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图略)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10.发票缴销申请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
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 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发票换版后各行业发票具体适用情况

发票换版后各行业发票具体适用情况(一)交通运输业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发票保留,使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发票的领购业务、开票数据报送方式不作调整。
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外,管道运输、地方铁路货物运输等行业纳税人,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发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二联为抵扣联。
2、取消“公路、内河运输客票(剪式)”。
原使用此种发票的单位可根据新版发票的有关规定,选择使用新版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3、航空货运、客运:原“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种保留,原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业务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4、国际海运业:使用新版通用机打平推发票241 mm×177.8 mm。
5、城市出租车:原“合肥市出租车专用发票(税控)”及“合肥市出租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6元、10元)”保留。
6、旅客运输:原纳入合肥市汽车客运统一开票系统使用的“合肥市公路运输客票(电脑)”票样保留,仍使用合肥市汽车客运统一开票系统软件。
原未纳入合肥市汽车客运统一开票系统的采取自印冠名发票的,仍使用原自印冠名发票,票样参照“合肥市公路运输客票(电脑)”。
合肥市汽车客运统一开票系统以及其他客运公司使用自行开发的机打发票开票软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就自行开发软件开具机打发票的业务需求完善开票系统,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使用。
7、除以上特殊用票外的其他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新版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二)建筑安装业原“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千元、万元、百万元)”票种取消,改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自开发票应使用方正科技集团开发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税控开票软件”,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设定的税控措施进行发票的开具和报验开票信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7.19•【字号】辽地税票[1996]16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票〔1996〕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在连分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7月19日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统一印制管理,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源泉控制,统一全省印制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定期对各市印刷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承印发票印刷厂具备的条件第四条承印发票印刷厂(以下简称承印厂)一般应办国有企业,应建立各道工序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保密等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保证发票印制数量、印制时间和印制质量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以及封闭的生产车间。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防伪纸(以下简称防伪纸)、发票联防伪专用油墨(以下简称防伪油墨)要有专库专柜存储,并有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设施。
第六条有购买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印制普通发票薄型纸的预付金。
第七条必须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发票印制各环节的管理。
一、承印管理。
1、承印厂应严格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印色、发票名称、交货时间等下达作业计划,安排印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发票取得的注意事项
发票取得的注意事项一、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必须把“专用”和“普通”区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大小都极为接近,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票的名称,必须严加注意区别;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期限是从发票的开具日期开始计算的,因此,取得发票的人员必须及时将发票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滞留,因滞留原因导致发票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发生发票遗失,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9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尚可补救,因此一旦发生发票遗失的情况,责任人必须立即书面报告部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以及财务部,以便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三、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尽可能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对供应商进行价格比较时,可以按以下公式进行选择(以下所称价格均指含税价):(1)当可以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与可以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比较时:[(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11.97%时方能选择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选择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2)当可以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与只可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比较时:[(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14.53%时方能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否则选择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3)当可以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与只可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比较时:[(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价格)/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价格]>2.91%时方能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否则选择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财务凭证---发票一、什么是凭证?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人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完整。
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印章齐全。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
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用途明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
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二、政策规定1、在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在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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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9‟163号
关于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
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20日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人保险业务时统一使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开展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
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所使用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44XX。
五、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
二ΟΟ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发票管理阳光人寿保险通知
抄送: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打字:王中校对:发票管理所高任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