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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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海外反腐败法,旨在打击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贿赂行为的现象。

下面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分小节探讨FCPA对各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影响。

一、金融业(1)金融业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FCPA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控、合规与反腐败制度,预防和打击行贿行为。

(2)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诚信教育与意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同时还需了解和熟悉FCPA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二、制造业(1)制造业是各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该行业也容易出现贿赂行为。

制造企业应建立反腐败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商业活动的合规性。

(2)制造业企业应对其供应链进行调查和管理,确保在所有交易中遵守FCPA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三、能源行业(1)能源行业通常涉及政府官员、政府合同和授权许可等敏感领域,容易引发贿赂行为。

能源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制度。

(2)能源企业应寻求清晰的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不包含任何与FCPA相违背的内容。

四、科技行业(1)科技行业有着较高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但也存在贿赂风险。

科技企业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确保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符合FCPA的规定。

(2)科技企业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招标合同。

五、医药行业(1)医药行业的贿赂现象严重,对患者、医药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的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

医药企业应通过培训和内部审计,确保符合FCPA的要求。

(2)医药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的合作关系,严禁行贿行为的发生。

总结:FCPA的实施对各行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各行业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反腐败制度,还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FCPA规定的理解与遵守。

同时,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贿赂行为,为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清朗的商业环境。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环球盪美国《反渎外扁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淹对中国企业的彩响及应对刘印旭(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100005)【摘要】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不断强化该法案的执法力度,多家非美国企业被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企业涉美经营风险凸显。

文章通过对2018年以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执法特点和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在涉美经营中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管理建议。

【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案》;监管执法;反腐败;统计;中资企业【中图分类号J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0166(2020)02-0051-07doi:10.3969/j.issn.1003-0166.2020.02.0100引言由于腐败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影响正常经济决策,侵蚀社会经济基础,进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反腐败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各个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和要求。

与一般意义上的反腐败相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在适用对象及管辖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0个世纪70年代,美国证监会(SEC)调查发现,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曾为外国政府或政党提供不当支付,金额总计超过3亿美元,为阻止对国外政府的贿赂,使公众重拾对美国商业体系诚信度的信心,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该法案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为维护美国企业在国际业务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1],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日。

FCPA参考资料

FCPA参考资料
• 任何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主管或雇员
• 任何在或代表政府控制企业(国有企业)而工作的人
• 政治候选人、共产党以及其官员和雇员
• 如果你对谁应被认定为政府官员存有任何疑问,则假 设他/她是一位政府官员,并据此而行动
• 需要留意的是: FCPA对于中国的政府官员的定义更 为广泛复杂,包括政府官员, 国有企业领导及雇员, 党政领导人及其家属。
2010年1月5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续)
遵循公司制度,“控制/限制”可疑的支出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任务,更是公司所有成员 的责任和义务。会计核Βιβλιοθήκη 要求有关差旅费和交际应酬的制度
• 记录会计信息时要涵盖合理的细节,正确的反映业务 交易和资产处置
• 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对所有付款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第7页/7共/ 4120页
2009年7月29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折扣的,必须如实 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待遇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 例予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 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采用商业贿赂。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 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 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FCPA”即美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简称,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立法FCPA的立法背景之一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嗳昧关系。

而导火索则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有超过400多家的公司承认有过可疑或非法支付的行为,其中有100多家居行业500强之列。

贿赂外国官员显然是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违美国公众得到的期望和价值观;此外,这种行为也极大的腐蚀了美国一直引以为自豪的市场体系的效率。

但是在贿赂几乎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领域,“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国会为此成立专门委员会议讨论利决定如下两个事项:(1)美国是否应干预海外贿赂行为?(2)如果进行干预,适当的方法是什么?反对美国就海外贿赂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的直接后果,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而且,这也与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理念相忤。

国会辩论的结果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

此外,虽然行贿的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及于国内,而且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就如何规制海外贿赂,委员会内有3种方案:国会强力主张将海外贿赂行为非法化,为此,涉案人员和公司须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在外交考虑的基础之上,仅要求有关公司和个人定期披露即可;SEC则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强调财会制度,要求所涉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浙江大学姓名:学院:专业:课程:跨国公司管理指导教师:时间:【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跨过公司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主导力量之一。

