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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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中心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贵安中心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贵安中心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尊敬的贵安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现就职于(公司名称)担
任(职务),特此向贵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款项。

在此,我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
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本人提取公积金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
规定,不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3. 本人承诺在提取公积金款项后,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该款项,并保
留相关使用凭证,以备贵中心核查。

4. 如贵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存在问题,本人
将无条件配合贵中心进行补充或更正。

5. 本人理解并接受,若因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
由本人自行承担。

6. 本人承诺在提取公积金款项后,将继续履行在职期间的公积金缴纳
义务,不因提取行为而影响公积金的正常缴纳。

7. 本人保证在离职或退休时,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积金的转移或提
取手续。

8. 本人承诺在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将遵守贵中心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提取过程的合规性。

9. 本人对本次公积金提取行为负责,若因本人原因导致公积金提取失
败或产生其他问题,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10.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另一份提交给贵中心备案。

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执行。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2017年版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2017年版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版)序号权利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 行政许可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1.受理责任:提供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2)单位批准成立文件;(3)公积金缴存进帐单。

2.审查责任:管理部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即办(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4.送达责任:即办即送达。

5.监管责任: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窗口现场投诉或通过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执法科投诉电话投诉或通过州政府领导留言板州长信箱栏目在线咨询投诉。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1.受理阶段: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窗口;2.审查、审批阶段:各县市管理部负责人;3.决定阶段: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科。

1.具体承办人:2.会计科科长,会计科工作人员;3.中心主任、分管领导、中心副主任、各县市管理部负责人:2 行政许可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筑府发[2017]24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7.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筑府发〔2017〕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群众办事需求导向,以大数据为引领,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核心,以“一号一窗一网”为抓手,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便民、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人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加快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以深化“两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改革)为统揽,以推进政务服务“八个办”(集中办、一窗办、联合办、规范办、网上办、一次办、邮政办、同城办)为重点,在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实现新突破,在服务群众“最先一公里”“最后一公里”上取得新成效,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全面优化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

1.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实现政务服务“集中办”。

加快推进高新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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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以下简称全市系统)日常办公、维持正常运转及办公秩序;负责全市系统的公文运转及政务督办;负责全市系统的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系统综合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办公室职责范围的档案整理、装订及移交工作;负责涉及办公室职责的各类操作性业务合规性设计审查;负责市中心本部各类综合性文稿草拟,各类议案、建议、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负责联系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负责信息报送、新闻宣传及媒体联络工作;负责党组、主任、行政等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和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访咨询工作;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办公用房购建和固定资产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本级的物业管理、职工食堂、车辆管理、日常办公用品管理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全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和市中心机关、办事处党务工作和思想宣传工作;负责分中心、办事处组织建设、班子建设;负责全市系统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系统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人员调配、使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全市系统职工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社会保险及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市系统退休和离岗职工的管理;负责全市系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及劳动纪律的管理;负责市中心本级计划生育、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团日常工作;负责派遣(返聘)人员的管理;负责涉及人事教育处职责的各类档案整理、装订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分中心、办事处、处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协助计划部门对分中心、办事处、处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协助审计稽核部门开展全市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审计、稽核工作;负责涉及人事教育处职责业务操作的设计及合规性检查;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3篇)

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1. 负责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算和监督管理。

2.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 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算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 协调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公积金缴存1. 缴存范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

2. 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3.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月平均工资。

4. 缴存方式:单位和个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欠缴。

5. 缴存变更:单位和个人发生工资、职务、职称、岗位等变动时,应及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变更。

四、公积金提取1.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2. 提取方式: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银行账户。

3. 提取额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账户内的余额。

五、公积金贷款1. 贷款对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贷款对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筑公积金通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告近年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现有非法中介机构伪造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为缴存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非法赚取高额手续费。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中心将联合多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特通告如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凡符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凭符合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证明,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手续及程序简单快捷,资金实时到账,中心未委托任何中介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中心提供的提取资料及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中心将采取事前核查、事后检查的方式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查验。

三、缴存职工应提高风险意识,依法合规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切勿轻信非法中介机构可以代办的谣言而支付高昂的代办手续费。

否则不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经查实违规提取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方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包括:责令退回、通报单位、一定期限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格、移交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等。

四、中心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

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非法中介,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惩治,并向社会公开反面案例。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事业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附属事业单位: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公布贵州省55家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我厅有行政权力事项149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服务28项、行政处罚96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类3项。

调整后,我厅现有行政权力事项47项,其中行政处罚32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类6项。

我厅行政权力事项减少102项,下放行政许可12项。

我厅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得到《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认可。

为深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市场主体充满活力,规范有序,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附属事业单位,对凡未纳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见附件1)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筑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2日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和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及分工第四条权责清单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部门、督办督查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编制、调整,公布,并牵头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

各级督办督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权责清单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配合市编委办(市审改办)监督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权责清单有关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黔人社厅通〔2017〕576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7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改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更好地解决参保群众足不出村享受社会保险服务问题,助力精准扶贫,进而为拓展更多的人社服务提供有益路径,在总结黔东南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服务和改善民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人群众多,覆盖地域广阔,基层金融及社保服务能力不足,基金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改进基层社会保险服务,解决农村基层“参保缴费难”、“待遇领取难”、“查询认证难”、“现金管理难”等问题,利用信息化提升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黔东南州试点的基础上,省厅与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全省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支持各金融代办点的服务,帮助各地解决农村参保人员缴费、养老金领取、生存认证等工作难题,扩大社保业务和金融服务在乡村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实现金融和社保业务下乡助农、惠农、便民服务。

二、目标任务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与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共同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延伸至村(社区),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的工作平台。

该平台全省统一建设部署,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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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1.受理责任:根据中心办事指南,申领人向公积金社保中心业务管理窗口提交申领资料,受理人员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初审材料(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复审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核减相关费用。3.给付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拨付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巡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保政策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稽核监督科
公积金社保中心分管领导、稽核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确认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1.受理责任:根据经办规程,申领人向公积金社保中心业务管理窗口提交申领资料,受理人员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初审材料(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复审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核定相关费用。3.给付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拨付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定期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审,根据政策到期结束定期待遇。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七条
归集征缴科
公积金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归集征缴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工报销审核并给付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根据中心办事指南,申领人向公积金社保中心业务管理窗口提交申领资料,受理人员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初审材料(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复审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核减相关医疗费用、并计算生育津贴。3.给付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拨付待遇。4.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巡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保政策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17、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根据中心办事指南,办事人员向公积金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窗口提交申领资料,受理人员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初审材料(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复审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3.确认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进行基数调整。4.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缴存基数抽查,检查参保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受理责任:根据中心办事指南,申请人向公积金社保中心稽核监督科提交申领资料,受理人员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初审材料(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复审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3.确认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联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并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4.事后监管责任:如被责令的单位仍不进行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缴纳,公积金社保中心将相关情况移交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公积金社保中心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抽查,检查参保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法》 第五十四条
医保管理科
公积金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医保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行政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Nhomakorabea付《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
医保管理科
公积金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医保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给付
《社保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医保管理科
公积金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医保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
4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并给付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第三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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