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设立过程中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
件 ,原则上使其 已经取得的公司法人人格归
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立 了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制度。在具体立法模 式上主要有两类 :一种是只有关于公司设立
无 效 的规 定 ,如德 国 、法 国 、 意大 利 、 比利
发的任何 公司设 立证书都 具有这样 的确定
被 视 为 所 有 的 公 司 注 册 要 求 和 条 件 均 已 被
来减 少企业 设立成本和 以此带来 的交易成
本 ,从 而 追 求 商 事 活 动 效 益 、 效 率 最 大 化 目标 。
( )大 陆 法 系 的 “ 格 否 认 原 则 ” 二 人
场经济 中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 ,承载着 商 澳 大 利 亚 和 我 国香 港 等 。
有 特 殊 情 况 原 则 上 也 不 能 以 此 质 疑 甚 至 否 定 公 司 设 立 的 效 力 ,证 明 存 在 设 立 瑕 疵 的 司 皆为 合法 公 司 。 之 所 以采 取 原 则承 认 主
经 股 东 或 其他 利 害 关 系 人提 起 无 效诉 讼 ,公
选择上 ,必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利害关系人 证 据 不 会 被 采 纳 ,所 有依 法 注 册 设 立 的 公
律 效 力令 人 质 疑 ,直 接 影 响 了公 司 设 立 人 以
遵守 的 “ 论性证 据” ,具 有推定 《 结 公司
法 》有 关注册 的所有要 求均 已得 到遵 守的 确定性证据 功能。英国 1 6 8 2年 《 公司法 >
第1 8条 规 定 “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关 所 颁 由
司将被宣告无效 ,且公司自设立开始时起即
不具 备 法 肇效 力 。 在 法 国 ,任何 具 有 法 人 资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缺陷;完善公司设立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法律效果:公司设立成功、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瑕疵。
通说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存有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成为交易安全和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如果完全否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公司瑕疵效力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理的补救措施,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一、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的比较在公司瑕疵设立中,虽然公司已被核准设立,并存续一定的期间,但毕竟在程序或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隐患。
各国都普遍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明确是否要承认存在瑕疵的公司的人格。
两大法系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效力的规定有区别。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低,设立程序简单,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原因较少。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原则,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该公司也不因此而无效或被撤销,任何人均不能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以英国为代表的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据原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瑕疵设立公司撤销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建立我国瑕疵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本文认为: 无论是公司设
立无 效制度还 是撤销制 度, 目的都是使 实质上不 具备法 人资格 而形式上 合法 设 立 的瑕疵 公司 , 以通过 正 当程序 得 到妥 善处理 。适 用我 国现 行法 上 已经存 得 在 的撤销 制 度能够 达 到这 一 目的, 关键 是 如 何完 善瑕 疵公 司撤 销 制度 。 2明确 瑕疵 设立 公 司撤销 制 度的特 殊 性 瑕疵 公司 的撤 销制度 与民法上 的撤销制度 在效 力上存在差 异, 民法 上的撤 销制 度一 旦适用 则适用 事项 自始无 效, 而瑕 疵公 司的撤 销制 度不 具有溯 及力 。 否则就 会 出现 被 告以原 告公 司在行 为时 因存在 设立瑕 疵 而缺乏 法人格 为 由进 行抗辩 : 告则 以其 行为 时尚未依法 成立 为 由进行 抗辩从 而实现推 卸责任 的 目 被 的等 情 况,不符 合法 律 的公 平 、正 义原 则 。 3我 目的 瑕疵 设 立公 司撤销 莉度 的缺 陷 3 1其 适用 范 围过于狭 窄 只限 于设立 公 司过 程 中在主观 上有严 重欺 诈行 为, 实践 中, 但 有很多 常见 瑕疵( 如公 司章 程 中欠 缺绝 对必 要 记载 事项 ) 未予 以 规定 。 都
提 出质疑, 则只 能依 民法 关于债权 人 的撤销权提 起设立之 诉, 在实 践中, 存在 大 量 的借 设 立公 司逃 避债 务现 象,因此 , 当 确立 公 司设 立撤销 制 度 。 应 4 2 明确规 定瑕疵 公 司撤销 诉讼 的 当事人 诉讼 当事人 包括 诉讼 原告 和诉讼 被 告。瑕疵 公 司撤销 诉讼 的被告 当然是 瑕疵 公司, 而瑕 疵公 司撤 销诉 讼的原 告应该 是与瑕 疵公司有 利害关 系的人 或组 织 , 公 司 的股 东 ( 如 自然人 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和 债 权 人等 。 4 3 明确 撤 销诉讼 的补 正期 间 . 除非 公司存 在经营对 象 严重违 法或严 重损 害 了社会 公共利益 等不 可补 救 的瑕疵 , 相关 当事人在提 起 公司设立撤 销之诉 以及 登记机关 在做 出撤 销登记 的 处 罚之 前, 原则上 都应 给 予公 司一 定期 限补 正其 设立 瑕疵 。至 于补 正期 间为 多 长时 间, 需要 立法 或 司法 解释 来 确定 。 5明确 瑕疵 公 司撤销 制 度的适 用 对象 公司设 立瑕疵 的各种 因素 , 哪些 属于 可 以补救 的瑕疵, 哪些 属于无 法补救 的瑕疵 而应 该适 用瑕疵 撤销 制度 是必 须要 明确 的问题 。根据瑕 疵设 立公 司是 否存在 经营 对象 严重违 法或 严重 损害 了社会 公共 利益等 不可 补救 的瑕疵 为标 准 , 文将 公 司设立 瑕 疵分 为可 以补 救的 瑕疵 和 可以考 虑适 用撤 销 制度 的瑕 本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常见问题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常见问题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分析。
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定位一些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定位,只是为了制定而制定,导致规章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例如,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过于笼统,没有明确指出适用于哪些部门和岗位,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标准和操作流程,使得员工在执行时感到困惑,无法有效地指导员工的工作。
