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1)解析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1)内容摘要: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
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
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完全出资义务出资瑕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股东的完全出资义务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物质保障,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显著标志。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必须确保公司的真实、可靠,维护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平衡。
公司资本是由公司股东出资构成的,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遍观各国公司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规定最为严格,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资本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是一种比法定资本制更为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1]。
我国公司法强制地规定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购后实际的一次性全额缴纳。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公司资本须遵守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而其前提须是股东完全实际出资,故公司章程订立以后,股东必须依据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各股东所认购的份额完全的实际的履行出资义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则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但不管以何种形式出资,股东的出资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更不能以不合法资产出资和违法出资;其次,股东的实际出资必须与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购的资本份额价值相等同,不能低于其认购的份额,不得擅自提高无形资产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同时,必须适当履行,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还应该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延迟履行,瑕疵给付。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司或 已成立 的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的一种出资形式 。 它可以确保公 司资本的真实性 , 以直接据 以计算 出出资者的股权 比例 。正因 可 为如此 , 币出资被立法认 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即使这种被 货 认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 仍然存 在出资瑕疵的问题 , 例如股东 根本不 出资 , 或者根据我 国现行《 司法 》 2 公 第 6条第 1 、 8 款 第 4
() 2 瑕疵 出资 以缴 纳出资为前提 , 在缴纳 出资 的过程 中不完 全符合章程规定 。至于何种不合章程的情形属于瑕疵 出资 , 当 应 根据公 司章程才能作出具体 的判断 。 () 3 有些瑕疵 出资可 以通 过承担责任 的方式 , 达到完全符合 章程的要求 。如股东 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公司可 以责令股东将认 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如果 非货 币财产的品质 、 功 能不完全符合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可以责令股东补正 , 包括 同类物 替换 , 或缴 纳同等价额的货 币; 如股东没有转移用 以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所有权 , 公司可以责令股东补办有关的过户手续 。
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 , 也会关 涉作 为第三人 的债权人的利益。股 东瑕疵 出资定义 , 同的学者有 不同 的见解 , 不 总结有 以下几种 : ① 瑕疵 出资是 指股东 交付 的现物 存在 品质 上 的或权 利上 的瑕 疵, 包括 自然瑕疵和法律 瑕疵 ; ②瑕疵出资分为虚 假出资和抽逃 出资两大类 , 虚假出资可以进一步 区分 为根 本未出资 、 未足额 出 资、 未适 当出资 ; ③瑕疵 出资的典型表 现是 未足 额 出资 、 适 当 不 出资、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④瑕疵 出资包括 出资评估不实 、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⑤股东瑕疵 出资就是未 按照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一
、
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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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论述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出资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瑕疵。
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指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本文将从瑕疵出资的类型、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瑕疵出资的类型及认定标准(一)瑕疵出资的类型1. 缺乏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
2. 出资不足:股东出资的金额或价值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金额或价值。
3. 出资不实:股东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属瑕疵、价值不实等问题。
4.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未按时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二)瑕疵出资的认定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 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对出资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实际出资情况:通过审计、评估等手段,核实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 追回出资:公司有权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
2. 资本公积金减少: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应减少资本公积金。
3. 股东权利受限: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4. 追偿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对公司的法律后果1. 注册资本不足: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应进行注册资本的补足。
2. 公司信誉受损: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信誉受损,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3. 股东纠纷: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行。
(三)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受偿风险: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风险。
2. 债权人利益受损: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如无法及时收回债权。
四、瑕疵出资的解决途径1. 股东自行补足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补足出资,以消除瑕疵。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范文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这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严重影响,尤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旨在分析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界定及类型1. 界定:瑕疵出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2. 类型:瑕疵出资主要分为完全未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类型。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1. 影响公司运营: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2. 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因信赖公司资产而与公司进行交易,若股东瑕疵出资,将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法律对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规定1. 