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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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问题的探析(一)

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问题的探析(一)

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问题的探析(一)奖励积分销售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销售金额授予客户的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不难看出购货返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属于企业的营销活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目的是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以维持利润,促进企业增长,赢得市场竞争。

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是航空类公司推出的形式多样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电信业公司推出的用户积分奖励计划以及信用卡的积分计划等,即规定根据上述计划消费可以按金额给予奖励积分(“飞行里程”和“积分”),客户可以以积分免费(或折扣)购买机票、获得话费或交换商品、入住酒店等。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积分销售会计处理作明确做出明确规定,故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没有规范可供遵循,致使积分销售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大部分实行奖励积分的企业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不做账务处理;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把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作为费用处理,在期末会计报告中也未对此部分内容做出特别披露。

一、目前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方法目前实务中关于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配送的奖励积分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兑现承诺时,区分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家自己承担还是第三方提供的,如由商家自己承担,则不作账务处理;如由第三方提供,按应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确认为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此种处理方法认为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是一种促销活动,但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此次销售中,并没有给予客户实质性的折扣优惠,而是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才实际给予客户优惠,相应增加当期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二)收入递延法。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务分录处理,是否涉及重复交税的探讨

关于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务分录处理,是否涉及重复交税的探讨

关于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务分录处理,是否涉及重复交税的探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财税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网上找的案例事实例题分析:甲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

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

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

假定2011年1月10日该顾客在甲公司选购一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分)抵付上衣价款。

甲公司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2010年销售皮包时应确认的收入为780元B.2010年销售皮包时应确认的递延收益为220元C.2011年销售上衣时应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收益160元D.2011年销售上衣时应确认的收入为160元正确答案:这一道题应该选择D解释: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110*2),商场应确认销售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1170/1.17-(积分公允价值)220=780(元)。

分录为:(1)借:库存现金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780递延收益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实际此时的增值税170是销售全额1000元的增值税,确认的收入才780元。

试析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试析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试析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作者:宋玉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摘要]当前国内消费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家纷纷拿出各种商品促销手段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例如折扣、买就送、消费奖励积分、竞赛游戏活动等等,促销方式五花八门。

这其中消费者消费被授予奖励积分能够帮助企业商家考察消费者客户忠诚度,同时企业商家方面也可以对奖励积分业务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分析。

本文就简要探讨了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方法,并加以例证。

[关键词]顾客奖励积分会计税务处理方法企业增值税给予顾客奖励积分并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就是通过改变销售手段来达到税收筹划目标,当前许多企业都会采用奖励积分形式来吸引消费者,例如超市商场的购物积分卡、航空公司的里程累计卡、加油站的加油积分卡等等。

消费者不但能够通过积分获得商品消费折扣实惠,也能通过积分来兑换第三方所提供的特别商品与服务。

商家在培养与客户关系的同时,也对积分奖励进行会计处理,实现针对营业税、所得税与增值税等多方面的相关内容协调分析,提升企业销售效益。

一、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处理操作原则(一)基本概念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各种商业服务过程中会同时授予顾客一定积分,这些积分一旦满足企业所规定条件就能够兑换奖励,而奖励则包括了第三方所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商品内容及服务内容。

顾客奖励积分相关业务主要涵盖两大业务环节:首先是积分奖励环节,它通过企业所提供的消费奖励积分政策来实现与消费者联动,授予他们一定积分,并希望他们能够在以后的长期消费中积累积分;其次就是积分兑换,当消费者完成一定分值积累后,就可按照企业所规定的规则进行商品或服务内容兑换,当然消费者有权利放弃积分奖励兑换。

(二)会计处理操作原则给予顾客奖励积分实际上就是企业的顾客忠诚度计划中最重要的实施部分,而企业内部也要对所奖励积分相关业务内容进行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它所遵循的就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一顾客忠诚度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中相关办法,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将企业的已收入或应收入销售交易对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摊至到奖励积分中,并根据递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有过消费奖励积分的经历,比如信用卡消费积分、电商平台消费积分、商超消费积分等等。

消费者积累积分的同时意味着企业承当了在未来按奖励积分计划履约的义务。

那企业在授予积分的时候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呢?1阅读前提和相关概念本文是新收入准则下特定交易(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举例,阅读本文需要读者对新收入准则有一定了解。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可以将其理解为原收入准则下的“预收账款”,即是说已经收取了客户价款但尚未履行义务。

2政策原文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则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红字部分应该怎么理解?举例:消费者A儿童节当天在某商场消费了1000元,商场约定,A在未来30天内额外购买任何不超过500元的商品均可以享受5折优惠。

此外,作为618促销活动的一部分,商场打算在未来30天内对所有消费实行9折优惠。

在假定消费A30天会在商场消费500元的前提下,消费者A享受优惠的单独售价=500*(90%-50%)=200元3案例20*7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

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销售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

截止20*7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万元,可获得1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旨在探讨奖励积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在奖励积分的定义及分类部分,我们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在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中,我们探讨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奖励积分的情况。

在税务处理方面,我们分析了奖励积分的税收政策及影响。

随后,我们讨论了奖励积分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们提出了奖励积分的管理与监督,并总结了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未来研究方向包括更深入地探讨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税务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本文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关于奖励积分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指导,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奖励积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风险、管理、监督、问题、展望、结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奖励积分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通过向客户提供积分奖励来吸引其消费和忠诚。

