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解决办法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出资瑕疵的各种形式1)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企业的改制上市中重要程度⽆需多⾔,但是纵观⼏年来的发审案例,涉及到出资⽅⾯的瑕疵种类繁多,具体来说可包括:①未及时⾜额缴纳出资;②出资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务、信⽤、划拨⼟地等出资);③⽆形资产出资超限定⽐例;④⾮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续;⑤⽤于出资的⾮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⑦⽤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如职务发明出资);⑧公司以⾃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评估调账)等。
2)部分出资瑕疵是由于程序上存在瑕疵:①未验资、验资不规范或虚假验资;②对于出资的⾮货币性资产未进⾏评估;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等等。
3)其他较为特殊的出资⽅式包括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4)出资问题虽然是历史问题,但是否构成发⾏障碍,还应从以下⼏个⾓度来考虑:①出资瑕疵的性质是主观还是⽆意;②违规出资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例是否较⼤;③出资瑕疵是在报告期内还是报告期外;④重⼤出资问题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彻底;⑤该等出资瑕疵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带来不利影响及其程度;⑥是否因为出资瑕疵导致了公司内部股东间的争议或诉讼;⑦该出资瑕疵是否真实地侵害了公司外部债权⼈的合法权益;⑧政府监管部门(⼯商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是否认定该出资瑕疵为重⼤违法违规⾏为或者认定为不违规、不追究或不再追究。
5)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出资问题(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势必构成发⾏障碍,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补救后需运⾏⼀段时间。
6)⽬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货币性出资,特别是⽆形资产的出资中。
2、⽆形资产出资瑕疵1)股东以⽆形资产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于: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②⽆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例;③⽆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等。
2)从新⽼公司法的对⽐中可以看出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出资”指股 东在认缴出资以后拒绝 依照规定 出资;不 能出资” “ 指 因为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 “ ’ 指表面 出资
、
股 东 出资 瑕 疵 的界 定 及 形 态
“ 指在公 司成 立后 , 股东把原来 有关股 东出资瑕疵 的含义 , 多学者对此作 了定义 。郑曙 但 实际上并未 出资 ;抽逃 出资 ” 很 指 光教授认 为, 股东 出资瑕疵指股 东交付 的现物在 品质上或 者权 已缴纳 的出资 自公司暗地里抽回。出资义务 的不适当履行, 含有瑕疵给付 、 不完全出资、 高估价值 出 利上存在瑕疵 的情 况, 包含法律瑕 疵与 自然瑕疵 。蒋大兴 教授 履行 出资义 务不适当, “ 指股东未按规定期 限交纳出 认为 , 当法 律对于股 东 的出资有 明确 规定 时, 果股东 的出资 资和迟延 出资等情形 。 迟延出资” 如 “ , 东未按规定 指股 与这些规定不 吻合 , 东作 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自身有 资或者 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不完全出资 , 股 “ 指依照规 定所交 付的现物在品质 瑕疵 , 或其 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就构成 了出资瑕疵 。综上 , 笔者 数额 缴纳其 出资 ;瑕疵给付 ” “ 指 认为 , 出资瑕疵 ” 股 东在 履行 出资的义 务时有缺 陷, “ 指 与法律 或 权利 上存在瑕疵 ;高估价值 出资 , 股 东所 出资现物实际 的 及 公司的章程规定 不符 的一种行为 , 有不履行及不适 当的履 ’ 含 价值 明显低 于股 东认缴的数额 。 行其 出资义务等 。我们 说的出资不实 、 出资不到位等 即属 出资
二 、 疵 股 东 的 资 格 认定 问题 瑕
瑕疵 。实践 中, 公司的出资瑕疵情形有很多种 , 情形不一样对于
若 出资有瑕疵 , 出资者 是否 能取得公 司的股东资格 。理论
股东瑕疵出资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季飞国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5期摘要:基于代位权向股东追究出资责任,就必然意味着瑕疵出资股东只需在出资差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代位权属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债的保全民事法律制度,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人格否认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1-01一、理论界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的探讨(一)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探讨有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应依公司实收资本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确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如果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已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肯定公司独立人格,瑕疵出资股东仅在实际出资与应当全额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实际上蕴涵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建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下,否认公司之独立人格,进而责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做法借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优势,冲破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固有观念,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此做法缺乏必要的威慑力和严厉性。
因为对股东来说,在实缴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其选择瑕疵出资不失为一桩划算的“买卖”,这在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较低的情形下将表现的更为明显。