同时,跨国公司在华行贿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与地位,危害着全球良好商业环境的形成。

法制的缺失与软弱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根源以及解决该问题根本的切入点,然而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取得较好的成果,对我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大致的解读,汲取其可借之处,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治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这一问题提出可实施的具体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反海外腐败法》、法制法规,启示1. 背景与现状 (4)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概述 (5)2.1.1 基本禁令 (5)2.1.2 第三方支付 (5)2.1.3 抗辩 (5)2.1.4法律制裁 (6)2.1.5合法的情况 (6)3.《反海外腐败法》对我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7)3.1 进一步重视对“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 (7)3.2严厉打击行贿行为 (7)3.3严格执法和鼓励自首 (7)3.4 商业贿赂治理的若干配套措施 (8)3.5 开展国际合作 (9)4.结语 (10)1.背景与现状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国际跨国公司进一步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可回避。

而在这激烈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现象不断滋长。

跨国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方式行贿,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虽然早已提上了日程,但该问题仍然很严重。

一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 年内至少调查了50 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肖扬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450)摘要: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 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

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 着一定的不足。

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 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 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关键词:海外腐败;实用型立法;管辖权Regulatory Transforma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Xiao Yangyu(School of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450,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regulatory focus in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transforming from domestic enterprisesto other countries' enterprises, the risk of corruption regulation faced by China's commercial subjects abroad ha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At present, our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adopts a single accusation model and has deficiencies in regulatory elements and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 t should be transformed to a more practical one and adhere to a two-way regulation on both domestic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 corruption and foreign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s corruption. By further perfecting the legal norms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the scientific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be improved,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also be enhanc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ing systems of accounting, finance, technology, e t c .Keywords : overseas corruption; practical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中图分类号:D F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〇96_8752 ( 2〇21 ) 02-0037-08]D O I : 10.13310/j .cnki.gzjy .2021.02.005近几十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 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美国国内企业转向了 其他国家的企业。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摘要】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贿赂法》,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尤其近三年来,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海外贿赂的打击力度,全球跨国公司将应对FCPA的重视程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试图通过企业财务人员视角分析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借某跨国公司的案例剖析,进行探讨和研究企业如何应对FCPA。

【关键词】反腐,反海外贿赂法,内部控制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主要是为了应对当时美国公司对外国政府官员贿赂行为的广泛被披露,该法案的通过是为了抑制贿赂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创造诚实经营的空间,同时在市场诚信方面重塑公众信心。

反海外贿赂法同时要求美国上市公司维持准确的会计记录和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

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光美国政府,欧盟以及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约束。

现行的FCPA经过1988年和1998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受该法约束的海外贿赂行为的主体相当广泛。

(1)发行者(issuers),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公司和根据该法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公司,也包括在美国发行证券并根据该法案交存报告的外国公司。

(2)国内相关人,囊括了所有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国民。

(3)发行者或国内相关者之外的人,包括了发行者和国内相关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均在该法案的管辖内,这一规定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此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

FCPA的会计条款要求包括两大基本内容,首先发行人必须制作并保留合理详细、精确公允反映发行公司的交易过程及对资产处置的账簿、记录和科目。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作者:赵文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能体现其诉讼管辖理论中的长臂管辖原则,中国作为其法律防范的对象之一,有必要了解其制定背景、相关条款及具体实施情况,并深入研究该法以及该法的实施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防范反海外腐败法诉讼管辖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1-04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制定背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The American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简称FCDA)制定于1977年,是一部旨在阻止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的刑事制定法。

该法由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执行主体。

其最大的特点是该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几乎可以及于世界上任何地区发生的腐败行为。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界、商界相继出现诸如水门事件、公司收受贿赂等很多腐败丑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涉嫌贪污腐败或者是为了获得各种项目工程向外国政府官员和其他政客支付不合法报酬。

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迅速暴富,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明显改善,很多人将原因归咎于美国企业。

