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减免政策解读之非税收入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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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政策培训计划

非税收入政策培训计划

非税收入政策培训计划一、简介非税收入是指政府以税收以外的形式从社会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收入。

包括国有资产利用收益、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性收入等多种形式,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政策是指国家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措施。

为了提高各级政府管理非税收入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支出自负、收支两条腿走路,非税收入管理培训显得十分必要。

本培训计划面向各级政府财政、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旨在通过培训,增强相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确保非税收入的合理征收和使用,促进财政收支平衡,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目标本次培训的主要目标如下:1. 帮助学员深入了解非税收入政策相关法规,掌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2. 加强学员对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理解,提高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和创收能力。

3. 提高学员对非税收入日常管理工作的操作技能,促进财政收支平衡。

4. 培养学员对非税收入政策的理解和理论知识,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三、培训内容1. 非税收入政策概述非税收入的概念、分类、作用、特点等。

2. 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税收入管理法》、《非税收入法》等相关法规。

3.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流程、程序、责任等。

4. 非税收入管理技巧和方法如何合理征收非税收入、提高创收能力、防范非税收入风险等。

5. 非税收入管理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非税收入管理实践的认识和理解。

四、培训安排本次培训为期5天,每天8小时,采用课堂授课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天:非税收入政策概述及法规解读第二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及实践分析第三天: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及政策实操技巧第四天:非税收入管理实践案例分析及演练第五天:非税收入管理经验交流及结业考核五、评估标准1. 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进行考核,达到及格分数方可结业。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学习会(202008)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学习会(202008)

02
非税收入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
优 惠
财税【2016】12号
关键词


文 件
月10万元(季 30)以下
缴纳义务 人

全免






财税【2019】13号
关键词
水利基金不适 用!!!
无门槛
仅限小规 模纳税人
减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二、支持物资供应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三、鼓励公益捐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11号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 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 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学习会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8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工会经费
2.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 依法建立工会并依法自愿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 2019年11月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经费配置_完善收缴机制的通知》(粤工总〔2019〕30号) 《关于优化经费配置完善收缴机制的补充通知》(粤工办〔2019〕73号) 【享受方式】 企业到所在辖区总工会申请
第非三税部收分入优疫惠情政期策间解及读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的业务办理(续)
谢谢大家! 感谢观看!源自(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为2020年2-4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 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 金。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减免政策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只适用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 (二)缓缴政策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可办理三项社保费的缓缴。 2、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 的企业和完全停产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谢谢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更新日期:2020年09月15日【有效】【不予公开】【适用范围:省级】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干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享受主体】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非税政策(残保金)解读PPT

非税政策(残保金)解读PPT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当年征收上年度,即2020年 残保金征收的所属期是2019.1-2019.12
1%≦安残比例<当地规定比例(随州1.5%),按规定应缴 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残比例<1%,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调整
要点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
非税收入相关优惠政策解读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性调整)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调整(2020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
要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加权计算。
谢谢大家
20201231
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的规 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 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42报率,进而可能打击美国本土的稀土矿供应,也会由此影响国内轻稀土的供应,这一点值得后续关注。

然而考虑到美国稀土矿项目仍有的较多非流动资产、往来款项、负债压力、产品较高的毛利率以及可能存在的变通方式,此方面或许存在一定变数。

钕铁硼磁粉、稀土永磁体也在将加征25%关税的清单内,这将有利于提高国内高端磁材的竞争力。

其实影响较大的商品分别包括氧化镧、氧化铈、钕铁硼速凝永磁片等,至于5%的商品则未发生变化。

此外,风电机组、压缩机等稀土下游应用产品也位于加税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目前,全国性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等。

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就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与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并分系列详细对各费种优惠进行实例解析)。

一、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主要政策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最新政策讲解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最新政策讲解
•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 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我省对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五、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 定的?
• 我省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对应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缓缴社保费?
• 可以。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 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是如何规定的?
• 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 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应属期的基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 我省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减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 否已延长?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 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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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停征防洪费政策注意事项
执行日期:自2019年1月1日起 所属期:2019年1月1日及以后 落实举措: 1、公告、调整系统 2、退费:系统调整前入库的所属期为2019
年1月1日及以后的防洪费
2、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地方教育 附加减征50%(新出台)
津财税政[2019]6号
年平均工资按高于189068元申报的,我局 将组织退费
残疾人保障金其他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30人以下单位
财税[2017]18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保障金。
3年——36个月
时间和人数条件同时满足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 厅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填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上年实际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信息后,应在“减免性质”一栏选 择“其他”,即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无需 在税务机关备案)
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经过区残联认定
注意事项
2019年征收2018年度残保金即可享受该优惠 但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还未公布,预计8月公 布。(可参考2017年度94534元的标准。平均 工资预计超过94534的单位,请等2018年平均 工资公布后再申报)
残保金征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在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缴纳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保
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据此,保障金缴 纳主体应包括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 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2019年征2018年度保障金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下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含) 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我市 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
谢谢!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的不超过30万)的缴纳 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 设基金(即防洪费,已停征)。
结合以上两个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两费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两费减征50% 一般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两费 一般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两费不享受减免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 征收 资源税(不含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8日
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地方教育附 加减征50%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一栏直接填写上 述工资标准,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残疾人保障金其他优惠政策 ——2018年征收2017年度的保障金
适用优惠标准:
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 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两倍以 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计征。 (适用于2017年度的残保金;标准:社会 平均工资94534元,两倍为189068)
非税收入减免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一、停征防洪费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 减征 Nhomakorabea0% 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1、停征防洪费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津 财综[2019]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 起(所属期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 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政策申报方法: 按月按季申报: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征优惠”选项 窗口代开票:征收窗口人员勾选,请小规模
纳税人配合告知 如已入库且符合减征条件,请申请退税(费)
其他附加费优惠政策(财税[2016]12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 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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