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兰州、白银、定西、庆阳、金昌、武威、张掖、酒泉、甘南、临夏市(州)水务局,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水利部、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省引洮供水工程(含一期、二期及配套工程、会宁北部供水工程)、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项目、黑河干流引水口门合并改造及河道治理工程、引大入秦供水结构优化调整项目、陕甘宁盐环定扬黄续建甘肃专用工程、靖远双永供水工程、古浪黄花滩移民开发项目、积石山引水工程、引洮入潭供水工程、引洮济合工程等。
二、主要内容与格式(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规划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效益、任务目标及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作进展情况。
(二)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已完成的单元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情况)、安全生产状况、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意见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地拟定进展情况报告和填写进展情况统计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期报送。
(二)材料要全面具体、事实清楚、文字简练、语句通顺、数据准确,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应具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具有可操作性,每期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章费用构成第一节概述水利水电工程费用组成如下图示(略):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框图一、工程部分费用:(一)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他直接费2、间接费(1)施工管理费(2)其他间接费3、企业利润4、税金(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二)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采购及保管查账(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其他组成。
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3)工程管理经常费(4)工程建设监理费(5)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准备费(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备品备件购置费(4)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5)管理用具购置费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工程勘测设计费4、其他:(1)工程保险费(2)其他税费(四)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五)建设期融资利息:二、移民和环境部分费用(一)水库移民征地补偿费(二)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三)环境保护工程费(四)水土保持工程费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生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2、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及其他。
(一)直接费: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
由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组成。
①岗位工资。
指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②年功工资。
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加而逐渐累加。
③生产工人年应工作天数以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及水利部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审批(核准、备案)及甘肃省水利厅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审批(核准、备案)及市(州)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做好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水协〔2024〕2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二、评价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0日三、评价程序各市州组织管辖内的项目法人(见附件),登录信用评价系统(https://),对参建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赋分(评价指标分值为25分)。
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做好督促检查,务必于8月10日前完成市场行为评价,并提交赋分结果,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如期完成。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手段,吸纳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保证评价赋分的客观公正。
五、联系人甘肃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陈发斌电话:************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联系人:火尊锦电话:150****4520附件: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用户名汇总表(注:获取账号密码请联系省水利协会)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7月25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甘水安监发〔2012〕54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2〕54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为切实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2年10月25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在我省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文以及水力发电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和修订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方案,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等;(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三)督促落实有关稽察整改意见;(四)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五)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六)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甘政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1997]106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总额中提取3%。
全省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运车辆建设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各级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不含兰州市)。
二、从省级财政中每年划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可逐步增加。
三、从小水电网电价中每度增加2分钱。
第四条省级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上确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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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
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
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
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
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行就地监管,省水利厅采取集中督查、重点抽查、对投诉问题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各市州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持续正常开展。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备案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
从8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备案的项目信息上报省水利厅。
本通知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分级管理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第一步招标申请备案。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经省市两级按照审核权限对填报的项目招标计划、评标办法、分标方案、资质资格条件、流程时间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后,办理项目招标申请备案书,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第二步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公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告规定时间,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步网上报名。
有意参与该项目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报名要求及时报名,没有报名的市场主体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步发售标书。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地点,对已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发售标书,不在网上进行报名的从业单位,不得发售标书。
发售标书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步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项目法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进行,抽取结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步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将已登记发售的投标人
名单在项目开标前一天,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报名名单在招标文件确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第七步开标评标。
按照国家及省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通过的开标评标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投标过程现场监管,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者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步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等指定媒体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标结果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投标人(市场主体)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共同给予书面答复。
投标人按照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反映情况依据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答复。
省市两地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九步发布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在自开标评标结束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结果备案报告,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结果备案相关信息,待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