美国政府以及美国企业的形象大受影响。

此外,由于海外市场的秩序混乱,通过不法手段谋取高额利益的成本较低,大量美国国内资本转入海外市场,影响其本土的资本投入,一定程度出现了国内资本投资空心化的状态。

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

为此,美国国会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反腐败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目的在于重塑美国商业和美国公民的诚信形象。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惩罚在该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腐败行为。

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情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出台以来,其实施情况经历了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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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前文概要》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

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

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

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

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

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

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

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

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

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

所以,“外国公务员”中包含审查合资合同、审批投资项目、以及拥有类似权限的人员。

此外,在美国司法部的解释中,“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还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的100%由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雇员。

这个解释对中国极其重要。

众所周知,虽然这几年有许多企业被民营化,但是中国经济的主要部分仍然有国有企业掌控。

此外,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及雇员适用FCPA的情况,和中国法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广泛定义是一致的。

比如中国刑法第93条对受贿的刑法使用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另外中国共产党有关处分的纪律也对所有具有国有企业地位的单位适用。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董事是由拥有或控制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机关任命的。

虽然选任手续每个地区略有差异,但是由党和政府共同决定这一点是一样的。

如果企业的股份是“国家持股”的形态的话,由于其股份属于中央、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所以其经营者和董事也由相同级别的政府任命。

很多国有企业发行由其他国有企业持股的“法人股”,这些股份也由和上述同样的任命权限。

另外,相关级别的党委在这些任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被任命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几乎都是党员干部。

另外,所有的国有企业中都会设置于管理机构相平行的党组织。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党委成员都有党任命,所以符合FCPA所规定的“外国正当干部”。

实际上多数人,比如高级经营者同时会兼任党委书记,会具有公司和党内的双重职务。

所以在中国开展经营的外国法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实际管理人员在FCPA上会被分类为“外国公务员”。

这适用于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几乎所有经营者和董事。

现在,在中国经济的所有领域,都有完全国有和完全由国家控制的企业(比如医院和医疗机构、或者运输企业)存在。

除了经营者和董事,对项目审批具有影响的岗位的国有企业的“雇员”也适用于“外国公务员的定义”。

即使是完全私人的关系,在中国牵涉到官员的话,也有可能适用于FCPA。

另外,(非政治上的)商业贿赂在中国也是潜在的重大犯罪。

1.2.上市国有企业的问题多数国有企业在中国或者外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对FCPA“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的适用并不一定明确。

这些国有企业的所有关系都不尽相同。

有的企业国家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并拥有任命公司董事和经营者的权限。

有的企业国家只拥有少数股权及相应比例的董事会权力,或者国家的持股是通过股东协议、章程等其他企业控制手段实现的。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及董事的地位一般与非上市国有企业类似。

几乎毫无例外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中超过半数的非流通股由国家持有。

最近的调查显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尤其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所有者(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相对较新,很多场合是的属人的。

如上所述,控制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国有企业),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指示任命经营者和董事。

某报告称,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中的70%是由政府和中国共产单任命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适用FCPA时,司法部和SEC很有可能将国有以及国家控制的企业、乃至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分类为“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并将这些公司的经营者和董事作为“外国公务员”处理。

一般来说,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控制会由很大的变化。

成功的大型企业能够独立于政府活动,虽然仍有党和政府任命董事,但是有任命独立董事和独立经营的义务这两大压力。

很多这些公司的经营者和董事主张,虽然最终由政府担任董事的选任义务,但是他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也有意见认为,具有这样结构的国有上市企业,从各种角度来说,不应该视同为“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

1.3.中国反腐败法理论与实际的差距中国反腐败法的原则和FCPA是一致的。

FCPA所禁止的“向外国公务员的支付”也是中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明确禁止的。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遵守中国法律的经营者和同时遵守中国法律和FCPA的美国经营者是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进行经营活动的。

然而,问题在与中国法律的执行是相当即兴的,这就使外国经营者面临着相当不同的现实情况。

中央政府反复开展反腐败运动证明多数中国的反腐败法在实际当中并未得到正确运用。

很难相信中国各阶层的公务员会由很多人热心执行反腐败法和反腐败政策。

很多非常现实的问题随机发生……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务员对自己管辖内的区域经常有着直接或简介的利害关系。

