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的砌筑工程,包括炉体、隔热层、烟道等部分的施工及验收。
第三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五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任何未经设计批准的变更均需重新设计并报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监理人员进行工地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规范进行。
第二章施工规范第十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任何未经设计批准的变更均需重新设计并报批。
第十一条砌筑前应当清理砌砖场地,确保平整干净;砌砖时应当先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导线,然后砌砖。
第十二条烟道的砌筑应当使用耐火砖或耐火浇筑料,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砌筑。
第十三条炉体的砌筑应当使用耐火砖或浇筑料,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砌筑。
第十四条隔热层的砌筑应当使用隔热砖或隔热纤维,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砌筑。
第十五条炉体、烟道、隔热层的砌筑应当坚实牢固,砂浆应当充分密实,砌缝应当均匀一致。
第十六条砌筑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杂物,确保施工场地整洁。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第一。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三章验收规范第二十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验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包括图纸、规范、施工方案等。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基本规定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基本规定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3.1.1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3.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3.1.3 耐火材料的牌号、砖号、等级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资料检查,外观质量应进行检查。
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3.1.4 有可能变质的材料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才可使用。
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耐火泥浆和炉渣。
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5 耐火材料仓库及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进场前建成。
3.1.6 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并应作出标识。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3.1.8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等应存放在仓库内。
3.1.9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
3.1.10 耐火材料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不得受湿。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2 施工Ⅰ一般规定3.2.1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体基础、炉体钢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炉体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2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或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4 钢结构和炉内设备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7 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3.2.2 根据所要求的砌筑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可分为五类。
各类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类砌体不应大于0.5mm;2 Ⅰ类砌体不应大于1mm;3 Ⅱ类砌体不应大于2mm;4 Ⅲ类砌体不应大于3mm;5 Ⅳ类砌体可大于3mm。
砌筑验收规范

砌筑验收规范砌筑验收规范一、验收目的及范围砌筑验收是指在砌筑工程完成后,通过对其砌筑质量的检查和测量,确认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及技术规程的验收工作。
砌筑验收工作的范围包括砌体结构的尺寸、强度、砂浆配合比、砌筑工艺及其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验收。
二、验收内容1. 砌体结构尺寸的验收:验收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标准,对砌体结构的尺寸进行检查和测量,包括墙体、柱子、炉灶等的高度、宽度、厚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2. 砌筑强度的验收:验收应根据砌体结构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强度检测,比如压力试验、冲击试验等,确保砌体结构的抗压强度满足要求,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3. 砂浆配合比的验收:验收应根据施工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砂浆进行抽样检查和化验分析,确认其配合比是否合理、达到设计要求,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4. 砌筑工艺的验收:验收应根据施工标准,对砌筑工艺进行检查,确认砌筑工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比如砌筑工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空鼓、裂缝等问题,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5. 材料质量的验收:验收应根据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对砌筑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化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比如砖、砂浆、水泥等材料的质量,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三、验收方法1. 目视检查法:对砌体的表面进行目视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裂缝、空鼓等问题。
2. 测量法:采用测量仪器对砌体的尺寸进行测量,比如采用尺子、测量仪等工具来测量墙体的高度、宽度等参数。
3. 试验检测法:采用相应的试验仪器进行检测,比如采用万能试验机进行强度试验,采用冲击试验仪进行冲击试验等。
4. 重量测定法:通过称重对砌体进行质量的确认。
四、验收标准砌体结构的验收标准应根据相关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及技术规范确定,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录。
五、验收结果的处理1. 合格:砌筑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及技术规程。
2. 不合格:砌筑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及技术规程,需要进行整改或返工。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2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本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1.3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工业炉:指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熔炼、热处理、干燥、热能利用等工艺过程的设备。
2.2 砌筑:指用耐火材料按照一定的设计要求,现场组装成工业炉的过程。
2.3 耐火材料:指在高温下能保持一定强度和稳定性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根据炉子的类型、用途、结构特点和施工条件,选择合适的耐火材料和施工方法。
3.2 耐火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炉子的结构安全、密封性能和耐火性能。
3.4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包括材料验收、施工过程验收和工程验收。
4. 材料验收4.1 耐火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内容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外观、密度、强度、耐火度等。
4.2 进口耐火材料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4.3 验收合格的耐火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5. 施工过程验收5.1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耐火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5.2 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工,报告设计师处理。