二、内容不合理或不合法部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者规定员工在休息时间也要随时待命,这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还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处罚过于严厉,甚至超过了员工的承受能力,这不仅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还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三、缺乏民主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些公司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可能无法得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表述不清、逻辑混乱规章制度的表述应该清晰、准确、简洁,逻辑严密。
但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语言模糊、含混不清,容易产生歧义。
比如,使用“大概”“也许”“可能”等模糊性词汇,或者条款之间相互矛盾,让员工不知道该如何遵循。
五、缺乏更新和完善机制公司的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规章制度不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就会滞后于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公司的管理需求。
有些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就一劳永逸,多年不进行修订,导致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六、执行力度不够即使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执行力度不够,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理论成果, 同时也 形成 了各 自比较 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 。 英美法系在
承认 公 司瑕 疵 设立 有 效 的 同 时 确 定排 除“ 论 性 证 据 规 则” 用 的例 结 适
外情形 。大陆法系虽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 是明确 、 但 严格地
界 定在 何种 情 况 下否 定 瑕疵 设 立 公 司 的人 格 。 同时 设 立相 关 法 律规 则
减 少投 资人 受 损 机会 和 受损 程 度 。 但 由于 审 查 时间 周 期 较 长 、成 本 大 , 致市 场 效 率 降低 , 时也 容 易 使 公众 产 生误 解 , 为凡 经 过 国家 导 同 认 主 管 部 门 核准 的 公 司 必然 是 合格 的公 司 , 旦 出现 公 司 欺诈 行 为就 会 一
设立瑕疵 ,实际上 是指 公司在设立时不具 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 件。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指的是“ 发起 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 活动 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未能遵守法 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 而
使 公 司 设立 行 为 存 有 瑕 疵 的 公 司组 建 活 动 ” 各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公 司 。。
( ) 司 设 立瑕 疵 与 公 司设 立 无 效 一 公
人 自由为之 。。 ” 在公司刚刚兴起时, 不少 国家采用这种主义 , 但是其易 导致公司滥设。
特 许 设立 主 义 , 是指 公 司 设 立 须 经 国家 元 首 颁 布 命令 , 基 于 立 或 法 机 关 的 立 法 予 以特 许 。其 缺 点 是 过 于严 格 , 续 复 杂 , 难 适 应 经 手 很 济 的发 展 。
在现代社会 , 公司被认为是一种 契约 , 其设立应符合现代 民法或 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 。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 为取得公司法人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 规定的各种要件 的行为 。现代
公司缺陷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缺陷管理制度内容一、缺陷管理制度的定义缺陷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了确保产品质量,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缺陷管理流程、制度和规范,对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进行识别、记录、评估、处理和跟踪的过程。
其目的是追溯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避免因缺陷而导致客户投诉、召回甚至是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二、缺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产品质量:缺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确保产品达到客户要求的质量标准。
2. 提高客户满意度:积极处理产品缺陷,解决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忠诚度。
3. 降低产品风险:通过有效的缺陷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减少产品召回、索赔及质量事故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建立健全的缺陷管理制度,彰显企业诚信和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5. 提高竞争力: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改进缺陷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赢得客户信任。
三、缺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缺陷识别:包括内部和外部缺陷的识别,通过质量控制、原因分析等方式确认缺陷。
2. 缺陷记录:对已识别到的缺陷进行记录,包括缺陷描述、缺陷级别、责任部门、解决方案等信息。
3. 缺陷评估:对已记录的缺陷进行评估,确定缺陷对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影响程度。
4. 缺陷处理:根据缺陷评估结果,制定缺陷处理方案,包括紧急处理、长期解决方案等。
5. 缺陷跟踪:对已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确保缺陷处理方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6. 缺陷总结与改进:对一定时期内的缺陷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深层次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优化缺陷管理制度。
四、缺陷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缺陷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过程制定适合的缺陷管理制度,明确缺陷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责任部门、流程和方法。
2. 培训员工:公司需要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缺陷管理流程、方法和工具,提高其缺陷识别和处理能力。
3. 应用缺陷管理工具:公司可以使用不同的缺陷管理工具,如8D报告、SPC图、品质追踪表等,加强对缺陷的管理和追踪。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 而瑕疵设立的公司又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消极的影响, 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规定,并结合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科学合理之处,评析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立法缺陷;完善一、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国内学者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施天涛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依法经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或者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或者发起人或者股东本身或者其意思表达存在着缺陷的情形。