因此,为全面、有效地规制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我们应当探寻其他更为有效、更具威慑力之方法。
(二)有关代位权的探讨公司债权人虽明知且信赖公司的“有限责任”法律特性,但此种信赖的前提是另一种信赖,即信赖股东己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信赖公司是合法成立的,瑕疵出资股东违背了其对公司债权人的承诺,打破了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又何以能要求公司债权人信赖“非法”公司的有限责任呢?事实上,基于代位权向股东追究出资责任,就必然意味着瑕疵出资股东只需在出资差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一
、
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 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 肄 | 王 、 足 岳 不 免 善薯 界 赢 失 氐 强 权 理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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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
承担 的连 带责任 性质 j 于 资本充 实责任 。 I l 属 资本充 实责任 的承 担 , 就是 要保 证公 司设立 时 ,其实 收 资本与 章程 所 定资 本一致 。 资本 充实责 任亦 为严 格责 任 。 是 履行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公司设 立者 并 但 非取代 瑕疵 出资股 东 的资格 , 是代行 出 资义 务 , 后 向违 反 }资 只 然 _ f _ j 义 务 的股 东行使 求偿权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内容一般 包括 出资担 保 责任 、 额填 补责 任① 。 差 2出资瑕 疵股 东对 足额 出 资股 东的法 律 责任 . 《 公司法》 只在 两处 提及 ” 约 责任 ” 是在 第 2 条 提及有 限 违 : 8 责任 公 司瑕 疵 出资股 东对 守约 股 东的违 约责任 , ■足在 第 8 条 提 4 及 发起股 份有 限公司 的瑕 疵 出资发起 人对守 约发起人 的违约 责任 。 根 据第 8 4条之 规 定,投 资者 以发起 设立 方 式设立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不及时足额 缴纳 …资的 发起 人应 当按照 发起人 协议承担 违约责 任。 但 是 , 一违 约责 任仅 适用 于投 资 者 以发 起 设立 方式股 份 有限 公 这 司的情 况 F ,仅 存在于 发起 人之 间 。当然 发起 人人 数 宵可 能高达 20人 。 只要 存 在发起 人 的瑕疵 出资行 为 , 0 但 就存在 着违 约 发起 人 对 守约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投 资者 以募 集方 式 设立股 份有 限公 在 司 的情 况下 , 由于发起 人于 其他 股 东之 问不熟 悉 , 法 者强行 设定 赢 瑕疵 出资发起人对 其 他出资到位 认股 人的违 约责任 并无法律 依据 . 凶此新 《 司法》 此未予 规定 。问题 良于倘 若有 限 责任 公司或 者 公 对 股 份 有限公 司 发起 人都存 在瑕 疵 出资 的行 为 , 否还 存在 违约 责 是 任 ?答 案是 肯定 的 。根 据 《 合劂法》 10 的规 定 , 第 2条 当事人 双方 都 违 反合 同规 定 的, 当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应 唯有如 此才 能调动 股 东之 间的相 互监 督 出资 积极 性 。 3{资瑕 疵股 东对债 权 人 的法律 责任 . = “ 如果 股东 违反 出资 义务瑕 疵 出 资,不 仅构 成对 公 司财 产权 的 侵害, 而且将 使 公 司的偿债 能力 降低 , 进而 对债 权 人的债权 实现 构 成 威胁 。 司清 算 时债权 人追 究 出资瑕 疵股 东 民事 责任 的 行制 公 度 包括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制 度和 代位 权 制度 。笔 者认 为 , 诉讼 效 从 率 考量 ,侵害 债权 制度 更 有利 于实现 对债 权 人 的保护 。那 么 出资 瑕 疵股 东对债 权人 承担 责任 的范 围如 何 ?《 司法》 此没 有 明确 公 对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 的司法解 释将 其确 定 在” 最 未缴 Ⅲ资 范围 内对 公 司债 务承 担清 偿责 任 ” 应视 股 东虚假 } 资和抽 逃 Ⅲ 资区别对 待 。 。 “ 当虚 假 出资未达 法 定资 本最低 限额 的 , 由于公 具独立 法 人格 , 股 东应对 公 司债务 承担 连带 责任 :若 虚假 出 资达 到法定 资本最 低 限额 ,股 东应承 担其 实缴 资 本与应 缴 资本 差额 范 围内 的责任 。 对 于抽逃 出资股 东则应 在其所 抽逃 出资的范 围 内对债权 人 承担赔偿 责任 。我 圈应对 此作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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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2014-08-19华誉行境外上市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
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
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5、股东承诺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
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6、中介机构意见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7、诚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
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
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
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三、具体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2、以债权出资(即债权转股权)《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对于以债权出资(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
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予以认可的,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有明确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使企业以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予以了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 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4、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是否需评估的问题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且2005年12月31日前“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2006年1月1日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公司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