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合集下载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 重构 国家监护制度是 解决社会 转型期监护缺失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重点
是在原有监护制度 基础上, 健全 和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和国家代位监护机制两大核心要素。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国家 监护 监护监督 代位监护
重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庭私力监护不足、 保护未
未成 年 人监 护 监 督主 体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应 当 建 立 国家 机
为此, 对家庭私力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尤为重要。 最后, 未成年 关和亲属 的双重监督机制 。 亲属与被监护入关 系密切, 易于沟 了解情况, 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 护被 监 人监护职 责不明, 变更、 撤销监护的程 序和条件也缺少相应的 通、 具体 操作规范 。 未成年人 监护缺乏必要 的监督主体和配套的 护人利益 , 而公权 力机关 的介入则有助 于强化对监 护人的监
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长期采取以亲属 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也是判断一国未成年人国家监 监护为主 , 组织 监护为辅的制度 设计, 强调家庭 私权 自治, 忽 护制度是否存在及其发展程度 高低的重要依据。 视 国家公权介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 原有
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的反思
监督, 切实有效保 护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和健康成长 : 二是如果
未成 年人 家 庭 监 护不力 或 者 出现 不能 监 护 情 形 时, 国家 应迅 速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 《 中 采取 必 要 补救 措 施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 以下 简称 《 民 法 通 则 》) 、《 中华 人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监护人缺乏责任感和素质不高。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部分监护人不重视监护工作,甚至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

2.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现有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监护人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3. 监护机构资源短缺。

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区的监护机构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护人评估机制。

加强对监护人素质和责任感的评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2. 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 加大监护机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促进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制度设计1. 监护人评估机制(1)建立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

(2)开展评估工作。

由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出现虐待、遗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护人进行记录,并公布在黑名单中,限制其再次担任监护人。

2. 监护人法律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广大监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监护人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和素质水平。

(3)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护人进行惩戒,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该 怎 么 处 理 , 是 对 于不 作 为 、 恰 当履 行 职 责 以及 是 因为 家庭 暴 力 或 父 母 的不 管 不顾 才 离 家 出走 , 但 不 他
2 1 年 8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0 1 g 2 1 V0. 3 N . 12 o 4
第2卷 3
第 4期
浅 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谢 芬
( 南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1
摘 要: 当前, 国各级权力机关、 我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较重视 未成年人利益 , 采用刑法、 民法、 行政法等 多种法律进行保护 , 但是 由于各种 因素的影响 , 社会上残 害、 虐待 朱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 我国
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 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 ,因此 由 零散的规定 , 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同时高度概括 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 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 的规范性、 明确性、 具体性 机构 , 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 同时国家机关 的内在意旨, 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 典型性 并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 , 因此 , 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
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 承担监护职责。 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 指南的严密地位 , 导致可操作性差 , 这是与我国国情 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 地区) 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 及 当今 监 护立法 发展 趋势 所不符 的 。 的原 因所在 。 ( ) 关监 护人 资格 的规 定不合 理 二 有 3 规定 居 民委员会 与 村 民委员 会作 为监 护 人也 .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

该制度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下面将从监护监督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监护人义务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进行阐述。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十分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缺乏经验和能力,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影响。

良好的监护监督制度可以帮助他们获得适当的指导和关怀,防止他们陷入违法犯罪、早婚早育等不良行为,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安全的义务。

监护人的首要责任是尽力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抚养,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监护人还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支持与引导。

最重要的是,监护人要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任的态度,时刻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他们尊重他人、守法从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除了监护人的责任,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重要的成长环境,他们在学校中可以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培养。

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和独立能力。

社会是未成年人接触最广泛的环境,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机会。

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应当形成合力,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同时,国家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监察机构和救助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护。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安全的重要制度。

只有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力,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监护监督措施
• 1、事前监督,对监护人选定进行监督 • 2、过程监督,及时矫正不正当行为 • 3、事后监督,及时报告,并配合公权力机关 采取措施 •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罢免建议权 • 5、人身财产监督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 财产的处分,除完全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外,监 督人享有同意权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一、监护制度概述
• (一)监护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1)法定 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首先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 力的,按法律规定顺序由其他人员担任。(2) 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 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3)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 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 委托他人承担。
• 2、监督职责划分方面,立法可以将监督过 程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部分,分别加以明确。事前监督以监护 人选定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应侧重于“建 议权”和人身财产权益处分“征得同意 权”,但要避免过多监督干预监护。事后 监督重点应明确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
• 3、建立监督工作公开与失职惩罚机制。前 述将监督工作赋予基层组织与监护人单位, 也有利于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内 部建立公开机制与惩罚机制,保证监督人 履行职责。
三、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及 完善
• (一)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 1、无适格监督主体 第一,公权力监督机构庞杂、数量 多、不明确;第二,个人担任监督人的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2、监督失职现象不易被发现 事前监督上,对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 益处分往往不会事先取得监督人同意;事 后监督上,监督人员在发现有损未成年人 权利之时也通常沉默不言。
• 《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 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Hale Waihona Puke 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 度内容
• (一)主体:各国基本都采取国家机关与专门 监督人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象:根据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未 成年人监护人自身违法行为。3、监护人放任 子女行为。4、未成年人过度自由行为。5、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6、收养行为。7、监护 人变更
• 3、监督权职责不明 对于监督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法律为给予 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与监护权虽然目的 一致,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监督权权限不 明。
四、立法完善
• 1、主体方面,仿效英美建立单位监督与 个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监督方面 可以将监督权交由基层组织;个人监督 方面可将监督权交由父母单位人员,并 设立个人监督期限,如轮流制。
• (二)1、监护资格:监护人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监护 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等因素确定。 • 2、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 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损害他 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