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境内自然人到底能否成为外资企业股东丨实务指南

境内自然人到底能否成为外资企业股东丨实务指南境内自然人到底能否成为外资企业股东?对于这个问题,相信不少人都会有疑问:“三资法”不是明确将“中方自然人”排除在合营者范围之外了吗?为何实践中还时常看到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为中方自然人呢?经过梳理,法务部发现:虽然“三资法”并不认可境内自然人作为外资企业股东,但在国内某些特定区域已经开始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同时,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允许中方股东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障碍三资法三资法并不认同当前,我国对利用外资及外资监管,依据的主要是三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也就是俗称的“三资法”或“外资三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国股东仅能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境内自然人并不能成为外资企业的股东。
特定区域准许设立如果你看到的是新设外资企业中有境内自然人股东,那多半是因为该合资企业注册于特定区域而致。
目前,已有部分特定区域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突破特定区域“三资法”的出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三资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所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

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乐永宏整理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一般不得直接以新设或收购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但自2000年浙江省出台取消限制政策,至今已有多个省分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
另,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境内自然人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具体如下:1、我国现行《宪法》(2004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一、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诸多好处。
然而,由于涉及跨国界的投资,境外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此,各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稳定和安全。
二、境外投资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
(2)透明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合规原则: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风险防范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重视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境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准入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投资者应履行的申报手续。
(2)投资审批制度: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投资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投资主体,防范投资风险。
(3)股权投资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股权投资的,需要遵守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的比例限制、转让条件以及退出机制等。
(4)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需要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转移、结算和融资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畅通。
(5)税收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税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来管理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纳税。
(6)投资风险防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管,提供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保障制度,帮助投资者降低各种形式的风险。
(7)监督与执法机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概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的行为。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活动,促进合理、有序、稳定的境外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境内居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便利,同时防范境内资金非法流出和金融风险。
管理境外投资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统筹推进、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市场主导等。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是指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居民个人指的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境外投资额度是指境内居民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投资额度的核准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可以根据境外投资的紧迫性、战略性和回报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
2. 外汇交易和结算境外投资需要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个人和机构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结算。
外汇交易和结算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同时,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4. 信息披露和报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包括要求投资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情况、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中国购买境外房地产的外汇管制问题

中国境内自然人购买境外房地产的外汇管制问题1.项目概况1.1客户是一家香港房地产开发商,其在关岛开发有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的部分潜在购买者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中国投资者”),这些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并无任何资金,因此拟用其在中国境内的资金去购买项目。
1.2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购买房产均需在当地房地产部门登记,若中国投资者使用中国境内资金购买,则需向房地产部门提交由关岛收款银行签发的外汇交易证明,而关岛收款行在签发该证明时,要求付款凭证上应明确记载付款用途为购买房地产。
2.主要法律问题客户拟说明中国投资者以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方式向美泰国付款购买项目,希望我们就下列问题给予分析:(1)中国投资者可否为境外购房之目的直接向境外汇款?(2)中国投资者可否通过向客户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支付人民币,再经后者向客户付款的方式将购房款汇至境外?3.法律分析3.1问题一:中国投资者可否为境外购房之目的直接向境外汇款?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实行严格管制。
境内个人或机构如需进行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支付,需持有效凭证向外管局申请,凭外管局的核准件方可从外汇账户中进行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兑付。
实践中,外管局仅对有内部明确审核操作规程的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支付进行审核。
由于外管局目前对境内个人或机构的以境外购房为目的的对外支付仍无审核操作规程,所以外管局暂不接受该等对外支付的审核申请。
因此,由于中国投资者无法获得外管局对于投资境外房地产对外支付的外汇核准件,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拥有外币,均无法以境外购房之目的合法地直接向境外汇款。
3.2问题二:中国投资者可否通过向客户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支付人民币,再经后者向客户付款的方式将购房款汇至境外?首先,如前所述,因为外管局至今没有出台对于以投资境外房地产为目的的对外支付的审核操作规程,因此,中国关联公司亦无法直接以境外购房目的合法地将资金汇出境外。
其次,如果中国关联公司在收到中国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后,以其他名义汇出资金,则将产生如下问题:(1)因无法向美国收款行出示付款目的为购房的付款凭证,从而不能满足美国关于购房登记的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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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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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
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详细规定如下: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非大额项目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
为。
该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因此,如果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境内的机构,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即外汇管理局不会对境内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登记管理,那么就存在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资金不能合法汇出,境外投资的收益不能合法汇入的情形。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该规定仅适用境内居民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若境内居民自然人投资的公司不是以返程投资为目的而是投资实业则不适用该规定。
5、《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第二条规定,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
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规定,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劵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股票。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该规定是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一种情形,但仅限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不适用境内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情形。
6、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20日公布的《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第二条规定,(一)本试点方案中“境内个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试点期间投资范围首先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三)投资者应通过中银国际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证券投资资金存管与清算。
(四)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
该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购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该方案允许所有大陆公民直接或间接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购汇规模也不受限制。
但投资对象仅仅限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且该方案的实施目前已经被无限期的推迟。
7、2011年1月12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该规定对当地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规定,投资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并取得因私护照;(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8周岁以上;(4)拥有温州户籍。
第二条规定,投资方式限定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
权益的行为。
该方案是放宽外汇管制,允许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改革,但该方案是由温州外经贸、外汇管理、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目前尚不清楚其是否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的批准或同意。
综上所述,发改委的规定是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商务部没有关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有严格限制,仅仅限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温州相关部门试点开放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截至目前还没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批准。
境内自然人若想到境外直接投资,最好先成立一个公司,公司形式可灵活选择,一个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
总之,目前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还存在不少制度障碍,投资渠道还很狭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国家会逐步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促进境内自然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