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定义: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买方以租赁方式从融资租赁企业处获取资产使用权,并在租金期限届满时选择购买该资产的合同。
2.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分为甲方和乙方。
甲方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产融资租赁服务;乙方为租赁方,享有租赁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的资产使用权。
3.合同内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租赁资产的基本信息、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适用范围和用途等;
(2)租金的支付方式、方式、期限和金额等;
(3)租赁期间的具体时间、条件和终止方式等;
(4)租赁资产损失、保险、维修及保养等责任和义务等;
(5)租赁资产归属及买卖权的约定等。
4.合同生效: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及时签订并生效,双方需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及资方的融资回收。
5.合同争议解决: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及效力甲方:(出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将指定的设备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出租设备1、甲方应当将出租设备交付给乙方,并保证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乙方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装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和使用。
3、设备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负风险。
如设备有任何损坏或故障,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进行维护或修理。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总额:(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租赁期内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
支付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
2、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且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及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X)个月/年。
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则应当在本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续租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未按时支付租金金额的(X)%计算,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理费用。
3、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设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未按时归还设备的租金金额的(X)%计算,自设备应当归还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附加条款1、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本合同各项条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是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共识和约定。
202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一、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融资租赁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本文将从效力认定的角度分析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判断其效力。
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1.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一段时间,在此期限内,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资产。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依据,具有合同的效力。
2.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根据标准:•合同的合法性: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真实、明确,不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形;•合同的合法目的与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4.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举证责任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证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以及相关支付记录等,承租人应证明支付租金的事实。
三、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履行,担保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常被要求,以提高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性。
2.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根据标准:•合同的合法性:担保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应真实有效,没有虚假、误导等情形;•担保目的与内容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条款相抵触。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金融手段,通过租赁公司向租赁对象提供资金,并以租赁资产作为担保,实现双方的融资目的。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协调双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2.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2.1 合同的构成要件•标的物的描述:对租赁资产的描述和标的物的数量等信息。
•租金的支付: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约定。
•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
•资产转让与购买权:租赁期满后,租赁对象是否有权购买租赁资产。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2.2 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即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依法订立原则: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需要依法订立,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约定一致原则: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当得到有效执行。
2.3 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写作要规范:合同在表述上应当符合法律文字的要求,明确简明。
•表意要明确: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表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模糊和歧义。
•合法合规性: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当事人真实意愿:合同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双方的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3.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3.1 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描述:对债务的描述和债务的数额等信息。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所采用的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保证范围: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范围和期限等约定。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对保证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2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类似,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依法订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约定一致原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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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3、行政许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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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家对融资租赁合同可能都不是很了解,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很多不懂的地⽅,甚⾄不知道怎么⼊⼿,那么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根据承租⼈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起的交易⽅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与买受⼈(租赁合同的出租⼈)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与承租⼈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的简单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委托⽅:住址:居间⽅:住址:居间⽅受委托⽅委托,双⽅就居间⽅向委托⽅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致,签订本合同。
第⼀条合同标的物居间⽅为委托⽅向(以下简称第三⼈)融资万元⼈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提供机会与第三⼈进⾏接洽、谈判。
第⼆条居间⽅义务1、居间⽅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介绍给第三⼈,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协助委托⽅做好融资⽅⾯的沟通⼯作。
第三条委托⽅义务委托⽅承诺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即应按本合同约定⽅式向居间⽅⽀付居间服务费:1、第三⼈⼀旦与委托⽅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实际从第三⼈取得借款的;3、居间⼈履⾏了居间义务,委托⼈与第三⼈达成了其他协议的第四条居间服务费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按照委托⽅实际从第三⼈取得的借款总⾦额%向居间⽅⽀付居间费⽤(该居间费⽤为税后费⽤),对此,委托⽅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例⽀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付办法:委托⽅⼀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应⽴即⾜额向居间⽅⽀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1、如果委托⽅与第三⼈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的书⾯同意,委托⽅不应再与第三⼈进⾏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有权请求委托⽅按本合同第四条⽀付居间费。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企业或个人的融资需求,将自有或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的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期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畴,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如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租金支付等。
2. 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出租设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3. 买卖合同: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效力(1)合同主体合格: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承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承租资格。
