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值溯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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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规定受控状态:文件编号:修订状态: A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会签与修订页:1 目的保证所有计量器具的量值能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管理。

3 定义量值溯源: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 职责4.1质量总监负责处理本公司的所有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管理体系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审定批准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文件。

4.2计量中心负责协调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管理体系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组织对量值溯源系统的内部评审工作。

4.3计量管理员负责量值溯源的管理。

5 工作程序5.1 A类管理计量器具:溯源到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5.2 B类管理计量器具:5.2.1公司自检计量器具由计量中心负责检定,最高计量标准器按本程序5.1条的规定溯源,配套设备溯源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机构。

5.2.2委外检定的计量器具溯源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溯源关系由计量管理员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明确.5.2.3 对检定机构暂不开展检定的计量器具可送制造厂检定(校准),或由质量本部组织自校,自校必须按“自校规程”进行,用于自校的标准器必须溯源到社会公用标准,自校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由计量中心收存。

5.3 C类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一次性检定,溯源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机构。

5.4质量本部组织具有计量内审员资格的人员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6 相关文件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7 相关记录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8附录。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目的与范围1.1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5.6.1中规定“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对检测、校准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同时5.6.2对校准和测量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认可委员会制定了《量值溯源要求》(CNAS—CL06:2006),本文件是对《量值溯源要求》具体应用的解释和说明,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1.2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认可和申请认可的机构从事的校准、检测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5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7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8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术语和定义本指南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证量值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测量和检测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三、定义1. 量值溯源:通过追踪到国际标准或主任标准,建立起量值与标准之间的关系。

2. 量值溯源链:从最终测量结果到国际标准或主任标准之间的一系列连接关系。

四、量值溯源体系量值溯源体系包括以下环节:1. 设备和仪器校准:定期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设备和仪器进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2. 标准物质采购:购买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标准物质,作为量值溯源的参考物。

3. 方法验证: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方法进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定期复核:定期对量值溯源体系进行复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要求。

五、量值溯源记录1. 设备和仪器校准记录:记录设备和仪器的校准日期、校准结果、校准标准等信息。

2. 标准物质采购记录:记录标准物质的采购日期、批号、规格等信息。

3. 方法验证记录:记录方法验证的日期、验证结果、验证标准等信息。

4. 量值溯源体系复核记录:记录量值溯源体系复核的日期、复核结果、复核标准等信息。

六、责任与权限1.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2.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人员:负责按照量值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确保量值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校准机构和标准物质供应商:负责为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提供校准服务和标准物质。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负责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量值溯源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和仪器校准记录、标准物质采购记录、方法验证记录、量值溯源体系复核记录等。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如有需要修改和调整,应经相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对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请注意使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2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3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4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5 ILAC-P10《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2.6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2.7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2.8 ISO/IEC指南99《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本指南采用ISO/IEC指南99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 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管理体系的量值溯源性,因为: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一、职责
1.校验室负责人批准校验计划、期间核查操作规程等计量技术文件,并对实施情况和期间核查进行监督管理。

2.检定人员负责制定仪器设备校准、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其结果进行保存和归档。

二、量值溯源要求:
1.对计量标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影响的测量设备和标准物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确保可追溯到国家计量基准。

2.应能出具具有的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或授权机构,并要求提供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和符合记录规范声明的测量结果。

对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应按量值传递图规定,定期定点向检定机构送检。

三、量值溯源计划:
1.检定人员根据本校验室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关系,每年初制定年度检定计划,报校验室负责人批准。

年底检定内容包括以下:已检定精密压力表名称、型号、编号、原检定证书、有效期、检定机构,待检定压力表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计划检定时间。

四、量值溯源计划的实施:
1.检定人员负责按计划组织送校精密压力表装置。

2.对新购买的计量设备,根据计量要求,送到徐州计
量所进行校准。

3.送计量所校准一般采用集中送取形式,力争一次性
完成。

4.检定完成后,检定人员负责把相关合格检定证书复印留档一份,原件送档案室保存。

5.对下级送检的压力表,检定合格后贴上标签,并注明检定结果,检定时间,检定人员。

经反复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用记号笔在表盘上打上×,并送仓库报废。

五、期间核查
对使用频率较高的,对环境要求较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期间检定。

根据检定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预防措施。

CNAS对量值溯源的途径和要求

CNAS对量值溯源的途径和要求

CNAS对量值溯源的途径与要求是:一、由CNAS 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计量标准应当具有溯源性。

