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第一次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中国交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公告编号:临2020-03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近期修订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及修订。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专家委员。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辞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总经理组织专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内容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11.01【实施日期】200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一系列政策规定,现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中信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信集团战略意图,加强集团战略管控,实现投资活动由项目导向转变为战略导向,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决策执行力,根据《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信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特设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投委”),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信集团”或“集团”,是指包括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中信集团总部。
第三条 战投委是集团经营管理层领导下的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战略研究并安排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集团范围内投资活动的评审、过程监督及后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投资活动指《中信集团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战投委审议事项涉及的项目发起单位包括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或机构。
第二章 战投委组成第五条 战投委由集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1 -成。
第六条 战投委成员共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中信股份副总经理担任;委员4名,由战略与计划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法律部等4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战略与计划部主任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计划部为战投委秘书长单位,下设秘书处,负责战投委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署落实战投委会议要求,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战投委职能第八条 研究拟订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向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递交相关建议,并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落实战略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根据“集团有限多元化,子公司专业化”的原则和方向,指导子公司开展专业化整改工作,审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行业投资指引。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研究建立授权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集团范围内投资活动的全流程管理,按照先后顺序分为立项初审、可研评审、过程监督、项- 2 -目后评价四个环节。
某央企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保证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率,规范投资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办法(简称《投资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推行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中长期投资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新建投资项目(含收购、合资、增资等)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股权变动和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议工作,并为总裁及总裁办公会决策提供意见。
第三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职能成员和若干名专项成员组成(统称委员)。
投资委员会主席由集团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兼任,负责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职能成员包括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投资管理部、企业规划发展部、财务总部、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的总经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部总经理为矿业类(包括风险勘探)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安全生产监察部总经理为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业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根据相关投资项目的需要,可由主席指定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二级公司的总经理若干名作为专项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会前和会后工作。
会前包括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必要问询与澄清、出具项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必要落实等;会后包括形成会议纪要、反馈审议意见、敦促决议意见落实、提请总裁办公会审批等。
第八条项目材料受理(一)各投资主体(含所属股权变动事项主体)就拟投资项目或股权变动/资产处置事项,向投资管理部报送审议材料之前,应先经其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主管副总裁审核与书面同意。
(二)投资主体须按《投资制度》相关要求,向投资管理部报送项目完整材料,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所处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机构或专家意见》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全面支撑自然资源部职责履行,提升标准化对自然资源各项业务工作的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的协同发展,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
现将《标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一、强化支撑职责履行重点工作的标准供给加快推进《标准计划》中术语、分类、代码等基础通用类标准制修订,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评价评估及开发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支撑自然资源部职责履行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增加标准供给。
加强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海洋观测预报、防灾减灾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方面公共服务类标准制修订。
二、确保按时完成标准计划研制任务各推荐单位和起草单位高度重视标准计划执行工作,在制修订、预研究经费和专家配备等方面切实做好保障,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标准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相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依托单位切实做好秘书处运行经费与人员保障。
各起草单位要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对列入拟申请报批标准计划的项目,确保于2021年底前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请标委会和分技委秘书处加强跟进指导,做好跨标委会、跨领域的统筹协调,着力提高标准计划执行率,提升标准质量。
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过程质量管理评价准则20120426

内部沟通: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组进行内部沟通,汇总评价情况,
形成评价结论
AVIC-QMS达标申请及评价程序
部,对于保持达标状态并经持续改进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推荐当年专项质量管理
奖提名 集团质量安全部认可各直属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并以此作为当年质量奖励依据;同 时,每年组织抽查,对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
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将被取消达标资格,并在集团范围内通报
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过程质量管理评价准则的评分原则
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过程质量管理评价准则理解与实施 供应商管理系统(15分)
依据:集团附加要求、AP-21-04R3 理解与实施: •是否有要求 •发放部门 •发放清单、发放路线 •要求是否落实 •文件版本是否与要求交付产品技术状态一致 •技术资料更改后发放的情况
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过程质量管理评价准则理解与实施 供应商管理系统(15分)
AVIC-QMS达标申请及评价程序
达标奖励 成员单位每通过一项AVIC-QMS达标,根据评价结果,其主管直属单位在当年经营业 绩考核中可获得相应的质量加分奖励 成员单位每通过一项AVIC-QMS达标,且评价结果名列前矛者,可获得当年该项单位 专项质量管理奖提名 成员单位每获得一项单位专项质量管理奖,其主管直属单位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 可获得相应的质量加分奖励 监督与保持 已达标单位每年根据评价准则进行自我评价,针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以确保持续 保持并超越达标初评水平 各直属单位每年对已达标所属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上报集团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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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