警察以及其他执法机构的公务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以监督为名索取贿赂。

不夸张的说,中央或地方当局无法制止,或者说根本不想去制止的腐败案例在媒体上屡见不穷。

也有人说中国公司不适用反腐败法是政府的方针(中国政府当然不承认这一点)。

比如说,在中国的医疗行业有数万的医生、护士、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医疗从业者。

然而,政府给医疗部门的工资水品与民间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所以,医生和其他从业者会采取各种手段填补自己的收入差距。

他们会在所在医院收取回扣从而抬高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收取“咨询费”、或者将采购的医疗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专卖给他人。

这些行为当然都是违法的。

在很多情况下当局不会在意提供资金的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看上去好像有意忽视。

所以对外国企业实行比中国企业更强的监管的风险几乎没有。

然而,因为有FCPA的存在,美国企业以及“美国人(参见上一期的定义)”仍然需要面对美国法律的重大风险。

问题在于,这种支付可能在地方及别被允许,但是根据中国的“成文法及成文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虽然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严格来说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资金提供肯定也是美国法律所禁止的。

就如上期我们所说的一样,美国企业和现地企业在法律风险上的差异导致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条件产生差异。

美国企业意识到,在中国无法与那些向顾客支付回扣而不受处罚的企业竞争。

因为FCPA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此外,如果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不受到其本国法律相似的制裁的话,则美国企业会完全被该市场排除在外。

1.4.礼品的范围中国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向公务员提供现金、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等“礼品”。

比如,出席虚假的会议的补贴这种“伪装”的礼品就包括在内。

中国共产党的处罚措施则更加广泛。

对公务员,除了所有国家都要求的接收礼品的上报和上交规定以外,还禁止公务员接受“有可能影响其行使公务职权的礼品”。

此外,处罚规定列举了广泛的禁止无偿赠与的清单。

其中包括提供无偿的资产和劳务、为公务员的家属支付海外留学的费用、或者“有可能影响其行使公务职权的饭局”。

有好几个公务员都表示,因为高尔夫果岭费很高,可能存在腐败嫌疑,所以上级指示不得接受高尔夫的招待。

在中国共产党的内部规定中,价值100元(约1,400日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需要上报,价值200元(约2,800日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必须要归还。

另外,在任何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每年收取礼品金额合计不得超过600元人民币。

然而在中国,赠送礼品和豪华接待有着悠久的历史。

实际上公务员禁止接受200元以上的礼品的规定是完全被无视的。

大型的中国公司和几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有相当大的经费用在接待公务员上。

和中国公务员的饭局没人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对于和中国生意人的饭局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

对于在中国开展经营的美国企业来说,与国有企业的政府公务员的接触是重要的商务环节,而且因为美国企业相比本地企业资金充裕,在送礼和接待等潜规则方面会跟多的受到期待。

然而,中国企业因为没有强力的制约可以无视向公务员送礼的限制,而美国会害怕做同样的事情则会与FCPA相抵触。

2. FCPA在中国的对应方法正如以上所说,在FCPA的规定下,在中国活动会很困难。

然而有办法可以预见外国企业的问题,讲风险最小化。

2.1.合规程序的导入对应FCPA最好的方法是构建在不适当的支付的最初阶段将风险最小化的合规程序。

绝大部分美国企业将FCPA问题像美国出口管理规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其他美国法律一样作为合规程序的一环。

日本企业也有必要学习。

美国法人典型的合规程序由以下2点构成。

一种是所有在中国的从业人员都能利用的书面指引,另一种是对所有人员,特别是销售和财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但是在中国进行培训需要特别留意。

在中国经营的绝大多数外国企业因为文化和语言的屏障在进入初期会录用现地的人员作为销售担当。

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全是这样。

然而,因为这些中国人生活在对不合法的支付和奢侈的招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环境中,可能会对FCPA感到不可理解。

此外中国员工也都知道中国的司法当局对这种违法情况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以,设计根据中国的业务环境充分考虑过的培训计划和处理员工在每天的业务中所碰到的实际问题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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