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及各类相关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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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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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大全汇总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庞杂。

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法律法规大全进行汇总。

一、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管理体制,界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职权等。

宪法的制定、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宪法进行法律和行政管理。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一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

它继承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民法制度的总和和总结,对于我国的经济、商务及民事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法刑法是规范刑事犯罪的法律,明确了犯罪行为及其责任以及量刑的标准。

刑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的实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行政法规依法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的职权、工作程序和行政行为的规范。

行政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经济法规经济法规是规范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规,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经济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经济法规对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六、劳动法规劳动法规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规涉及工资、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劳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环境法规环境法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法规。

环境法规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标准、法律责任、环境管理等方面。

环境法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空气污染与环保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空气污染与环保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空气污染与环保法规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的发展,空气污染成为了全球环境问题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法规。

在国际上,也有多项环保法规与条约,其中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为代表。

本文将介绍这些法规与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签署的一项环保条约,是全球公认的对抗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文书。

公约中规定了全球变暖问题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大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清洁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目前全球已经有19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并在其基础上推出了多项补充性协议和行动计划。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是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一项国际气候条约,目的在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该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使得这些国家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减排措施。

同时,该公约也设立了一系列减排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实施机制和排污交易机制等。

三、空气污染控制法规在国内,我国政府也早就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空气污染的治理和环保,例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其中,最新的“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则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提高工业企业及个人的环保意识,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

四、环保技术的发展在国际上,许多环保组织和企业也积极推广环保技术的发展,其中包括研发清洁能源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新技术。

例如,欧盟在2016年启动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前,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致力于降低该地区的大气污染。

总的来说,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中包括了与空气污染相关的多项国际法规与条约。

重要环境因素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重要环境因素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噪声排放
危险化学品、 油 品的储存、 防泄 漏(四氯乙烯 / 润滑油/扎制 油, 皂化水清洗 剂、添加剂)
3
生产生活污水 的排放 生产生活污水 的排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三、六、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四 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35. 保护植被、水域和自 然景观。36. 37.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38. 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39.环境与健康监测、 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二、五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义务、检举 十七、三同时。二十、排污许可制度。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十一、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 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及变更。二十二、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十四、按照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二十七~三十六、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 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 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 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十三、清洁工艺.。六十七、六十八、应急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七十、拒绝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十六、法律责任(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 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或者容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八十二、应急方案法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十三条、水污染事故法律责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二十/三十计算罚款。限额:20W/100W。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十八、环评: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优先采用资源利用 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十九、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无毒、无害、易于降解 或者便于回收利用。二十、不过度包装。二十六、回收利用。二十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二十八~三十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 业经营成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二、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六~八、义务,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水。 十、十一、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服从防洪。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三十七、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动。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四十八、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 量取水的除外。四十九、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五十一、水的重复利用率。五十三、三同时。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 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五十五、缴纳水费及原则: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五十七、水纠纷。六十一、 配合水政监督检查。六十七、未经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十八、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七十六条、法律责任。

环境法及各类相关法条的汇总

环境法及各类相关法条的汇总

环境法的概念第一节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目的)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范畴)称。

特征:(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1、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第二节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P29图表2.2]]环境法的主体第一节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利用行为概述概念: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一)本能利用行为定义: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二)开发利用行为定义: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1.、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

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2、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取水。

注意:P57图表4.2二、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意义(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是指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环境的公物属性和共有物与公益物属性方面)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环境法律关系符合并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注意:P59图表4.3第二节公众的环境权益一、公众的概念定义:一般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

该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中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由总则、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放射性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等十一个章节构成。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总则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经济适度等原则。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遵守环境法规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这些总体要求和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内容提供了指导。

其次,该法律对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基础,该法律明确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要求。

同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该法律还规定了排放标准,并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外,该法律还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公众参与等要求。

这一条款的出现,强化了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该法律重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

噪声和振动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

该法律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标准,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监测和测量要求,以确保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本任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元论:①保护人体健康;②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答:①综合性(对象的广泛性、方法的多样性) ;②技术性(各种技术工艺);③社会性(人与自然);④共同性(全球性的问题) 。

3、外国环境法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的特征答:发展阶段:一、加强国家环境管理;二、完善污染防止立法。

完备阶段: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制定环境基本法;三、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四、完善环境法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答:必要性:一、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履行其职能;二、国家环境管理运用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手段特别重要;三、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全面保护和整体调整。

可能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人类生存环境。

5、生态规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答:一、物物相关。

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影响。

"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相生相克。

向某一生态系统引进原生态系统没有的物种或人为的消灭某一物种的行为的限制。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检疫。

"三、能流物复。

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和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四、负载定额。

以产定供,污染物排放量。

五、协调稳定。

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等。

六、时空有宜。

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区域性原则,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6、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答:可持续发展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提出的。

有哪些关于环境的法律法规

有哪些关于环境的法律法规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污染物等。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 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和公众参与。
当前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的职责。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 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制度、法律责任等。
污染防治法
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 防治法》等,针对各类污染源和污染 物制定防治措施和标准。
03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 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
防治。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水质标准与监测制度
05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概述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 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 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收集、运输制度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 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 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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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
(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第二节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
P29图表2.2]]
环境法的主体
第一节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
一、环境利用行为概述
概念: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一)本能利用行为
定义: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1)行政规章制定权
(2)行政强制权
(3)行政处罚权
按日计罚:
定义:环保机关对持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按照持续的天数累计计算罚款数额并予以处罚的方式。
原因:
1、连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如果只处罚违法排污行为本身并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受限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法定处罚限额小于违法收益,企业可以规避法律的漏洞,因为行政机关不能就同一行为进行第二次处罚。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环境的公物属性和共有物与公益物属性方面)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环境法律关系符合并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注意:P59图表4.3
第二节公众的环境权益
一、公众的概念
定义:一般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
西方: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执政党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一)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通风权、眺望权等)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信息公开)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举报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环境损害的特别义务
(二)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
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特征:
1、责任主体为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
2、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
环境法的概念
第一节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
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目的)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范畴)称。
特征:
(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1、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第三节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1、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要求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2、必须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二)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
1、通过环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第四节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
一、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能
(一)概述
国家及其政府机关在环境利用关系中经常担负着双重主体的身份:
1、作为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者,政府机关依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自然人)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一定限度污染物的权利
(三)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注意:P77图表4.8
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
注意:P80图表4.9
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许可权
(1)对使用(占用)环境容量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与专营
(2)对与环境与资源有关行为的等登记(备案)、认可和核准
2、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取水。
注意:P57图表4.2
二、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意义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定义:是指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2、同时必须制定法律和政策并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并制裁危害环境和非法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环境质量和功能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益
3、当环境损害给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政府机关又要代表国家依法向当事人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二)环境保护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管理国有自然资源和能源,通过制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并对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予以控制、
(二)开发利用行为
定义: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1.、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
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3)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
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
是指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及经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用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利
(1)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2)环境监测与资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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