”笔者认为在界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时,不仅要看到到瑕疵设立公司的瑕疵主体、瑕疵的产生途径等,更应该关注的是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法律状态这一事实。
二、两大法系瑕疵设立的立法机制比较由于历史演进和现实条件的不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上的选择并不相同。
该部分将充分比较和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力求为完善我国的瑕疵设立制度提供更多的和可行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法人人格承认机制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己依法成立,并获得法律人格。
采此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国、我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等。
英国是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的典型国家。
在英国,公司的设立证书被视为所有的公司注册要求和条件均己被遵守的”结论性证据”。
只要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颁发了设立证书,则该公司即被认为是适当和有效设立的,法律不再允许人们就公司设立之前的问题提起诉讼。
公司制度存在问题

公司制度存在问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公司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人们常常忽视了公司制度的存在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希望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制度设计不合理公司制度是组织内部规则的集合,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正常运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过于模糊不清,导致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和争议。
其次是一些制度过于僵化,不能及时适应企业发展的变化。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公司各部门的协同和高效运作。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制度设计和修订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了解各部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则,并定期修订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制度是通过治理结构来实施的。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较为普遍。
首先是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问题。
其次是公司中的职权划分不明,职责范围重叠,造成决策的矛盾和混乱。
要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应该建立起健全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制衡。
通过设立独立评估委员会和内部控制机构,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同时,通过明确职权划分和设立明确的决策程序,避免权力滥用和决策混乱。
三、培训和教育不足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员工对公司制度的了解不足,对制度的遵守不够。
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给予员工足够的培训和教育,导致他们对制度存在误解或忽视。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公司应该定期组织制度培训,向员工普及公司制度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加深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四、执行不到位公司制度的核心是执行。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制度的执行存在问题。
有些员工对制度漠视或遵守不到位,导致制度失去实际效力。
与此同时,一些管理者对制度的执行不坚决,导致员工对制度的遵守缺乏信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可见,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一)瑕疵设立有效。
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
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英美
法系国家之所以会采取瑕疵设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虑到效率原则,通过对瑕疵设立的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他们知道一个“活着的”公司的价值远远大于一个“死掉的”公司这个道理。
(二)瑕疵设立无效。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采取这种做法。
在这些国家,即便公司已经获得设立证书,但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与程序的规定,经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诉讼,公司将被宣告无效,且公司自设立开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这种绝对否定既已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立法态度,对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
譬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以原告公司在行为时因存在设立瑕疵而缺乏法人格为由进行抗辩;而在另一些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则以其行为时尚未依法成立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实现推卸责任的目的。
(三)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
这种制度是说,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时,可有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我国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问题或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我们呼吁我国公司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至少区分以下情形设计合理的瑕疵设立制度:
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在我国,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放、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但是请注意,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放,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开基本户这些资料不能落下
国有独资公司了解一下
股权众筹VS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