5.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工程验收6.1 工业炉砌筑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包括炉子结构验收、密封性能验收和耐火性能验收。
6.2 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
6.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特殊要求7.1 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根据其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及验收措施。
7.2 高温炉砌筑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炉子热震损坏。
筑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1—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会同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1—8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编组认真总结了近十年工业炉砌筑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方面的经验,并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626号文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修订。
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持的审查会议上审查定稿。
村规范共分20章,其中1、2、3、4、5、19和20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的特殊要求。
本规范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可按本规范的通用部分施工及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设“术语”一章,入选术语的原则是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关键词。
2、不再推荐在现场调制泥浆,有关内容予以修订。
删除了“工地自配不定形耐火材料”一节及相应的附录。
3、耐火陶瓷纤维增加了有关折叠模块的内容,附录中增加了耐火陶瓷纤维使用温度分类表。
4、增加了高炉炉底、炉缸采用陶瓷杯新技术的内容。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14.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14.1.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4.1.1规定的数值。
表14.1.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Ⅰ回转窑、单筒冷却机14.1.2 回转窑、单筒冷却机筒体内衬的施工应在筒体安装完毕,并应经检查和空运转测试合格后进行。
14.1.3 回转窑、单筒冷却机的筒体内壁应打磨平整,其表面的灰尘和渣屑应清除干净。
焊缝高度应小于3mm。
14.1.4 砌筑内衬用的纵向基准线宜用垂吊、激光仪器法放线。
每条线均应与筒体的中心轴线平行。
砌筑前还应划好平行于纵向基准线的纵向施工控制线。
纵向施工控制线宜每隔1.5m设置一条。
14.1.5 砌筑内衬用的环向基准线宜用垂吊转动法放线,每10m设置一条。
环向施工控制线宜每隔1m设置一条。
环向基准线和环向施工控制线均应相互平行且垂直于筒体的中心轴线。
14.1.6 所有砌筑均应按基准线和施工控制线进行。
14.1.7 筒体直径小于4m时宜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直径大于4m时宜采用拱架法砌筑。
14.1.8 内衬两种主砖应按设计比例均匀地交替排布,宜采用环砌法砌筑。
强度较低的耐火砖宜采用交错砌筑法。
14.1.9 耐火砖之间应按设计正确使用接缝材料。
耐火砖与筒体(或永久层)之间应紧贴,上、下层耐火砖之间应砌紧。
14.1.10 采用拱架法砌筑时,应先砌筑下部半圈,然后将拱架安装牢固,再从两侧同时将耐火砖逐块顶至预定位置并紧贴筒体(或永久层),直至锁口处附近位置。
在锁口区,应先将两侧的耐火砖向左右两个方向顶紧,然后再进行预排和锁口。
14.1.11 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时,应分段砌筑,每段长度宜为5m~6m。
首先应从窑底开始,沿圆周方向同时均衡地向两边砌筑;砌过半周1层~2层耐火砖后,应支撑牢固;然后将筒体转动1/4周,从窑底砌至水平,进行第二道支撑后转动筒体,并砌筑至锁口区附近;最后进行预排和锁口。
筑炉工程施工规范

筑炉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筑炉工程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筑炉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维护工作。
第三条筑炉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筑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筑炉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前需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设计,确保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施工前需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专项审查。
第九条施工前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十条施工前需购买相应的材料及设备,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章施工工艺第十一条筑炉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筑炉工程施工应采用适合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中应及时记录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结束前需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
第四章施工质量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需保证施工质量,杜绝施工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中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结束后需提交相关的施工报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结束后需进行保温试验,确认筑炉的保温效果。
第五章施工安全第二十条施工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定,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需设置工地巡查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陶瓷工业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

陶瓷工业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是指在陶瓷工业中,对窑炉的建设和验收进行规范和指导的 文件。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的主要内容:
施工材料 准备等。
2. 基础施工:窑炉基础的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基础浇筑、基础防水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窑炉 类型和工艺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并确保 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窑炉本体安装:包括窑炉各部分的安装,如炉体、炉门、炉膛、燃烧器、烟道等。
陶瓷工业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
4. 热工设备安装:包括热工设备的安装,如燃烧系统、热风系统、热交换器等。
5. 电气设备安装: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如电控柜、电缆、传感器等。
6. 管道安装:包括燃气管道、水管道、热风管道等的安装。
7. 施工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验收,如基础验收、设备安装验收、 管道安装验收等。
陶瓷工业窑炉施工及验收规程
8. 窑炉调试:对窑炉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包括燃烧系统的调试、温度控制系统的调试等。
9. 窑炉性能测试:对窑炉进行性能测试,如热效率测试、温度均匀性测试等。
10. 窑炉验收:对窑炉的整体性能进行验收,包括烧结效果、燃烧效率、温度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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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工业炉砌筑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0.1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
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说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烈严密性度试验验收合格的。
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板砖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
1.0.6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定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应用。