(2)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应真实表达其意思,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履行的效力(1)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性能。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维护设备。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设备。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1)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后的合同仍应具备法律效力。
(2)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被解除: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1)融资租赁公司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提供设备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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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主要的法律规定及部门规章:现《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现现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制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民法典》废《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未出台《融资租赁法》(草案)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1.直租 ( 三个主体、两个合同)2.售后回租(返还式租赁)占目前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多数1)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2)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其他形式(不作具体讲述,有需要了解的,可自行了解):厂商租赁、经营租赁、风险租赁、销售式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具体研究的一下第一编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展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Y/N)一、标的物的性质-是否可以作为租赁物?目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租赁物的范围,司法解释也没有进行明确。
根据银监会和商务部的部分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租赁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租赁物依法可流通(2)租赁物为可特定化的有形物、有体物(3)租赁物为非消耗品(4)租赁物权属和所有权转移应当明晰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编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之《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2011年08月25日,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与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向伊诺公司出租“装修材料1批”,租金分36期进行支付。
同日,嘉岛公司、优雅公司、费成明及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新伊诺酒店作为保证人分别在三份《保证书》上签字盖章,承诺就上述《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08月25日,仲利公司(出租人)、伊诺公司(承租人)与案外人强望公司、文波公司、磐茵公司(出卖人)分别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
其中,编号为11A1908A-1的《买卖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应伊诺公司请求向强望公司购买“装修材料1批”并出租给伊诺公司;编号为11A1908A-2的《买卖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应伊诺公司请求向文波公司购买“装修材料1批”并出租给伊诺公司;编号为11A1908A-3的《买卖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应伊诺公司请求向磐茵公司购买“装修材料1批”并出租给伊诺公司。
另外,上述三份《买卖合同》均约定,由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付于伊诺公司,且经伊诺公司完成验收并将标的物《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交付于仲利公司时,视为仲利公司已将标的物交付予伊诺公司且验收完成,同时标的物所有权视为转移予仲利公司,标的物风险视为转移予伊诺公司。
2011年08月26日,伊诺公司向仲利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该租赁合同设备清单中的所有设备已交付于承租人,承租人已对该租赁合同设备清单中所有设备进行了其所认为必要的所有测试,认为一切完全满意并予以验收”。
后仲利公司因向伊诺公司催讨租金未果,遂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伊诺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以及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仲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仲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合同是否认定?1.对租赁物包括企业厂房、设备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理由是,此类租赁物符合银监会及商务部有关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规定,体现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特征,也符合通过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产业政策。
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上来看,将企业的厂房、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民法典》第735 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就商业地产而言,其承租人为融资需要,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其物权担保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供融资便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非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对象和目标,故也不应以其租赁物为不动产而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注意一点:商业地产的承租人和使用人是否一致的问题如果是开发商以待售商业地产开展售后回租,由于开发商并非商业地产的实际使用人,该种售后回租就属于典型的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之实。
如果该商业地产已由承租人所有并使用,如酒店经营者,则可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2.对于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作为租赁物,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倾向于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主要理由是:(1)房地产在建项目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出租人并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2)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并非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其租赁在建房地产项目,也并非为使用租赁物,而是通过房地产项目来取得贷款融资;(3)在建房地产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
3.对以城市的市区道路、保障房等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系以购买租赁物、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因限制流通物无法变价抵偿,不具有担保功能,故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
实务中,存在以城市的市区道路、保障房等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物的情形,实际上是变相扩大了政府债务的风险,租赁物本身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也不能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此种交易不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除了消耗品、易耗品、在建商品房项目、保障房项目外,还有其他项目也是不可以作为租赁物的:1.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或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均否定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4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有体物,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作为标的物的,应按照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合同性质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2.软件A.无实体载物的独立的软件租赁(不构成)B.依附于设备上的软件租赁(构成融资租赁)如果软件和设备可以分离的情况,要注意以设备租赁的名义行软件租赁之实的情况,这个不构成融资租赁。
二、标的物的价值-是否具有价值?(过低?过高?)(1)低值高估——该种情况,无法起到租金债权的担保作用,租赁物严重低值高估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高值低估——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承租人认为价值评估过低,属于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
实际对其之后需要承担的的法律责任影响不大,因为有合同法第249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249条,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超出部分。
展开:《合同法》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在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购买款低于租赁物价值是很正常的情况。
考虑到租赁物的贬值和折旧情况,在签订合同时,租赁物的购买价值款低于其实际价值才有可能在日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时,租赁物的变现价值能够覆盖租金债权,租赁物才能真正实现担保功能。
三、融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的上限租金不可以脱离正常的租金构成。
租金的确定:根据《融资租赁法(草案)》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可以根据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目前常见的租金支付方式:1.等额年金支付——每期归还的租金金额相等。
2.等额本金支付——每期归还的租赁本金金额相等。
值得注意的是:租金是否合理,还需要结合租赁物的价值来判断。
租金是否过高,即相对于租赁物的价值而言,如果明显高于租赁物的价值,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权利、义务要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1)出租人权利:租赁物所有权、合同履行期内租金(费用)收取全、合同履行障碍后的解约权或宣布租金加速到期权、解约后的租赁物取回权以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承租人权利:租赁物的选择权、受领权、占有使用权、索赔权、解约权、留购权以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最重要的权利:出租人的所有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必须归出租人所有,如果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
案例:见PDF第一条第二款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具体实务中,法庭审理过程时,会主动示明本案可能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如果当事人坚持要依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审理的,法庭会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售后回租】法律认可返还式租赁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