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
此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实施危害行为,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危险的行为,从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下面将详细探讨该罪名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首先,危险方法是该罪名中的核心概念。
危险方法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或方法,这种行为方式或方法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危险的后果,但却极大地增加了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例如,破坏火灾报警装置、破坏交通信号灯等。
这些行为并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危险后果,但却破坏了公共设施,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罪名的受害对象。
公共安全指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全。
这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基本条件,任何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再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犯罪人故意实施危险的行为,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减轻危险后果的发生。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的行为和危险后果。
这些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能够增加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此外,危险方法往往是表现为以违法、非法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如使用非法爆炸物或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等。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的,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罪名的严厉处罚,反映了社会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行为的严惩。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犯罪罪名。
通过制定该罪名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形式多样,具体包括爆炸、放火、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更在于它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直接威胁。
因此,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严厉性,以达到合理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应该与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关。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那么量刑标准应该要更加严厉。
此时,可以考虑判处重刑,甚至终身监禁,以向社会传递出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也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如果犯罪主体是出于恶意,并且有明确、恶劣的犯罪动机,那么量刑标准可以适当加重。
例如,如果有人蓄意制造爆炸装置,并决心要对一些公共场所进行爆炸袭击,致使多人伤亡,那么量刑标准应该要更加严厉,以示对其极端恶意行为的痛斥和惩罚。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也需要考虑到犯罪主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例如,如果犯罪主体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那么其犯罪行为应被视为特别严重。
因此,量刑标准可以适当加重,以示对其对社会造成的更大伤害和危害的严厉惩罚。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还应该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
如果犯罪主体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可以从量刑上给予适当的减轻。
这种减轻量刑的做法,不仅能够给犯罪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够让社会和被害人都感受到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力量。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严厉性,以达到合理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犯罪主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确保量刑具有公正、合理和灵活的特点,既能有效地惩戒罪行,又能促使犯罪主体回归社会,推动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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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年6月11日施行)第10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施行)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第1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18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