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房屋所有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面积 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以上栏目由申办人如实填写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兹证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该房屋所在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鉴于该房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不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同意该房屋作为 **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期限至年月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盖章说明:此证明仅限于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照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21〕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21〕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清无”疏导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1.经营场所证明书怎么写以下是范本: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2.场地__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2,仓库面积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

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扩展资料: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限制。

以西安市、县(区)作为名称中行政区划的网络市场主体,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允许网络市场主体将体现网络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具有西安地方特色以及反映主体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网络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允许网络经营申请人将其住宅登记为网上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商务秘书企业,由商务秘书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做出承诺,不再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文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允许经营申请人将其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证明怎么填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空白文件的。

上面就有一栏是这个。

第一栏是公司(企业)名称第二栏是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第三栏是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第三栏具体内容如下:本房产产权归所有,同意将㎡以(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人产权单位(公章)自然人产权人签字: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备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栏“出具证明须知”里的规定: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赣江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承诺简易登记程序改革方案》
(四)《赣江新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五)《民政部国家改革发展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共十一条,用于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