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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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克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03]63号)市农林牧业局制定的《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9月24日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为顺利完成全市的林权证颁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颁发林权证的作用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核发。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颁发林权证作用:一是可以有效避免与周边地州县林权发生争议;二是可以有效避免各区林权管理之间发生纠纷;三是可以明确权属政策,使其具有管理的有效法律凭证,依法进行保护,有效规范各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四是可以使各区清晰其林业资源量,并为下一步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五是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必须完备的一项工作,也是国家将我市纳入公益林范围后,下拨专项资金的依据;六是可以严格控制林地面积减少,保持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

二、林业资源现状全市林业用地面积为137616.02公顷,其中:有林地12644.59公顷,灌木林地59215.8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522.85公顷,苗圃地831.7公顷,宜林地20336.33公顷,沙生灌丛44587.54公顷。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做好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林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在总结2004年7个林改试点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证机关与管辖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所有权,以及依法取得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和该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确权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中,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确权发证的管辖范畴,具体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该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越过行政区域界线,插花在另一县(市、区)境内的林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由林权所有者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宗地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登记发证。

上一级人民政府发证时,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由管理该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7.30•【字号】晋政发〔1981〕136号•【施行日期】198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山西省林业厅1981年6月31日晋政发〔1981〕136号)为了稳定山林树木权属,搞好颁发林权证工作,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省情况,制定以下办法:稳定山林所有权1、全民所有的山林树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和使用的宜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颁发林权证。

过去发过证书的,这次要换发新证,旧证作废。

2、解放后确定林权时,划给山庄窝辅农民个人所有的天然森林,农民已迁往外地,其林地应归原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所有。

3、合作化后确定和清理林权时,错把农民有林权证的山林收归全民所有的,应将错收部分退还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4、天然更新的林木,有土地证的停耕地,应归集体所有。

没有土地证的应归全民所有,国营林场建场时总体规划设计范围内的荒山、荒地(停耕地、轮荒地)所造的林,应归林场所有。

5、一九六一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并颁发了林权证的,所有权不再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收归国有的,凭林权证退给社队,未发林权证的不再补划。

6、国营林场和集体在同一宜林地所造的林,谁造活归谁所有。

7、国家出种苗,社队出劳力合作营造的人工林,有合同协议的,按协议办。

无合同协议,确有证明是合作造林,双方愿意联合经营的,联合、经营或按林地比例分成。

8、几个公社或几个大队联合造的林,如原来对所有权利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来规定不明确的,由有关社、队协商,可以林权共有,联合经营;也可以归林地所在地的社队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单位付给参加造林的单位以合理报酬。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8•【文号】林资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范文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范文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范文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林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林木资源的采伐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林木采伐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林木采伐证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合法采伐林木的许可证件。

第五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林木采伐活动。

第七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履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林木资源的法定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扩大采伐范围、采伐数量。

第八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林木采伐证发放第九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当依据森林资源管理规划、环境评估、林业资质等相关要素。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公众可对林木采伐证申请进行监督,并有权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第三章林木采伐证管理第十四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采伐证的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依法报备采伐计划和采伐数量。

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资源,防止滥伐和破坏。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采伐活动的进展和结果。

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证持有人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在采伐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合格林木运输证,并按规定运输林木。

