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收住患者范围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ICU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1. 脑死亡者;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5.晚期恶性肿瘤病人;6.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7.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8.急性传染病;9.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一、心搏骤停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1.意识障碍;2.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抢救;(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1)P a O2 <8kPa(60mmHg);2)P a CO2 >6.6kPa(50mmHg);(三)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偿,出现严重缺氧、肺性脑病,需开放气道和机械通气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急性左心功能衰竭;2.急性肺水肿;3.心源性休克(泵衰竭);4.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伴有心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恶性心律失常。
ICU病人的收治范围

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肝肾移植术后、心脏外科及颅脑后);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要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高危孕产妇、产后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重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重症医学科监测治疗的疾病。
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范围、转入转出标准及转出流程

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范围、转入转出标准及转出流程Ⅰ目的合理使用重症医学科床位,充分发挥人员、设备的配置优势,保障患者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重症医学科。
一、诊治范围:(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等。
(二)外科各专业需要入住重症医学科的疾病或条件。
1.各种高危患者(包括老年人)手术后监护:1.1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含三级以上手术);1.2围手术期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急性肺功能不全、难以纠正酸碱或电解质紊乱者;1.3术中大出血、有缺氧表现者;1.4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可以包括麻醉复苏问题);1.5接受全身麻醉的大手术患者。
2.危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胸腹联合伤后72时内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危重创伤合并创伤后休克,收缩压小于10.7kPa(80mmHg);2.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者;2.3有心跳骤停者;2.4GCS小于8分钟,瞳孔散大,或仍表现意识障碍者;2.5多发伤、复合伤、胸腹联合伤等,伤情危重者。
3.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或伴下列情况者:3.1意识障碍;3.2血压依赖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3.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内科(呼吸道传染病)各专业需要入住重症医学科的疾病或条件:各类重症患者、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等。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1. 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加强医疗,包括循环,呼吸等脏器功能监测,机械性通气支持,血管活性药物持续泵入,液体复苏等。
(1)术后麻醉作用未消失。
(2)术后重要生命功能未稳定。
(3)术后需要呼吸支持。
(4)重大复杂手术术后需加强监护治疗。
(5)术前存在严重重要脏器功能障碍,需要调整。
(6)严重创伤、大出血等危重病人。
(7)重症胰腺炎、重症感染、脓毒症。
(8)心肺脑复苏后。
(9)各型休克。
(10)其他。
2. 转入标准
(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者
①吸氧浓度大于50%的患者。
②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者。
③需要面罩式持续正压通气或无创性通气治疗。
(2)需要循环支持者
①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②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③心肺复苏后患者。
(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4)需要肾脏支持治疗者包括紧急肾脏替代疗法、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或血液超滤。
(5)其他专科重症情况,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消化道大出血等。
3. 转出标准
(1)血压、心率基本上在正常范围,无心律失常,暂时无生命危险。
(2)感染基本控制,无肺部并发症,不需要呼吸机支持,呼吸频率、潮气量均处于正常范围。
(3)水电解质紊乱基本纠正,气管功能失调基本纠正。
(4)以上各项生命体征稳定保持,病情趋于好转。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管理制度

XXXX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管理制度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的选择(一)严格执行我院《重症医学科收治标准范围》。
(二)各科病房可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入住ICU 病房具体病种选择标准,例如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各类休克患者;严重创伤患者;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患者;器官移植患者;急性中毒患者;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三)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一般经短时间观察,患者苏醒或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普通病房。
(四)不适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在已有院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ICU 应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及细则,不断改进及完善本科室的诊疗常规,所有的医务人员均应熟练掌握。
(二)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历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及会诊制度及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
三、质量目标与指标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ICU 部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四、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包括:(一)诊疗方案的讨论与制定(二)院内感染监控(三)抗菌药物及胃肠外营养的合理应用(四)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等五、诊疗管理(一)ICU 的患者由ICU 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的诊疗活动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负责。
ICU 医师应该与原发疾病的专科医师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二)ICU 医师主要承担脏器功能监护和支持救治,患者原发疾病的相关专科情况,应及时邀请相关专科医师负责及时诊疗,其他专科医师应随时提供会诊及其他诊疗服务,不得延误。
(三)对重点高危患者,建立实行ICU 医师与负责原发疾病诊疗相关医师联合查房的机制。
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的范围、转入和转出流程

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的范围、转入和转出流程一、收治标准(一)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患者诊断明确,原发病已经解除或可以在重症医学科内得到控制,合并存在明确的脏器功能不全:(1)循环:除无其他合并症的单纯急性冠脉综合征导致的循环衰竭外,其他各种诱因导致的急性循环衰竭,包括心衰、休克,经初步处理暂时未获纠正,在诱因纠正的前提下有望短期内恢复者。
(2)呼吸:除无其他合并症的单纯肺栓塞外,其他各种诱因导致的急性呼吸衰竭,需行机械通气,在诱因纠正的前提下有望短期内恢复者。
(3)肾:除无其他合并症的单纯尿路梗阻外,各种诱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少尿或无尿,导致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需紧急行床旁肾替代治疗,在诱因纠正的前提下有望短期内恢复者。
3、外科大手术后,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4、收入重症医学科时病情虽然并不危重但因具有明显的高危因素,需要在重症医学科内进行持续性特殊监测,以尽早发现脏器功能改变而及时给予加强医疗,以免延误时机。
5、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6、患者有终末期心、肺或肾脏等基础疾病,但平时代偿功能尚好,各种诱因导致出现慢性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加强医疗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急性并发症,但不能改变最终预后,在诱因纠正的前提下有望短期内恢复或接近原状态者。
7、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如恶性疟疾并发脏器功能损伤、经专科处理后的多发伤等,通过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有望短期内恢复者。
(二)重症医学科不收治以下患者:1、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09年卫⽣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六、普外科: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术术后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术后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术后4、胃部及⼗⼆指肠⼿术后、肠切除术后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7、门静脉⾼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10、乳腺癌根治术后11、腹腔镜的诊疗⼿术术后附件:1:卫⽣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医疗技术⽔平,合理使⽤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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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湖医院
重症医学科(ICU)收住患者范围
1、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患者;
2、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患者;
3、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患者;
4、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
5、意外事故和严重复合伤患者;
6、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患者;
7、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患者;
8、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患者;
9、高龄(65岁以上)全麻术后患者;
10、各种开放颅脑术后患者;
11、各种手术时长超过2小时以上患者;
12、明确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住ICU。
医务科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