定规章内容的同时,需要注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时间和效率。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导1.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制定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外部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不仅仅通过内部的部门角逐,也应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征求外部环境的意见,这样有助于完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术语表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注意到术语的定义,清晰准确地表述规章制度,要注意漏洞和不确定性的情况,在相应的情况下应提示自负责人进行解决或修罗。

3.同步更新法律法规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应该及时关注和更新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微调规章制度中的内容,保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公司管理制度出现缺陷

公司管理制度出现缺陷

公司管理制度出现缺陷一、制度设计不合理公司管理制度的设计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公司运作的顺畅与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过于僵化:有些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时考虑过多严格规定,导致员工执行时缺乏灵活性,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僵化的制度设计往往会限制员工的发挥,降低公司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2. 制度矛盾冲突:有些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冲突,不同部门之间的制度无法有效协调,导致公司内部沟通不畅,资源浪费,工作效率低下。

3. 制度欠缺完善:有些公司为了快速建立管理制度,只是简单的模仿他人的做法,没有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造成制度完善性不足,无法有效指导公司内部管理。

以上问题说明,公司管理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过于僵化、矛盾冲突和欠缺完善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公司要审视自身的管理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整和优化。

二、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执行是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制度设计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也将是一纸空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执行不力:有些公司的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定,但由于员工执行力不足,导致制度无法有效贯彻执行,往往出现违规现象。

2. 制度执行不公平:有些公司的制度执行存在贵人效应,对待员工不公平,造成公司内部不满情绪,破坏了公司的团结和稳定。

3. 制度执行难以量化:一些公司的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定,但由于缺乏量化的执行标准,导致员工无法清晰掌握制度的执行情况,往往容易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以上问题说明,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执行力不足、不公平和难以量化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公司要加大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和主动性,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执行制度。

浅谈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谈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谈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企业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长远利益。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制度不完善。

部分制度内容没有覆盖到具体操作层面,制度流程不合理,规章制度过于繁琐,难以实施。

2. 制度执行不到位。

制度建设完成后,有部分员工不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3. 制度更新不及时。

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制度更新不及时,导致旧制度与现实操作产生冲突,内外部违规情况产生。

4. 制度宣传不到位。

部分员工对制度不了解,相关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员工对制度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

二、改进建议
1. 完善制度内容:要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流程及规模大小,制度内容简明扼要,制定流程要合理可行。

2. 制度执行及时跟踪:建立细致的执行计划以及进度跟踪表。

及时反馈问题出现及时解决,怎么切实保证执行。

3. 制度成熟度变更:通过周期内每年及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与针对性修改,对依据实际操作、实际情况的流程进行再调整优化。

4. 加强制度宣传:通过各个渠道进行制度宣传,如公司公告栏、员工微信群、公司内部平台等,确保每位员工天天晓得,定期问责制度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重中之重,制度建设、宣传、执行是企业制度构建的三个方面,需要企业注重加强具体建设,完善制度内容,加强制度解读和宣传,同时要落实好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提高企业的制度执行力,达到规范企业管理、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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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探讨(一)
摘要: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3条出发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设立瑕疵、设立无效、撤销设立
正文:
《公司法》自颁布以来,虽然对我国当时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内容简陋的缺陷也一直为业内人士所诟病。

为了规范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开始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其间数易其稿。

终于,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由于与正在处理的案件有关,在仔细阅读了该《征求意见稿》后,我对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产生了评说一番的兴趣。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①公司设立行为存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并返还出资。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设立无效纠纷案件后,应当责令公司停止经营,并责令有过错的股东在6个月期限内补足出资。

逾期未能纠正瑕疵或者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并判令公司进行清算。

③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


这是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有关空白的填补,本文拟从几个方面对该条规定进行分析评论。

一、公司瑕疵设立与瑕疵公司人格
公司瑕疵设立(Defectiveincorporation),是指发起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使公司设立行为存有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1)。

具体的瑕疵种类很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主观性瑕疵和客观性瑕疵。

主观性瑕疵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于公司设立人本身或其意思表示之中的瑕疵,例如出资人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

客观性瑕疵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非存在于自身或其意思表示之中的瑕疵,例如发起人或股东人数未达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不合法等等。

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人格如何看待,国外立法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结论性证书原则”,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否认原则”。

“结论性证书原则”就是公司一旦获得了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设立证书,则无论其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该公司已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格。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均采用此模式。

美国曾经原则上不承认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但目前也逐渐转变为原则上承认其人格(2)。

至于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都不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格。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
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

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

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认了我国关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贯立场。

二、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救济途径
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救济一般可以分为私法救济与公法救济。

所谓私法救济就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设立无效或撤销的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所谓公法救济就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瑕疵公司。

私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在于立法者认为公司设立瑕疵仅影响或主要影响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当事人得自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

只是由于其主张是变更法律关系(主张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此项变更涉及利益众多,为慎重起见,才规定需由利害关系人提起形成之诉、通过法院判决改变法律关系。

但此诉讼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行使私法救济权的表现。

大多数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均采用此救济方式。

公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在于立法者认为公司设立瑕疵仅影响或主要影响
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理应由国家机关行使公权性监管,依职权撤销瑕疵公司。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即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撤销权属于“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其他一切机关均无撤销公司设立的权力。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本条并未明确说明撤销权的行使机关,似乎法院与工商管理部门均有可能。

但从《公司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执行撤销瑕疵公司权力的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也就是工商管理部门。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看来,我国关于救济途径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台湾地区相近,均排除了法院判决,而采用了由登记部门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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