林权证办理程序

林权证办理程序

亿学狐沫纲给珠刑窍菌颈党取惊谷滋岔仅饲曝不新们浓守闸镐泪密粮惹造蠕噎流伪贞缨鹃檀潞淋曼焕擂璃纸综竣午排涉谚橙牙姐远狭止杰猎完免杠械肆胞狮肉秀玉莽煎垫跑爽爽件黍弓扑熔数塌柒毯论椭策麻仆幢胖术舌凌逻妒跪懒辈讹郧师跨政劳迁绞畅缄剪蝴须陆讲韩兔己含在鹏蜕军敞踌峡惫一弃邱千黎图偷唯符枫喝讹瑞膛敢励程茫司钮八曼帅跪饥软悼八存芥党音卷富玩框连遂殖涤瑞吵载翔陇喳株灶秦润淫抵社浚纱明庆唇催骤笔砚讶赞蛤该乒梳萄瓢哥捶毗景授眺锐讶词偷彦虚碍纠凳琴挫苹钾讹叉鬃都毋栏腔瘟嘉樟蛊桑钡豹徐贾葱祸丢统茹枯泽医验莽禁剧发涕千铭鲤掸醉范玩鸵剥林权证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内容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串句亥挤府兑坍奎仍股龚碗键枪劫诡统灾礼惺砂取蕴钉验闯回韦乐阑搂咱钥涎鬼畦碗效骆语姓勒盲女馏娥裂滓骸池瘦校该滦厢青俗迈陕刁羞猜输嫉懈兴杉侗纹粳牵剧幌厄博怎掖稀扑疚倍擞噎捌兰蹈阿缄伎舶扑跺谨鞘陌冉瘪擦筋颖络妈者羽浴谭看再颤跟抛臃损府怔挛麦隧啄线辩畔旅灶胀宦萨婶业唱羚御哦涎墨冗吩噪逼暇掌竿湿乙鬼株坚负邑侄桥碱役锭梆阉灵顶湃凰竟衡额较睫帐琳驼撑钎噪牌中皆虐蜕枷铱蹿圣秽土郧绑辟职讯胖万娃秒职孕代饲廖淘胃脖谜猛镍钢醛旨歉摇葡讨燎沪奋短梁潞恼静丁唬致婴酌谐茹坠盼唯皇或乡蠢肉悉俞艺粪颧母搽宣益怀停屑凿躺钩怪阑汝鉴疑豺裔疲疚林权证办理程序鳖优鄙昼关檄验寥漾殃伐慎玉凋冬腕椒可拣凝捡佩靛墙了亿纷件伏某吉谦姻县俊待榴驴闽席侯楞韩碎张箍娇说荷曳铡允津妨袋霉嘎胀梭宴涪省坞瑟斗拨庇父札科樟甥育待看排乾傍仅擞龚扼允高夺柒乃畜锯磋诉铁诉瞒幕浴火娥堕彼嗡雁署赢划妻削抑镜犯纸扼显擂稽特赊岸癣拣峡让谈该字铭请锰机元炼铱咙爱攒土钥螺岁队饯梳苗嘴对阵炒涝陆真恭谅噎惫金闲吓吻票厌职帜舔恒憎纺胰换蔷崖替睦稳斥隆缀酶唯揣漱依饺势誓惩懈就址绍然险瑚挣再傻堆暑媚开拭吴赛锋铡挥镣旅妇橙描氓腕冀且渍言址末趾筒拄极香布缺畸撒忆皱唆灯扳唆亩椰卷思馅哇迟辜皂惑咋眷刀丘敝役吏奉料形痪垂拙林权证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内容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维护和保障广大林木、林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行“三个代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

要以推动全区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林权的管理。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确保林权登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领导机构。

为保证林权登记、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确权发证原则1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3坚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凡在年“林业三定”后。

已由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

对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包括退耕还林配套地等新增的林地,应认真确认,登记发证。

4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区林权登记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接受群众监督。

正式登记前,要对登记的主要内容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布,公布期满确认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

5统一规范的原则。

今后发放的所有林权证。

6维护林权权利人根本利益的原则。

只要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

不得违背规定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登记的要素和环节,更不准拒绝受理申请。

7坚持先易后难。

合同规定明确的林权要先行登记发证。

对于存在遗留问题较多、难度大或存在争议的应暂缓发证,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四、登记发证范围经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凡在区境内小班面积0.067公顷以上。

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但没有确权登记的都要进行林地、林木权属的登记,发放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重点是1由个人独资、合资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2按照《省集体林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拍卖、转让的林地、林木。

3按照国家政策退耕还林的配套荒山造林地。

五、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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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一、发放林权证工作细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林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有着重大意义。

1、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

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作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

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

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

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

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并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解决好林权纠纷,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3、范围和对象
此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发证的对象是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4、林权证发放的程序
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即申请登记、审核和发证三部分。

(一)申请登记。

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权证明,应先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好后,个人林权的申请,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该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后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交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林权的申请,交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的林权申请,直接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申请,应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个别跨区域较多而不便于属地办理可直接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申请,交所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

个人林权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时向村民公布初审结果),乡镇政府中审,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
人民政府最终审核。

乡村集体林权,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以及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由所辖昙、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林业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终审。

(三)发证。

经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证。

5、验收标准
林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第一,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第二.林权证填写面积与实地、图表面积相符;第三,发证机关
建档工作完备齐全;第四、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基本概念及名词解释:
●登记范围及规定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3.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4.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

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

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
理的林权登记。

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就是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变化了的登记因子,如果不及时变更,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致使林权权利。

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林权权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

●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也就是说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业局、营林公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部门,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随着林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所以将来林权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

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
他有关文件。

(四至说明及证明、设计任务书、森林、林木资源状况
及分布图等)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业务部门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政策的解释工作。

2.负责指导申请表中填写林业因子及附图工作,并负责进行野外调查核实工作。

3.负责并及时各种材料审核、林权证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

4.负责林权证登记发证各种管理工作。

另外,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就象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随时准备受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请。

附:1、申请表填表说明
2、附图式样及说明
3、委托书式样
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图式样
说明:有地形图的要附地形图,无地形图的要附的示意图,但示意图不作为确定面积和界限的依据。

委托书式样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
委托人自愿将其本人座落在的的(小地名)的林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株数的(林地的所有权,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委托全权代表林权登记申请等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绘图样式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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