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号公告附件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6.1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审查工作,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统一、便民的原则,现就我委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制定了《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4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d2e7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0.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一级博物馆:根据《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及《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2、3),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开展2012年度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文物局核定公布的所有100家一级博物馆均应参加运行评估。
二、本次评估周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评估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现场复核三个环节,现场复核将按10%-15%的比例随机抽查确定。
四、各一级博物馆应于2013年1月15日后登录“全国博物馆评估管理系统”(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子系统,域名:),在线填报《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附件4),申报书中各项指标的填写应体现评估指标体系相应指标项的“考察要点”的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打印《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一份,于3月15日前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运行评估工作,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划内一级博物馆参加运行评估,并对现场复核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六、我局将向社会发布本次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一级博物馆,将直接取消其一级博物馆资质等级。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一级博物馆,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3号【颁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8-01
【标题】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关于公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的实施情况,现将该规程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告。
修改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附件: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药监局2020年第43号通告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
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
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
(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时间:YYYY年MM月DD日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代码]一、事件背景[背景介绍和基本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行业背景和业务范围;2. 公司的发展情况和战略规划;3. 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二、事件内容[具体描述公司签订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签署对象及背景介绍;2. 协议主要内容和具体条款;3. 协议的期限和履行方式;4. 协议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预计效果。
三、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描述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签署后的具体实施进展;2. 合作方履行协议的情况;3. 相关合作的市场动态和潜在风险。
四、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风险:合作方履行协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市场风险:行业竞争、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3.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签订本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2.本次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3.本次协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附件[列出附件列表,如协议全文、主要股东意见等]1. 协议全文;2. 主要股东意见。
注意:本公告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在修改时请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确保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43号

2014年8月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文章出自于:华财会计在线。
43号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平稳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油与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地区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备管理的对象是指用于炼化业务生产经营的机器、工艺设备及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仪器仪表、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为企业安全、平稳、高效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装备,做到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闲置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合理,综合效能最高。
第五条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培养与提高设备管理人员、维护和检修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第六条设备管理应全面执行HSE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受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加强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九条建立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考核体系,强化对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十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置装备管理处,各地区公司应当明确设备管理部门;各地区公司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以下简称设备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下简称设备副总工程师)负责设备技术管理;各地区公司生产厂、车间应设专职班子副职分管设备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8.29【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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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销售额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应退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税 款
应抵扣税额合计
计 实际抵扣税额 算
应纳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额减征额
应纳税额合计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授
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
声 明
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申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 报 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人 声 明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授权人签字:
接收人:
声明人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行业: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目
栏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销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售 额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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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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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税 款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缴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纳
其中:欠缴税额(≥0)
本期应补(退)税额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12+13-14-15+16 18(如17<11,则为 17,否则为11) 19=11-18 20=17-18 21 22 23 24=19+21-23 25 26 27=28+29+30+31 28 29 30 31 32=24+25+26-27 33=25+26-27 34=24-28-29 35 36 37 38=16+22+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