1.0.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
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本条文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这一条新增内容,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所有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都应规范中的共同规定。
本规范中所列的各专门炉,除应遵守所列专门章节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范中共同规定的要求,即第1.2.3.4.5.19.20等章。
未列入本规范专门章节的工业炉,应按本规范中的共同规定进行施工及验收。
如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炉施工应服从生产要求,生产要求应由设计来具体体现。
没有设计不能施工,上具体建设程度问题。
设计系指工程上的广泛具体的书名要求,包括图纸、材料的规格和数量、特殊说明等,这是施工及验收规范不能代替的。
如有需要改变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取得有关部门(主要是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追加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业炉砌筑工程材料,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炉子各部位的工作条件来确定。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的具体要求(如材料表),施工单位必须按此要求采用。
采用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这些都是保证炉衬质量的前提。
筑炉工程一般是工业炉系统工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
做好炉子基础、炕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检查交接工入工作,是加强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千万不可忽视。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序交接时,对上一工序建筑结构工程和隐蔽工程要及时的检查并办理中间工序交接手续。
否则不得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术语2.0.1 工业炉砌筑 furnace building指工业炉用其附属设备衬体的施工,包括定形耐火制品、不定形耐火材料及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等的施工。
2.0.2砌体 brickwork用定形耐火制品砌成的整体。
2.0.3湿砌 wet masoy;wet building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2.0.4 干砌dry masoydry building不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2.0.5 预砌筑 pre masoypre building正式砌筑前,对砌体中复杂、要求高或异形砖砌体的部位,部分或全部进行的预组装或试砌筑。
2.0.6砖缝 brick joint砌体中砖(块)与砖(块)之间的间隙。
水平砖层间的砖缝称为水平缝,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为垂直缝,环形砌体和环砌拱或拱顶相邻砖环间的砖缝称为环缝,拱或拱顶砌体中半径方向的砖缝称为放射缝或纵向缝,交错拱或拱顶垂直于放射缝的砖缝称为横向缝。
2.0.7错缝砌筑 bonded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2.0.8膨胀缝 expansion joint炉衬施工过程中预留的热膨胀间隙。
2.0.9养护curing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湿度及静置时间等条件下的操作过程。
2.0.10 烘炉 furnace heating炉子投产前按照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衬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3.1材料(Ⅰ)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3.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不定形耐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1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2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
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3.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运输。
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3.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不得受潮。
3.1.7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篇二:焦佳工业炉砌筑验收表格筑炉3—1单位工程名称:筑炉3—2单位工程名称:筑炉14—1单位工程名称:筑炉14—2单位工程名称:筑炉14—3单位工程名称:篇三:筑炉国家标准GB5021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1—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1.6、3.1.7、3.2.9、3.2.11、3.2.12、3.2.20、3.2.37、3.2.40、3.2.42、3.2.46、(来自: 小龙文档网: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2.50、3.2.54、3.2.57、3.2.61、3.2.64、3.2.81、4.1.3、4.2.2、4.2.40、4.3.12、6.2.6、6.3.11、7.1.2、7.1.9、7.1.36、7.1.49、8.1.1、8.2.9、9.2.10、10.3.5、10.6.10、10.6.13、12.3.7、13.1.11、13.3.9、13.4.2、13.4.7、15.2.4、18.0.7、20.0.4、20.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会同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1—8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编组认真总结了近十年工业炉砌筑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方面的经验,并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626号文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修订。
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持的审查会议上审查定稿。
村规范共分20章,其中1、2、3、4、5、19和20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的特殊要求。
本规范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可按本规范的通用部分施工及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设“术语”一章,入选术语的原则是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关键词。
2、不再推荐在现场调制泥浆,有关内容予以修订。
删除了“工地自配不定形耐火材料”一节及相应的附录。
3、耐火陶瓷纤维增加了有关折叠模块的内容,附录中增加了耐火陶瓷纤维使用温度分类表。
4、增加了高炉炉底、炉缸采用陶瓷杯新技术的内容。
5、“焦炉及熄焦罐”一章更名为“焦炉及干熄焦设备”。
对焦炉先立炉柱后砌筑的施工工艺内容,从本规范中取消,拟另订推荐性规程。
6、“炼钢转炉”一节中取消了振动成型焦油白云石砖和焦油沥青镁砂捣打料的有关内容。
“炼钢电炉”一节增加了有关直流电弧炉的内容。
还增加了“炉外精炼炉”一节,使规范更为适应炼油钢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7、加热炉中增加步进式加热炉的有关内容,对步进梁水冷管隔热包扎的施工和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
8、重有色炉取消了“鼓风炉”一节,增加了“回转熔炼炉”一节。
9、玻璃熔窑转向以浮法玻璃为重点,兼顾其他种类的玻璃熔窑,并新增了锡槽施工的条款。
10、原回转窑一节现单列为一章,对原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增内容较多,可反映我国水泥窑砌筑的现代技术水准。
11、肯定了一些保证质量的施工要求,相应淘汰了一些比较落后的施工艺,如铝电解槽一章取消了有关焙阳极的内容。
12、其他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如裂解炉补充了有关耐火陶瓷纤维辅设要求的内容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生产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编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本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
1总则1.0.1 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0.3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1.0.5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能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2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4 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7 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