随着电子商务和线上消费的不断发展,奖励积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对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目前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公司在发放和使用奖励积分时,如何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及税务报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奖励积分通常被视为营销费用或促销费用,并在发放时被视为一种预付款。

但随着奖励积分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其会计处理也面临着挑战。

在税务方面,奖励积分的税务待遇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跨境交易和国际税务中。

深入研究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充分理解奖励积分的特点及其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规范其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争议,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和财务透明度。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奖励积分在会计及税务处理中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深入研究奖励积分的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风险及对策,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奖励积分在企业中的运用及潜在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和合规的管理建议。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探究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探究

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探究作者:廖淼旭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4期廖淼旭摘要授予顾客奖励积分是企业当前经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商家考察顾客忠诚度的一种形式,在促进消费等方面一定作用。

但在奖励积分实施过程中,会计业务及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人员对奖励积分理解对处理方法及效果有很大差异。

本文对奖励积分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旨在改进奖励积分会计及税务处理方式,实现预期税收筹划目的。

关键词奖励积分会计业务税收处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授予顾客奖励积分是企业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之一,也是顾客对商家忠诚度的一种体现。

奖励积分授予是指企业在产品销售或是劳务提供过程中,根据顾客消费情况及既定原则赠予顾客一定积分,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可按照相应规则兑换为企业、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商家在利用赠予奖励积分方式稳定顾客源的同时,也对奖励积分进行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从而在全面分析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方面内容基础上,强化税收筹划,实现企业销售效益提升目的。

一、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操作原则企业在给予顾客奖励积分过程中,为有效将已收入或应收入销售交易对商品价格的部分纳入奖励积分中,然后根据递延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需要对所奖励积分进行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会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一)顾客积分确认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奖励积分确认主要以赠予积分公允值为依据,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根据销售款项及公允值在提供产品销售或服务的过程中对所赠积分进行扣除后,再确认企业收入,在这过程中的递延收益就是所赠予积分当期公允值。

(二)兑换环节会计处理及计算在顾客使用奖励进行第三方商品、服务兑换过程中,商家需要对最终积分总数内容进行合理估算后才能进行兑换,这样才能通过商品原有递延收益转化为积分当期收入,兑换积分应收确认收入需要根据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及已被兑换积分份额与预期将兑换积分数额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有相应公式进行计算。

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给客户积分奖励的会计处理【单项选择题】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

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 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

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商场销售皮包时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1 000B.900.9C.780D.883『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1 170/1.17-(积分公允价值)220=780(元)。

分录为:借:库存现金 1 170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780递延收益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结转成本的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600贷:库存商品600【单项选择题】接上例,假定2010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分)抵付上衣价款。

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0年1月1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0B.220C.160D.136.75『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80分(160/2),所以甲商场应确认的收入=220×(80/110)/1.17=136.75(元),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60贷:主营业务收入136.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5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2012-12-26 13:44:19中国税务报字体:大小1585【导读】年底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积分奖励税务处理的误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积分奖励税务处理的误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积分奖励税务处理的误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近年来, 消费行业广泛使用积分奖励活动, 如航空公司积分换里程, 医药零售企业积分抵优惠等, 积分奖励这一促销方式更是被大型综合购物广场所青睐。

那么对积分消费方式, 增值税与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呢?在税会处理上存在哪些差异呢?接下来, 笔者将结合案例分别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进行分析。

例: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采取购物消费送积分活动, 按照商场活动规定, 每消费满100元赠送价值1元的积分, 销费金额不足100元不赠送积, 该企业未规定积分兑换失效期限, 截至2016年12月, 积分递延收益期末余额高达680万元。

那么, 该企业积分消费是如何做账务处理的呢?经了解, 其账务处理简述如下:例如:某顾客消费金额117.00元(含税), 商场赠送其价值1元的积分用于抵减以后的购物款项。

该商场在收到顾客消费款项赠送积分时做了如下账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83递延收益1.17该商场在顾客将积分兑换消费时又做出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17对商场做出的上述账务处理, 初看貌似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但仔细想想却又存在问题, 如果顾客获得1.17元的积分后一直没有兑换消费, 那么该商场就存在着没有缴纳0.17元增值税的问题, 况且商场对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分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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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财税处理
2014-04-01 08:21:14来源:神州财税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简称购货返积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 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该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业务环节。

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

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

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1.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2012年度,某商场销售各类商品共取得货款6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同时共授予客户奖励积分60万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1元/分,该商场估计2012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90%使用。

2012年客户实际兑换奖励积分共计45万分。

【答案解析】商场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60×1=60(万元);因销售货物确认的收入=6000-60=5940(万元);顾客因使用积分而确认的收入=45÷(60×90%)×60=50(万元);所以2012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5940+50=5990(万元)。

2.销项税
(1)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增值税上一般按全额,如上例中按6000万元为基数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在实务中部分省市根据此条原则在客户按积分兑换商品按视同销售处理,不过各省也有不同规定,如《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江西和河北省的规定都是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额,即积分抵顶部分不视同销售。

即上述案例中5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更符合业务实质,也有利于纳税人操作。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同时部分省市企业所得税指导文件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处理税会无差异,不过由于各地执行政策口径不一致,遇到类似问题仍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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