二、CNAS 承认我国计量基(标)准量值溯源的有效性。

三、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a)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b) 已认可机构建立的其他等级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将量值溯源至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也可以送至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必要时,还可以将量值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c) 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CNAS 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四、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

五、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a)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 (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b)CNAS 承认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c)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以证实其量值能够溯源至满足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

1计量检定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1计量检定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负责人负责批准检定、校准等技术文件的使用,并进行监督。

第二条检定、校准技术人员负责按技术文件进行正确的检定或校准,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各相关检定或校准人员负责协助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条量值溯源要求(一)对计量标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影响的测量设备和标准物质(包括抽样、辅助测量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确保可追溯到国家计量基准。

(二)对计量标准装置的主标准器应按量值传递图规定,定期定点向指定检定机构送检。

标准物质属于一次检定,但不能超期使用。

第五条量值溯源计划(一)计量标准负责人根据本类型标准器的量值溯源关系,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定、校准计划,保公司领导批准。

(二)年度检定、校准计划内容包括1、设备名称、型号、编号;2、原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的编号、有效期;3、定点检定、校准机构名称;4、计划检定、校准时间。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由设备管理员制定检定、校准的补充计划1、新购置仪器设备时;2、停用时间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仪器设备需重新启用时;3、改装或修理后的仪器设备需投入使用时;4、经期间核查确认仪器量值失准时;5、借用外部仪器设备时(必要时)。

第六条量值溯源计划的实施(一)计量标准负责人负责本类型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按计划组织送检。

(二)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依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就近找寻有提供溯源服务能力的技术机构。

(三)送外检定、校准一般采用集中送取形式,送检前应加强与服务单位的联系,力求一次性完成送、取任务。

送检前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暂不送检,维修后再送检。

(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完毕后,计量标准负责人负责将检定、校准证书确认后交质量部相关人员保管归档。

第七条标准物质应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管理,必要时用内部参考标准进行核查。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Requirements on the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ofMeasurement Resul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计量溯源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计量溯源性视为测量结果有效性的基础,并确保获认可的测量活动的计量溯源性满足国际规范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符合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1年共同发布的《BIPM、OIML、ILAC、ISO对计量溯源性的联合声明》,以及ILAC-P10:2013《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

本文件代替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变化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对文件名称及内容做了编辑性修订,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CNAS在对检测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以下统称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认可活动时涉及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含医学检验)、校准活动,也适用于检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和能力验证等涉及测量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文件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通过外部机构获得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检测实验室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2 ILAC-P10:2013 《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2.3 ISO/IEC指南99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VIM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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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量值溯源要求
1.前言
1.1量值溯源的一致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量值溯源视为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基础,CNAS对量值溯源的要求与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致。

1.2 在量值溯源方面,CNAS要求已认可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CNAS承认一切能够证实与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存在有效关系的境内外量值溯源途径。

1.4 CNAS承认国家计量基(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量值溯源要求,适用于已认可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CNAS对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方面的评估和报告。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
3.3 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Basic and General Terms in Metrology(VIM). 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OIML, 2nd edition, 1993.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5 ILAC—P10:2002《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
3.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7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8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4. 术语和定义
本要求引用ISO/IEC导则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4.2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3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4.4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4.5 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4.6 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7 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8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附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4.9 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4.10 法制计量: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4.11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5. 量值溯源要求
5.1 量值溯源的基(标)准
5.1.1已认可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测量活动所涉及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

5.1.2 CNAS承认符合计量法规定的国家计量基(标)准。

5.1.3 CNAS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5.2 量值溯源的途径
5.2.1 由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溯源性是有效的。

5.2.2 CNAS承认我国法定计量体系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见附图)。

5.2.3 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
a) 依据计量法规建立的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标准,通常应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证明),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校准或定期检定,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获认可机构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直至工作计量器具。

b) 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

c) 将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d) 必要时,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e) 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CNAS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5.2.4 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
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

5.3 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
5.3.1 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5.3.2 CNAS承认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5.3.3 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以证实其能够溯源至满足本要求5.1.3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

5.4 校准的要求
5.4.1已认可机构应选择溯源体系图中适当等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校准实验室或满足本要求5.3.2 要求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

在CNAS有要求时,应能提供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如依据ISO/IEC 17025国际标准的认可证书及相应认可范围。

5.4.2 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证书(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有关信息,包括不确定度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

5.4.3 已认可机构对其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

自校准的方法必须形成文件并经过评审和确认,校准结果必须加以记录,校准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

附图:
中国量值溯源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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