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瑕疵出资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瑕疵出资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股东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公司破产时的责任:在公司破产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五、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股东出资情况,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发现瑕疵出资行为应及时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4.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偿还债权人债务。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股东补缴出资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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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公司法对设 立瑕疵的态度 ?有何弊端? (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之检讨 新法条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 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旧法条 《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 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 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 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 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案例2]承认瑕疵投资人的先诉抗辩权 1993年8月,某投资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开办了一技贸有限公 司(下称技贸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0万元,流动资 金20万元,开发公司未投入流动资金。1994年6月,开发公司与某民营科技 园合并,成立了某民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民营科技园公司)。 1995年,曹某向技贸公司销售水泥、钢材、茶叶。1999年8月23日,双方结 算,技贸公司确认欠曹某货款39632.81元。2000年1月28日,民营科技园公 司代技贸公司偿还曹某货款6000元,技贸公司尚欠货款33632.81元。后曹 某索款无果,于200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技贸公司偿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民营科技园公司对技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民营科技圆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讲 公司资本制度(二)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三、小结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一)设立瑕疵的概念 设立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 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使公司的设立行为存 在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 (二)设立瑕疵的法律政策 1.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 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具有结论性证 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 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2.瑕疵设立无效否认主义 3.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主义
[案例3]否认瑕疵投资人的先诉抗辩权 1997年6月8日,某县邮电电缆厂(下称电缆厂,1998年3月电缆厂变 更为苏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缆公司)与湖南省某商贸发展公司 (下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商贸公司违约拒付货款。 2000年5月,电缆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还款。 经法院查明,商贸公司系某国有企业A公司开办,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 A在设立商贸公司时,并未投入注册资金。电缆公司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 告,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试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相出资瑕疵的责任问题:对《公司法》第36条的解释 《公司法》(2005年版)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公司法》(1993年版)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 得抽回出资。 ”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案例1] 1996年5月,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一起协商设立A公司,并于5月12 日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约定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某以 现金40万元人民币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40万人民币、机器设备作价30万 元出资;王某以专利技术作价90万元出资。同年6月,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证实上述出资已缴纳到位,6月20日,张某等人到工 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4月,A公 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共计货款60万元,约定到货后10日内付款。 C公司如期发货,但A公司一直未付货款。C公司多次派员催收,但A公司以 经营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绝付款。后C公司发现A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 仅为人民币40万元,李某、王某的出资均未到位,遂于1997年6月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6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支 付违约金;2、判令张某、李某、王某以及B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货款承担连 带责任。 [问题]张某、李某、王某是否应当对C公司的货款承担责任? 应承担何责任?
(二) 股东对出资瑕疵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31条之研究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补缴责任 新法条 《公司法》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2.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旧法条 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评析] 1.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某、王某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关银 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可以向未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 某、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4.本案中,张某、王某、李某是否能以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 抗关银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
其 债权人
承 担 照 、 相 对 人 起 诉 的 , 执
业
认公司法人人格: 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限清偿责任, 责任不 人 的 责任, 责任
三、结
(一)公司瑕疵设立时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资本填补责任
足额出资股东
违约责任
未足额出资股东
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
补缴责任
(二)公司瑕疵设立时发起人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司 由 其 本 公 民 标 设 先诉抗辩权
最 高
司 股 东 在 未 缴 纳 出 资
事 责 任 首 先 由 公 司
准 而 又 领 取 法 人 营
立 时 股 东 的 实 缴 资 释 本 中 未 确 达 定 到 这 法 一 定 原 最 则 低 , 注 即 册 : 资 公 “ 解 法 司 关 相 在
院
承认公司法人人格: 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才能请求发起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其
债权人
公司瑕疵设立 发起人对公司债权人的 先诉抗辩权
范 围 。 内 承 司 担 。 ” 承 担 的 , 能 不 公
(一) 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公司法第28条的研究 新法条 第28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 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旧法条 第25条第2款规定:“股 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